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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和民主两者间矛盾不可能彻底消除
送交者:  2019年08月14日10:33:14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在我们中国知识界,不读文献,不研究各国历史,不体察具体现实,也不做深入思考,仅凭一腔民主热望,就信口开河并且急于建功立业的人实在是太多了!这些毛病不改,势必事与愿违,势必误导民众、闯下大祸,更增加民主化的难度


  老高按:上个星期我转发了“六四”四君子之一周舵新出版的《渐进民主文集‧续集》(明镜出版社)中的一篇文章《建设和谐社会需要高瞻远瞩的顶层设计》,受到网友重视,讨论十分热烈,尤其令我高兴的是,讨论发言的诸位都是以理性的态度参与,专注于论题本身的是非进行探讨,没有重演过去有些类似话题讨论演变成人身攻击和大爆粗口。要感谢参与讨论的渔阳山人、盲从、sparker、阿妞不牛、gmuoruo、fangbin、月光无言、白草等等诸位!其中有几位如阿妞不牛、sparker,前后写下多段、上千言的看法,真知灼见闪烁其中,真是让我受益匪浅!
  这里我再发上周舵这本书里另一篇文章《自由与民主的复杂关系》,我感觉,这篇文章可能引起更多的争论,不论左派还是右派,都可能对其中的某些观点接受不了。
  周舵此文虽然也不短,但我感觉,还没有透彻地说清楚“自由与民主的复杂关系”。但其中有几个重要观点(未必是他的首创,但至少是为如今人们所忽视的)值得人们关注和探讨。例如:
  ▲自由与民主到底是什么关系;
  ▲民主应该区分“民粹民主”和“自由民主”,前者不足取,我们追求的是后者;
  ▲要警惕多数人(“少数服从多数”)的暴政;
  ▲我们应从“谁统治”(君主、党主或民主),转向“如何统治”,无非是两大问题:第一,有秩序还是无秩序?第二,是“自由秩序”,还是“专制秩序”?
  ▲民主需要一定的条件,不具备必要条件,势必导致灾难——自由民主不分,必导致无穷无尽五花八门乱局。

  …………
  周舵这本文集中,还有些文章我觉得很有意思,例如《围堵民粹,升级民主》《什么样的民主才是好东西》《什么样的平等才是好东西》《共产主义:理想,还是幻想?》《中产阶级的神话应该终结了》……等等。今后有机会再来介绍,等不及的朋友就请去购买。
  前几天见到冲破中国官方阻挠重回美国的阎淮(《进出中组部》的作者、今年声援许章润行动的发起者之一),席间也谈起周舵,他对周舵的看法有所保留。这很自然,周舵的看法能引起大家的思考和讨论,就达到我转发推荐的目的了!


  自由与民主的复杂关系

  周舵,《中国密报》月刊,原载《渐进民主文集·续集》(明镜出版)

  《中国密报》编辑按:本文选自周舵《渐进民主文集‧续集》(明镜出版社),经授权刊出。
  周舵,1947年3月6日生于喜马拉雅山印度一侧噶伦堡。1979年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于光远攻读马克思主义哲学。曾在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从事国家重点课题研究并担任所长费孝通的助手。1988年到北京四通集团,主管综合计划部,兼管公关部。1989年6月2日与刘晓波、侯德健、高新在天安门广场绝食,6月4日凌晨与戒严部队谈判,成功动员组织广场学生和市民和平撤离,“六四”后一度被“收容审查”。1992年底赴美国哈佛大学作访问学者,1994年初回国,发起救助农村贫困教师的“烛光工程”。现正从事“中国民主化的渐进道路”课题研究。
  《渐进民主文集‧续集》,是作者2009年至今重要文章的合集,共3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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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舵《渐进民主文集‧续集》(明镜出版社)

  澄清民主基本概念

  中共十八大报告以24个字概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其中包括“和谐”。对于和谐,一个普遍的误解是,“核心价值”——众所公认的那些“好东西”、人们普遍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一个协调一致的整体,通过社会的不断进步,它们早晚可以完全彻底实现。人间天堂的乌托邦梦想,就是建立在这个巨大误解之上。然而人间的无情现实告诉我们,各种价值目标之间——经济上的竞争和平等,社会上的秩序与活力,政治上的自由与民主,等等——存在着永远不可能消除的矛盾冲突(以赛亚•伯林对此有专文论述),我们能做到的,仅仅是依照具体情况作出诸价值目标的优先排序,然后设法达到暂时性的多目标综合平衡;“和谐”无非就是这个暂时的平衡。
  我们对此不可不察。事实上自由和民主不但不是一回事,而且两者之间存在着不可能彻底消除的矛盾冲突;同时,民主专制的对立二分也不能成立:民主的对立面是一人统治和少数人统治,专制的对立面是自由。
  我们首先要把基本概念梳理清楚,否则,概念混乱必致思想混乱,思想混乱的结果只能是行为大乱、事与愿违。

  1,民主与共和

  “民主”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说,都是一个大家族,民主家族各成员既有共同的家族类似,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其中特别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其中的“自由民主”和“民粹民主”两个成员。
  民主的“家族类似”,即一切民主共同的本质属性,是“人民的统治”。这也是所谓“字义民主”(见萨托利《民主新论》),或者说是“纯民主”、“起源民主”、“民主本义”。一定要特别留意:这可不是“自由民主”——自由和民主混合成为一体的“混合制度”——仅仅是自由民主当中的民主成分。
  最大的问题在于,这个定义模糊不清,因此一旦付诸实践,就会导致截然不同、甚至背道而驰的结果,自由民主和民粹民主,就是其集中体现。
  首先,“人民的统治”当中的人民是指国民全体(包括“罪大恶极的罪犯”在内),还是指一部分人(通常是指“多数人”,而实践中多数人就是社会较低阶层的“穷人”或“劳动人民”即体力劳动者)?由此产生两种差别巨大的政体:主张全体国民的统治,是所谓“共和”;主张多数人统治的,是“民主”。这个重大区别不是理论虚构,是从古希腊城邦就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只不过古代希腊还没有“共和”这个说法,那是从“罗马共和”才有的。
  还要注意“国民”和“公民”的区别。即使是在最民主的雅典城邦,这“多数人统治”的“多数人”也仅仅是全体“公民”中的多数,不是全体“国民”的多数,而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只是自由民中的成年男性,他们在十几万国民当中大约只有几千人而已,“国民”中的奴隶、妇女、外邦移民和未成年人都不是公民,所以,如果从全体国民的角度看,雅典城邦民主的“多数人的统治”毫无疑问仅仅是“极少数人的统治”。
  亚里斯多德对多达156种希腊政体做了叹为观止的详尽案例研究,他的政治学理论就是建立在这个研究之上。亚氏《政治学》里面相当于“共和”的政体,汉语也翻译成“温和民主”,指的是多数人实际掌权、但这多数人的统治是为城邦全体国民的公益(全体人民的“民意”)而实行的、在正义良法约束之下的统治。相对照的是“极端民主”,是指多数人按照自己的私利(多数人的“民意”)、不受正义良法约束的统治。亚氏认为,温和民主是正统、合法的多数人统治,而极端民主是败坏、非法的多数人统治,即多数人的专制、多数人暴政;极端民主是温和民主腐化之后的“变态政体”。温和民主后世就称之为“共和”,极端民主直到近代之前,都直截了当称之为“民主”,受此之累,法国大革命之前,“民主”的名声向来不甚佳。
  亚氏的政治学理论使用的是按照两大标准区分的政体六分,这两大标准,一个是“谁统治”:一个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一人统治就是君主制或独裁制,少数人统治就是贵族制或寡头制,多数人统治就是上述共和制或民主制。在古代希腊是没有间接统治即代议制概念的,“统治”就是直接参与政治,这个意义上的“全体国民的统治”显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比如,几乎没有人会主张儿童也参与“统治”),在希腊城邦,实践中只能是将统治权交由部分人行使,而“部分人”无非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者多数人三种情况。
  另一个标准是“如何统治”:是依照全体国民的公益、在正义良法之下的统治,还是只照顾统治者自己的私利、不受正义良法约束的统治?前者是“正统”即合法政体,后者是“变态”即败坏的非法政体。两大标准合用,就区分出六种政体:正统的一人统治是君主制,败坏的一人统治是独裁制;正统的少数人统治是贵族制,败坏的少数人统治是寡头制;正统的多数人统治是共和制,败坏的多数人统治是民主制。
  亚氏的这个政体六分法,至今仍然是非常有效的政体(政治制度、政制)分类基础理论,只不过由于时代的变迁,为概念清晰起见,我们现在把“共和”制(即“温和民主”制。实际上亚氏对此有多种名称,本文无法细述)称为“自由民主”,把亚氏的“民主”制(“极端民主”制)称为“民粹民主”。

  “尊重”从何谈起?

  比较一下当代自由民主的通俗表述“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不难看出它比亚里斯多德的思想水准低了很多。第一,少数永远要服从多数吗?如果不是,那么什么时候应该服从,什么时候不该服从?第二,“多数尊重少数”,服从之后还能有尊重吗?我一切都要服从你,“尊重”从何谈起?你就是摆出一副高姿态,听听我的不同意见,然后就要我服从你,如此而已吗?第三,说到底,少数凭什么要服从多数,是多数人永远更正确,还是永远更正义?根据何在?谁给我们论证过其中的道理?
  非常奇怪,为数众多的民主派好像从来没有、也不屑于深思这些问题,只是人云亦云,像和尚念经一样简单重复“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这句教条。
  特别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是,为什么古希腊的温和民主即“共和”会败坏,成为多数人只顾多数人自身私利,不依照正义良法而治的极端民主?这不仅仅是古代民主才存在的问题,相反,是民主的永恒问题,民主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
  最根本的原因是,古希腊城邦民主的制度设置非常粗陋,它是直接民主,是公民大会一人一票投票然后少数服从多数,直接作出一切政治决定,既没有设置对一时一地的多数人意志的制度约束,也不存在“一切政治权力如果不受监督约束,就必定导致专制”的近代自由宪政理念和政治文化。权力约束方面的论述现在很多了,已经成为我国各界精英的共识,这是我们国家政治思想理论的巨大进步,而改革开放之前,我们的民主观念和理论却恰恰是民粹民主那一套,即从古希腊城邦的极端民主到“巴黎公社式民主”那一套。按照这样的思想认知去推进民主,当然只能是一团糟并且事与愿违。
  在亚氏生活的时代,以雅典为典范的城邦民主早已崩坏,它为何“变态”,正是亚氏政治学研究的重点之一。限于时代条件,他不可能给出令人满意的解答,但是,他的研究影响了随后的罗马共和。经过近500年的漫长实践,罗马共和发展出一整套相当复杂的混合政治制度,简单说来,它是代表贵族的元老院和代表平民的公民大会的混合——罗马共和的正式名称就叫作“元老院和罗马人民”;其中元老院的权力更大,若照亚氏的理论,应该是“贵族共和”(反过来,如果平民权力居优,就是“民主共和”)。西塞罗和波利比乌斯等思想家把罗马共和理想化,认为“共和”就是亚氏所说的三种“正统政体”——君主制、贵族制和温和民主制各自优点的混合,它是现实可行的“现实最优混合政体”。
  18世纪美国制宪先贤制定美国宪法,所尊奉的思想理论不是希腊民主,是罗马共和,美国民主也因此成为当代自由民主的首创和典范。按照制宪国父的制度设计,美国总统是君主制成分,参议院是贵族制成分,众议院则是民主制成分,恰恰就是亚氏三种“正统政体”的混合。
  全世界的极左派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对英美自由民主(美国民主无非是对英国宪政的继承和发展)的攻击诋毁,原因首先在于,他们心目中的“民主”,是截然不同的,从雅典城邦、到1871年巴黎公社、到马克思列宁的民粹民主!这条“坏民主”的历史演进路径,对不起了,我要冒昧地说,绝大多数西方人是心中无数的,因为他们认为民主只有一家,就是自由民主,又把民主神圣化,所以他们根本否认马克思列宁也有他们自成体系的民主理论——一种彻底排除个体自由,与法治、宪政、人权格格不入的,反自由的另类民主。
  民粹民主从人性认知上说,是极度乐观的人性善、尤其是“多数人”即底层民众的人性善;从政治权力行使角度说,它主张多数人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约束的统治权(即人民主权);从具体决策方面说,就是“一人一票投票然后少数服从多数”。
  “人民的统治”的第二个大问题是,它只有消极(即否定性)意义:它只不过是说,民主不能是一人统治或少数人统治,凡是一人或少数人统治的政体都不能叫作民主。因此,民主的对立面不是专制,是一人统治和少数人统治,仅此而已(详见下文)。再深究下去,“人民的统治”就变得漏洞百出、莫衷一是,因为,它对“人民如何统治”未置一词,而如何统治才是“统治”即政治的要害。

  自由不是随心所欲

  在广土众民的现代国家,“人民”不管是指全体还是多数,事实上都无法“统治”,一切有效“统治”即国家治理总归是由极少数人组成的政府实施的。如果考虑到“统治”的品质,特别是对个人自由即人权的保障,那么全体人民或多数人亲自治理在任何时间地点都不可行——哪怕是以最发达的电子信息技术为手段。古希腊式的直接民主不过是左派书呆子完全脱离实际的集体主义、教条主义乌托邦幻梦。于是,“如何统治”的问题,就等同于“如何组织政府”的问题,其核心,就是“自由与专制”问题。
  再多说一句:尽管“人民主权”经常被理解成和“人民的统治”同义,实际上却不是一回事。问题出在“主权”这个概念上。它是一位名叫让•博丹(Jean Bodin)的法国人首倡的,其目的很明确:主张君主主权,为当时欧洲正在兴起的王权专制辩护。反对君主主权的人则针锋相对,主张议会主权或人民主权;但不管哪种“主权”,都是如卢梭所说的“至高无上、不受任何约束、不可分割的统治权力”。人民(实际上是多数人)至高无上、不受任何约束、不可分割的统治权力,和美国宪政所奠定的分权制衡、不允许任何绝对权力存在的自由民主权力观格格不入,因此非常清楚,所谓“人民主权”,就是不折不扣的民粹民主的权力观,它只在历史上有其反对君主专制的、片面的否定性意义,不能作为当今现实中的自由民主的主导原则。

  2,自由与专制

  “如何统治”的问题,核心就是自由与专制的问题。专制的对立面是自由,不是民主,理由是:第一,民主是“谁统治”(“谁作主”)问题,即多数人统治;专制或自由是“如何统治”问题:凡是权力绝对集中于一人、少数人或多数人,不受正义良法和其它制度约束的统治就都是专制,所以,“专制”包括独裁制、寡头制和极端民主(民粹民主)制三种。而“自由”简单说就是法治、宪政和人权保障;法治、宪政、人权保障之下的多数人意志、多数人决策,就是自由民主。自由民主是自由加民主,是自由与民主的混合,一种包含内在矛盾冲突,很复杂,很麻烦,很难伺候,易于败坏而难于维护的混合制度。
  自由民主的“自由”不是泛泛而论、凭空玄想的,随心所欲、不受束缚的所谓法国“解放”式自由,不受任何公认规则约束的孤独野兽式自由——依照存在主义极左“大师”萨特(Sartre)的经典表述“他人就是地狱”,有他人存在就要受规则约束,就没有了自由(中国知识份子甚至很少有人知道,萨特终身都是一位坚定的“毛粉”,文革的热烈歌颂者);而是指人际关系、特别是指政治领域的自由,即哈耶克(Friedrich Hayek)所说,把来自他人、尤其是来自政府的强制降低到最小限度。这是实事求是、脚踏实地的自由观,首先肯定人类是群体性动物,文明就是由群体生活中产生,因此来自他人的强制是没法避免的,自由永远要受约束;第二,所谓自由,无非是想办法把这些强制尽可能减小,自由政体就是比专制政体的自由度大、大得多的政体;自由与专制,两者之间是一个连续变化的所谓“连续统”,不是黑白二分的。
  从人性认知上说,自由主义强调人性恶;从政治权力行使角度说,它主张不能允许任何绝对的、不受监督约束的至上权力——无论这权力是由一人、少数人或多数人行使,而这当然是来自人性恶假设:任何人、包括多数人一旦掌握上述绝对权力,就势必走向专制;在具体决策领域,自由主义主张全体一致同意,反对少数服从多数。至于“全体一致同意”如果达不成怎么办?那确实是非常难办的复杂问题,需要想很多办法,自由民主也因此麻烦多多。篇幅所限,恕本文无法详论(请参看本书中拙作《什么样的民主才是好东西》)。
  “把来自他人、尤其是来自政府的强制降低到最小限度”,靠的是法治、宪政,而自由民主的“自由”,其核心就是宪政所本的最高法——宪法的权利清单所开列的(但不限于)那些“个人自由权利”即人权。
  从历史上看,人权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其中第二代人权是“平等的政治权利”,而这就是自由主义视角、也可以说是“如何统治”视角的民主权利,其主要体现就是普选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平等的政治权利”和“少数服从多数”显然是不相容的——只要有服从关系,就没有平等;因此,只要存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所谓“民主决策”、民主选举,自由就会受损,而现实世界当中又不得不使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这就充分体现出自由民主的内在冲突,许多国家的民主运行不良(最近的案例如泰国,如埃及),就一点都不奇怪了。
  民粹民主虽然确实是民主(多数人统治),然而一旦付诸实践,几乎必不可免地要么变成无政府状态(比如文革中的“群众专政”),要么成为独裁制或寡头制。因此,民主可能本身就是专制,即多数人专制、多数暴政——如果没有法治、宪政、人权保障即没有自由的话,民主就会变成专制。

  先自由后民主

  要保证民主不至于“变态”、腐化成为极端民主、民粹民主,最关键的是要建立有效的限权制度——限制党权、政府权力和其它一切政治权力,包括多数人的权力(左派认为还应该限制金钱和一切强势群体的权力);而这又包括“有限政府”和“有限政治”两方面。有限政府、分权制衡大家讲得很多了,我这里只提一下经常被忽视的有限政治。
  民粹民主“很简单,小学生都会”(延安的“豆选”文盲都会!),就是选举即普选制,“全体选民一人一票投票然后少数服从多数”。但自由民主不是这么一回事,它不仅仅是选举,更不能是不受约束限制的“少数服从多数”。自由民主是相当复杂的制度建构,其中就包括很多非选举的、甚至可以说是刻意限制选举结果之影响的制度设计,比如独立司法就几乎和选民的直接选举毫不相关(“司法民主化”是错的!)。美国州法院法官有选举产生的,但他们判案却并不遵从选民的意志,只服从法律。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是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的,而且是终身制,其制度设计最核心的理念就是要让它和当下某时某地的选民意志尽可能隔离。大法官也得食人间烟火,也免不了有自身的价值立场,但他们判案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而恰恰是这个独立司法正义性的最基本要件,是需要许多制度硬规则之外的软体、软环境,所谓“文化”基础的,包括法治宪政的深厚历史传统,法律共同体的高素养、职业规范和荣誉感,整个社会对法治以及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尊崇,等等,这些都不是三朝两晚就能创建的,法治的建立必定是一个曲折漫长的过程。
  法治、宪政所本的“正义良法”当然是和“人民利益”一致的,否则就不是正义良法,但这“人民利益”或“民意”是世世代代全体人民的长远根本利益,而不是某次选举中的多数民意、即部分人一时一地的眼前利益。至于正义良法从何而来,这里也无法详述,只能简单说,正义良法就是自由宪政所本的最高法——宪法,其“正义”的核心是对人权的坚实保障,它是经过人类多元文明无数世代的制度竞争,到近代才显示出明显竞争优势的,因而逐渐散播全球,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正义良法是复杂、漫长的历史演进的结果,不是如法国启蒙运动哲人以为的那样,靠理性推理出来的;更不能是如法律实证主义认为的那样,什么“统治阶级主观意志的体现”。
  除了有限政府,即政治权力的分权制衡之外,还有若干重要领域(共五个领域),都是必须放在民主选举之外的,这样才会有“有限政治”:
  1、人权。必须把人权放置在任何政治决策、包括民主决策之外,不但不允许政府侵入,也不允许民主政治侵入。人权和“少数服从多数”根本没有任何关系。
  2、独立司法。同样,必须把司法放在任何政治决策、包括民主决策之外,不允许政府(指行政和立法部门)及民主决策侵入。司法是专门化、职业化的法律人士的职责范围,独立司法深厚传统在法律专业人士中间的悠久传承、持续改进,是司法公正性的根本保证。
  3、公务员制度。执政党只能任命部长以上的政务官,局长以下的事务官、一般公务员,包括军队和警察,除少数高层政务官之外都应该是政治中立的,他们都应当经过资格考试终生聘用,不受政治干预。任何政治决策一经合法作出,他们就要照章执行,但政治决策本身与他们的职业行为无关。政务官和事务官之间的关系,类似董事会和总经理及其管理团队的关系。
  4、公民社会。公共事务应尽可能交由公民自发自愿的公益组织、民间社团办理,无需政府插手,当然也和国家层面的民主决策无关。至于这些组织、社团内部如何管理,是民主管理还是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只要不违法,那都是他们自己的事,外人无权过问。
  5、市场经济。除必要的宏观调控和收入再分配之外,只要不违法,政府也好,民主也好,都无权过问市场经济当中各当事人的活动。这在今天已经无需多说了。

  这样解决“如何统治”的问题,“全体人民的长期根本利益”、“核心利益”就得到了切实保证,“谁统治”就相对变得不重要了,国家因此而得以长治久安。也就是说,我们的眼界应该从“谁统治”:君主、党主或民主,转向“如何统治”,而“如何统治”无非就是两大问题:第一,是有效治理,还是无政府乱象(即有秩序还是无秩序)?第二,是“自由秩序”,还是“专制秩序”?
  对照之下,民粹民主不但没有有限政府概念,也没有有限政治概念。民粹民主继承古代希腊城邦民主和近代“巴黎公社式民主”的传统,不承认个人自由权利、私域(私人生活)的价值,主张公民应该全身心地投入、无私地奉献给城邦或共和国的公共政治。其实,这只有在战时状态下才可能维持,一旦进入和平时期,这种集体奉献价值观势必瓦解。自由民主理论的研究则认为,选民一定程度的政治消极对于民主制度的稳定具有正面功能;民粹民主则相反,把民主政治和民主选举等同,再把民主选举绝对化、神圣化,鼓励政治狂热,“政治挂帅”、民主淹没一切,所谓“完全彻底的真民主”,这被某些西方学者(如乔凡尼•萨托利)称之为“政治肥肿症”,其恶果,经历过“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大民主”的我们应该并不陌生。
  纵观历史,民主从古希腊就有了,自由宪政则是近代现象,它从英国发源,传播到美国和其它英国殖民地,历经近两百年的演化,才成为今天遍及全球的主流民主即自由民主。自由民主的历史演进给我们许多启示,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先自由后民主”——先由少数人自上而下建立宪政、法治、人权保障的坚实基础(比如,先实行议会民主和党内民主),然后,随着各方面条件的逐步成熟,再推行民主化。当然,自由和民主不是截然划分的,没有自由宪政时期的民主实践,民主化也无从谈起,但这个民主实践应该是先从低层次开始,逐渐向上递进,而不是一下子就实行普选制。

  仅推崇民主是不够的

  自由宪政什么时候开始都不嫌早——英国宪政的历史至少可以上溯至1215年的《大宪章》,但那无关乎“国民”,那是贵族、王权、基督教会,后来又加进城市中产阶级,这几大社会力量反复博弈的结果,其中涉及到的“素质”(起初并非什么“国民素质”,仅仅是“精英素质”),包括:
  古代希腊的城邦民主、理性哲学、逻辑数学、自然科学传统;罗马的自然法原理(法律、“规律”不是人订立的,是神的律令在宇宙、自然和人类社会中的体现,人只能发现并服从它),和分权制衡的共和混合政制;
  基督教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神权高于俗权的主张;
  日尔曼蛮族的部落军事民主(战士大会)、自由精神和习惯法(比如“王在法下”)传统,等等。
  总之,希腊、罗马、希伯莱、日尔曼这四种文明因素共同造就了中世纪中后期的封建主义,而恰恰是这个封建,成为英国自由宪政之母。这哪是“国民素质”一句囫囵语所能概括的?
  而民主则是另一回事,民主确实需要一定的、被误解为“国民素质”的条件,它集中体现于所谓“公民文化”,这些条件是否具备,需要通过踏实细致的专门研究才能得出结论。无论如何,没有自由宪政的坚实基础,不顾主客观条件急于推进民主化,不会有好结果。——幸福的民主都相似,都是先自由后民主的产物;不幸的民主各有各的不幸,大体都是自由民主不分,才导致无穷无尽、五花八门的乱局。
  真遗憾,不客气地说,在我们中国知识界,不读文献,不研究各国历史,不体察具体现实,也不做深入思考,仅凭一腔民主热望,就信口开河并且急于建功立业的人实在是有点太多了!这些毛病不改,势必南辕北辙、事与愿违,势必误导民众、闯下大祸。

  最后,我要对国内常见的几种模糊论说做一点评论。
  一,人性善恶是个聚讼纷纭的大问题,这里只能简单说一说。
  1,西方左翼通常主张人性善,认为人做恶事全都由后天环境、社会制度不良所致,而私有制是万恶之源;右翼则相反,更倾向人性恶,人的恶行有其先天根源,私有制不但不是坏事,反倒是个体自由的基本保障——“有恒产者有恒心”,“恒心”就是长期规划,和“过一天算一天”的短期冲动相反。没有长期规划,哪可能有稳定的制度,哪会有什么“长治久安”?
  2,当前的主流见解大体是,人性由先天禀赋和后天环境共同决定,而个体的先天禀赋是善恶的混合体,其混合比例参差不齐,所谓“圣贤”无非是善的比例远大于恶,而“败类”则是恶远多于善,没有一个人是全善或全恶的。
  3,与自由主义相关的人性假设是人性恶,这只不过是“假设”,不是实然判断,意思是,我们创设制度必须假定人性是恶的(“权力使人腐化,绝对权力绝对腐化”),这样才能保证在最坏情况下制度仍然能运转。因为人性实际上不是全恶,在这种“不是最坏”的情况下制度当然就运转得更好了。
  4,共和主义、社群主义不贊成自由主义的价值中立,强调正义良法、权利保障不足以支持自由民主,好政府应该鼓励人性向善,良治需要公民美德和道德传统(即人性善)配合。

  二,所谓“国民素质”问题,是一个模糊不清的伪论述、伪问题。
  1,首先,“国民素质”高低如何衡量比较?所有大谈国民素质问题的先生们,谁曾给出过评价标准?其次,在任何时间地点都不存在适用于国民全体的什么“国民素质”,国民永远是分层次、分为不同群体并且个体差异巨大的,其“素质”五花八门、参差不齐。同理,无论哪里都没有什么全体一致、浑然一体的“人民”或“民意”,只有不同个体、不同群体合成的国民或“人民”混合,以及他们各不相同的意愿和利益。使用“人民”、“民意”这类集合名词时务必首先界定清楚:谁是人民,谁的意愿;并且要立足于社会科学的调查统计资料之上,不能凌空蹈虚、泛泛而论。
  2,政治学当中和所谓“国民素质”有关的研究分支叫作“政治文化研究”,政治文化指的是“与政治制度有效运行所适配的国民信仰、价值观、文化传统、生活方式、政治参与的态度、知识、经验和技能等等非制度软因素”,它要通过政治学的详尽调查来把握,具体内容本文也无法细述了,有志者不妨细读阿尔蒙德(Gabriel A.Almond)、维巴(Sidney Verba)合著的《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态度和民主》。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是否适配,好比钥匙能不能开锁,那不是什么“国民素质高低”问题。钥匙开不了锁,是钥匙“素质”不够,还是锁的“素质”低下?谁能说,1215年英国贵族或1787年美国人的“素质”比20世纪中国人还高?为什么1949年“高素质”的中国人却反而要走斯大林主义那条路?说句玩笑话:宋徽宗琴棋书画无所不精,文化素质不可谓不高,但他的民主素质在哪里?几乎等于零。
  3,如本文前面所说,民主、尤其是民粹民主的人性观不是人性恶,恰好相反,是人性善。人性恶假设是自由主义的制度设计立足点。按照自由主义的人性恶假设,立刻就能推出逻辑推论:就掌管权力而言,任何人——你把他称之为“国民”也好,“人民”也好,“多数人”也好,“精英”、“先锋队”、伟人、领袖或者别的什么美名也好——都不具备什么了不起的、够好的“素质”。说到底,任何人都是靠不住的:伟人靠不住,普通人同样靠不住;知识份子靠不住,无知份子更靠不住;精英靠不住,人民群众一样靠不住!西方左派动辄大谈“相信人民”,然而很不幸,这恰恰是民粹民主的核心信念。
  任何人都靠不住,那么,我们还能依靠什么呢?
  我们能够依靠的,说到底,只有宪政、法治、人权保障,只有在所有这些好东西之上的、能够有效保护每个人的核心利益的那个正义良法。
  总括一句话:仅仅推崇民主是远远不够的,还得对自由民主的复杂性、对民主化的难度有切实了解才行。对民主化的难度估计不足,势必情绪急躁、行为激进,结果是事与愿违、败坏民主,更增加民主化的难度。
  (写于2014.2.16,2016.6.13略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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