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与宪法 |
送交者: 2020年04月13日05:33:36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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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录《毛泽东年谱》中,有关毛泽东主席参与制定我国宪法的相关记载。 从1953年觉得起草宪法开始,到1954年10月正式颁布宪法,毛泽东主持召开了无数次论宪法的会议,致电刘少奇及中共中央各同志,望其务必参考苏联、德国、罗马尼亚等各国或1913年到1946年蒋介石各时期中国宪法,取各国宪法优点。 毛主席在听取会议及格中央同志报告之后,反复对草案进行修订和补充,从序言,国歌具体到宪法的各条,都经主席亲自审阅、修改,连夜工作,并广泛征求大家的意见,毛主席在修订宪法及各法律的过程中,逐字逐句、孜孜不倦的修改。 在参与宪法的制定过程中,毛泽东主席有许多精彩的洞见,略举一二,作为引言: 毛泽东谈1954年宪法性质毛泽东指出:这个宪法,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加上总路线,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大概可以管十五年左右。我们的宪法是过渡时期的宪法,我国的各种办法大部分是过渡性质的。人民的权利,如劳动权、受教育权等,是逐步保证,不能一下子保证。我们的选举,也是过渡性质的选举,普遍算是普遍了,但也有限制,地主没有选举权,也不完全普遍。我们只有基层选举是直接的,其余都是间接的。总之,我们的办法不那么彻底,因为是过渡时期。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有过渡时期的特点。支票开得好看,但不能兑现,人民要求兑现,怎么办?还是老实点吧! 毛泽东谈宪法要通俗讲到宪法草案的文字尽量通俗、便于群众掌握时,毛泽东说:把、什么什么“时”部改为“的时候”。讲话一般不说“我们在讨论宪法时”,而说“我们在讨论宪法的时候”。“为”字老百姓不懂,都改成了“是”字。什么什么“规定之”,“之”字在一句话的末尾,只是重复了上面的,毫无用处,也都去掉了。也许还有改得不彻底的地方,还可以改。 毛泽东谈宪法的起草历程宪法的起草,前后差不多七个月。最初第一个稿子是在去年十一、十二月间,那是陈伯达同志一个人写的。第二次稿,是在西湖两个月,那是一个小组。第三次稿是在北京,就是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到现在又修改了许多。每一次稿本身都有多次修改。在西湖那一次稿,就有七八次稿子。前后总算起来,恐怕有一二十个稿子了。大家尽了很多力量。全国有八千多人讨论,提出了五千几百条意见,采纳了百把十条。最后到今天还依靠在座各位讨论修改。总之是反复研究,不厌其详。将来公布以后,还要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宪法是采取征求广大人民的意见这样一个办法起草的。这个宪法草案大体上是适合我们的国家的情况的。 毛泽东谈宪法的两条核心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到大家的拥护,主要是两条。 第一,这个宪法草案,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最近五年的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也总结了从清朝末年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 第二,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这是原则性。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原则,要达到这个原则就要结合灵活性。灵活性是国家资本主义,并且形式不是一种,而是“各种”,实现不是一天,而是“逐步”。这就灵活了。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 毛泽东谈要不要过渡到社会主义(毛泽东将宪法)报告稿的第一部分中关于是否能维持现状不变的一段话,修改为:“我国是否还有什么别的道路可走呢?或许有人想到一条维持现状的道路,即既不是资本主义的道路,也不是社会主义的道路,而是既有社会主义又有资本主义,将我们现在所处的状态维持下去。这是否可能呢?大家知道,我国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在我国,这个时期也叫做新民主主义时期,这个时期在经济上的特点,就是既有社会主义又有资本主义。有一些人就希望永远保存这种状态,最好不要改变。他们说:有了共同纲领就够了,何必还要宪法呢? 毛泽东谈宪法起草过程的“左”和右在报告稿的第二部分中讲到用和平方式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地方,加写两句话:“那种认为我国已经没有阶级斗争了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他们(指资本家——编者注)的政治权利也不会被剥夺。这和我们对待封建地主阶级的政策是大有区别的。”在讲到有人以“左”的面孔攻击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步骤的地方,加写一段话:“他们要我们破裂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立即剥夺民族资产阶级。他们又嫌我们的农业政策‘太慢了’,他们要我们破裂同农民的联盟。这些难道不是完全的胡说吗?我们如果照这样作,当然只有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卖国贼最为高兴。”在报告稿的第三部分讲到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地方,加写:“任何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群众,都没有也不可能有我国人民这样广泛的个人自由。” 毛泽东谈刑罚杀人要少,杀一个人就要牵涉到他的亲属,这些人的工作不好做。我们要少杀人,留下来劳动改造。 犯了罪的人也要教育,采取帮助他们的方法,慢慢来,不性急,绝大多数的人是可以进步的。将来把这些写进法典里去,民法、刑法都要这样写。我们有些干部不懂得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不要把劳动和生产放在第一位。 毛泽谈民主自由请你们回去找《党章》看一下,《宪法》第三章也看一下,那是讲民主自由的。有一本书,叫《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第一百页到一百零四页,你们去看一看。不要犯法呀,自己通过的,又不遵守。又有一本书,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八十五条讲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然后第八十七条讲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比如我们这些人算不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如果算的话,那末有没有言论自由?准不准许人家讲几句话?有没有出版自由?现在文化部它就只许那些人有出版自由。这个出版机关,我看得整顿一下,许多抓在坏人手里。集会自由,比如我们现在这个河北厅不是在这里集合吗?这叫集会吧!不算呀?还有结社。现在我们要结社,就是要把那些“四不清”太严重的人弄出去,要结一个共产党。要把支部整顿好,把基层党委整顿好,把各级党委也整顿好。这叫结社。游行、示威,早几天我们不是在天安门搞过游行示威吗?那是反对美帝国主义侵略刚果。我是历来赞成对于我们官僚主义者举行示威的。 毛泽东谈天才论什么天才,我读了八年孔夫子,又读了六年资产阶级的书,学的都是资产阶级那一套,那时不知道马克思。直到一九一八年,我二十四岁,才知道马克思。我这一路主要讲路线问题。路线正确一切都有,路线错了就会垮台。路线对了,人少会有人,没有枪会有枪,也会有政权;路线错了,人再多、枪再多也没有用。 1945年12月22日 美国总统特使马歇尔到达重庆。二十三日,周恩来、董必武、叶剑英会见马歇尔,提出停止内战,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草拟宪法,然后由改组了的政府筹备国民大会通过宪法。
以下为《毛泽东年谱》摘录1952年3月27日 审阅周恩来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对条例草案作两处修改:(一)第二条说“一切国家的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及收受贿赂及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毛泽东删去其中的“及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九个字,批注:“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强索、受贿均是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似可不要再立‘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一目。”[1](二)第十四条说“对犯本条例之罪者,任何人均有向该主管行政部门、人民监察机关、人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检举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机关或首长实行检举之权。收受检举的机关或首长,应即作适当的处置,不得拖延、推诿或置之不理”,毛泽东删去其中的“收受检举的机关或首长,应即作适当的处置,不得拖延、推诿或置之不理”一句,批注:“事实上不是所有检举都要处理的,故此句不要。” 1952年4月16日 审阅修改彭真准备四月十八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说明稿,批示:“恩来同志阅后,送彭真同志:此件少奇同志修改了一些,我又作了较多的修改,觉得可以用。如你们同意这些修改,请于付印时将清样校正清楚。” 1952年4月17日,再次对草案说明稿进行修改,批示:“周总理、彭真同志:再作了一些修改,觉得较好些,请再阅。如可用,即可付印分发。”以下是毛泽东对说明稿修改较多的几段文字(加写和改写的文字用着重号标明): (一)“‘三反’和‘五反’运动,是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在毛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和工人阶级领导下,为着清洗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毒的一次伟大的群众运动。……除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中一部分完全违法乱纪的大贪污犯和工商界中一部分完全违法的大盗窃犯以外,这种斗争仍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内部,采取群众运动和批评自我批评的方式,用《共同纲领》的原则改造社会上和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坏作风的斗争;是拥护《共同纲领》的广大群众对于违反《共同纲领》的不法行为的斗争;是广大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对于一部分堕落腐化的贪污、浪费、官僚主义分子的恶劣作风的斗争;是按照《共同纲领》和国家法令进行合法的私人工商业经营道路对于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资财、偷工减料和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违法经营道路的斗争。” (二)“在过去这一时期,就各大城市的情况来看,小资产阶级(这里指的是一般不雇工人店员的独立手工业户和家庭商业户,不包括摊贩)和资产阶级的总数中,守法的约占百分之十左右;基本守法但有轻微违法行为的约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半守法半违法的约占百分之二十五左右;严重违法的和完全违法的,约占百分之五左右,他们是带有很大投机性的或完全投机的资本家;而其投机性最猖狂最恶劣的,约占工商户总数百分之一左右,数目还不算很大。这最后一部分人就是所谓大盗窃分子,已经不是我们的朋友,而是罪犯,因此,除坦白悔改并有立功表现者外,必须予以法律制裁。上述比例数中,守法户和基本守法户占工商界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左右,其中的大多数是小资产阶级分子,但也有不少资产阶级分子,并且有一些大工商业者。” (三)“最严重最恶劣的大贪污分子也是少数。这些大贪污分子也已经不是我们的同志,而是盗窃国家和人民财富的罪犯,因此,除坦白悔改并有立功表现者外,必须从我们的队伍中清除出去,并予以法律制裁。” (四)“经过‘三反’和‘五反’运动,我们已经完全可以看出,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和人民民主专政是极大地巩固了,财政和经济两方面的情况是极大地改善了,知识分子的不利于人民事业的旧思想也获得改造了,或者正在改造中。” 1953年 6月6日 晚上,在中南海颐年堂召集刘少奇、朱德、周恩来、邓小平、陈伯达、胡乔木开会,商谈宪法问题。 1953年12月15日 下午,在中南海颐年堂主持召开中共中央书记处扩大会议。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有:(一)通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三)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起草问题。(四)决定毛泽东外出期间中央书记处会议由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邓小平、高岗、彭德怀参加,集体讨论解决问题[2]。(五)王震[3]任铁道兵团司令员。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高岗、彭德怀、邓小平、杨尚昆、胡乔木出席会议。 1953年12月24日下午四时,乘专列离开北京前往杭州,主持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1954年1月9日 本日正式开始主持宪法起草小组的起草工作。 1954年1月15日 致电刘少奇并中共中央各同志,通报宪法小组的宪法起草工作计划。电报还说:“望各政治局委员及在京各中央委员从现在起即抽暇阅看下列各主要参考文件:(一)一九三六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有单行本);(二)一九一八年苏俄宪法(见政府办公厅编宪法及选举法资料汇编一);(三)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见人民出版社《人民民主国家宪法汇编》,该书所辑各国宪法大同小异,罗、波取其较新,德、捷取其较详并有特异之点,其余有时间亦可多看);(四)一九一三年天坛宪法草案,一九二三年曹锟宪法,一九四六年蒋介石宪法(见宪法选举法资料汇编三,可代表内阁制、联省自治制、总统独裁制三型);(五)法国一九四六年宪法(见宪法选举法资料汇编四,可代表较进步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有何意见望告。”十六日,刘少奇复电毛泽东:“此间同志同意主席所定宪法起草工作及讨论的计划。即将来电印发给在京各中委及候补中委,并要他们阅读所列参考文件。” 1954年1月中旬 先后审阅宪法草案初稿、二稿、第一次修正稿,做多处修改,并批注一些意见。将序言首句“中国人民经过了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一九四九年取得了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中的“人民革命”改为“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将“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改为“伟大的俄罗斯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在“八万万以上的自由人民”之前,加写“苏联、中国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共有”十四个字。对初稿第十一条第二款“任何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得用以反对和损害公共利益”,毛泽东批注:“宜单列一条。”第一次修正稿第三十二条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罢免权的规定中,没有罢免国家主席的内容,毛泽东批注:“国家主席的罢免。”对第一次修正稿的国务院一节(含第三十七至第四十条),毛泽东批注:“主席有交议权,最高会议决议的性质。” 1954年 2月17日 致电刘少奇并中共中央书记处各同志:“现将宪法初稿(五份)派人送上,请加印分送政治局及在京中委各同志,于二月二十日以后的一星期内开会讨论几次,将修改意见交小平、维汉二同志带来这里,再行讨论修改(约七天左右即够)。然后,再交中央讨论,作初步决定(仍是初稿),即可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因此,小平、维汉原定二十日动身来此的计划,可推迟到月底动身。送初稿的人明(十八)日动身,二十日可到北京。” 1954年2月25日 宪法起草小组改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三读稿。三读稿说明中写道:“这个修正草稿较二读稿已作了很多修改(主要是根据主席指示)。”“除内容上的若干修改外,这次修正,根据主席指示,特别把许多可以避免应当避免的文言字句改掉,力求通顺。” 1954年2月26日 致信刘少奇并中共中央书记处各同志:“为便于中央在这几天讨论宪法草案,这里的小组赶于两天内又作了一次修改,称为三读稿,现送上,请照此印发中央各同志阅看。”二月二十八日、三月一日,刘少奇在北京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并基本通过三读稿。会议决定,由董必武、彭真、张际春[4]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对三读稿加以研究和修改。 1954年3月上旬 审阅《宪法草案(初稿)说明》[5],加上落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小组”。《说明》共分五个问题:(一)宪法草案从法律上保证实施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二)完法草案从法律上发展国家的民主化;(三)宪法草案从法律上加强各民族的团结; (四)宪法草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五)宪法草案在结构和文字上的特点。 1954年3月9日 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小组工作结束[6]。 1954年3月12日、13日、15日 刘少奇在北京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四读稿。会议决定:由陈伯达、胡乔木、董必武、彭真、邓小平、李维汉、张际春、田家英组成宪法小组,负责宪法草案初稿的最后修改;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李维汉为秘书长。 1954年3月17日 晚上,从杭州回到北京。毛泽东在杭州期间,在起草宪法的繁重工作中,抽出时间坚持爬山,登过玉皇山、南高峰、北高峰、五云山、凤凰山等。 1954年3月20日或21日 审阅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三月十八、十九日讨论修改稿,批示田家英:“一些意见,请提交党组会上讨论。”在修改稿封面上批注:“副主席受委托得代行主席部分职权此点必须加入。除‘同时’外,所有的‘时’均改为‘的时候’。”在“序言”部分,将“土地改革”改为“土地制度的改革”,“镇压反革命”改为“镇压反革命分子”,并批注:“‘土地改革,不成文,应加‘制度的’。‘镇压反革命’下加‘分子’。”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部分,在“通过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和条例”条款旁批:“此处不写‘发布’为宜,免与主席职权分歧”;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条款旁批:“此条应采纳周鲠生[7]意见。“关于国家主席职权部分,在“主席因故临时离开职务时”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之间加写:“或者受主席委托时”。关于国家主席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的条款,讨论中提出两个方案,其一是“在必要时召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举行最高国务会议”,其二是“在必要时召集有关人员举行最高国务会议”,毛泽东在前一方案旁批:“较妥”。关于检察机关的职权,将其中一款“对政府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的犯罪行为,行使检察权”中的“犯罪行为”一词改为“犯法行为”。 1954年3月21日 晚上,在中南海颐年堂召开会议,讨论宪法草案,刘少奇、周恩来、陈云、彭真、彭德怀、邓小平、陈伯达、杨尚昆、胡乔木、李维汉、田家英出席。 1954年3月23日 下午三时,在中南海勤政殿主持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陈伯达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工作和主要内容的说明,毛泽东多次插话。讲到宪法草案的起草经过时,毛泽东说:宪法起草小组自一月九日开始工作,三月九日工作结束。起草小组进行了一度工作后,由董老、彭真、张际春等同志组成了研究小组,还请了周鲠生先生和钱端升[8]先生为法律顾问,叶圣陶[9]先生和吕叔湘[10]先生为语文顾问,又搞了个把月。同时,中共中央也讨论了三次,每次都有很多修改。讲到宪法要充分表达我国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这一根本要求时,毛泽东指出:这个宪法,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加上总路线,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大概可以管十五年左右。我们的宪法是过渡时期的宪法,我国的各种办法大部分是过渡性质的。人民的权利,如劳动权、受教育权等,是逐步保证,不能一下子保证。我们的选举,也是过渡性质的选举,普遍算是普遍了,但也有限制,地主没有选举权,也不完全普遍。我们只有基层选举是直接的,其余都是间接的。总之,我们的办法不那么彻底,因为是过渡时期。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有过渡时期的特点。支票开得好看,但不能兑现,人民要求兑现,怎么办?还是老实点吧!讲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时,毛泽东指出:我们的主席、总理,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出来的,一定要服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跳出如来佛的手掌。苏联叫最高苏维埃,我们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苏联叫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我们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联叫部长会议,我们叫国务院。我们就是多一个主席,有个议长[11],还有个国家主席,叠床架屋,这个办法可以不可以,大家是不是赞成?可以讨论。讲到中央统一领导与各地方、各民族的积极性可以结合时,毛泽东说:中央议事,地方办事。和专制时代不同。讲到国家主席时,毛泽东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统可以解散议会,我们的主席不能解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反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罢免主席。主席也不是政府,国务院不向他报告工作。我们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有议长,有总理,又有主席,就更安全些,不至于三个地方同时都出毛病。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了毛病,那毫无办法,只好等四年再说。设主席,在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之间有个缓冲作用。讲到民族自治权时,毛泽东说:为了照顾少数民族特别是西藏的情况,在第六十一条中写了第三款,即“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具体形式,按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规定”。现在西藏是达赖管事情。如果按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办,就要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政府。这样办,恐怕达赖不干,怎么办?可以按照第三款办事。不搞人民政府不行,但可以搞具体形式。究竟搞个什么形式,由那里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决定。我对西藏代表团说过,我们不强迫你们,你们搞不搞土地改革,搞不搞选举,由你们决定。十七条协议不实行可以不可以?不可以,一定要实行。但其中哪一条你们现在不愿实行,可以暂时不实行,可以拖,因为协议上并没有说哪年哪月哪天一定要实行。已经拖了三年,如要拖,可以再拖三年,三年过去后,还可拖三年,拖他九年也可以。不能干人家反对干的事情,要等待人民的觉悟,我们相信人民一定会觉悟。我们曾发表过社论说,汉族干部不能干西藏人民所不愿干的事,要按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办事。讲到宪法草案的文字尽量通俗、便于群众掌握时,毛泽东说:把、什么什么“时”部改为“的时候”。讲话一般不说“我们在讨论宪法时”,而说“我们在讨论宪法的时候”。“为”字老百姓不懂,都改成了“是”字。什么什么“规定之”,“之”字在一句话的末尾,只是重复了上面的,毫无用处,也都去掉了。也许还有改得不彻底的地方,还可以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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