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不是说中方想送回就送回的,日本还有接收的问题呢,不像你说的那么简单。八九十年代,中国的情况,很难说想留在中国的比想到日本的要多。以下摘自百度:
日本政府将遗华日侨分为两类,即“日本籍残留日本人”和“中国籍残留日本人”。前者是指现在拥有日本国籍,但在1945年9月2日以前来到中国大陆并在中国大陆定居,在1945年9月2日以前就拥有日本国籍的人;或者父母在1945年9月2日以前来到中国大陆,本人在中国大陆出生定居,直到现在仍然拥有日本国籍的人。后者是指1945年9月2日以前拥有日本国籍,现在拥有中国国籍,并且在1945年9月2日以前来到中国大陆并定居在中国大陆的人;或者父母在1945年9月2日以前来到中国大陆,本人在中国大陆出生成长并定居在中国大陆,现在拥有中国国籍的。
1950年日本政府对东北的未归还者统计是26492人,1958年日本厚生劳动省特别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地区的未归还者还有22187人。1959年日本政府公布了《关于未归还者的特别措施法》,将那些在居留在中国的未归还者,一律宣告为战时死亡,取消其户籍。日本厚生劳动省在1985年3月制定实施了一套针对遗华日侨的“身份担保人制度”,规定即使是公费回国的遗华日侨家庭,必须征得其日本亲族的同意。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担保人往往拒绝做“身份担保人”。1989年,日本国会通过了《入境管理修订法》,规定遗华日侨归国之际,只有与日本本土人有血缘关系的嫡子才能够被带到日本,而那些被收养的遗华日侨的养子、继子则被排除在外。这就等于拆散了残留妇女在中国大陆所组成的家庭。由于十位日本残留妇女强行回国,被扣留在日本机场,引起了日本国内民众的注意和不满,迫于国内压力,1995年日本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中国残留邦人援助法》,遗华日侨的回国事业成为日本国家的责任。据日本厚生劳动省提供的资料,从昭和47年至平成7年(1972~1995年),赴日定居的残留孤儿有2171人,携带配偶和子女人数达7801人。更多的人在中国度过了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