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动机和杀人事实的法律界定(兼谈市场换技术) | ||
送交者: 2019年05月25日11:01:23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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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丝 原创 05/25/2019 美国的辛普森案件是一件著名的法律案件,甚至有全世界都知道辛普森杀人了的论调,但是最后法律上认为对他的杀人指控不成立!因为对杀人案件的法律判定,不仅是杀人动机,而且杀人的手段,做案时间,做案工具,事实杀人结果,这几个因素缺一不可,是判定杀人罪的法律依据,如果有一个环节在法律上不能被认定,就无法判罪。西方的宪法精神,西方的法制文明的核心,就是法律的程序正义是高于一切的,因为程序正义保证真正的公平和正义,也是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冤枉一个好人!这就是西方民主法制的精髓,法律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但是更不会冤枉一个好人。目前美国对中过的市场换技术的指控,已经不仅是政治层面,和立场的层面,而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因为美方的指控是强调“强迫的”,强迫的就是不公平的!如果上升到法律,这个“换”字是关键,这个“换”都是要通过具体的案子,来看执层面是怎样实施和完成的?美方的指控是那些中美合资的公司,这也是我前面的博文中为什么用中美的合资案例来说明情况中美合资,在合资的架构上,通常有几种情况:1) 双方都通过现金出资的方式来完成股份的配比2) 一方出有型资产(土地,厂房,现金),另一方出技术,一技术入股美方到中国基本都看中中国的巨大市场,这个大家基本没有疑义,而中方大多是看中外国公司的优良技术,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性,所以中方很多的情况都是愿意出土地,厂房和现金,而外方企业技术入股,不少的外资公司是愿意技术入股的,因为大大合资案,需要的现金投入是不小的,在手的现金并不是所有的公司想拿就拿出来的,所以有些外资公司,反而是他们愿意以技术入股!技术入股就需要以技术来作价,技术作价后,以股份的形式占比例,在这个情况下,那技术是需要转移到合资公司的,这个不是中国政府的问题,是律师和会计师都会做要求,因为这个已经反应在投资的合约中,和合资公司的账面上了,更何况,不把技术拿出来,合资公司如何生产产品?这个情况不仅发生在中国,在国外的市场也不少,这个过程基本都是投资项目中讨论的重点议题,都是通过双方的律师及会计上来把关,通过双方董事会的决议,这里面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这样的案子是不可能完成的而其中,律师会计师就是要负责,从专业的角度把关项目是否公平,是否合理,合法,当然最重要的是否保护来代表客户的最大利益(这里主要指美国律师)而参与这类大的合资案的美国律师事务所,都是在业界经验丰富,有多年的国经验的,如果一个合资案美国的律师认为是不合理,不合法,也不公平,他们的合资建议报告是直接递交给公司董事会的,在这样的情况,董事会是没有人敢投同意票的,否则美国大的上市公司这些主管都别想再做了,一定会被小股东的Class Action 告死的!所以任何的指控,任何怀疑,都是要看执行的层面,对指控的犯罪,它的过程是如操作的,工具手段,犯罪事实是如何实现的,对一个没有犯罪经过,犯罪实施,犯罪结果的指控,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有关中国的市场换技术的话题,讨论的文章很多,但是大多数的文章都认为,中共就是有想获取西方先进技术的动机,中共就是想用市场换技术,中共就是想发展中国的先进制造和先进技术,这个如果在法律上是“犯罪/杀人动机”范畴,而且是否是属于“杀人动机”,这个应该需要有公检法的鉴定Again, 如果有法制文明基础的人,你在谈论这类话题的时候,是否应去做些基本的功课,只少拿出一个案例来分析说明,中共在这方面的犯罪实施,犯罪过程和手段是怎样完成的啊?法制文明不是喊在嘴上,一个人的人言行,一个人的文化,都能说明他法制文明的程度和是否具有法制文明的思想习惯!当然,也更是这个人的文化程度!你连法制文明的思维习惯都不具备,谈什么民主?而恰巧是这些人,常常挂在嘴上的就是:“ 中国民主怎么实现,就凭这些人的素质”,说类似这些话的人,首先应管管自己的素质!你讲不清道理的,只会到处的撒片汤,但是,不需要干涉别人怎么讲道理,更不需要到处的挑事,挑事的本事和能耐,能说明你的见识高吗?也不需要认为在西方呆了两天,就认为自己文明了,就是属于什么High CLass,那不过是嘴上的high !如果你对中国的市场换技术,都是通过你网上查到的资料,而这些资料究竟是犯罪动机呢,还是“杀人/犯罪的事实呢?稍微有点法律概念,稍微懂点法律的应该不难区分!我没想跟任何人讨论,在这件事上所谓的“犯罪”动机范围的话题,因为在我看来,没有任何的意义,特别是那些以政治立场代替是非判断的人,你人为的把问题转成了道理层面的!有关道德层面,一百个人心里有一百哈姆雷特,所以在有关中国的市场换技术的议题上(即使是属于犯罪动机的指控),正反两方都有很多不同观点的文章!有很多的都是人云亦云,把人云亦云的东西当作真理,只能说明,不懂的就是不懂!! 更更重要的是,任何一方的指控,哪怕是起诉书书,都是一面之词,没有经过法律的程序,把单方面的起诉书,当作犯罪事实,这个不仅非常非常的可笑,而且,基本可以判断,你不懂什么西方的法律,你不懂什么是法制文明,你更不懂什么是宪法精神,你懂的是强盗逻辑,因为任何一方的指控和起诉书,就可以判罪的话,这不就是谁想不讲理,就不讲理吗?无论是什么公司和机构的起诉书,都不是犯罪事实,这个很难理解吗? 法律你懂不懂无所谓,宪法精神,法制文明你文明了没有,都是你自己自证的,有理不在声高! 我很不幸的参与了这个议题的讨论,而我所有说的是用几个实例。我不过是希望,那些对议题下了结论的网友,那些对此议题指控的网友,给出一些具体的案例 以我的经验来讲,以为对美国对中国的投资案来讲经验来讲,我是不知道,这些在执行层面上是如何完成的? 其中的律师会计师都做了什么?他们怎么做到签署这个不合理,不公平的投资案的法律合约的? 这么多公司的,董事会们都是傻瓜吗,都是闭眼签字的吗?这些美国大的上市公司,牺牲了自己这么大的公司利益,都没有被Class Action 吗? Class Action 可是非常容易告赢的官司! 我就是想知道,他们是怎么做到的! 如果你知道,你说! 你不知道,就说不知道!不需要东拉西扯的胡搅蛮缠 载录有切身经验的网友,案例分析!http://blog.creaders.net/u/13303/201905/348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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