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军人不得干政与不执行非法命令权利---《李图尔 诉 巴雷姆案》(六之三) |
送交者: 2024年02月17日11:07:53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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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胜寒 著 美国国会为了配合约翰.亚当斯总统的武力卫国,在1799年2月9日快速通过了《法国禁运法》。其中第1条款禁止美国船只开赴法国,第5条款授权总统加强禁运范围。为了回击法国的挑衅,约翰.亚当斯总统向海军部长班杰明.斯托德(Benjamin Stodder)签发行政命令,要求美国海军充公任何往来于法港口的船只。 1798年5月,美国国会建立了美国海军部,约翰.亚当斯总统提名班杰明.斯托德为首任海军部长。马里兰商人出身的班杰明.斯托德在独立战争期,是战争与军械委员会(The Board of War and Ordnance)主席,就是现在的国防部前身。班杰明.斯托德一向以治军严厉闻名于世,他是美国海军重要的奠基人之一。 1779 年 12 月 2 日,美国护卫舰《波士顿号》和《格林将军号》,在加勒比海法国殖民地海地杰瑞米外海,将运载咖啡到另外一个港口伊斯帕尼奥拉岛(Island of Hispaniola),双桅帆船飞鱼号扣押,押送到波士顿。 船主塞缪尔.古德曼(Samuel Goodman),是说一口流利英语的普鲁士人。他是美国公民,长期定居在丹麦属圣托马斯岛(Danish Island of St. Thomas)。塞缪尔.古德曼入禀麻省地区联邦法院,控告波士顿号舰长乔治.李图尔非法侵权,要求还船、赔款、道歉。 麻省地区联邦法院判决:该丹麦籍船只需要归还原船主,但拒绝对扣押的索赔人,进行损失赔偿,法理是怀疑飞鱼号极有可能是美国人所拥有。 案件到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被彻底否决。主要的法理是:法律是立法部门的权力依据,行政部门只能执行,但不能制造法律,法律规定可以扣押前往,而不是来自法国的船只,与国会法案自相矛盾的总统行政命令为非法无效,不得执行。 乔治.李图尔将案件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全票维持原判,并落实了美国上诉法院的法理和裁决:该法案仅允许扣押某些船只,从而限制了总统的权力。总统的行为违反了这些限制是为非法命令,执行非法命令的舰长乔治.李图尔,属于个人行为,因此个人需要负起所有的赔偿责任。 1801年12月16日和19日 ,《李图尔 诉 巴雷姆案》在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听证,院长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威廉.库欣(William Cushing) 、威廉.帕特森(William Paterson) 、塞缪尔.蔡斯(Samuel Chase) 、布什罗德.华盛顿(Bushrod Washington)四位常务大法官,出庭听证。 整个案件围绕着四个法理在辩论: 第一, 在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下,总统是否有权不依法行事? 第二, 如果总统的行政命令违反了法律,是否依然有效? 第三, 下属是否有权拒绝执行一个非法的、不道德的上级命令? 第四, 如果下属执行了非法的上级命令,谁该负起后果责任? 1804年2月27日,最高法院公布了5比0的全票结果,裁决维持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决不变。总统无权改变国会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违反美国法律的《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属于非法命令,不得执行。 因而执行非法命令的舰长乔治.利特尔,他的扣押双桅帆船飞鱼号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政府无关,因而他个人必须负起经济赔偿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在美国司法史上还是政治史上,最高法院第四任院长约翰.马歇尔,都是一位功勋盖世的非凡人物。在政治上,约翰.马歇尔率领代表团远赴巴黎谈判,成功地收购路易斯安那,为美国奠定了超级大国的先决地理条件。 在司法上,约翰.马歇尔领导着美国法院,摆脱了美国法院是国会与白宫附属机构的地位,开始走向司法独立的文明体系。 托马斯.杰斐逊总统在位八年,有两位副总统,第一任的亚伦.伯尔(Aaron Burr),第二任的乔治.克林顿(George Clinton)。乔治.克林顿是开国元勋之一,纽约州第一任州长,美国历史上唯一的托马斯.杰斐逊与詹姆斯.麦迪逊的副总统。 以副总统身份,在决斗中宰掉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的亚伦.伯尔,是托马斯.杰斐逊欲置之死地而后快的死敌。 当亚伦.伯尔被以叛国罪名提起公诉后,约翰.马歇尔并不买托马斯.杰斐逊的帐,而是直接向白宫下达传票,命令交出有关文件,亲自主持世纪审判。基于证据不足,最后法院宣布亚伦.伯尔无罪。 这个裁决成为美国司法独立的分水岭。五位听证《李图尔 诉 巴雷姆案》的大法官中,只有威廉.库欣没有党派,其余的约翰.马歇尔、布什罗德.华盛顿、威廉.帕特森和塞缪尔.蔡斯,全是联邦党。 约翰.马歇尔和布什罗德.华盛顿,是民主共和党的约翰.亚当斯总统提的名,其余的威廉.库欣、塞缪尔.蔡斯和威廉.帕特森三位,全是无党派的乔治.华盛顿总统提的名。从这个组合来看,《李图尔 诉 巴雷姆案》没有任何的政治色彩,纯属法理的裁决。 院长约翰.马歇尔解释美国宪法时说 :“宪政的最高原则是国会是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法律,但不得自我执行。总统是行政机构,负责执行法律,但不得自我制定法律。在宪法原则之下,现在是这样,从来也就是这样,即使是战争时期也没有改变。” 院长约翰.马歇尔又说 :“服从总统命令的官员,是否应对因该行为的误解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还是总统的命令可以免除他的责任?命令不能改变事件的性质,即使没有这些命令,行为的合法化也将是一种明显的侵权。” 《李图尔 诉 巴雷姆案》裁定的美国司法原则,经历了两百二十年的考验,至今依然有效,依然被涉及非法命令的案件再三引用。如此长命的判例,在判例短命的美国司法史上实属罕见,足见此判例的权威性与合理性。 《李图尔 诉 巴雷姆案》判例确认了美国的军事伦理,在美国武装部队中,确立了我只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法理辩护通常无效的学说而受到赞誉:执行非法命令,本身就是一种非法行为。 这个先例被改良为现代军事伦理:如果下属知道或应该知道他是非法的,那么服从上级命令,就不能成为辩护的法理,就必须自己负起法律的责任。 从法理上来说,美国有《政府主权豁免法》保护,因而不得起诉政府,但没有《政府官员豁免法》,因而执行非法命令的官员个人,就必须要承担法律与赔偿的责任。美国军事法庭已经拒绝采用我只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的法理辩护。 在越南战争时期,发生过数之不清的类似悲剧。越战期间,五角大楼成立了一个越南战争罪行工作组(The Vietnam War Crimes Working Group)特别部门,调查了美军对越南平民实施的非法暴行。 越南战争罪行工作组,创建了一个约九千页的秘密档案,记录了1967年至1971年间,三百二十余起涉嫌施暴事件,其中包括造成至少七至一百三十七名平民死亡的冷血屠杀。针对非战斗人员的七十八起袭击事件,至少造成五十七人被杀,五十六人受伤,十五人遭到性侵犯。 另有一百四十一起美国士兵虐待平民、被拘留者或战俘的事件。两百零三名美国人员被控犯罪,其中五十七人被军事法庭审判,二十三人被定罪。 越南战争罪行工作组还调查了另外五百余起涉嫌暴行,但因取证困难,无法核实。这些调查与《美国 诉 基南案(United States v. Keenan)》《美国 诉 卡利案(United States v. Calley)》相比,则显得微乎其微了。上述两起案例,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也是最为世人熟知的冷血屠杀无辜平民案例。 1966年9月,海军陆战队一等兵查尔斯.基南(Charles William Keenan),是下士斯坦利.卢茨科(Stanley Joseph Luczko)率领的十人小组成员之一。当他们巡逻到一个小村庄时,遇到一名越南妇女。斯坦利.卢茨科突然想知道,他的点四五手枪,能够在她脸上打出一个多大的洞? 为了满足好奇,斯坦利.卢茨科就朝着她右眼上方开了一枪,被打翻倒地的越南妇女哀嚎挣扎,斯坦利.卢茨科命令查尔斯.基南说 :“结束她!”查尔斯.基南领命,用自动步枪朝着受害人一轮扫射,完成了任务。 冷血谋杀勾当后,他们继续前进,恰好又遇到一名倒霉的越南男性。斯坦利.卢茨科喝令要检查他的证件。该男子惊恐之余,拔腿就跑。斯坦利.卢茨科从后面就是一枪,一边将之击倒在地,一边大吼 :“开火!操他妈的!开火!”查尔斯.基南领命,迈步过去朝着在地上痛苦打滚的越南人,又是数轮扫射,完成了上级的命令。 事发后,查尔斯.基南被控二级谋杀第一名越南妇女,一级谋杀第二名越南男子。对于二级谋杀的指控,查尔斯.基南的辩护法理是:我开枪时她已经死了!对于那位越南男性的一级谋杀指控,则是我只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 军事律师辩称,查尔斯.基南在受训时,就是被要求如此服从上级命令的,因而他认为这些行为是合法的。查尔斯.基南被判革职与终生监禁,后被大赦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命令他杀人的斯坦利.卢茨科,则因证实患有严重神经病而被判无罪。 另一件我只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案例,是1971年的《美国 诉 卡利案》。或许没有人知道地狱里的魔鬼长得什么样,但如果要在美国找一个活魔鬼样板的话,则非威廉.卡利(William Laws Calley)莫属。此案就是越南战争期间,轰动全球的美莱村大屠杀惨案。 威廉.卡利于1943年6月8日,在佛罗里达州迈阿密出生。他父亲是海军退伍军人。1963年在迈阿密爱迪生高中毕业后,威廉.卡利进入棕榈滩初级学院,但不到一年,就因程度太差而退学。 威廉.卡利干过洗碗工、服务员、推销员、保险估价师、列车长,也曾报名入伍,但因听力不足被拒。第二次报名入伍幸运地被录取。他先后在德州、华盛顿和夏威夷接受过培训。 1967年9月7日,威廉.卡利陆军军官预备学校毕业,官拜美国陆军中尉,编入美国陆军第11轻步兵旅第20步兵团第1营C连,于1967年12月派赴越南,受欧内斯特.梅迪纳上尉(Ernest Medina)直接领导。C连是 Charlie Company 的缩写。 威廉.卡利的驻军环境危险又艰难,初到的四个月之内,他们遭到了越共伏击二十八次,五名军人死亡与数十人受伤的残酷事实,使威廉.卡利开始从心底里仇恨越共。 1968年1月,美国情报显示说:越共即将发动全面的春节攻势,而已经撤退的越南民族解放阵线第48营,就是窝藏在美莱村。村子的居民会在凌晨七点出外赶集,留在村子里的人不是越共,就是越共支持者。 法庭存疑的证据指出,欧内斯特.梅迪纳上尉命令威廉.卡利,带着步兵团C连,前往歼灭越共时的军令是:不要俘虏、杀死所有越共游击队、包括动物在内的可疑人员、烧毁房屋、炸毁地下掩体和地道。 1968年3月16日凌晨,威廉.卡利率领C连部下,包围了美莱村后,就开始使用机枪、刺刀和手榴弹,朝着他们认为是越共的可疑人员滥射。在村子中央,C连把大约八十余位老幼妇女集中在一起,威廉.卡利下令全部就地屠杀。 见有不忍心开枪的士兵,威廉.卡利一边大声咒骂,一边夺过武器,亲手屠杀了另外的两群人,连同其余的屠杀,导致五百余名毫无反抗能力的越南平民遇难。 威廉.卡利身高五尺三寸,体重仅一百磅,矮瘦如柴,秃顶鹰鼻,面无四两肉,但他的冷血暴行,可以使魔鬼看起来像天使。C连碰到了一位两岁的孩子,威廉.卡利一把将他揪起来,使劲地摔向土沟,被抛起来的无辜孩子尖叫着落地之前,已经被威廉.卡利的机枪打成了马蜂窝。 C连碰到了一位身穿白色袈裟的僧人,向着兽军合十顶礼,威廉.卡利斜着眼大声怒问 :“你是不是越共?”还未等到回话,威廉.卡利就朝着僧人的脑袋开了一枪,将白色袈裟僧人的脸,轰掉了一半,死在现场。 C连又碰到了一个年仅四岁手臂受伤的孩子,鲜血不停地从他捂住伤口的指缝里流出,满脸的迷茫,不敢相信这是人间,威廉.卡利冷血地命令手下,朝着受伤的孩子近距离开枪,将之击毙。C连所到之处,见到稍有姿色的越南女性,立即就地强奸,发泄完兽欲后,就开枪屠杀之。(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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