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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共产党党章
送交者:  2023年04月19日13:27:37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古巴共产党章程

靳呈伟 译

译者按: 古巴共产党章程是古共的基本文件,是其治理党务、管控党的活动的 “根本大法”,对全体党员和党的所有组织机构都有约束力。此次翻译的古巴共产党章程是 2016 年 4 月古共七大修订通过的最新版①,既体现了劳尔·卡斯特罗治党治国的新理念,也反映了古共党建的新成果。与 1997 年古共五大通过的党章 ( 国内现有的古共章程中文版主要依据这一版译成)相比,修改之处颇多。例如,章程第一章删除了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党中央第一书记菲德尔·卡斯特罗同志的方针和建议开展工作的内容。章程第二章的修改主要涉及党员入党的条件和要求、义务、权利三个方面。重点是特殊情况下允许具有其他公民身份的古巴公民入党,允许他国公民入党 ( 无论居住在古巴与否) 。党员的义务有所增加,包括坚决反对所有形式的官僚主义、腐败、非法行为及其他消极和不道德行为以及不遵守劳动和社会纪律的行为; 增加对世界历史的了解、尊重和承认其他所有制形式和非国有制经营的存在; 坚决反对因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性取向、出生地而产生的偏见和歧视行为等内容。党员的权利也有所拓展,增加了党员自愿申请退党的内容。章程第三章的修改主要涉及党的领导干部和领导机构,增加了根据每个职位的职能和复杂性设置领导干部任职期限和年龄方面的限制,对领导干部的更新进行规划,党委委员在特定情况下应辞职等内容,并调整了各级党委可增补委员的比例。章程第四章增加了对党的基层组织的要求,提出将旨在预防和反对腐败、违法犯罪、裙带关系、违反劳动和社会纪律、干扰思想政治及其他消极行为的行动放在首位,将所在集体的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关注的中心,监管并推动提高关于干部选举、培养、定位及储备等方面的要求,而且强调党的基层组织在开展工作时,不能取代领导干部的职责。章程第六章明确了全国代表大会延期的问题。章程第七章增加了一些涉及党在革命武装力量和内务部开展工作的内容。具体细节感兴趣的读者可自行比对。

第一章

古巴共产党古巴共产党是革命的真正成果,是古巴人民团结意志的最高表现。党汇集了古巴人民最优秀的儿女,他们坚持群众路线的方法,起模范带头作用。

古巴共产党体现了古巴人民英勇的革命传统。几代革命者继承革命传统,坚定地反对西班牙殖民主义和美国帝国主义的新殖民主义。古共是何塞·马蒂为争取民族独立而创建的古巴革命党的忠实继承者,是胡利奥·安东尼奥·梅利亚和卡洛斯·巴利尼奥为代表的古巴第一个共产党的忠实继承者,是所有参与 1959 年 1 月 1日推翻亲帝国主义独裁政权的斗争的革命组织的忠实继承者。

古巴共产党忠诚于共产主义理想。作为国家和社会的最高领导力量,古共承担人民赋予的领导和协调全国在革命原则的基础上努力建设具有真正古巴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任。

古巴共产党的权威建立在其政治路线的正确性、党员的模范性、与人民的联系,以及倾听、劝导大多数人加入为实现革命目标而开展的斗争的能力等基础上。

古巴共产党作为古巴唯一的党和民族团结的成果,为在我们的社会发展和巩固古巴革命思想而系统地、持续不断地开展工作。古巴革命思想概括和构成了我们的革命的特点: 何塞·马蒂的激进革命思想、民族和社会解放斗争 ( 斗争中涌现出大量革命者和爱国者) 的独特传统与马列主义的基本原则及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相结合。在我们的条件下,社会主义是解决欠发达问题和摆脱新殖民统治的唯一选择。古巴革命思想在其领导人菲德尔·卡斯特罗·鲁斯同志的思想和行动中得到最好体现。

在其教育和指导工作中,古巴共产党特别重视对新一代年轻人的培养。

古巴共产党为在古巴社会巩固一种道德而斗争,这一道德建立在革命思想、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团结一致、权利和机会平等、社会公正、相互信任、纪律自觉、谦虚、诚实、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精神、对社会主义未来的坚定信心的基础之上。因此,坚决同颂扬资产阶级思想、个人主义、任何形式的种族偏见和歧视、怀疑主义、对社会主义缺乏信心、自由化倾向、失败主义、民众主义、机会主义、任人唯亲、吹毛求疵、阳奉阴违、道德虚伪、家长作风、平均主义、无纪律、腐败和所有形式的违法犯罪和反社会行为作斗争。

古巴共产党在更严格遵守列宁主义建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上有机组织并发展其党内生活。民主集中制将自觉严格遵守纪律与最广泛的党内民主相结合,践行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面对错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所有这些保证了党员队伍的纯洁和凝聚力,在党员自由讨论和充分发挥主动性的同时,保证全党思想和行动的必要统一。

古巴共产党的根本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党动员群众投身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团结的政党,作为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最广泛阶层以及所有爱国者和革命者的有组织的先锋队,党有义务在其活动、运行和结构中为其所代表的人们的建议、政见、看法和合法愿望预留空间。上述情况表征着党和人民之间牢不可破的联盟,通过党的干部和党员向人民学习、关注人民的评价、批评和意见并把其带到党的相应活动中,长期保持与人民群众公开对话的工作作风。

党的基层组织机构应遵照党章、条例以及上级组织机构的决定、决议、方针和指示开展活动。

党的组织机构必须经常性地同其所在地的劳动者、社区居民保持联系,视情况解决他们的问题,倾听他们的意见,向他们学习; 发起与他们的对话以交换意见、阐明政策、解释当前的紧迫事务及正面临的困难和匮乏; 分析他们针对党和政府的活动提出的批评性建议; 直接或借助共产主义青年联盟和其他群众组织教育、动员他们自觉地贯彻落实党的政策。

古巴共产党反对任何形式的因循守旧和停滞,推广那些好经验,始终鼓励用更新精神和根据原则来探寻解决问题的办法。

在干部政策方面,古巴共产党秉持主要人才源于人民并在工作和斗争中得到锻炼的理念,承担旨在确保各级领导岗位的连续性和逐步更新的政治责任,干部工作以考察对象的优点、取得的成绩、所需的培训、能力、才干、正直、对革命的忠诚度、坚定性和模范表率作用等为基础。党对参加革命的几代人都一视同仁。

党自身领导机构的干部源于全体党员。

古巴共产党密切关注加强所有社会组织的影响及其民主运行和自治。社会组织要遵循自觉和自主接受党的领导的原则。党的领导是政治上的领导,不同于家长制和庇护关系。

古巴共产党忠实于国际主义、反对帝国主义、全世界人民团结友爱等原则。

在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古巴共产党将担负起责任,同人民一道战斗在第一线,并贡献全部力量、才智、意志来保卫国家、革命和社会主义,让敌人接受人民的意志,迫使他们放弃在古巴重建资本主义和进行新殖民主义压迫的企图,古巴共产党将战斗到底,直到把敌人打败,把他们从古巴神圣的土地上赶出去。

第二章 党 员

第一条 认同党的政策,接受党的章程,隶属于党的某个核心小组并在这个核心小组活动,缴纳党费,履行党的决议和决定,为社会主义的存续而斗争和工作的古巴公民均可成为古巴共产党党员。

特殊情况下,允许具有其他公民身份的古巴公民入党。其程序由相应条例确定。

第二条 入党自愿,由个人选择。入党应通过劳动模范选举会议或征求群众意见的其他方式,最重要的是入党申请者的个人品质,这将是得到人民承认的保证。

第三条 入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项 年满 18 岁。

第二项 经核心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投票同意。

第三项 具有相应职权的核心小组的直接上级组织,或为此设立的委员会,批准上述决议。

第四条 获准入党的共产主义青年联盟成员,在共产主义青年联盟基层组织或领导机构担任职务的,可继续保留团籍。

第五条 政治局有权不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给予因非凡贡献而担得起党员这一荣誉或因安全原因不能通过常规程序入党的人员以党员身份。

第六条 经政治局事先批准,作为特例,可以研究讨论允许居住或不住在我国的他国公民入党。其程序由相应条例确定。

第七条 除本章程整体规定的义务外,党员还应:

第一项 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刻以及任何情况下都捍卫革命。坚定、勇敢地面对在思想或实践方面出现的以下情况和表现: 影响民族团结和革命进展,阻碍采取必要的举措,在人民中间制造混乱或骚乱。

党员应负有忘我、牺牲精神,恪守道德,政治勇敢,献身革命事业,成为党和革命政策的一名忠实代表。对针对革命政策的歪曲和没有根据的谣言保持警惕和敏感,同其进行斗争,并在所处的集体里就此长期开展澄清和劝服工作,把关系建立在道德和革命原则的基础上。

第二项 成为以共产主义态度对待工作和所承担的特定社会责任的楷模,熟练掌握与工作内容有关的知识; 要求执行工作领域的党和革命的社会经济政策,系统地把个人大部分的贡献放在解决出现的各类问题上,推动其他人向同一方向努力。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言行一致,推动科技成果的运用。

坚决反对所有形式的官僚主义、腐败、非法行为及其他消极和不道德行为以及不遵守劳动和社会纪律的行为; 反对过分软弱、不行动及对违法行为的容忍,不使违法者逍遥法外。

务求节约,坚决反对所有形式的挥霍浪费。

当党需要时,依据对条件和可能性的客观分析,一以贯之地勇于承担责任或任务。

第三项 针对影响其工作中心和社区的重要问题,适时提请所隶属的基层组织注意,必要时提请上级组织注意,并为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处理措施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四项 以模范态度面对国防,全面完成备战任务和革命警戒措施; 忠实于一个共产党员在任何情况下为捍卫祖国神圣不可侵犯的利益而战斗直到胜利的信念,遵守一个革命者决不投降的原则。

第五项 为落实党的政策而奋斗,学习掌握、履行并捍卫党的章程、条例以及基层组织大多数和上级组织作出的决议、指示和决定,党员如果在讨论过程中投反对票或持不同意见,履行决议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放弃本人的意见,也不意味着在讨论同一问题时放弃在组织内部重新阐述自己观点的权利。

第六项 不断努力增加对古巴革命思想和我国历史及世界历史的了解。

第七项 捍卫一贯支持所有为民族解放和社会正义而斗争的人们的原则,这一原则融合了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及对拉丁美洲和世界的一种深厚感情对年轻一代进行人民的革命传统教育。

第八项 为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价值观而奋斗,使劳动者认同社会主义所有制、集体主义和合作关系; 尊重和承认其他所有制形式和非国有制经济的存在,使之与既有经济模式相协调; 为古巴革命、平等和社会公正的基本观念而奋斗; 为建设一个健康、文明、节俭、富有劳动精神、不同于资本主义消费社会的标准的社会而奋斗。

第九项 为加强党的思想和组织团结及队伍的纯洁性做贡献,反对宗派主义,捍卫党,防止那些不配获得共产党员这一崇高荣誉的人渗入党内。

第十项 坚决反对因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性取向、出生地而产生的偏见和歧视行为,坚决反对损害民族团结、限制人民行使权利以及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第十一项 参加基层党组织会议或由党组织参与组织的会议以及任何其他由党召集或委派参加的会议,在上述会议上表达自己的观点,为做出最好的决定献计献策。

第十二项 所有党员,无论做出多大贡献或担任何种职务,都应遵守党、国家和社会纪律,最忠实地履行和遵守现行司法规定与纳税要求。

第十三项 应客观、如实地汇报自己及他人的工作情况、计划及其他事务的进展情况,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保持应有的谨慎。

第十四项 在合适的地点、适当的时间,以正确的形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揭露工作中存在的明显缺点和错误,并坚决改正。严格要求自己,与对待错误的所有形式的无动于衷做斗争; 反对形式主义、对成绩的夸大倾向及用作辩解的自我批评; 同禁止或阻挠批评的所有企图坚决斗争; 对损害党、国家、革命、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任何表现和行为保持警惕,在语言和行动上以身作则,同上述表现和行为作斗争,并将情况直接向基层党组织报告,必要时直接向包括中央委员会在内的党的领导机构报告。党员有汇报这些表现和行为的义务,任何人不能阻止党员履行此项义务。

第十五项 在推荐、任命和评价领导、合作者和官员时,以其专业技术基础、工作业绩以及经过考验的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为依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因友情、亲情或个人关系循私情,搞裙带风。

第十六项 谦逊朴素,诚实正直,永远不能忘记党员没有谋取任何类型特权和优待的权利,永远把社会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

第十七项 在居住地和在群众组织的工作中保持符合党员身份的态度,并以自己的参与、模范带头和战斗精神,通过积极的思想和政治工作对社区施加积极影响。

第十八项 成为公民行为的模范,关注家庭,特别是对子女的思想、政治和社会培养。热心帮助他人,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并遵守社会生活准则。第八条 除本章程整体规定的权利外,党员还具有以下权利:

第一项 在任何时候要求执行党的政策,履行本章程和条例的规定,遵守党的决议、方针和指示。

第二项 针对所讨论事务建议采纳的决定进行投票。

第三项 在选举党的领导干部及党的代表大会、会议、大会代表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项 参加党代会、会议、大会和所隶属党组织的会议,在上述会议中自由讨论党的政策和党所开展的活动,并提出建议; 发起关于自己思考或在联系群众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事务的讨论,出现分歧时,捍卫自己的观点。

第五项 在不同意某个决定的情况下,向上级机关提出,但并不能因此而不严格执行该决定。

第六项 可以私下,或在集会、大会、会议和党代会上对任何一名党员提出批评,无论这名党员做出何种贡献或担任何种职务。批评应在合适的地点、适当的时间,以正确的形式提出,遵守在党内任何人都有权批评、无人不能被批评的原则。

第七项 参加分析党员自身工作情况和表现、提出处分或撤销党员资格建议的会议。

第八项 自愿申请退党。

第九项 接收和保留党证。只有根据相应职能机构的决定,党证才能被撤销。党员有权了解党内处理意见的内容。

第十项 直接向包括党中央在内的任何一个党的机构提出疑问、问题、请求或建议,并要求得到快速确切的答复。

第十一项 及时接收必要的信息并接受指导,以推动党在群众中的工作,澄清疑问,宣传革命政策。

第九条 党对党员实施惩罚的目的是为了对其进行共产主义教育,改正其缺点和错误,使其牢记党、国家和社会纪律的必要性,维护党的团结和队伍的纯洁性。

对党员的惩处形式有警告、撤职、留党查看、劝退和开除党籍。

第十条 核心小组有权决定对其成员进行惩处。

党的组织机构能决定对其成员及所辖的基层组织机构及其成员的惩处。由相应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根据相应条例的规定,有权决定对党员的惩处。

第十一条 触犯宪法、法律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党员除接受党内惩处外,还将被移送相应职能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由党的某一组织或核心小组对其党员做出的任何处分,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可由同一组织或核心小组,或相应上级组织或相应职能委员会,予以撤销或修改。

第十三条 当某一党员提出申请或自认为不再适宜或不能继续留在党内时,核心小组或党的领导机构或相应委员会可决定撤销其党员资格,该决定不构成处分。

第十四条 被处分或被撤销党员资格的党员如不同意有关处罚,有权提出申诉并得到快速确切的答复。

第三章 党的组织机构和运行原则

第十五条 古巴共产党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运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全部党内生活,是保证党的政治和思想凝聚力及行动团结一致的根本条件。

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为:

第一,党的所有领导机构,从基层到上级机关,均由民主选举产生,有义务定期向选举它们的机构及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并对之负责。

第二,党的所有机构、基层组织及其成员根据党的纪律行动。所有组织机构及每位党员都必须执行在充分自由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并获多数通过的决定。

第三,党的机构、基层组织必须执行自身做出的决定,其下属机构及其成员也必须执行。

第四,各领导机构针对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形成的提议和决定不得违背党的政策和上级组织机构的决议、指示以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机关召开的会议和党的大会,必须有超过 50%的党员、委员或代表出席,方有效。决议须获得超过半数的有投票权的与会者的支持票才能通过。

本条不适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例外情况。

第十七条 党的所有组织机构应遵循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遵守有关党内民主的规范。

第十八条 派别的存在不符合党的组织原则,因此,属于某个派别,或得知其存在而不与之斗争或不及时向相应组织机构反映,是对党的规范和纪律的严重违背。

第十九条 党组织通常以地域和工作单位为基础构建。

某地域内的所有基层组织隶属于领导该地域工作的党的机构。特殊情况须获中央委员会批准。

某单位各部门的核心小组和分党委均隶属于该单位的党委。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机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委员会。

在中间层级,相应大会是其最高机构,由其选举产生相应党委。在基层组织中,相应大会选举产生该级党委或核心小组领导。

中央委员会确定全国代表大会、各级会议和大会的组织规范及相应代表的选举程序。

第二十一条 规划领导岗位上的干部的更新,根据每个职位的职能和复杂性,设置任职期限和年龄方面的限制。应以逐步和慎重的方式推行本原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委员均应由大会、会议或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个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委员必须获得 50% 以上的有效票,方为当选。

原则上,当认为自身当选的理由不复存在时,党委的委员应辞职,此举不应被视为过失也不应受到谴责。如果其未辞职,相应党的机构将做出适宜决定。

第二十三条 担任党的领导干部职务或当选为包括全国代表大会在内的各级大会代表应满足党龄方面的要求,相应标准由中央委员会明确。担任中央委员会委员必须至少有 5 年党龄。不足 5 年者,经全国代表大会或全国会议公开批准后,也可成为候选人。

中间层级的党委及单位党委委员候选人的数量由相应大会根据相应条例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包括中央委员会在内的各级委员会有权:

第一项 根据协商和参与的原则与程序,增补一名或多名在相应大会或全国代表大会未当选的党员为该机构成员。

中央委员会可增补相当于选举产生的委员人数 10% 的委员,省级党委可增补15% ,市和区党委可增补 20% 。

第二项 各级党委可决定让那些因工作或政治职位变动或因其他可以证实的正当理由而无法继续真正从事委员会工作的委员退出党委,不构成处分。

第二十五条 确有需要的情况下,中央委员会、中间层级的组织机构可成立常设委员会并明确其在思想和政治、经济、社会或国防等领域的具体工作任务。也可就某些有时间性的具体事务成立临时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所有组织机构在任何其认为合适的时刻,有权要求其下属组织机构汇报工作,有权检查其开展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党的组织机构集体违反党的原则或路线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有个人责任,可给予该机构以警告或解散处分。

相应程序由相应条例明确。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和中间层级党委设有专业机构,配合其开展工作,协助其行使职能。中间层级党委的专业机构隶属于其执行局,中央委员会的专业机构隶属于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

第二十九条 党的基层组织机构必须及时地听取劳动者及其他古巴公民的检举、看法和建议,疏导其牢骚,要求相关负责人快速地给予具体答复,并加以检查和核实。

第四章 基层党组织

第三十条 基层组织是党的组织架构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在工作单位、其他形式的社会和劳动组织、军事部门或社区开展活动,至少由 3 名党员组成。

根据其复杂性、所开展的活动及党员人数等情况,基层组织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其中核心小组是基本形式。

在相应上级组织批准的情况下,核心小组可以吸纳共产主义青年联盟成员。

核心小组是沟通作为先锋队的党与劳动者和人民群众的不可割断的桥梁,在其所在地执行党的政策。

第三十一条 核心小组通常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或根据需要召开多次会议,由其领导或上级机构召集。

例外情况应根据相应条例的规定获得批准。

核心小组党员大会由上级机构召集,定期召开,以总结工作,审批工作计划,选举核心小组领导,在相应时间选举大会代表以及上级机构成员的预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为领导日常工作,核心小组选举产生由一名由适合该工作的党员担任的支部书记及相应条例明确的其他书记组成的核心小组领导机构,其主要工作内容取决于该核心小组所在单位或社区的工作重点。

第三十三条 在有相当数量党员或开展活动的情况复杂以及有需求的工作单位、工作间或其他部门,可以成立多个核心小组并选举产生负责领导这些核心小组的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核心小组直接负责监督和要求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当发现党员出现伪装或堕落的状况时,核心小组有义务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党员的社会、政治和工作能力及表现对其进行综合、系统的考核。

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将有效完成所在地的特定活动作为工作任务的中心。有权利和义务监督领导人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活动,无论其是否是党员。通过在相应劳动集体和社区中维持适宜的政治、思想和道德状态对党负责。

不能作为行政管理机构发挥作用,也不能干涉或取代相应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决定。

党的基层组织应将旨在预防和反对腐败、违法犯罪、裙带关系、违反劳动和社会纪律、干扰思想政治及其他消极行为的行动放在首位。

在国有部门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将所在集体的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关注的中心; 为使社会主义价值观获胜而奋斗,反对自私自利和个人主义。严格遵守关于所开展活动的法律和规范。

第三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监管并推动提高关于干部选举、培养、定位及储备的要求。无论其是否是党员或共产主义青年联盟成员,确保其在对革命的坚定与忠诚、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个人的模范性、已经核实的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以及遵守被共和国宪法认可的原则和党的政策等方面表现突出。

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工作时,不能取代领导干部的职责,只能作为补充,尊重其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作决定的权威,在必要时给以提醒、提出要求。

第三十七条 设在国家中央部门及其办事处、人民权力部门、国家驻外机构、企业领导办公室及企业联盟内的党的基层组织,不得干预这些机构的领导活动。

在党的附属领导机构和组织、共产主义青年联盟领导机构、群众及社会组织里的核心小组,亦应如此。这些基层组织的工作内容和职能,由政治局批准的条例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党的高级领导机构,在履行对国家中央部门的职责时,应依靠设在这些部门的党的基层组织并获得其协助。

第三十九条 党有责任代表劳动者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了解和疏导其忧虑与不安。党的基层组织,作为其工作作风的一部分,直接与群众打交道,通过劝说使群众信服并支持党的主要任务和决议。

第四十条 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应将在其辖区内的居民 ( 尤其是青年一代)中开展思想和政治工作作为主要任务,支持群众组织、古巴革命战斗协会、人民权力部门办事处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中间层级的大会和领导机构

第四十一条 省、市、区大会是党在省、市、区的最高领导机构,通常负责总结工作、审批下一个时期的工作计划、选举相应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以及根据上级机构的指导处理其他事务。

第四十二条 党的中间层级的领导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领导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推动增强党的作用和影响; 提高党员和人民的革命意识,推动其支持革命举措; 协调、协助、整合属地所有机构和单位为完成经济和社会计划而奋斗,避免干涉或取代其职能; 提高效率; 增强防卫实力以应对、抵消敌人的宣传和活动。

应特别关注旨在预防和反对违纪、违法、腐败、犯罪及其他消极行为的行动。

第四十三条 党的中间层级的领导委员会应根据相应条例规定的期限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并从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第一书记及执行局的其他成员。

第四十四条 中间层级领导机构的执行局在相应委员会闭会期间管控并组织完成党的任务。执行局隶属并对委员会全体会议及相应上级机构负责。

第六章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高级机构

第四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机构,通常围绕党的政策、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其决议是最终决议,全党必须执行,不得回避。

全国代表大会审议并指明解决社会主义建设重大问题的道路,审批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战略方针和纲领,审批党章,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通常每 5 年召开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召集举行的会议为特别会议。面对战争威胁、自然灾害及其他特殊情况,全国代表大会可延期。延期应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 ( 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由政治局批准) ,并将延期信息告知人民。

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方式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 6个月发出通知,并告知会议将涉及的主要议题。如果召开特别会议,提前通知的时间可缩短。有半数以上的党员代表出席,全国代表大会方有效。

第四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议程根据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建议制定; 大会代表集中后,可以对大会议程提出删改、增补意见并最终予以审批。

第四十八条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可以召集全国会议,以处理党的政策等重大问题。

全国会议有权吸纳新的成员出席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让某位成员与会。

全国会议参会人数、参会人员的选举方式、准备及召集大会的规范等由政治局确定。

第四十九条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构。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政治局委员数目并在其内部选举第一书记、第二书记及其他委员。书记处亦如此。

第五十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经政治局召集,也可多次召开全体会议。

第五十一条 在政治局和书记处的帮助下,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相应条例规定落实大会制定的政策、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第五十二条 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为党的最高领导机构,领导期间党的所有工作。

政治局实施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会议及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做出的决议,并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决定党的政策。响应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号召并向其汇报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为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政治局内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主持。该委员会对政治局负责,并在必要情况下事先征求政治局的意见。

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书记处的帮助下负责党的日常运作。

第七章 党和国防

第五十四条 古巴共产党制定关于国防的政策并教育公民要有为捍卫祖国、革命和社会主义而做出必要牺牲的信念。

第五十五条 古巴共产党本着开展联合、持久、全面斗争直到取得最后胜利的原则,努力使全国人民了解战争规则。所有革命者、古巴爱国者、自尊的男人和女人们在和平时期就应知道自己在战争状态所处的位置,掌握一种参与抵抗和消灭敌人的方法和手段,为此应接受有关训练。

第五十六条 古巴共产党努力使所有的机构对防卫任务给予最高程度的关注,并保证有关各方时刻处于合理的准备状态。

第五十七条 党根据国内生活的一般原则及中央委员会批准的相关具体规范在革命武装力量和内务部构建组织、开展工作。这些组织在上述两个机构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时,应考虑到与在服务和经济单位中开展工作的不同,后者具有更多数量的党员和劳动者。

第五十八条 革命武装力量和内务部中的党组织负责领导和管控这些机构中的共产主义青年联盟组织。

第五十九条 党在革命武装力量和内务部的工作由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领导。

第六十条 革命武装力量和内务部中的党组织应与党的地方组织保持密切工作联系。

第八章 党、共产主义青年联盟及群众和社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 古巴共产党担负对新一代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培养的职责,在其青年组织——共产主义青年联盟内有其最亲密和活跃的合作者。

党的基层组织机构指导和管控其辖区内相应的共产主义青年联盟组织,鼓励其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尊重其组织独立性。

第六十二条 党在群众和社会组织自觉自主接受党的领导的原则基础上领导和指导其工作,依靠在群众和社会组织中的党员施加影响,承认这些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党对这些组织的领导和指导方法是,开展充分而民主的对话,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其接受党的路线和决议,尊重这些组织的自主性及它们所代表的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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