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庭7月12的裁定,的确是有些看起来像以美国的意愿为蓝本写出的一份文件。基本意思就是中国在南海没有任何权益,整个南海就是谁都可以去的,可以自由航行的地方,再给菲律宾一些好处,如把中国现有的岛划到菲律宾的经济区内,菲律宾可以去黄岩岛捕鱼,把礼乐滩内菲律宾的石油开采作为经济区内的活动。
不过,从纯粹的逻辑角度来读判决书(不懂法律的哦 ),觉得这份判决有一个漏洞。判决书将所有在南海中的岛礁,包括太平岛,都判定为礁。初看是有点欺负人,读完了判决书后,发现这是南海仲裁庭的不得不为之。下面来看看:
在“e. 管辖权的例外和限制“中,可以看到下面一段:
“仲裁庭已经认定了菲律宾的诉求本身并不涉及边界划分,但是也指出了某些菲律宾的诉求取决於部分区域是否为菲律宾专属经济区的组成部分。仲裁庭认为其只能在中国绝无可能存在与菲律宾重叠的专属经济区主张的情况下才能审议这些问题,并推迟了对这些管辖权问题作出最後结论。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仲裁庭审议了关於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岛礁的证据,并得出这些岛礁均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主张的结论。因为中国并无在南沙群岛与菲律宾产生重叠专属经济区主张的可能,仲裁庭认为菲律宾的诉求并不取决於在先的划界”。
太平岛如果是个岛屿,就会有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那么南海的许多岛屿包括中国以及菲律宾所占岛屿就会在这个区域内。并与菲律宾从巴拉望岛延伸出来的专属经济区有重叠。那么,按仲裁庭自己的判决书所言 “只能在中国绝无可能存在与菲律宾重叠的专属经济区主张的情况下才能审议这些问题 ”,此判决无效。所以太平岛必须是一个礁,仲裁庭的判决才有效。
再来看仲裁庭关于岛与礁的定义:
在 “b. 南海岛礁的地位”一节中有:
“仲裁庭对第121条进行解释并得出结论,认为对一个岛礁的权利主张取决於(a)该岛礁的客观承载力;(b)在自然状态下,是否能够维持(c)一个稳定的人类社群或者(d)不依赖外来资源或纯采掘业的经济活动”。
。。。。。
“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认为南沙群岛的所有高潮时高於水面的岛礁(例如包括太平岛、中业岛、西月岛、南威岛、北子岛、南子岛)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 ”
a和b是公说公有理。c对太平岛而言应该没有问题,是岛屿。d在c成立的条件下,按判决书所言是自动成立,是c的另一种形式。即使要进一步探讨,那也是“岛屿说”占优。记得(不确定)以前岛屿的定义是:有人常驻多少年限, 好象是30年或50年,就算数。不知啥时候又变了,真是让人领教什么是解释权啊!关于 “不依赖外来资源” 有些强词夺理了。其实也好理解,对岛屿的支援是实施行政管理的标志之一啊。否则,孤岛一个不就成了“独立”国家了。
由上看到,即使按照仲裁庭自己的“解释”:a,b,c,d,也看不出太平岛就一定是“礁”来。甚至中业岛都不是礁。
如果说,太平岛属于台湾,仲裁庭审议的是中国和菲律宾的事,那就包含了中国与台湾的主权问题了。仲裁庭又遇到了主权问题。还是无效。
看起来,仲裁庭是自己给自己挖了一个坑啊。将来只要有一个地方的条件不如太平岛,而被认定为“岛”。此仲裁就无效。或中国坚持并论证太平岛是岛屿,此仲裁就无效。
除此之外,判决书中还有前后相冲突的地方(也许够不上自相矛盾)。在黄岩岛的渔业冲突上的判决,与前面总论述中不太一致。前面说无法管理或没有能力进行渔业时,传统渔业得到允许。但在中国与菲律宾之间,无论中国有没有能力管理,菲律宾都能在黄岩岛从事渔业。这里有一个问题是,仲裁庭回避了黄岩岛是菲律宾和中国有主权争议区。如果仲裁庭提到这条,此仲裁无效。但仲裁庭说菲律宾不能去捕鱼,又等于说黄岩岛是中国的,又是一个主权争议问题,此仲裁又无效了。结果仲裁庭说你们都去捕鱼:
“然而,仲裁庭也指出,如果菲律宾阻止中国渔民在黄岩岛捕鱼,其将针对中国渔民的传统渔业权利得出同样的结论“
“仲裁庭还认为,菲律宾渔民(如中国渔民一样)在黄岩岛有传统的渔业权利,而中国限制其进入该区域从而妨碍了这些权利的行使 ”
黄岩岛是块地方,无论是礁,还是岛,它不是一片茫茫大海,都去捕鱼,算谁的啊?其实还是要涉及到主权问题。此判决还是无效啊。仲裁庭最好的办法是说黄岩岛尚属争议区,本次仲裁庭对此条不予受理。仲裁庭实在是想帮菲律宾啊。仲裁庭的法官们都是有头有脸的吧,这么写的时候,不知心里是不是有点发虚啊?
仲裁庭说中国的九段线,是传统,是历史权,自动消失了。但说道菲律宾时,传统又必须保证。这好像也有点矛盾嘛。
再声明一下,不是学法的啊。Winedrop.
2017,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