弗格森案的問題是法院的只採信對警察有利的證詞
根據威爾遜在法庭上的陳述,體重132公斤的布朗走過來。就在威爾遜要下車的時候,布朗將他的車門用力關上,過來朝他臉上打了兩拳。威爾遜拔出了槍,而布朗抓住他的槍說:“你這個膽小鬼,根本不敢開槍。”在搶奪的過程中,威爾遜扣了扳機,在車內打了兩槍。
證據顯示,威爾遜的臉上有被打過的痕跡,肌肉與骨頭受傷。他在車內開的第一槍打中了布朗的指尖。在威爾遜的槍上有布朗的DNA,證明兩人曾經搶奪武器。在警車的內外以及威爾遜的身上都發現了布朗的血液和DNA,證明了布朗半身進入警車的說法。威爾遜在車內開的第一槍,槍口朝下射擊,與出現武器爭奪的說法吻合。車內搏鬥的結果,是布朗的大拇指受了槍傷。
評論:以上無爭議,布朗如果這時被打死,警察是正當防衛。
目擊者說,槍響之後布朗逃跑,威爾遜下車追趕。之後幾十秒中發生的事情,目擊者就有了不同的陳述。布朗的夥伴威爾遜說,布朗先是逃跑,威爾遜朝他背後開了一槍。之後布朗轉身,舉起雙手說:我沒有帶槍。但是威爾遜依舊開槍打死了他。其他證人說,威爾遜起先並沒有開槍,但是布朗轉過身來向威爾遜衝過去,這時威爾遜才開槍將他打死。至於布朗是否舉起雙手,目擊者中眾說紛紜。至於布朗如何舉手,舉了多高,是掌心朝外還是握緊拳頭,說法更是五花八門。檢察官說,一些證人後來承認,他們的說法並非親眼目擊,而是聽說。
評論:法院只信對警察有利的證言,布朗的夥伴威爾遜離事發地點最近,看的也最清楚,說的也很合理,法院不信。法院信的是:槍響之後布朗逃跑,威爾遜下車追趕。然後,布朗又突然轉身過去高舉雙手猛撲警察。可笑嗎?對!一個中槍逃跑的人會毫無來由的回頭找死?然道黑人有高舉雙手攻擊的拳術?如果這個合理以後警察叫你舉手你千萬別舉手。顯然威爾遜的說法比較合理,法院否定威爾遜的理由邏輯都不通,請看:
證據顯示,布朗中的六槍都是從正面打的,否定了警察從背後開槍的說法。槍擊的角度證明布朗當時正在朝威爾遜走過去或者跑過去。威爾遜警官在法庭上描繪了他自己當時的感受:“在那個時刻,他(布朗)看上去就是下決心要衝過子彈,看上去他對我向他開槍非常憤怒。他臉上的表情,是直瞪瞪地看着我,似乎我根本不存在,根本不在他衝過去的方向。”
評論:“證據顯示,布朗中的六槍都是從正面打的,否定了警察從背後開槍的說法。”邏輯水平要多差才能的出這個結論?布朗中的六槍都是從正面打的,不能夠否定了警察從背後開槍的說法?只能證明:槍沒打中背後。合理的解釋是:布朗先是逃跑,威爾遜朝他背後開了一槍。沒擊中(子彈可能是貼耳而過,震懾了布朗),布朗聽到槍聲之後轉身(一個逃命的人沒有特殊理由不會停止逃命的),舉起雙手說:我沒有帶槍。而法院用邏輯不通的想法輕易否定了對警察不利的證詞。
布朗有沒有沖向警察有不同的說法,按警察的證詞是他先開槍,威爾遜警官在法庭上描繪了他自己當時的感受:“在那個時刻,他(布朗)看上去就是下決心要衝過子彈,看上去他對我向他開槍憤怒非常。他臉上的表情,是直瞪瞪地看着我,似乎我根本不存在,根本不在他衝過去的方向。”如果換你也會“憤怒非常”因為已經舉手投降了,還被開槍。
法院應該公平對待每個人,黑人,白人,警察都是公平的人。布朗不是好東西,並不代表警察可以槍斃他。如果警察控制不住怒火法院也沒有權利偏聽偏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