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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院及联邦法官
送交者:  2022年08月30日06:43:43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2022年8月按:

前日,川普被抄家引发法律攻防战。

20年前,鄙人曾于世界日报发表一系列有关美国联邦法律的文章;谨重新推出,供网众参考。

我的外祖父黄右昌老先生,解放前是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兼教授、中国研究罗马法的奠基人;海峡两岸法学界的很多名流,都出自其门下。受家庭的熏陶,我自幼便对法律很感兴趣;文革乱世,我有幸跟从法律人研修中央政法干校的教科书刑事诉讼法,文革后又补习证据法、犯罪心理学、被害人心理学等等;凡此种种,几十年受益不浅。 


五,美国联邦法院及联邦法官     毕汝谐 (作家 纽约)


美国的法院系统是由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这两个独立平行的体系组成的;联邦法院行使美国宪法赋予联邦政府的司法管辖权,在刑事领域里,联邦法院负责审理那些违反联邦法律的刑事案件。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要广泛的多,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凡是法律未明确授予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均属于州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美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由各州法院审理。


美国联邦法院是一个庞大的系统;由联邦最高法院、13个联邦上诉法院和95个联邦地区法院组成;此外,还有关税法院、索赔法院、关税及专利上诉法院等联邦特别法院。

美国法典第二十八编规定各级法院的管辖权,其中1331节规定联邦地区法院对联邦问题有管辖权;该节规定:联邦地区法院对于有关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的一切民事诉讼,如其争议事项,不包括利息和费用在内,超过一万美元时,有初审管辖权。

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的基层法院;美国联邦基层法院的判决很少公开发表,因此这些判决很难作为先例;有些联邦法院有自己的案例汇编,例如索赔法院、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美国税务法院都有自己出版的案例汇编。

美国法院不仅审查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力,而且可以审查国会和州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这是美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特点,也是一个优点。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立法权力分别由联邦和州行使;两种立法权力可能发生冲突,为了解决联邦和州之间的法律冲突,联邦宪法规定联邦法律权威最高,州的一切法律,包括州的宪法在内,不能背离联邦的法律。

在美国,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审理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合乎宪法,以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及法律。这两种审查在美国都由普通法院执行。美国和欧洲大陆国家不一样,没有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和行政法院,这是美国司法审查的又一特点。

美国的分权理论赋予法院以极大的权力,它有权审查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立法行为的合宪性。虽然立法机关通过新的立法或者新的宪法修正案可以推翻法院的判决,但毕竟立法程序复杂、耗时,立法机关因而不便于频繁地使用这种否决权。因此,美国法院的权力十分巩固。任何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干涉法官的审判,无论是法院院长还是其他的国家机关乃至议会。唯一能对法官的法律观点施加约束的机关是上级法院。 



由于美国宪法条文简单,理解美国宪法就必须依靠法院的解释,而这个宪法解释权就在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手中。曾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修斯说过一句名言:最高法院所说的宪法才是宪法。每年美国最高法院大约会收到7000件左右的上述请求,而最后由全体大法官受理进行审查的案件往往不超过100件。最高法院强调只接受涉及新的和复杂的法律问题、将有可能成为路标式的案件;最高法院的判决由多数法官通过,判决书中往往同时列具多数派的理由和少数派的理由;判决书等于一篇论文,引经据典,详细论证。


与大陆法系的国家不同,美国的上诉法院不再理会案件中的事实认定,而只是审理初级法院是否有法律上的谬误。也就是说,在美国司法体系中,事实任定是分配给下级法院的工作,而非上述法院的职责。上述法院应当充分相信初审法院对于事实的判断,除非上述法院确确实实地认为认定有差错存在,才能推翻地区法院的事实认定;美国最高法院曾对此做过生动的描述,即明显的差错必须是那些让上诉法院一下子就给震住了的差错,其震撼力应当不亚于腐臭的死鱼对鼻腔的气味冲击......上诉法院在澄清法律条文和统一解释法律方面富有特殊责任。因此,初审法院倘若对事实认定出现差错,很难得到上诉法院的纠正。上诉法院的法官在其管辖区内的大城市巡回开庭,受理上诉案件。


在美国建国元勋的设计之中,法院象征着正义女神,左手持着公平的天平、右手握着正义的宝剑。在美国,法官的任命十分政治化——由政府官员任命法官或者由总统任命联邦法官;而这种任命从来就是政治分赃的重要内容。例如,里根总统任命的联邦法院的人员中90%是共和党党籍。这些人的任命大多是一笔政治交易——或是政界老手、或曾为里根当选立下汗马功劳等等。美国的联邦法官都由总统任命,但需经参议院批准。入选者要先由美国律师协会一个专门委员会审查,再交参议院审批。

联邦法官由总统在参议院提出咨询意见和同意之后,任命终身职。任命之后,联邦法官一旦就职,便只能通过弹劾程序才能解除其职务。

联邦法官在刑事法庭上的职责是:第一,维护法庭规则,在抗衡双方——政府和公民——之间充当仲裁者;第二,解释法律,在有陪审团参加的庭审中,向陪审团解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第三,在被告认罪或被陪审团裁定有罪后,根据联邦判刑指南处以刑期。初审法官有一套固定程式,因为他是中立和公正的象征。英美法系采取对抗制,是当事人出示主张和证据,法官给出裁定。


美国法律由习惯法、平衡法、成文法集合而成。在成文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判断的依据则是习惯法和平衡法。法官行使职权时有较大的余地。


美国司法制度赋予法官个人几乎是无限的权力;法官通过证据所形成的内心信念,谓之心证;心证达到坚信不疑的程度,则谓之确信。尽管司法判例学说要求法官追随以往判例,以此限制其权力;然而,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的一些著名案例,却包括对于模糊因素的特许,从而为法官的自由心证提供了广阔天地。


审前听证会的目的,通常是控辩双方讨论某些证人和证据是否可以在审判时提出,然后由法官裁定;法官的倾向性对案件的前途举足轻重。

例如,联邦政府起诉利奥判例(1984年)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尽管检方持有不完备的搜查令,抄检利奥的住所,侵犯了后者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条(民宅非经法官颁发搜查令不受搜查)所应享有的权利,但是,由于警员具有良好诚信(good faith),抄检所得到的证据依然可以在法庭上使用。


何谓良好诚信?何以名之?何以断之?天晓得!而法官完全有可能据此做出截然相反的裁决。


在重大案件审判期间,法官有权下令控辩双方不得向新闻界透露案情,否则将克以罚金;而且,每次重犯的罚金以平方数增加;例如:第一次二百美元,第二次四万美元,第三次十六亿美元!如此,审判过程常常不受社会舆论监督。

在美国司法制度里,严肃性和随意性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说到严肃性,总统触犯法律也难逃弹劾的命运;说到随意性,联邦法院可以因法官的家务琐事而改变开庭日期。

法官有权将开庭日期压后。

纽约东区联邦法官威斯坦,一个高6.2英尺的中年男子;在哥伦比亚毒贩扬言要暗杀其全家后,将审判黑社会分子的日期压后;他表示我要待儿孙离开纽约后再办此案。

在美国,法官(特别是联邦法官)是受到社会大众普遍尊敬的崇高职业。法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法官独立并只服从法律。在人们心目中,法官有如当空之红日,其公正性是不言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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