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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下上街是最后最低效的手段
送交者:  2020年06月05日09:42:10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思芦

美国是多民族的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种族歧视很难根绝。白人占大多数。不过在很多大城市的局部或部分公司,亚裔或其他族裔也会占多数。美国人对多民族的存在已司空见惯,总的来说,来美30多年,没有感到系统性的种族歧视的存在。

种族歧视肯定有,过去有,现在有,将来也会有。问题要看是系统性歧视还是个案,是制度性的还是观念性的。过去的黑奴制度,种族隔离制度都属于制度性歧视。民权法案通过后,制度性歧视被视为非法,基本杜绝。政策中甚至还有反向歧视来提升某些少数人群的地位。出于政治正确,涉及非裔的事件或情景,往往会被放大。比如每年警察杀死白人比杀死黑人更多,但是黑人事件比白人事件更容易得到媒体和社会的关注。人们观念上的种族歧视,需要时间和社会努力来消除。毕竟思想自由,人的观念很难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来改正。

对于个别人或个别人群的种族歧视,美国制度和司法存在很多武器来纠正。涉及乔治·弗洛伊德事件的4名警察立刻被开除,涉及的当事人4天后以3级谋杀被控罪。对其他人是否控罪正展开调查,现在又对市警察局有无种族歧视展开调查。应该说整个过程正常。整个事件属于个案,正常程序足以解决,上街示威似无必要。

民主国家有很多正常的渠道反映民声。选举,司法独立,舆论自由和言论自由都是和种族歧视斗争的武器。上街游行是最后一种,也是对社会治安和次序与经济发展破坏力最大的一种。正常的民主社会里,上街游行不是一种可取的表达民意的渠道。因为其代价高,副作用大。容易失控,容易激化成暴力事件。而且在表达民意上不准确。上街游行的人是少数。游行的人数多和声音大不一定就代表了大多数人民的意见。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人民集会自由的权利,但是这个自由不是无限度的,不能妨害罗斯福总统说的人民的四大自由之中的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街头暴乱对人身和人民财产造成侵害,应该坚决取缔。

有些人将美国的示威对比香港的示威。二者性质根本不同。中国政府剥夺了香港人民的直选权力。并且阻止通过正常的立法和司法来制衡行政错误的渠道。专制社会中,所有正常的民意通道都被堵死了,人民只剩上街的权力。上街就成了唯一的表达民意的渠道了。香港当局以警察暴力阻止人民的最后的民主权力, 香港人民愤而反抗。这和美国的暴乱打砸抢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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