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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这段咄咄逼人的质询,暴露了日本右翼多大的无知与野心? zt
送交者:  2026年01月30日23:14:02 于 [世界军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管建强:高市这段咄咄逼人的质询,暴露了日本右翼多大的无知与野心?

  • 管建强

    管建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中国抗日战争历史史实维护会秘书长


2026-01-30 14:10:05来源:观察者网阅读 45355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管建强】

1月26日,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再次就台湾问题大放厥词,不仅不知悔改,甚至恶意挑衅。

若仔细回溯高市的从政经历,可谓“劣迹斑斑”。

去年11月高市早苗就台湾问题发表错误言论后,网民翻出了一段旧视频:1994年10月12日作为日本国众议员的高市早苗,在国会上与时任日本首相的村山富市之间展开了纠问与答辩的博弈。这则时长7分钟零1秒的短视频在互联网上广泛流传。

视频中,高市早苗议员咄咄逼人地质问,村山首相沉稳应答,整个辩论过程,高市并未占据上风,只是无功而返。而高市提出的问题,反映其为侵华日军侵略行为和反人道暴行洗地之迫切心情昭然若揭。同时,综观质问和答辩,也显示出高市对相关法律认识的混沌,基础功底有限。对此,有必要作如下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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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链接


一、村山首相所说的“过错”是否指具有法律依据上的“过错”?

1.高市议员的质问与村山首相的答复

在质询一开场,高市就抛出:“在我的选区,阵亡者遗属会的成员们向我发出诘问:‘那些应征赴死、一去不返的丈夫们,难道真是去参加侵略战争了吗?’另外,奈良护国神社的宫司,因为接到骚扰电话说‘你们那里祭祀的是罪犯吧?’,为此而流下了懊恼的泪水。为了这些感到痛苦的人们,今天关于侵略战争的问题,希望您能给出比以往答复更具体的说明。……在八月的全国战殁者追悼式上,您使用了‘因我们的过错,而被迫蒙受惨重牺牲的亚洲邻人们’这样的措辞。具体是哪些行为,能被认为是侵略行为吗?另外,总理所说的‘过错’,具体指的是什么?是否是有法律依据上的‘过错’?也请您一并回答。”

村山:“我使用了侵略行为和殖民统治这样的词语,指的的是在那场旷日持久的战争中,日本军队一步步不断地进攻中国大陆,并且攻入东南亚各个国家的行为,我所说的侵略性行为指的就是这些。”

高市:“那么,这并非属于法律依据的‘过错’,对吧?”

村山:“不,你所说的‘法律层面’,我不太明白你是针对哪部法律这么说的。”

在这一轮问答环节,高市议员企图从村山首相口中,掏出这类“错误行为”属于法律以外的道德上的责任。对此,村山首相否定了提问者的逻辑,用通俗的语言重申了“……侵略性行为指的就是这些”回击了高市抛出的“那些应征赴死、一去不返的丈夫们,难道真是去参加侵略战争了吗?”

尽管村山首相明确认定了日本的侵略行为,但也没有明确指出日本的“错误行为”所触犯哪些法律层面的禁止性规范。为此,有必要补充一下,村山言及的“过去的侵略行为和殖民统治”的违法性的依据。

2.“那些应征赴死、一去不返的丈夫们,难道真是去参加侵略战争了吗?”

日本发动的侵华战争以及太平洋战争,其行为严重违反《巴黎非战公约》所禁止的非法使用开战权,因此这场战争已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定为违反国际法的侵略战争。此外,虽然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上《旧金山和约》具有殊多非法性甚至无效条款,鉴于中国政府不是缔约国,《旧金山和约》对中国不具有拘束力,但是根据国际法公认的法则,“条约不拘束第三国”,然而,“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力,该第三国同意或无相反意思表示,第三国即可享有这一权利。”

为此,不必讳言《旧金山和约》,该和约第11条“战争罪刑”明确规定:“日本接受在日本领土内外之‘远东国际军事法院’,与‘联盟国战争罪刑法院’之判决,并承诺将执行就前述拘禁于日本之日本国民之判决。”《旧金山和约》系日本国会批准,难道高市早苗不知道这些“错误行为”本质上严重触犯国际法禁止性规范?难道不知道《旧金山和约》第11条对日本国的拘束力?

根据《远东军事法庭宪章》,参与实施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争之行为人系犯有侵略罪。普通日本军人当然不具备构成侵略罪的条件,但是,他们确实是去参加侵略战争。

村山首相在质询中未直接援引《旧金山和约》第11条直接回复高市的纠问,不排除他担心日本右翼对于“东京审判”管辖权的“诟病”很多,为避免牵扯更多争议问题而故意回避。为此,有必要就“东京审判”管辖权所遭到的抹黑给予概要澄清。

1993年,高市早苗当选日本国会众议员。1994年,作为新手议员,在国会质询中逼问首相村山富市“凭什么代表日本向中国道歉”。

3.“东京审判”关于侵略罪管辖权的争议问题

东京审判之管辖权,之所以成为争议问题,是因为日本学界中一部分极端学者长期鼓吹日本并非无条件投降,而是有条件投降。根据《波茨坦公告》第13条同盟国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因此,东京法庭仅限于对投降的日本军人行使管辖权;此外,侵略罪的概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不存在的,《巴黎非战公约》仅仅是禁止性规范,不具有惩罚性违规,因此,法庭审判日本军人以外的人都是缺乏管辖权的。

在此,拓展一下该话题。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甫经中方批准,日本学界极端人士便利用媒体掀起了否定日本无条件投降的大讨论。中国学界迄今为止言及的东京审判管辖权的依据,总体而言是正确的,即管辖权来自日本无条件投降。

然而,日本甲级战犯的日本辩护团律师早在1946年5月13日东京审判开庭的第二次,就递交了动议,其中第一条便提出日本是有条件投降。对此,国内学界不仅缺乏批判“日本有条件投降”的论文,相反有不少国内学者盲目跟进鼓吹“日本有条件投降”,有些别有用心人士假借揭露美日勾结而倒卖“日本有条件投降”。更有甚者,还有完全不懂国际法的国内学者公然扬言:东京审判的管辖权是缘于战争使人类面临了“生死存亡”,是保卫“文明”之战,捍卫人类生存当然是最高位的“正义”。此类话术,是出于对国际法的无知。

其实,按照国际法,行使公权力行为者以及主权国家和政府代表者享有司法豁免,未经该国家放弃司法豁免,国家与国家之间本无管辖权。鉴于日本无条件投降,全面接受同盟国对日本的战争人犯行使管辖权,因此同盟国对日本国所有实施侵略罪或反人道罪的任何人,都享有司法管辖权。

东京审判法庭没有对日本天皇进行审判,这不是因为没有同盟国缺乏管辖权,而是同盟国占领军为了利用天皇的影响力,低成本地维持战后日本社会稳定。这是权利人放弃管辖天皇的权力,而并非日本天皇依然享有司法豁免的处理结果。当然,这样的处理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更是留下了日本社会正确认知历史、反省历史的阻碍。尽管如此,东京审判的管辖权是全面的,包括了对日本天皇的管辖权。

东京审判的管辖权来自被《日本投降书》所载明的《远东军事法庭宪章》。《波茨坦公告》第13款的表述,恰恰反映了日本军队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主体,故而同盟国给日本过渡政府下达通牒,要求日本过渡政府必须将无条件投降命令全面落实到日本军队。因此,从逻辑上讲,落实无条件投降的义务主体是代表日本国的日本政府。

“有条件投降论”无视了一个重要史实,即《波茨坦公告》第8款规定:“开罗宣言诸条款必将实施……”,而《开罗宣言》第三项目标就是必将这场反侵略战争进行至日本国无条件投降为止。无论是《开罗宣言》还是《波茨坦公告》,其针对的义务主体都是日本国,不单是日本军队。

此外,一些极端人士总是一厢情愿地将《波茨坦公告》第5款“以下为吾人之条款 (Following are our terms)……”篡改成 “以下为吾人之条件 (Following are our condition)……”,其逻辑是,既然同盟国对日本国提出了第5条以下罗列的投降条件,那么,这也属于“日本有条件投降”。这类言论将同盟国在 《波茨坦公告》中向日本下达的命令或要求,视为同盟国与日本的协议,殊为牵强附会。

此外,日本右翼常常援引法律不溯及既往的问题。法不溯及既往,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现代西方的法律格言,主张只有在行为发生时明确确定了犯罪本身和相应的惩罚,行为才能受到惩罚。可以说,现代民主国家的国内法都明确规定禁止溯及既往原则。

但需要澄清的是,该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并非如此。强行法 (jus cogens),又称绝对法或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意为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1] 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国际法领域不具有强行法性质。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来自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换言之,战胜国与战败国之间可以依据既有的禁止性规范,追索严重违反禁止性规范所应承担的国家责任,而不受“法不溯及既往”的羁绊。

关于“条约不溯既往”的格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8条作出了有例外的一般规定:“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关于条约对一当事国生效之日以前所发生之任何行为或事实或已不存在之任何情势,条约之规定不对该当事国发生拘束力。”其中所谓“例外”,是指在缔约国之间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条约的效力可以溯及缔约国以前所发生之任何行为或事实或已不存在之任何情势。可见,法律不溯及既往在国际法领域中不是一项强行法。从法律效力的依据来看,破坏和平罪是在同盟国与战败国日本的共同意志之下创立的。(注:若有意进一步了解东京审判的国际法依据,请参见本人撰写《“东京审判”的国际法原理》刊载于2025年《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第三期)。

4.神社里祭祀的阵亡军人是罪犯吗?

与战争有关的法规有两项,第一是开战法规,违反开战法规的可构成侵略罪;第二是交战法规(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即国际人道主义法。直接实施暴行违反战争法规或违反战争惯例之行为人系犯有战争罪。参与实施下令、允许或未阻止任何违反战争法规或违反战争惯例之行为人系犯有反人道罪。

理论上来说,只有在日本投降后被东京法庭以及同盟国法庭判定的犯罪者才是属于触犯法律依据上的罪犯或实施了高市议员言及的“错误行为”。然而,在实践中,没有遭到法律清算的未必就等于没有直接或实施过,或没有参与实施下令、允许或未阻止任何违反战争法规及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错误行为”。以南京大屠杀为例,日军实施南京大屠杀,强暴妇女,杀戮平民,死难者不下30万人,这不是几个指挥官凭个人能力就能完成的任务。可以说入侵南京城的军人几乎没有不参与屠杀平民和战俘的,虽然绝大多日本军人最终并未遭到应有的审判。

如今对于80年前身为日本军人的人来说,无论是否战死他国,本质上日本军士都是军国主义非法武力侵占他国的杀人机器的一部分。绝大多数日本士兵会狡辩日本入侵他国的军事行为是自卫战争,牺牲则被誉为捍卫天皇的无尚光荣,但这种认识都是被洗脑后的“标准认知”。当然,千篇一律地推定所有日本战亡军人都是罪犯,似乎也并不严谨科学,因为不能排除其中有新兵投入战场第一天就殒命他乡。

历史的评价应当基于事实。日本军国主义在二战期间的侵略行为给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各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这些历史事实不容否认。对于历史上的阵亡军人,应当从历史的角度进行客观审视,区分军国主义侵略者与普通士兵,同时坚决反对任何企图美化侵略历史的行为。

每一个参与侵略行动的日本军人,也许他们本身并非生来残暴、毫无良知,他们之所以能做到屠杀平民和战俘不负有心理障碍,完全是拜日本军国主义的洗脑所赐。此外,客观上,军人行为自由的空间十分有限,任何以良知克制自身屠杀平民或战俘的行为,在当时战争中都会遭到训斥或排挤,被视为不忠于天皇的行为。作为为侵略者卖命的普通日本军人,客死他乡,他的家属在神社思念亲人,某种程度上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但若是要将这些死士视为保家卫国的英雄,不反思日本军国主义独裁和军事扩张的罪责,那就是缺乏“深刻的反省”。

二、高市诱导村山承认无权谴责50年前的政权决定并作道歉

1.高市议员的质问与村山首相的答复

高市:“我想大战当时,总理您也还是个年轻人。作为一名国民,您当时有意识到自己是在参与侵略行为吗?”

村山:“我曾当过一年兵,幸运或不幸的是,我一直在国内服役,没有去海外。但是回想起当时,我也受到了那种教育,怀着为国家竭尽全力奋斗的心情参与了。”

高市:“也就是说,当时您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参与侵略行为。那么,处于总理大臣地位的人,是否有权去谴责五十年前的政权决定,并将因该决定而支持了战争、以及那些献出了宝贵生命的人们的行为,判定为‘过错’呢?”

村山:“我并没有对那些为了国家、服从兵役并献出生命工作的所有人说那是错误的。当然,这其中有很多历史评价的问题,但是,对于当时日本的军部以及那些领导者的所作所为,现在想来,不得不说他们是犯下了重大错误。我认为必须这样说。”

高市:“就像刚才这样,您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军部对侵略行为本身的责任所在。那么,您能否在此,不仅对亚洲人民,也对被卷入侵略行为而牺牲的英灵,以及军人家属、遗属们,表达歉意呢?”

村山:“正因如此,我参加了慰灵祭和集会,坦率地阐述了基于现在国家立场所考虑的责任。至于我个人是否必须在此向那些人们道歉,我想需要更慎重地考虑一下。”

高市:“但是,您在出访亚洲时,曾多次使用带有谢罪性质的措辞,我感觉您是在代表日本国进行道歉。总理您说日本有过错,过去有过错,当然如果有过错,责任应由整个日本国承担,但在国内,这个责任具体由谁承担?希望您能列举个人姓名来回答。”

村山:“这无法一一列举具体是哪个人。但我认为,必须说,在当时被称为军国主义的日本国家里,当时的领导者们都负有这样的责任。”

2.诱导村山首相自我否定,敦促其向所谓牺牲英灵及军人家属,表达歉意。

第二段问答的重点是,高市议员诱导村山首相回答当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参与侵略行为,因此,首相无权去谴责五十年前的政权决定,也无权将那些献出宝贵生命的人们的行为,判定为“过错”,以此为依据,直接敦促村山首相不仅对亚洲人民,也对被卷入侵略行为而牺牲的英灵以及军人家属、遗属们,表达歉意。

在这段问答对话中,高市议员的思维逻辑是令人无法理解的。日本发动侵略战争期间,所有不具备国际法专业知识的普通人也好、军人也罢,他们自身当然不会意识到自己是在参与侵略行为,但这丝毫不影响战后日本人民的觉悟以及“东京审判”带来的国际法的普及。

按照高市议员的逻辑,因为村山曾参加过发动侵略战争的军队,因此今天就无权谴责侵略战争的行为。高市议员似乎忘记了村山首相在50年前并未参与实施策划、准备、发动侵略行为,他又为何不能谴责50年前的日本当局的决定呢?在这个问题上,显然高市议员自身的思维逻辑有问题。

对于这样的纠问,村山首相的回答非常有水平:“我并没有对那些为了国家、服从兵役并献出生命工作的所有的人们说那是错误的。当然,这其中有很多历史评价的问题,但是,对于当时日本的军部以及那些领导者的所作所为,现在想来,不得不说他们是犯下了重大错误。我认为必须这样说。”

1995年8月15日,时任日本首相的村山富市就历史问题发表正式谈话。对日本的殖民统治和侵略,村山富市表示深刻的反省和由衷的歉意。

2015年,村山富市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日本已经醒悟过来,承认不好就是不好,也意识到必须谢罪、赔偿,这是我们所表明的态度。日本想让对方知道自己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而且日本已经下定决心将为创造良好的国际关系,为和平而努力。我的谈话就是这个意思。”

高市接下来还是按照预定剧本,直接敦促村山首相不仅对亚洲人民,也对被卷入侵略行为而牺牲的英灵及军人家属、遗属们,表达歉意。这一质询也十分滑稽。既然村山首相已经在前一个问题中澄清,且倘若这个回答不能被推翻,就不存在要求村山首相向“牺牲的英灵,以及军人家属、遗属们,表达歉意”的空间。可见,当时高市在国会上质询首相时,只顾照着原定设想的流程,照本宣科了。

况且,高市要求村山首相致歉的说法,也颇为离谱。亚洲各国人民的牺牲是遭到日本侵略军的屠杀而亡,而阵亡的日本军人能有多少从未参与实施过反人道暴行?即使他们是被卷入侵略行为的一部分,但毕竟是加害者的工具。事实上,大部分军人是屠杀亚洲人民的主力军。

不仅如此,高市要求村山“也应对被卷入侵略行为而牺牲的英灵,以及军人家属、遗属们,表达歉意”,这里的“歉意”的缘由并非完全基于在日本军国主义裹挟和胁迫之下普通日本人英年早逝、未能过上和平生活而为之抱歉,只是高市未能说出个明白来。

如果高市将这类阵亡军人视为不具有法律根据的“错误行为”的死难者,对受害方与加害方亡灵一视同仁表达歉意,难道不是给亚洲人民带来二次伤害吗?

结语

自2007年以来,高市早苗已累计14次到靖国神社参拜,她只是参拜“为国捐躯”的阵亡军人还是包括了甲级战犯的牌位,只有她本人知道。客观上而言,在日本积极参拜靖国神的政客,容易获得国会保守势力的赞赏以及社会右翼势力的选票。

资料图:高市早苗参拜靖国神社

高市早苗被视为安倍晋三的政治门生,继承了安倍的许多政策理念,并在历史认知、修宪扩军等问题上立场相近。‌安倍晋三的政治立场来自其家庭的传承,以及日本学界极端学者对于东京审判的妖魔化。

如今高市早苗公然将台湾问题包装为日本可以动用集体自卫权的“法律适用”对象,而在遭到中国政府强烈谴责后,其民意支持率不降反增。究其原因,这是日本民众长期受学术界右翼观点的片面影响,将东京审判视为胜利者的审判,而不明真相的日本民众当然将高市早苗视为日本政界的勇敢代表者。

殊不知,假设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获得了胜利,即使日本行使了对中、美、英的司法管辖权,也无法将管辖对象定为侵略罪。因为这场战争从头至尾是日本发动的,包括采取违反国际法不宣而战的偷袭手段。

将东京审判的国际法原理向日本大众普及,是一项十分重要但又非常不易的事项。凡是对国际法基本原理缺乏理解和独立思考的人,其立场和行为容易极端偏颇。例如,日本首相中某些不断参拜靖国神社、宣扬侵略罪国际公约不存在以及公开力挺高市早苗的自民党高层,他们“出挑”的言行背后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学习能力并不强,基础认知并不高。这意味着在他们的思维不受什么法理框架的禁锢,在言行举止中往往缺乏谨慎、容易出格。

因此,创造条件向日本大众普及东京审判的国际法知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注释1: 参见周鸿钧等编:《国际公约与惯例:国际公法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492—4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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