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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和“国家安全”的迷思
送交者:  2022年07月14日10:58:14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云乡客

赤县神州有很多特定名词,常常被政府官员以及官方媒体所引用。这类词语被使用的范围极其广泛,但是从来没有人能给出准确的定义,包括那些官员和媒体。今天只讲这些词语中的两个:“有关部门”和“国家安全”

本月 9 日, “乌有之乡”网刊发表了一篇冠名为“金玮律师公众号”的文章《申请公开 3-17 岁人群接种新冠疫苗批准文件,药监局以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等理由不公开》。金玮律师是中共党员,2009 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具有新闻媒体与政府部门履职的工作经历,2014 年成为执业律师至今,金玮律师目前是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他的文章提到,他在今年 2 月向国家药监局申请公开中国“国药北京生物疫苗”、“科兴疫苗”、“国药武汉生物疫苗”三款疫苗在 3-17 岁人群中“紧急使用”的批准文件、论证文件等文件。2 月 25 日,他收到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的回复: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药监证信函{2022} 90 号。

药监局的回函中表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不予公开。”

这是一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向药监局申请公开相关文件的事件,但是被药监局否决了。否决的依据是触及了该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

我们先来看看该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是怎么写的: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在讨论这件事之前,我们先来按照时间轴回顾一下事件经过。2021 年 6 月 11 日,人民日报报道“近期,我国有关部门已经批准了 3—17 岁人群的新冠病毒疫苗紧急使用”;2021 年 7 月 18 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采访国药集团中国生物首席科学家、副总裁张云涛,张先生说:“现在 3-17 岁只是紧急使用新冠疫苗,还没有批准附条件上市,后续我们会提供更多数据支持达到附条件上市的要求。”

通过上面的表述,我们得知当时“ 3—17 岁人群的新冠病毒疫苗”并未经批准上市,只是根据《疫苗管理法》所规定“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提出紧急使用疫苗的建议,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

我们来看看 2021 年 6 月 11 日批准“紧急使用” 3—17岁人群的新冠病毒疫苗时的全国疫情数据。以下数据援引自卫生健康委网站:

4 月 30 日 0—24 时,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 16 例,均为境外输入病例(广东7例,上海 3 例,四川 2 例,浙江 1 例,福建 1 例,广西 1 例,云南 1 例);无新增死亡病例;新增疑似病例3例,均为境外输入病例(均在上海)。

5 月 28 日 0—24 时,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 16 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 14 例(上海 7 例,四川 2 例,陕西 2 例,浙江1 例,福建 1 例,广东 1 例),本土病例 2 例(均在广东);无新增死亡病例;无新增疑似病例。

表面上看,当时并没有“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但是,根据“中国雄安”官网报道:从 7 月下旬开始,多地陆续启动12-17 岁人群的新冠疫苗接种工作。近期,不少地方已经开始部署 12 岁以下人群的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2021 年 10 月 26 日)

北京率先在 7 月 20 日全面启动 12-17 岁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此次接种覆盖在京 12-17 岁人群(接种时需年满12周岁),含在校学生(包括小学、普通中学、大学、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非在校适龄人群。(中国青年报 2021年07月21日   04 版),其后海南、重庆、湖北、安徽等地陆续跟进。根据湖北省卫健委披露的数字显示,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日,在 3 至 11 岁人群中,已有 506.4572 万人接种第一剂疫苗。(湖北日报)

金律师对于“紧急使用”的理解是:

第一,紧急使用需要首先经过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也就是国家卫健委)“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提出紧急使用的建议”,如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没有提出建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能自行启动紧急使用疫苗批准程序;

第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对疫苗的紧急使用;

第三,最终同意紧急使用疫苗的单位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紧急使用的同时需要确定“使用范围”和“期限。”

金律师发现,国家药监局三款疫苗在 18 岁以上人群中附条件批准上市的信息在国家药监局官网有主动公开,但是国家药监局并没有主动公开三款疫苗在 3-17 岁人群中紧急使用的同意批准信息。于是致函药监局申请公开有关三款疫苗的以下三项信息:

1、上述三款疫苗在 3 岁至 17 岁人群中紧急使用的全部批准文件或同意文件(包括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

2、上述三款疫苗在 3 岁至 17 岁人群中紧急使用的全部论证文件。

3、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提出紧急使用上述三款疫苗的全部建议文件。

金玮律师向药监局申请公开“三款疫苗在 3-17 岁人群中“紧急使用”的批准文件、论证文件等文件”的行为合理合法,药监局的拒绝显得简单粗暴。金律师自然不服气,于是撰写了《申请公开 3-17 岁人群接种新冠疫苗批准文件,药监局以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等理由不公开》这篇文章。金律师在文中提出他的疑问:

1、公开对 3-17 岁人群紧急使用疫苗的同意或批准文件为什么会危及社会稳定?

2、不公开批准文件是否和“知情”原则相违背?

3、公开可能危及社会稳定是指批准或者论证文件中描述的疫苗的副作用或风险的信息

4、对 3-17 岁人群“紧急使用”疫苗的期限和范围,我们如何知晓?

金律师在文中对于他以上四点疑问有更玮详细的论述。不过根据我的经验,药监局大概不会再加理睬,给他一个说法。正如去年 6 月 11 日,人民日报发表《 3—17 岁人群可紧急使用新冠病毒灭活疫苗》一文时,不会对其使用的“我国有关部门已经批准了 3—17岁人群的新冠病毒疫苗紧急使用。”这句话里的“有关部门”,做出详细说明,让大家知道包括了哪些相关部门。也就是说,“有关部门”说文件涉及“国家安全”,那就是不容置疑的结论。金律师若是“不识相”,继续追查,说不定就会被指控为“寻衅滋事”,闹不好连律师执照也没了!

延申阅读:

《申请公开3-17岁人群接种新冠疫苗批准文件,药监局以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等理由不公开。》

http://www.wyzxwk.com/Article/shidai/2022/07/458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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