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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公義”與聖經中的“公義”
送交者:  2021年05月02日11:26:00 於 [世界時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文:慕容以待 / 視頻:張洵
發稿:2021.05.01

“社會公義”(Social Justice)的思潮正在美國風起雲湧。上帝是公義的。上帝按照祂的形象造人,所以,人的內心有對公義的渴望。所以,當“社會公義”的旗幟被舉起來,很多人就帶着正義感趨之若鶩。許多基督徒也追隨“社會公義”的潮流,因為上帝也教導我們要行公義,好憐憫(彌迦書6:8)。然而,“社會公義”追求的目標是什麼?它是否真的可以實現公平正義?社會公義與聖經中上帝教導人所行的公義(簡稱為聖經公義:Justice according to the Bible))是否相同?這是每一個人,尤其是基督徒,在追隨“社會公義”之前要思考的問題。

一 聖經中的“公義”

舊約與新約聖經中表達“公義”的詞(מִשְׁפָּט、δίκαιος、κρίσις、等)常用來形容上帝的屬性,如申命記32:4說,他是磐石,他的作為完全;他所行的無不公平,是誠實無偽的神,又公義,又正直。上帝是公義的源頭和公義標準的制定者。

上帝的公義應用於人世間時有這樣幾種體現形式。

第一是“恢復性公義”(Restorative justice)- 彌補不公義的行為對某些人造成的損失,比如,上帝為孤兒寡婦伸冤,又憐愛寄居的,賜給他衣食(申命記10:18)。

第二是“報應性公義”(Retributive Justice)- 在司法訴訟中公平審判所有人,如詩篇9:8所說,他要按公義審判世界,按正直判斷萬民。總而言之,上帝的公義表現為上帝對待所有人一視同仁;每一個人都應得到他當得的報酬;如果人犯罪,每個犯罪的人也應當承擔他當受的處罰。

基於上帝公義的原則,上帝要求他的子民也在社會中一視同仁,給予每個人當得的尊重和報酬,判處犯罪者當受的懲罰,比如,上帝命令以色列人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出埃及記 22:21-22 )。如果以色列人欺壓弱者,上帝要求他們悔改,執行“恢復性公義”,彌補受害者的損失,比如解救受欺壓的,給孤兒伸冤,為寡婦辨屈(以賽亞書 1:17)。

在司法審判方面,上帝要求以色列人執行“報應性公義”,如利未記19:15所說,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只要按着公義審判你的鄰舍。” 總體而言,公義的原則要求每個人都得到同等的對待,無論他的身份、貧富和家庭背景如何。

公義與憐憫同屬上帝的性情。上帝要求他的子民即要行公義,又要好憐憫。在出埃及記22:25-26,上帝說:“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 這項律法要求以色列憐憫窮人。這並非賦予弱勢群體更多特權,而是敦促以色列人彰顯上帝的憐憫。

二 將聖經公義應用於社會領域時要避免的誤區

將上帝啟示的公義原則應用於社會領域時,我們需要避免兩個誤區:

第一個誤區是,混淆了政府與人民的職責分工。

上帝為政府和人民設立了不同職分。政府的首要職責是依據上帝的律法賞善罰惡,維護法律和秩序(羅馬書13:1-5)。當然,政府也應該為沒有勞動能力的弱勢群體提供生活救濟。但是,政府不應該為了做慈善而荒廢了法律和秩序。

包括教會、非贏利慈善組織、基督徒公民在內的民間力量可以彌補政府職能的不足,在救濟弱勢群體方面做得更多。而政府應該為民間的慈善活動提供政策保障,促進民間力量發揮行善的功能。

第二個誤區是,為了追求公義而矯枉過正。

舊約聖經經常呼召以色列人照顧弱勢群體。但這並不是說弱勢群體就擁有更多特權,而是因為他們沒有得到公正的對待。假如舊約時代的以色列人走到另一個極端,讓弱勢群體享受特權,在法律上偏袒窮人,那麼,他們同樣會受到責備,因為上帝也要求他們不可偏護窮人(出埃及記23:3;利未記19:15)。公義的目標是回歸到上帝的律法上來,而不是越過律法走到另一個錯誤的極端。為了照顧弱勢群體,而把曾經的弱勢群體變成特權群體,這是從一種不公正變成另一種形式的不公正。

三 美國當下的“社會公義”思潮

今天,美國主流社會所推行的“社會公義”主要受到1971年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出版的《正義論》(或《公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的影響,與聖經公義迥然不同。

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提倡“分配正義”(DistributiveJustice)即每個人之間平均分配資源。簡單來說,約翰·羅爾斯提出的公義就是公平(Justice is fairness),所謂的公平就是將社會利益平均分配給每一個人。

羅爾斯認為,資源分配不均等導致一些人難以獲得個人的成功,所以有必要對社會利益進行再分配。羅爾斯不僅重新定義了“公義”,還修改了“道德”。他認為,把社會資源從擁有它的人手中拿走,發放給想要擁有它的人,這種做法在道德上是正確的。“分配正義”成了最崇高的“善”。

更進一步,羅爾斯提出,需要再分配的內容不僅包括經濟收入和財富,還包括自由、機會和自尊。這就是幾個月前美國眾議院推出的《平等法案》的精神動力。《平等法案》為同性戀者、變性人等少數群體與其他人獲得同等的自由、機會和自尊提供法律保證。這正是朝着羅爾斯構想的分配正義邁進的一步。

羅爾斯樂觀地相信,在一個沒有偏見的社會裡,他所構想的分配性正義是可以實現的。而美國社會沒有實現他所構想的社會公義,乃是因為“歧視”導致了社會資源分配不均。所以,消除“歧視”就變得尤其重要。這就是為什麼美國左派總是打出各種各樣的“歧視牌”。的確,歧視的存在是不可否認的。真正的歧視應該予以反對。但問題是如何判定歧視,以及如何消除它。今天美國左派到處尋找歧視去反對,背後的思想根源與羅爾斯的正義論有關。

今天美國的社會公義思潮除了受到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影響之外,還紮根在文化馬克思主義、道德相對主義、多元文化主義等文化土壤中。根據文化馬克思主義,黑人、LGBTQ、女性、穆斯林移民都被定義為“被壓迫者”。白人、傳統性別者、男性和基督徒被定義為“壓迫者”。文化M主義樹立了不平等的對立群體。而羅爾斯的正義論則提供了革命目標。

四 美國當下的“社會公義”思潮的錯誤

第一,社會資源平均分配的構想違背聖經與常識

聖經公義並沒有提到平均分配。根據聖經,人人被造而平等。每個人有同等的人格與生命價值。尊嚴這種無法量化的東西來自於上帝的恩賜,無需再分配,也無法再分配。

公平體現於每個勞動者都獲得“當得”的報酬;每個犯罪者都承受“應受”的判決。但是,上帝賦予每個人的才能不同,社會分工因人而異,各人的勤勞程度不同,所以,每個人“應得”的經濟收入存在差異是正常的。

主耶穌在才幹的比喻中說,天國的主人分配給僕人不同的財富,並根據他們管理的果效分給他們不同的獎賞(馬太福音25:14-30)。按照約翰·羅爾斯的理論,就連天國和上帝都是不公義的了。

第二,為了追求分配正義而違背了司法公正

在聖經里,公義的重要內涵體現在司法審判方面公平對待所有人,不因為膚色、貧富、性別等身份而區別對待任何人。可是,當下的社會公義運動用“身份政治”取代了法律的公正性。一個人只要擁有了文化M主義所定義的“被壓迫者”的身份,他的行為就可以不受法律追責。一個人如果擁有了“壓迫者”的身份,她即使受害也得不到法律為她伸張正義。

第三,資源分配不均與個人成功不一定有因果關係

羅爾斯提出的一個假設是,社會資源分配不公平導致了資源少的人不能實現個人成功。但事實上,在當下的美國,一個人是否能夠成功主要取決於他是否努力奮鬥。的確,擁有資源較少的人要想成功,需要付出更多努力。但是,即使每個人擁有相同的資源,也總是有人不能成功,因為總有人懶惰成性,也有人能力不足。平均分配資源,並不能保證每個人獲得成功。事實證明,平均分配資源的結果很可能阻止人成功。福利制度就是分配正義的具體實踐方法。但是,福利制度造成了太多人懶得為成功而奮鬥,卻寧願依賴於政府發放的福利。

第四,在仇恨情緒中激進革命

社會公義運動根植於文化M主義的思想土壤之上。在文化M主義的世界觀里,依據膚色、性取向等標準,人被劃分成不同的族群,族群之間以壓迫者和被壓迫者對立起來。人們充滿了憤怒、仇恨和報復心理。這種劃分族群的方式只能導致社會撕裂,激化社會衝突。社會公義的口號則綁架了人的良心,讓人在激進的社會革命中帶着正義感顛覆社會秩序。

第五,忽略了人的罪性導致的後果

羅爾斯的正義論的另一個錯誤是,它否認或忽視了人的罪性。在具體政策上,它會縱容人們不勞而獲的惰性,也沒有警惕少數當權者利用政府的公權力腐敗的可能性。左派知識精英對人性總是有盲目樂觀的幻想。他們假設政府可以客觀公正地實現利益再分配。這是因為他們誤以為人性本善。而歷史證明這一假設是天真而無知的。

第六,歷史證明了社會正義運動將會事與願違

要實現社會資源的“公平”再分配,必須藉助於政府的權利強迫一部分人交出他們的資源。事實上,這種社會實驗在20世紀的GC主義運動中已經在許多國家進行過了。實踐證明,這種劫富濟貧的革命總是帶來慘無人道的殺戮。在政府的權利穩固並擴大之後,社會資源卻往往落入了少數掌權者手中,並沒有按照預先的承諾平均分配給窮人。社會的貧富分化和權力等級依舊存在,甚至比先前更加嚴重。

五 基督徒應該如何回應“社會公義”?

第一,分清聖經公義與社會公義的區別

我們需要按照聖經正確定義何為公義,也需要認識“社會公義“在追求什麼,它是建立在怎樣的世界觀和價值觀之上,它改造社會手段是什麼,它會帶來什麼後果。我們應該按照聖經的教導實踐公義,但是,不要讓我們的好心被罪惡的勢力所利用,結果給更多人帶來更長久的傷害。

第二,主動走入社區行公義

公義不只是一個神學概念,而是身體力行實踐出來的見證。僅僅在理論上批判羅爾斯的正義論是不足夠的。基督徒和教會應該主動關懷弱勢群體,同時大膽指出世俗的社會公義的錯謬。

第三,與下一代對話

一代年輕人普遍認同左派的社會公義。父母與他們對話的時候,首先要肯定他們渴望公義的善意。接下來,父母要帶領孩子參與行公義好憐憫的社區服務。在行為中,父母要向孩子講明聖經公義與世俗的社會公義有何不同。家長不僅在理論上幫助孩子分辨是非,也在行公義的過程中讓孩子感受到真正的行公義是要付代價的,如果沒有基督舍己的愛,我們憑着血氣沒有能力持續行公義。行公義不是在街頭吶喊發泄情緒,而是效法基督舍己。行公義好憐憫的社區服務本質上是一趟宣教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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