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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什么才是国家成败的决定因素?
送交者:  2020年01月30日11:08:10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好奇的芦苇                                                                                                


1、国家繁荣的要素

 

一个国家能否实现繁荣、走向文明,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什么?这个问题,对长期处于转型、迫切想要“复兴”的国家,尤为至关重要。

 

对此问题的观点和讨论多种多样:有人相信地理决定论;有人喜欢把繁荣归因于文化因素或国民性;当然,也有非常坚定的制度决定论者,认为那些在实践中经受考验、行之有效、促进发展的制度,才是能够让国家走向繁荣富强的钥匙。

 

地理决定论或文化决定论不难被反驳,在此毋庸赘言。而制度决定论者,却貌似非常有说服力。我们只要对比曾经的东西德国、现在的南北朝鲜,国家的地理差异很小,文化习俗几乎相同,但经济水平、国家面貌、国民精神状态却天差地别,制度对国家所起的作用,两相对照,优劣明显、高下立现。


说实话,我本人也一度是制度决定论的坚定拥趸。

 

但观察不同的国家,又会发现:同一套制度和法律体系,明明在有些国家的实践中,被实证明行之有效;但即便被一字不差、原封不动照搬到其它国家,还是经常会变得毫无建树、完全失效。

 

我们必须承认,人类社会是观念的产物,法律制度再好,都需要依靠具体的人来执行,如果一套法律体系与国民的固有理念和思维方式毫无契合,就一定会像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在该国落实;没有自由的国民,再先进完善的制度和法律体系,都无法使国家走向文明和繁荣。

 


2、人心的力量

 

耐人寻味的是,成功的制度和法律明明摆在那里,不但不需要花钱购买版权或专利,不少国家还热情地免费推广。但是,在全世界的195个国家和35个地区中,即便有120多个国家成功复制了民@主制度,但仍有许多国家始终无法摆脱政治的低效、腐败、甚至是独@裁。

 

比如深受西班牙皇权专制和天主教影响的拉美各国,它们的政治经济制度表面上看与美国类似,其实这些国家的法律实践,远不能保护私有产权和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尽管拉美各国普遍拥有优越的地理条件、丰富的矿产资源,但近几十年来经济发展却乏善可陈、举步维艰。对此经济学家还专门发明了一个词,叫做“拉美陷阱”。

 

 

科技水平、国家制度、抑或国民性,究竟什么才是国家成败的关键因素?一百多年前,日本思想家福泽谕吉的洞见犹如先知,他说:“一个民族的崛起,需要三个方面的改变,一曰改变人心,二曰改变政治制度,三曰改变器物。”他认为,这个顺序绝不能颠倒,如果颠倒,表面看是捷径,其实却走不通。

 

福泽谕吉首先倡导日本全面学习西方、普及国民教育,教化国民的独立精神和自主人格;唯有如此,政治上君主立宪的宪@政改革和议会制度才能得以落实;而在一个充分保障了公民自由、私有产权和市场交易的法治环境中,技术进步、经济繁荣、国家独立,才可能顺理成章、水到渠成。

 

但是,同一时期的晚清政府,则走了一条截然相反的道路,两种道路所带来的结果有目共睹、对比鲜明、高下立现。


 

无独有偶,法国人托克维尔在19世纪30年代游历美国后,写下引起轰动、影响深远的名著《论美国的民主》。


托克维尔发现,美国之所以能够维系一种充满自由活力的民@主制度,主要原因有三:第一是自然因素,第二是法律制度,第三是民情。他说,三个因素一个比一个重要,自然条件很重要,法律制度更重要,但民情却是最为重要的。没有民情,法律制度就根本无法起到作用。

 

美国孤悬两洋之间的广阔大陆、齐头并进的多经济中心,是她得天独厚自然因素;美国的联邦制、两院制、总统制、司法审查等伟大的制度设计,是她独领风骚的制度因素。这些因素对维系民主、保证自由,功莫大焉。

 

不过,在托克维尔看来,上述两点并不是根本性的,美国独特的法律制度当然非常了不起,但如果没有相应的民情,就很难发挥作用。比如,19世纪的墨西哥曾经照搬过美国的宪法,但是完全不起作用,原因就在于墨西哥没有美国的民情。

 

所谓民情,就是人的心智习惯,包括宗教、习俗、思维方式、所受教育等。比如,在欧洲人们认为宗教是自由的敌人,但美国人却能完美地把自由和宗教结合在一起,甚至,没有宗教就没有美国的自由。再比如。欧洲人接受教育,完全是为了改善私人生活;而美国人接受教育,却是为了更好地参与公共事务,美国人普遍充满着共和精神。

 

托克维尔对美国的民@主制度之所以如此着迷,因为在他出生前,法国刚经历了一场漫长血腥的革命,革命把旧世界破坏得千疮百孔,但对革命所造成的混乱,法国人却束手无策。而当时朝气蓬勃、欣欣向荣的美国,无疑是最好的民@主国家的研究样板。

 

法国启蒙运动中,卢梭、伏尔泰、狄德罗等看起来很美的理性主义,让法国革命陷于失序和杀戮的狂乱,他们的思想中对于人性的过高期待,所换来的却是恐怖政@治和独@裁统治。

 

但几乎在同一时期,美国立宪者却实实在在地遵从了神的指示,他们把制度奠基于人的罪性而制定了1787年宪法,他们承认人的不完美,并试图用宪法的铁链将掌权者的野心和私欲捆绑起来。

 

因为美国的建国者们,正是乘坐五月花号帆船,穿越茫茫大西洋、九死一生从英国逃亡到新大陆来寻找希望的清教徒后代。也许,他们在精神上把自己当作了当年跟随摩西从埃及法老手里逃离出来,而免于为奴的犹太人,他们制定一部新宪法的目的,正是为了保障其国民免于压迫和奴役的自由。



正如拉塞尔·柯克Russell Kirk在他的著作《美国秩序的根基》中说:上帝是秩序与正义的源泉,法律来自于上帝。柯克把美国秩序的根基铆钉在《旧约》之中,他不无洞见地指出:从“走出埃”及到耶路撒冷,从希腊到罗马,从中世纪到宗教改革,美国秩序的种子在西方历史的长期演变中不断孕育成长。

 

耶路撒冷启示了秩序的奥妙与原理、雅典贡献了艺术与科学、罗马人留下政体与自然法、伦敦则带来了法治和传统,几千年来孕育了人类智慧和文明的要素,汇集在早先的清教徒身上,在北美新大陆上落地、生长、开花、结果,铸就了美国长盛不衰的美国制度和法律体系,并造就了200多年来持续发展、充满活力的强大的美国。

 

3、神与人立约

 

神与人的圣约Covenant被记录于《圣经》Testament之中,《旧约》是被保留至今最早的神与人的约定。犹太人根据圣约行事,相信自己是神的选民。

 

按照圣约,神是犹太人唯一的统治者,国王也同样受到圣约的约束——这是犹太人的政治智慧。13世纪的英国《大宪章》、17世纪的《权利法案》,其中“王在法下”思想也许正来源于此。对于圣约的尊重,与英格兰宪@政的法治精神一脉相承。

 

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伯尔曼Harold Berman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他道出了仅有外在实在的法秩序的建构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完成内在心灵秩序的建构。

 

神与人立约,便在人们心中建立起了内在的灵魂秩序或道德秩序。正是因为有了无形的内在秩序作为基础,宪法、法律、制度等有型的外在秩序才能发自内心地被尊重和执行。

 

而需要无条件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秩序的,不但是每一个普通公民,更重要的应是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各权力分支。只有这样,才能构建起一套良好的制度和法律体系;反过来,行之有效的良好制度,也能够成为国民灵魂、道德和自由精神的有力保障。

 

所以,柯克说:如果美国人缺乏很好的个人道德秩序,法治便不可能在美国占主导地位。如果缺乏有序的政治模式,美国人的个人品德,便会堕落到让人毁灭的自我中心中去。

 

早在一百年前,托克维尔就惊讶地发现:民@主制度下的美国,

 

1、公民的权利意识强烈,即使很穷的人,也无法容忍别人侵犯和践踏自己的权利;


2、因为美国特有的自治传统,美国人有强烈的主人意识,并肩负主人的责任,因而他们积极介入公共事务,并使整个社会充满了活力;


3、因为各级议会由自公民代表组成,议会制定的法律也更人性、更温和。美国人把法律看成他们自己的作品,发自内心地尊重法律。哪怕某条法律看似不可思议,也会被严格遵守。尊重法律就是尊重自己的选择和意志。

 

美国人把法律看成人与神立约的产物:首先,法律只有来自上帝,才能成为秩序与正义的源泉,立法者追求的是公正而非权力;其次,法律只有被信仰,才会被无条件地尊重与服从,人们也才会以遵纪守法为荣。


因此,灵魂的内在秩序与制度的外在秩序”才得以成为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和谐统一的一个整体。

 

如果法律不来自于神的立约,而仅仅听命于统治者的意志,这样的法律要么沦落成恶法,要么形同虚设,或被潜规则代替。

 


4、基督教的影响

 

追根溯源,基督教对人类文明的影响深远:我们从《圣经》的神与人立约,便可以理解法治社会契约的神圣性;《摩西五经》可以被看作是法律的原型;上帝面前一律平等”,种下了现代社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种子;就连一夫一妻制,也来自《圣经》中对婚约的重视,等等。

 

美国是一个信仰自由的国家,基督教并非通过国家,而是通过个人和家庭来影响社会。早先的清教徒精神对美国社会的影响表现在方方面面:

 

比如,《独立宣言》中多次提到的造物主指代上帝;再比如,每张美元的背面都有着一行醒目的“In God We Trust”;在一美元背面,左边金字塔上方的“全视之眼”象征“上帝之眼”,金字塔周边用拉丁文写着ANNUIT COEPTIS,意思是“他(神)引领我们的事业”。

 


又比如,美国总统就职不是对“宪法”宣誓,而是手按“圣经”宣誓。美国立法者认为宪法是人定的,因而不可能完美;法庭作证时,证人也同样需要手按“圣经”起誓不做伪证,证人的起誓对象不是法官(人),而是上帝(神)。总统就职时念完宣誓词,也一定以“So help me God”,作为结尾。

 

保守主义学者刘军宁先生指出:美国的制度不是进化的,而是神明的;不是世俗的,而是宗教的;不是科学的,而是道德的;不是现代的,而是传统的;不是民主的,而是共和的。

 

在我们的印象当中,美国秩序是美国国父们在费城横空创造的妙想,但事实却是,美国秩序是对传承数千年的人类智慧和自由理念的保守;我们误以为美国是各国现代政@治制度的楷模,但实际上,美国只是最好地保守了人类的古老智慧。

  

曾几何时,泛神论、多神论的希腊众城邦,一度文化璀璨、经济繁荣,但却昙花一现、稍纵即逝;近代科学和理性主义的兴起,再次引发了许多国家的自我膨胀:从大革命开始持续折腾了200多年的法国,到后起直追却以两次大战最终证明失败的德国,再到梦想靠军国主义精神实现大国崛起的日本。

 

这些曾自以为“伟大”的国家,用他们的失败一再证明,过分地相信理性的力量,相信人定胜天,而在内心之中却失去了来自神明的约束,失去了对神的敬畏,这是非常危险的。

 


一百多年以来,中国同样左冲右突、四处碰壁,始终无法找到一种有效的发展模式、立国根基。中国人曾一度一味地相信斗争哲学,近30多年来,又赤裸裸地推崇物质主义、利益至上,成为世界上少有的缺乏信仰的精神荒漠。同时,也是一个典型的只讲物质崇拜,没有思想内涵、文明素质的大国。

 

这样的国家民族,无从对世界做出任何贡献,而只是一味地消耗和索取,又如何能够托起民族主义者们心中那个如影随形的大国梦呢?

 

在一个拥有深远宗教传统的国家,人们不会随意背离神的意志为所欲为,或为了实现财富积累而不择手段。诚然,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文化传统,国民的宗教信仰也无法在短时期内迅速转变;但作为一个人,起码应该相信“人在做天在看”、“举头三尺有神明”,生而为人,是一定不可以放弃心中的信仰与敬畏的。

 

其次,一个强大国家的国民,不会放弃对自由的热爱。正如美国人对自由怀有的独特热情,当追求物质财富和保有自由存在冲突时,他们一定会坚定地选择自由,而不是物质财富。因为在美国人看来,没有自由就没有财富,自由是更为根本的东西。

 

5、自由存于心中

 

美国的汉德法官Leaned Hand曾在题为《自由的精神》演说里说道:

 

自由存在于人们的心中;一旦它在人们心中死去,将没有任何宪法、法律或法庭能够拯救它;甚至没有任何宪法、法律或法庭能给予一丝帮助。

 

自由的精神,就是基督的精神——两千年前,耶稣告诉人类:有那么个王国,人们对最伟大者和最渺小者,一视同仁。

 

国家的繁荣,不是靠一小撮精英成就的;国家的繁荣,来自于每个人对神明的敬畏和深植于人内心的自由的种子。有了心怀信仰和自由精神的国民,一套好的制度和法律体系才能给国家带来、并维持长久的繁荣和活力。


做大国梦,首先需要放弃的是明君梦和清官梦,国家沦落之时,请放心,不会有横空出世的超级英雄来救危难于水火。我们梦想拥有能够保障私有财产、市场交易、个人自由的制度法律体系,并为之不懈努力;但每个人首先不能忘记做好自己,永不放弃自己内心深处信仰和自由的种子。


有多少历史告诉我们,要实现救赎,只有依靠自己,“强者自救,圣者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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