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透氣不要先入為主,《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
| 送交者: 2012年01月31日08:57:26 於 [世界時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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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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