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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世纪判决之二:堕胎权
送交者:  2022年06月28日10:46:35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雷歌 2022年6月25日

 

继6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纽约州“隐蔽持枪”需提前申请的法律违宪之后,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又推翻了1973年著名的罗vs韦德案,在美国另一个政治敏感话题——堕胎权上再掀狂澜。

 

 

在1973年的罗诉韦德案中,最高法的裁决支持了希望拥有堕胎权的罗这一方。这在当时的美国是一项惊天动地的判决,美国妇女从此获得了堕胎的权利。这与投票权一样,被视为妇女权利获得的重大进步。当时欧美社会的人权运动、性解放和反战浪潮正汹涌澎湃,最高法的判决也顺应了当时的潮流。

最高法在当时的判决中提出了一个妇女堕胎的 “三阶段标准”:

1)怀孕的头三个月(1-12周)期间,胎儿尚不具有“母体外存活性”,孕妇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堕胎;

2)怀孕三个月(12-24周)后,政府可限制堕胎,但仅在保护孕妇健康时才可以;

3)怀孕24-28周之后,胎儿已经具有母体外存活性,政府应禁止堕胎,除非母亲的生命或健康遭遇危险。

但罗案自判决以来一直受到众多法律专家的质疑,认为其判决的宪法基础有明显缺陷。连最坚定支持罗案判决的著名自由派大法官金斯伯格也承认,罗案的法律基础不太牢靠。因为罗案的判决是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引申出有关隐私权的保护,而最高法的判决无法指出隐私权在宪法中的依据。

2018年3月,密西西比州通过了《胎龄法案》,禁止在怀孕15周后进行任何堕胎手术,除非是医疗紧急情况或严重胎儿异常。在24小时内,该州仅存的堕胎诊所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就发起了诉讼。2018年11月,地方法院判决州政府败诉,禁止州政府执行该法案。州政府逐级上诉到最高法院。该案于2021年12月1日在最高法开庭。

在此前的近50年中,最高法曾多次驳回了各种对罗案的挑战。但2020年10月自由派大法官金斯伯格去世后,具有强烈保守倾向的巴雷特得到川普总统提名,使最高法院大法官构成进一步向保守派倾斜。

在6月24日最高法作出的裁决中,多数意见支持了密西西比州政府。大法官阿利托在代表法院的多数意见中写道: “罗案”承认宪法保障“堕胎权”,错得离谱!“我们认为,宪法并未赋予堕胎权。我们现在推翻这些决定,将这一权力还给人民和他们选出的代表。”

这一历史性的判决至少包含以下三个意思:

1)1973年的最高法作出的罗案判决错误地解读了宪法,现在必须予以纠正。罗案判决被完全推翻。

2)最高法最新裁决的意思是,宪法没有就堕胎权有任何表述。关于堕胎权的具体法律界定不应该由最高法来作出。

罗案判决由最高法对堕胎权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界定,所以错误,必须撤销。

3)各州有权对堕胎权作出各自认可的法律界定。

 

 

从罗案判决有关怀孕“三阶段标准”的界定及其争议的细节可见,妇女堕胎权争议的实质,并不是许多愤怒的堕胎权支持者想像的那样,是简单的对妇女权利的肯定或否定,而是在妇女堕胎权与胎儿生命权之间的权衡。

堕胎权争议的核心,在于堕胎权与生命权哪个更重要,或者说堕胎权与生命权的平衡点到底应该放在哪里。

所有人包括妇女有权处置自己的身体,包括性权利等等。与人的所有行为一样,人的自由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边界。

而妇女怀孕并不简单地只是肚子里多了块肉,那涉及一个新的生命。从法律上看,到了一定阶段,这个新生命就具有了独立于母体的法律意义,母亲如何处置这个新生命,就不再仅仅是处置自己身体的一部分,而是涉及他人。因此妇女的堕胎权必须与胎儿的生命权放在一起来考量,找到法律的平衡点。

在人的一系列权利的价值天平上,生命权显然更为基本、更为重要,因此生命权无疑应该高于堕胎权。因此妇女堕胎权的界定,应该从属于胎儿生命权的界定。即当胎儿的生命权一旦获得法律的界定,妇女的堕胎权也将随之获得界定。这意味着妇女的堕胎权并不是无限的。即使是在罗案判决中,大于24周的胎儿也不允许随便堕胎,除非是为了保护怀孕妇女的生命。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文化系统中,可能对胎儿什么时候成为独立的新生命有不同的理解。在人是上帝创造的宗教文化背景中,任何堕胎都是不道德、不允许的,因为堕胎毁灭了上帝创造的生命。中国没有这种宗教氛围,又经历了长期的计划生育,大部分国人对堕胎就比较随意,觉得胎儿没从娘肚子里出来就不是个独立的生命。罗案裁决认定24周是胎儿具有独立生命的法律界限,因此大于24周的胎儿再堕胎就违法。密西西比州确定了15周大胎儿的独立生命权。而德州则认为,胎儿在6周左右出现了心跳就是胎儿形成独立生命权的标志,因此按所谓“心跳法则”规定大于6周的胎儿都不得堕胎。

现在最高法的最新裁决,实际上是把界定胎儿生命权的权利从联邦手里还给了各州。我觉得这个结果并没有那些激进的堕胎权维护人士想像得那么坏。各州按自己对胎儿生命权的界定来确定妇女的堕胎 权,这难道是坏事吗?如果像一些激进的女权主义者所要求的那样,妇女应该拥有对自己身体的绝对处置权,那胎儿的生命权又该如何安放?随意在杀死一个成熟的胎儿难道不是一种犯罪么?

 

 

最新判决引发的法律后果也迅速显现:

有二十多个州曾经制订了反堕胎法律,因罗案判决而无法实施。在罗案被推翻后,这些州已经宣布禁止堕胎的法律立即生效。另外一些州也将跟进。

而民主党势力强大的州,则依然照旧,执行原有的既定方针,不会受判决的影响。

最高法的最新判决在民间和舆论圈引发的激烈反应,超出了许多人的想像。这颗重磅炸弹,不仅震动了全美国,甚至也惊动了不少欧美大国的领袖。

在当事国的拜登都没表态时,英国首相约翰逊和加拿大总理特鲁多就率先抨击了美国最高法的这一判决。

约翰逊说:“我必须告诉你,我认为这是倒退了一大步。”

特鲁多则称:“来自美国的消息是可怕的。我的心与数百万即将失去堕胎合法权的美国女性同在。我无法想象你们现在的恐惧和愤怒。”

法国总统马克龙也批评了这一裁决。

这些表态非同寻常,因为这毕竟是美国的内政啊。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堕胎争议在欧美社会具有普遍性。

在美国国内,裁决出来后更是乱作一团。

拜登除了表示“震惊”,还称最高法犯了“悲剧性错误”,剥夺了已经被美国承认并执行了50年的基本宪法权利。拜登还表示,最高法院今天的裁决不是最终决定,他呼吁国会行动起来,保护女性的堕胎权。奥巴马更是使劲煽风点火,号召左派们立即行动起来。

一个美国总统,完全忘了三权分立,居然认为最高法的判决“不是最终决定”。难道你的个人愿望才是最终决定?拜登又开始老糊涂了。

许多坚持堕胎权保护的人士,认为最高法的这次裁决剥夺了妇女的堕胎权,因此被气疯了,觉得美国怎么这么落后?这是历史大倒退啊!

这也反映了左派们在堕胎问题上的普遍认知,就是把堕胎问题看作简单的妇女权利,而无视其中包含的胎儿生命权问题。

正如我前边谈到的,最高法的判决其实并没有剥夺谁的堕胎权,只是纠正了50年前最高法的错误判决,现在把决定如何堕胎的裁决权还给各州而已。

传统保守的州可以禁止堕胎,而开放激进的州仍然可以堕胎,甚至可以超越原先24周框框的限制,像中国一样随便堕胎。前提是只要你们议会同意,你们州的民众同意。

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岂不两全其美?

面对最高法的裁决,拜登和奥巴马都坐不住了,呼吁马仔们立即行动起来。那马仔们准备怎么行动呢?

左翼团体安替法和黑命贵当天宣布,24日当晚将在全美39个大城市举行大规模抗议集会。我们曾经在弗洛伊德事件后见识过安替法和黑命贵组织充斥暴力、到处打砸抢甚至杀人放火的所谓“和平抗议集会”。他们准备再来一次?

许多抗议者包围了美国最高法院,群情激奋。大批警察不得不保护最高法院,以防不测。

6个否决罗案的大法官的家庭住址都被曝光了,许多要求堕胎权人士围在大法官家门口抗议。还有一些人带着枪前来,直接威胁要干掉这些大法官。这迫使警方开始24小时保护大法官们的人身安全。

估计这一判决引发的争议、抗议甚至骚乱会持续很久,短期不会平息。这一重大判决将会成为美国国内左右对立的新战场。

冷静下来,想想这一裁决所包含的法理,再想想堕胎权与生命权的关系,你说这些人,从白宫出离愤怒的拜登到街头挥拳怒吼的草民,有什么好生气的呢?难道真如哲人所说,我们容易发怒,往往是因为我们头脑简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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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最高法世纪判决之一:持枪权 - 一枪中的 06/28/22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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