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版主:bob
 · 九阳全新免清洗型豆浆机 全美最低
 
《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 补遗
送交者:  2019年09月07日10:25:41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缔造美国梦系列  之十一 》


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因抗议而玷污国旗事件,层出不穷,甚至于不仅仅局限于爱国、法理和是非之争,还有付出生命代价的悲剧,蒙福特事件(William Mumford Affair),就是最佳的例证。为了一块布而赔上生命,是否值得,见仁见智也。

素有音乐之都的新奥尔良,由法国人在1718年时创建的殖民地,取用法国城市奥尔良而得名。在1803年卖给美国前,是法属路易斯安那的首都。1718年至1763年被法国统治,1763年至1802年被西班牙统治,1802年又被法国第一共和统治,1803年归于美国,1861年至1862年,被邦联美国占领,1862年,被美国强夺回来。蒙福特事件,就是发生在这段青黄不接的时段,因而增加了种族主义的色彩。

1861年1月29日,在南北战争爆发前两个月,有情报涌进了华盛顿,说路易斯安那州官员,正在阴谋策划扣留联邦政府的一艘押钞船。布坎南总统(James Buchanan)的财政部长迪斯(John Dix)得悉后,立即发了一封秘密电报,给新奥尔良市长门罗(John Monroe)说:“如果有人意图把国旗扯下来的话,可以将之就地正法!”这是美国政府开始正视玷污国旗事件的较早典故。

1861年4 月26日,美国海军战舰波卡洪塔斯号(USS Pocahontas)舰长莫里斯(Henry Morris),在没有得到北军将领法拉格特(David Farragut)的批准前,就派陆战队登岸,到达政府铸币厂,强行撤下邦联旗,升起星条旗。

在更换旗职间,引起围观的新奥尔良居民怒骂叫嚣,陆战队军官大声宣布:任何胆敢碰星条旗者,波卡洪塔斯号将使用大炮惩罚之。

在围观的人群中,有七位勇敢的新奥尔良居民站了出来,公开反抗换旗行为,火爆场面,一触即发。其中一位是蒙福特, 他在陆战队离开后,独自一人,将星条旗扯下,丢在泥巴地上践踏,然后拖拉着带到了市政府大楼,一路上受到示威群众英雄式的欢呼,并有多人参与践踏凌辱,到达时,星条旗已经是破布一块了。波卡洪塔斯号立即开炮轰炸,蒙福特也被炮弹碎片击中,受了轻伤。

1861年5月10日,在失而复得的新奥尔良,发生了一件血惺而非法的死刑案件。北军将领法拉格特在攻克新奥尔良后,还未正式举行投降典礼,就派两名士兵,拿着他的手令,带着星条旗帜,命令新奥尔良市长门罗,立即将市政府大楼屋顶,与政府铸币厂的南方邦联旗降下,换上北方的星条旗。门罗拒绝,“因为一来尚未正式投降,二来本人无此权力。” 法拉格特暴怒,誓要报复。

三天后,战区司令、美国陆军少将拔特勒(Benjamin Butler)下令彻底占领新奥尔良。1861年5月1日,拔特勒下令拘捕蒙福特,在新奥尔良临时军事法庭上,控以叛国刑事重罪。

1861年5月30日, 新奥尔良临时军事法庭宣布:蒙福特叛国罪名成立,判处死刑。按照军事法庭法律规定,执行处决死囚,需要战地长官的签批。于是在美国近代司法史上,恶名昭彰的所谓《第七十号特别命令》,就此出炉。

拔特勒所签发下令处决蒙福特的命令是:“蒙福特,是一位新奥尔良公民,被新奥尔良临时军事法庭裁定叛国罪名成立。其因是在美国政府拥有的建筑物上,扯下由美国海军指挥官法拉格特下令升起的国旗。新奥尔良临时军事法庭裁决,依法处死。我命令在1862年6月7日星期六,在上午八点至十二点之间,将蒙福特寰首处决,此令。”

1862年6月7日中午前,为了达到杀鸡儆猴之威慑,与星条旗之神圣不可侵犯目的,就在蒙福特扯下美国国旗那个地点,执行死刑。按照传统,在行刑前,允许死囚发表讲话。平常衣冠整齐,言谈斯文的蒙福特,毫不畏死,他大声抗议,说明他热爱南方邦联,也愿用生命支持南方邦联,他之扯下星条旗,是义无反顾的正当之举。

蒙福特死后,导致加深了南北之间的仇恨,这可从南方政权领导们的反应看出来:

1862年6月18日,路易斯安那州长摩尔(Thomas Moore)宣布:蒙福特是邦联美国的英雄,是路易斯安那州的楷模。

邦联美国陆军统帅李将军(Robert Lee),亲笔致信北方将领赫立柯(Henry Halleck),要他解释,北方军在没有得到新奥尔良的正式降书前,被扯下国旗,何罪之有?

邦联美国总统戴维斯(Jefferson Davis)颁布命令,指控拔特勒是凶手兼战犯,罪应处死。

也许拔特勒天良未泯,私下经常暗中在经济上帮助蒙福特的寡妇妻子,战后还在华盛顿为她安排了一份很优惠的工作。

蒙福特于1819年12月5日,在北卡罗莱纳州出生,定居新奥尔良,就像大部分的南方白人一样,是蓄奴制度与种族隔离制度的忠诚支持者。死时年仅四十二岁,他是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第一位因为玷污国旗而被处以极刑的悲剧人物。

 

 玷污国旗坐牢二十年

 

美国第一部《玷污国旗法》自1897年实行后,毒计四溢,杀气腾腾的涌向全国,人心惶惶。1899年10月20日的《芝加哥内洋报(Chicago Inter-Ocean)》,发表评论说:“1899年的伊利诺伊州法律,是一条使人作呕的恶法,把国旗的形象变成了可怕的象征。在这块文明的大地上,只能当圣洁般供奉之用,四个月之内,检察官起诉了一千余位嫌疑人,在这个城市里,没有一个人觉得是安全的,明显地,这是一件非法的勾当。”

纽约州在1898年实行《玷污国旗法》后,治安单位拿着鸡毛当令箭,在没有法庭的搜索令下,任意的走进任何一间他们认为可疑的地方,搜查是否印有美国国旗的产品,违反者,人拘捕,货充公。

这两件使人呕心的事件,较之蒙大拿州的斯塔尔事件(Earnest Starr Affair),那又是小巫见大巫了。1870年5月28日出生的斯塔尔,是一位心直口快的农夫,对于政治,毫无兴趣,但不喜欢被人牵着鼻子走。

蒙大拿州通过了《玷污国旗法》后,一群乡巴佬暴徒,拿着国旗,到处宣扬美国国旗的光辉形象。1918年3月24日,对于这些无聊的行为,斯塔尔嗤之以鼻,横目冷笑,投以鄙视的眼光。乡巴佬暴徒们见后,勃然大怒,认为斯塔尔冒犯了国旗,犯了严重罪行,将他包围起来,要求他亲吻国旗,郑重道歉。

个性耿直的斯塔尔,非但不道歉,还给以乡巴佬暴徒们一顿抢白:“这到底是件什么玩儿?只不过是一片棉布带着点油漆而已,而那角落上也印有些杂七杂八的东西。我是不会亲吻这玩儿的,说不定还有微生物细菌呢!”

这顿抢白,换来的是一顿暴打,与扭交警察法办。蒙大拿州警察居然将斯塔尔拘捕,投进监狱,控以煽动骚乱的刑事重罪。

1918年9月27日,蒙大拿州法庭与陪审团裁决:斯塔尔的煽动骚乱与玷污国旗罪名全成立,爱国的法官判处他十年至二十年苦工监,罚款五百元,另加法庭费用。

1918年的五百元,折合成目前的市价,是九千一百余元。判决书上说:“使用污言秽语对国旗发表藐视羞辱,累加起来这些声名狼藉的煽动骚乱语言,已经导致玷污与藐视国旗罪名的成立。”

斯塔尔的律师,立即向蒙大拿州最高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动议,但立即被拒绝。再向蒙大拿区美国地区联邦法院提出上诉动议,亦遭拒绝。美国联邦法官布尔钦(George Bourquin),在拒绝书里解释说:“本庭无权介入此案,因为蒙大拿州通过的《玷污国旗法》,完全符合宪法规定。”

1921年6月4日,蒙大拿州长迪克逊(Joseph Dixon)颁布大赦令,将斯塔尔的刑期,减刑为五至二十年苦工监,使斯塔尔立即有了假释的权利。

1921年9月18日,斯塔尔走出了已经坐了三十五个月的苦工监,恢复了自由。将斯塔尔非法暴打的那群乡巴佬暴徒,因为爱国的原因,没有任何人被检控。

蒙大拿州斯塔尔事件的典故,在奥克兰大学政治系名誉教授戈尔兹坦(Robert Goldstein)的巨著《州法的执行与司法(Enforcement and Adjudication of State Laws 1899-1942)》中,有着详细的叙说和评论。

 

种族仇恨是普世价值之敌

 

捣毁或焚烧具有象征意义的物件,是一种情绪发泄的有效渠道。1991年,新墨西哥政府公费树立了一尊比真人还要高大的奥纳特(Juan de Onate)塑像,被舆论赞为美事:一来不忘本,二来促进了种族和谐。可是效果并不那么理想,因为没有几天,奥纳特塑像的左腿,被当地的印第安人砸掉,而且不知去向,使之无法修复,成为一尊极其丑陋的怪物。

1998年,匈牙利裔美国钢琴家瓦辛伊(Balint Vazonyi),在他的著作《美国战争三十年谁赢了 (America’s Thirty Years’  War: Who is the Winning)》,干脆就用一面焚烧的国旗作为封面,其吃美国喝美国享受美国但又仇恨美国心态,透纸而出。

知道历史的人,不会对当地印第安人的行为,有所惊讶:在1598年时,就是奥纳特率领着两百名西班牙武装军人,在当时的格兰德(Rio Grande),目前的圣菲涛斯(Santa Fe and Taos),用屠杀的暴力手段,强行驱逐所有当地的印第安人,建立了西班牙殖民地。接近四百年的时光,居然没有将这段种族仇恨磨平,使人唏嘘。

 

拒绝制服有国徽的狱警

 

1989年最高法院的《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美国 诉 艾希曼案》裁决后,引起的空前的政治和社会反应,有些州知道了违背潮流是没有好果子吃的道理,于是纷纷自我修改既有的《国旗玷污法》,以免惹来司法诉讼,路易斯安那州就是最佳的案例:对于玷污国旗者,废除坐牢一年的刑事条款,将罚款五百元,递减为二十五元。

在小布什总统的推波助澜下,参众两院甚至于授权联邦与各州,有权制定保护国旗不得玷污的法律,启动修改宪法程序,虽然以失败告终,但已经为美国有关国旗纠纷的议题,发出了最为强力的反弹信号。

论者认为,这种修宪是有潜在危机的,除非连《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也撤销掉,否则护旗宪法将无法成立。

在美国众多的作家中,奥克兰大学政治系名誉教授戈尔兹坦,无疑是《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美国 诉 艾希曼案》的权威,这位现年七十二岁的著名政治学教授,著有两本有关国旗的巨作,《燃烧的国旗(Burning The Flag)》与《焚烧国旗与言论自由(Flag Burning & Free Speech)》,前书用了四百五十三页的篇幅,把包括两案在内的历来国旗争议,极其详细地留下了原始资料,为研究美国国旗历史与变迁的重要著作。曾任教于密西根大学的戈尔兹坦博士,是研究东欧,中欧与俄罗斯的专家。

1996年1月8日,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了一个明智的决定,不再受理这件来自美国第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充满了争议的国旗案件,《特罗斯特 诉 宾夕法尼亚州监狱局案(Troster V Pennsylvania State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美国最高法院的决定,不是源自法律程序,而是意图避开已经逐渐归于平淡的国旗争议。

《特罗斯特 诉 宾夕法尼亚州监狱局案》的发生,不是偶然的。特罗斯特(Dieter Troster)是宾夕法尼亚州监狱的狱警。这位二十岁时才来自德国的移民,在归化为美国公民后,服役美国陆军二十年,累积战功,官拜陆军少尉,越战归来就退伍,任职于宾夕法尼亚州格林斯伯格(Greensburg)监狱狱警,越战的经历使他知道自由的价值,也使他知道美国国旗代表着的正面意义。

特罗斯特拒绝佩戴在狱警制服上的美国国徽,因为他认为美国国徽是象征自由与民权,而监狱正是最缺乏自由与民权的地方。

宾夕法尼亚州监狱局长莱曼(Joseph Lehman) 与狱长罗泽万尔(Fredric Rosemeyer)警告他说,宾夕法尼亚州自1991年通过合法程序,规定凡是阶级超过少尉的狱警,必须在制服的右肩与白衬衫的袖子上,配以美国国徽,而职位是宾夕法尼亚州监狱狱警上尉的特罗斯特,符合此项要求,是没有选择的规定,必须遵守或被开除。

为了避免丢掉工作,特罗斯特委托律师,在宾夕法尼亚州西区联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职位与权利保护。在西区联邦法院于1994年3月18日拒绝了特罗斯特的动议后,宾夕法尼亚州监狱总部立即下令,将他停薪停职五天,观其后效。

1994年4月4日,特罗斯特向宾夕法尼亚州第三巡回联邦上诉法院,以“违反美国宪法第一条与第十四条修正案言论自由与公平原则”为法理,提起上诉,因而宾夕法尼亚州监狱总部的惩罚令,临时不得执行。

1995年9月13日,第三巡回联邦上诉法院裁决特罗斯特败诉,维持西区联邦法院的裁决不变。特罗斯特不服,继续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1996年1月8日,最高法院拒绝受理。根据美国法律,被最高法院拒绝受理的案件,以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为最终定献,《特罗斯特 诉 宾夕法尼亚州监狱局案》自此定案。

戈尔兹坦教授在《燃烧的国旗》里,评论此案说:“在法律层面而言,尽管特罗斯特案件与1990年最高法院《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有着不同的案情,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允许政府强制在制服上加配国旗徽章的行为,明显地是与《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有所冲突,因此成为最高法院拒绝介入此案的主要因素。

1990年8月,最高法院史提文斯大法官(John Stevens),在一场公开的演讲中强调,最高法院本来就不应该受理《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就让它顺其自然发展,将会为这个国家节省下许多的墨汁与头疼,但在现实的司法世界里,最高法院之拒绝介入此案,将导致特罗斯特丢失工作,或违背自己的信仰地委曲求全。”

 

国会三度为护旗而修宪

 

在美国近代司法史上,《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与《美国 诉 艾希曼案》,有着极其重要的指标性作用,也有着煽动性的反弹作用,五十余年来,许多法学院将此案列为正负双方辩论的最佳案例的教学材料。

此案除了确认《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言论自由范畴与定义外,还向全体美国人提出挑战:什么是爱国主义,与爱国主义的标准是什么?爱国主义与全体美国人共同追求的普世价值关系是什么?更重要的是,美国政治制度的标准是什么?

时至今日,《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与《美国 诉 艾希曼案》引出来的争议,依然在白热化,代表种族隔离、奴隶合法、白人至上的南北战争邦联旗帜,依然在美国到处随风飘摇。2018年7月10日,南卡罗莱纳州议会多数票议决,将竖立在州议会草坪上的邦联旗卸除。

南卡罗莱纳不是唯一迷恋种族隔离的州,目前尚有北卡罗莱纳、阿肯色、佛罗里达、乔治亚、田纳西、阿拉巴马与密西西比七个南方顽固州,依然傲慢地悬挂着已经覆亡了一百五十多年的邦联旗帜。这些在“继承传统” “南方价值“的漂亮外衣下,实际上就是在怀念、甚至在推动种族主义与白人至上主义。

修宪运动受到了致命式挫败,但并没有死亡,这可从在国会里的护旗修宪辩论中看出来:不止一次的有国会议员猛力抨击赞成《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的五位最高法院大法官为“叛国者”。

美国众议员在1989年的护旗修宪失败后,于1995、1997与1999年,三次以超过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护旗修宪动议,但在参议院仅以数票之差,受到阻拦,无法过关。

 

宪政民主与多数主义民主

 

戈尔兹坦在《焚烧国旗与言论自由》中,对于投机政客们之叫嚣着利用修宪手段,来达到使焚烧国旗的行为违法,甚至于是违反宪法的动机,感到荒唐。他将这个动机分成三大无法使人苟同的理论:第一,反对诋毁国旗是多数人的意见,第二,焚烧国旗是一种行为而不是言论,第三,国旗象征着自由、民主与尊严,因而不得焚烧之。

在反对诋毁国旗是多数人的说法上,戈尔兹坦反驳说:

“大多数美国人在民意调查中,都不认同焚烧国旗的行为,有百分之七十的人,认为最高法院的《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与《美国 诉 艾希曼案》裁决,是一项严重的错误,而焚烧国旗的行为,应该禁止,并同意通过修宪来达到禁止焚烧国旗的合理合法化。

但是我们不是生活在一个多数主义民主(majoritarian democracy)社会中,我们是生活在一个宪政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社会里,在这点上,且不论多数人的意见是什么,这些普世的权利,必须要为每一个人提供踏实的保证。

今天的所谓大多数意见,或许会被日后另外一个更大的大多数所否决,这将导致远离宪政原则的混乱,因而绝不可取。我们今天的观点虽然不是大多数,但也不愿意在未来被另外的大多数所审核。

就如1943年时,杰克逊大法官在《西维吉尼亚州教委局 诉 巴尼特案》裁决书中解释说,‘权利法案最基本的目的,就是要将某些权利远离极易兴衰起伏争议不定的大众意见,置放于官方和大众无法触及与干涉的地方,建立一种供法庭采用的基本法律原则。个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全涵盖在内。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等基本权利,不得交由投票决定,在这些权利而言,没有什么可以称之为选举的。‘ 因而最高法院裁决:学校无权更不得利用职权违背个人意愿,强迫学生向国旗敬礼,与向政府朗诵效忠词。其法理即在此。”

 

特殊意义是在摧毁宪法原则

 

在焚烧国旗是一种行为而与言论自由无关的说法,戈尔兹坦反驳说:

“姑且不论焚烧国旗是否得到大多数意见的支持,那些要将焚烧国旗刑事化的论者说,焚烧国旗是一种行为,不是在行使言论自由,与言论自由无关,因而无权得到《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的保护。

这个说法是有问题的。姑且不论最高法院在六十年前,就已经裁决这些包括挥舞红旗在内的行为,是受到《权利法案》所保护的。如果此说得以成立,大可通过修宪,将所有的暗示、手语、标志、音乐、戏剧、剧院、话剧、唾液、藐视等,全部列之为非法。

果真如此,那么《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也可以解释成禁止挥舞国旗 —- 南北战争后许多年,多数的南方州,正是如此。这不就是成为了一个荒诞不经的社会吗?

每一位美国人都应该知道,挥舞国旗或红旗,焚烧红旗与焚烧国旗并无任何不同之处,除了在表达一种情绪外,并没有任何其他的作用。1989年至1990年间,我们有些美国人直觉的理解到在共产国家焚烧美国国旗而欢呼。

欲将焚烧国旗刑事化的理论总结说,美国国旗有着特殊的意义,美国人民对国旗有着特殊的感受,因为它象征着自由、民主与尊严,甚至于有许多人为之牺牲了生命,因此,国旗应该享有特殊的地位,可以避开世俗的法律,透过修宪而将之隆重保护起来。

支持这个所谓的理论来源,就是最高法院院长伦奎斯特在《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附加反对意见书中指出:‘ 国旗不是市场上所说的意见或观点,因为那是数以百万美国人无比尊敬的象征。’

国旗到底是何方神圣,居然连宪法也约束不住?如果因为仅仅是特殊意义就可以通过修宪,将焚烧国旗刑事化,那么,在这个案例以后的未来,将有无数的特殊意义的事物,亦会要求跟进,美国有着太多的特殊事物了,社会与法庭将无可适从。

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Holmes)说得好:‘特殊意义之说绝不可以采纳,一旦开始,整个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防火墙,将荡然无存,因为《权利法案》保护的,不是普通的言论自由,普通的言论自由根本不需要《权利法案》来保护,《权利法案》要保护的,是那些我们痛恨和讨厌的言论。’

如果民主的基本原则为特殊意义而折腰的话,那么将会再也没有任何禁忌,去拦住那些特殊意义的延续。雷根总统时代的副司法部长费尔德(Charles Fried),是一位著名的保守派法学家,1990年,这位曾在捷克共产独裁专制暴政下生活过的法学家,告诉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说:

‘如果有人告诉你说,在宪法保护自由原则下是可以有其特殊意义例外的话,那么,那个人可以说,他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宪法原则。就像有人辩说,就仅此一次的特殊意义,就让我们采取和相信二加二等如五的结论吧,那么可以说,这个人根本不懂数学与逻辑。总结的来说,特殊意义就是在彻底的摧毁了宪法原则。’

强大的证据显示,整个推动护旗修宪运动的主干,是越战退伍军人协会。而讽刺的是,每每在举行反对越战的示威游行中,当众公开焚烧美国国旗消恨的,也是同一班人马。

简而言之,他们给予我们的说法是:如果为了正当理由去焚烧国旗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为了不正当理由而焚烧国旗的话,就该坐牢。但是在一个民主自由的社会里,我们不会仅仅因为不正当的理由,就粗暴地把一个人关进监狱。

1989年,俄亥俄州联邦参议员梅岑鮑姆(Howard Metzenbaum),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上,就护旗修宪动议,提出反对意见说:‘如果使用监狱来威胁的话,那么我们爱国主义的价值是什么?为美国价值留下什么样子的样板?对于哪些焚烧国旗的人,我们是要将他们关进监狱?还是容忍他们?‘

焚烧国旗的行为,必须给予宪法保护,最基本的道理,就是不然的话,我们整个赖以生存的民主政治体系,将因而被破坏殆尽。

如果我们维护整个民主政治体系完整无缺的话,即使在一夜之间,所有全国的国旗神奇地全部消失,但我们却依然建在,丝毫没有伤害。反之,即使留住了国旗,但我们的文明体系已经受到了无可弥补的严重伤害。

我们数以千计的军人真的为了那块布而牺牲生命吗?或者他们是为了捍卫自由与民主而奋不顾身?那块布只不过是个象征而已,如果仅仅因为焚烧块布,就将之关进监狱,那才是真正对军人的讽刺。

1989年,《芝加哥论坛报》专栏作家查普曼(Stephen Chapman),就军人为国旗牺牲与护旗修宪议题,提出他的观点说:‘ 看来有点不现实。如果在越战期间,国会修改了美国国旗的话,军人们还会为之去死吗?我询问过军人,回答是,我不介意为了红白蓝而死,但是为了这个目的而被杀,不是太过分了吗?仅仅为了玷污国旗就将之关进监狱,那是比玷污国旗还要来得严重的玷污。国旗象征的自由,那正是我们宪法的重要核心价值所在。‘

玷污国旗行为只适合用于社会活动,我相信在在未来的和平抗议活动中,玷污国旗的行为是无法避免的活动,那是有效用的。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美国政府未经审判,就将十余万在美日人关进集中营,当时就有两百名有正义感的美国人,用焚烧国旗来抗议联邦调查局与麦卡锡主义的过分违法活动,我不相信今天的美国人,还会再度忍受这类的民族污点。

如果有两百位美国精英出来,公开焚烧国旗,抗议美国在1965年时如何介入越战的话,很难相信,今天在华盛顿首都,那面刻着五万八千名牺牲者的大墙,还会有机会竖立在那里。“

文明社会的法庭裁决案件,根据的是证据与法律,而不是民意,尤其不是新闻舆论审判式的铺天铺地的所谓民意,用观察民意与揣摩当权是司法大忌,也是所有独裁暴政的拿手好戏,这就是为什么需要司法独立的最重要原因。

戈尔兹坦博士是治学严谨的现代政治学权威,能够将借机起哄的投机政客的愚弄大众把戏,从现实与政治角度抨击得体无完肤者,唯独一人也。

 

印第安人设计的美国国旗

 

美国国旗是在1777年6月4日,才开始依法采用的。生效后的头八十年,几乎没有什么值得书写的事件,因为普通老百姓甚至于政府官员,根本就没把它当回事,美国《独立宣言》后一年,才弄出来一面旗子。美国陆军成立了五十年,从未用星条旗作为标志,因为需求量太小,美国境内,居然没有厂家自愿生产星条旗,直到1845年,才有了第一家生产星条旗的私营企业。南北战争爆发后,美国北方诸州,为了激发同仇敌忾的士气,于是大力推行国旗运动。

《独立宣言》后,推动美国需要一面旗帜的,是印第安籍美国人格林(Thomas Green),他于1777年即将粗糙设计的星条旗送到美国国会,造价是“三条贝克念珠”,条件是要美国政府保护印第安人酋长。

1777年6月14日,在接到格兰的正式要求后的十一天,美国国会通过了以格兰概念为蓝本的《国旗法案(Flag Act)》:“美国国旗是由十三横条组成,红白色加蓝色背景,十三颗星代表着十三个团结的州。”

1818年开始,随着美国联邦州的增加,一星一州的构想立即面临挑战。1779年时,出现了十余种版本。在肯塔基与佛蒙特1818年加入联邦后,出现了一种奇特的现象,飘在国会顶上的国旗是老的十三横条,但飘在附近的海军基地的国旗,却是新的十八横条,国会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再度发生,于是通过动议,规定对新州是加星不加条,永远保持住十三横条,成为今天美国国旗的定案。

从华盛顿总统的诞生国旗,到林肯总统的南北战争,历任十六位白宫主人,美国国旗一直是在坐冷板凳,没有几户人家悬挂之。当时的国旗,主要的功能有二,在国内供联邦政府部门悬挂,在公海上保护美国商船的安全和利益。

各州的政府机构与学校,只挂州旗,鲜有悬挂美国国旗的记录,如果有任何住家在户外悬挂美国国旗,必然会受到被视为不可思议怪胎的眼光。南北战争爆发后,林肯政府为了造势,开始有计划地推广国旗,希望能够得到凝聚人心的作用,但在久经冷漠国旗的大环境下,收效甚微。

 

极难唱好的美国国歌

 

美国是以商立国,凡事讲究功利主义。1830年前,连美国陆军亦多用番号旗,而仅挂少数的美国国旗,原因之一是很难购买到美国国旗,这种情况到了1846年美墨战争时,美国陆军才肯下国旗大定单,在金钱的诱惑下,美国终于诞生了一家专门生产国旗的工厂。

美国人有了国旗,但一直没有国歌。这种奇特的状况维持了一百五十四年,直到1931年,才顺应国际潮流,勉强将《闪亮的星条旗(The Star Spangled Banner)》定为美国国歌。

《闪亮的星条旗》本来是英国人,在酒吧间喝酒娱乐的助情歌,唱起来特别的憋扭,既不顺口,也不雄壮,没有几位歌唱家能够将之唱好。至今为止,没有几位政客敢在拉选票时唱国歌,因为砸锅出丑的可能性极高,偶然在超大场合听到唱好了的国歌,绝对是头条新闻,而歌者必然成为万人景仰的“天人”。

 

开国百余年才定案国旗

 

美国国旗上的星,亦是混乱不堪,开始使用时是采用六角星,后来觉得不好看,也有点拥挤,于是改为五角星。几个角的问题解决了,但是如何排列,又成了新的争议。大约十来种设计,纷纷出炉,这种各唱各的调式的国旗,谁也不在乎,但在国际上,却引起笑话,德国很礼貌的通过外交途径,“请问我们该尊重与承认那种美国国旗?”

1912年,碍于面子的塔夫脱总统(William Taft),签发了总统行政命令,规定了五角星的排列次序,美国自此才有了像样而标准的国旗,距离开国大典,已经走过了一百三十六年的岁月。这个历史典故,告诉世人,无论是在历史角度,还是现实社会,美国人对于国旗的概念,并不是大家想像中那么执着,不执着于国旗的象征,一点也没有影响这个民族,走向现代文明的决心,走向共和的坚定意志。

 

反越战示威多烧国旗抗议

 

随着南北战争的结束,种族主义开始走向没落,代之而起的是民族主义,而民主主义需要的,就是代表民主象征的旗帜,于是沉寂多年的星条旗开始身价日增。

十九世纪末期与二十世纪初期,美国民间的民主主义组织如共和大军(Grand Army of the Republic)、美国革命之子(Son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与美国革命之女(Daughter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等串联起来,组成了全国性的美国国旗协会(American Flag Association),声势浩大,到处挑眼,说三道四,声嘶力竭地反对将国旗商业化,更通过游说,要国会立法,限制国旗商业化,与玷污国旗刑事化。

1878年,代表纽约和俄亥俄州的联邦众议员柯斯(Samuel Cox),向众议院首度提出历史性的护旗立法。在二十世纪初期的美国政坛上,柯斯是一位重量级的政客,他于1824年9月30日,在俄亥俄州辛尼斯维尔(Zanesville)出生,1889年9月10日死在纽约,享年仅六十四岁。

柯斯在俄亥俄州立大学毕业,罗得岛布朗大学法学院高材生,1849年开始在俄亥俄州为执业律师,办过《哥伦布政治家杂志(Columbus Statesman)》兼总编辑。1857年当选联邦众议员,连任三届,1864年落选,搬到纽约定居,为执业律师,1869年代表纽约州,又当选为联邦众议员,直到1885年辞职,因为克利夫兰总统,委任他出任土耳其奥图曼帝国全权大使。1886年过后,又再当选为联邦众议员,总共在众议院当选十五次,前后三十年。

有这么一位资深的政客在国会推波助澜,最终导致了美国联邦与全国五十个州中的四十八个州,全立有《玷污国旗法》。

《玷污国旗法》是有了,但是并没有拦住美国人民,因政治抗议而焚烧国旗泄愤的事件,尤其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反越战运动期间,几乎每次的抗议,都有焚烧国旗的事件发生,逐渐更加注重司法独立的美国司法系统,更鉴于蒙福特事件的教训,不肯重罚焚烧国旗者。最后最高法院的《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与《美国 诉 艾希曼案》裁决,彻底的将焚烧国旗合宪化。

在长期的护旗运动与烧旗抗议激荡下,彻底的改变了美国的政治文化。反越战中的焚烧国旗行为,深深刺激了尼克松总统的每一根神经,他灵机一触,想出来一招消极对抗的主意:自己与全班内阁大员带头,也暗中命令白宫所有职员,不论男女,全在胸前反领处,带上一枚设计精致又精美的小小钢质美国国旗。

在白宫的刻意推动下,数以千万计的各式大小美国国旗,贴到了汽车撞杆,和住家窗户上。1969年开始,更朝着全国的警察制服上打主意,如今,不论何州何市甚至于何郡的警察制服,几乎每一件制服的肩部,都设有美国国旗徽章。

这是一个极其成功而有效的运动,时至今日,几乎所有的美国政客,每次出席重要场合时,均习惯性地在西装反领处,佩戴上美国国旗,已经成为美国政客的一种传统文化了。每一次,对穆斯林情有独钟的欧巴马总统,在重要场合时“忘记了”佩戴美国国旗佩章时,均成为头条新闻,甚至于对他的真正宗教属向,有所怀疑。

 

加星不加条的修改国旗原则

 

美国国旗的原始设计人是谁,至今众说纷纷,没有确实的答案。传说最多的是费城的罗斯(Betsy Ross),一位手工精巧的室内装潢业东主。1776年五月,美国国父华盛顿与两位众议员,亲自到她厂房,要求她制作一面国旗,华盛顿要求是六角形,但是罗斯认为六角形很难裁,如果是五角,则叠起来几剪就成,华盛顿没有反对,于是六角形就变成了五角星。

历史资料查证,罗斯为梵西法尼亚海军制造了大量的国旗,但是没有证据指出,罗斯是美国国旗的设计者。1870年三月,罗斯的孙子肯彼(William Canby),在费城历史学社讲演时,说出他祖母罗斯,就是美国国旗的设计者。这个说法,并没有得到美国历史学家的认可。

在1777年6月14日,美国大陆会议通过《国旗案》时,有一说法,蓝白红十三横条与十三星的国旗,是大陆会议议员霍普金逊(Francis Hopkinson)所设计的,但也同样无法证实。

很快美国国会就发现,蓝白红十三横条与十三星的国旗设计,无法适应美国的迅速成长。1791年佛蒙特与1792年肯塔基两州加入联邦后,美国国会将蓝白红十三横条与十三星,改为蓝白红十五横条与十五星,得到大家的满意和支持。

但是到了1818年,又有了五个联邦州加盟后,一州一星一横条的原始设计,发现不现实,横条设计出来后,极其拥挤不堪,而且极不雅观,于是连忙修改法律,规定了以后加星不加条的国旗原则。

到了1959年8月21日,在美国吞并了夏威夷王国六十二年后,美国国会批准了夏威夷美国领土属地加盟联邦,成为美国第五十个州。1960年7月4日,蓝白红十三横条与五十星的国旗,成为美国至今为止最后一次的修改国旗,已有五十九年历史。

 

美国曾吞并过四个国家

 

在历史上,美国曾吞并了四个国家:夏威夷王国(Hawaii kingdom)、佛蒙特共和国、德克萨斯共和国与加里福尼亚共和国。笔者曾写有不少文章,介绍美国是如何吞并这些国家的。

其中笔者的《夏威夷群岛王国王朝风云》一书,是中文世界里,第一本详细描述从夏威夷八岛被英国人发现,到当地土人独立建国,基督教文明如何改变当地的土著,在短短四十年间,从没有自己文字的土著,到创造文字,开展印刷,兴建学校,再发展到傲视世界文明的高等学府,并与世界各国建立了全面的外交关系。

美国在珍珠港军事利益诱惑下,在四天之内,使用阴谋诡计,推翻了已历八代的夏威夷王朝,朝花夕拾,王国成为异土,六十二年后,成为美国第五十个联邦州。笔者一直写到美国国会通过动议,由克林顿总统签字,承认错误,并向夏威夷人民道歉为止。

 

圣经与国旗是三K党的标志

 

美国国旗本身,就是充满了争议的象征。要求通过立法惩罚玷污国旗的,全是白人,不允许其他种族插手的机会。但是在有了全面的护旗法律后,又任由一些白人至上仇恨团体滥用而装聋作哑,视而不见,伪善到了极点,最佳的例证就是三K党。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三K党的兴衰,足可反应成美国文明与普世价值的一面镜子。

三K党是一个公开仇视黑人,仇视犹太人,仇视天主教,仇视有色人种、主张种族隔离、白人至上与白人是优秀人种的仇恨组织。讽刺的是,三K党的两大超级性、代表性的象征,就是耶稣的《圣经》和美国的国旗。

三K党打着耶稣的圣经与美国的国旗,干尽了人间最丑恶的坏事。每次作恶前,就是在燃烧基督教的十子架,每次公开游行时,就是高举着美国的国旗。1925年8月9日,四万名三K党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宾夕法尼亚大道游行,几乎人手一旗,一片旗海,恰似罪恶的海洋。

该次三K党大游行的举办人是史密斯(Gerald Smith)。在二十世纪的三十年代的美国,史密斯是最丑陋、最罪恶、最种族仇恨的三K党,而他的最爱,就是耶稣的《圣经》与美国的国旗,连他发行的报纸名字,都称为《十字架与国旗(The Cross and the Flag)》。事与愿违,耶稣的《圣经》与美国的国旗,恰恰正是三K党最大的讽刺。

笔者格于篇幅,曾粗略地写过十余篇有关三K 党的文章,一直意犹未尽,在《缔造美国梦系列》里,笔者将会详细地重新撰写三K党的兴衰,与其磬竹难书的种种罪行。

 

焚烧国旗是行为还是言论

 

1984年8月24日,在交付两百元保证金后,约翰逊兴高采烈的走出了监狱,开始准备着一场重要的法庭大战。经过几次延期后,案子在1984年12月10开庭。

德克萨斯州达拉斯郡刑事法庭的主审法官是亨德里克(John Hendrick),1945年出生,一位当地土生土长的《圣经》推销员,积攒到需要的学费后,再继续学业,1971年毕业自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在1980年当选为法官之前,在达拉斯郡出任执业律师九年。

约翰逊案使他成为著名人物。亨德里克年青帅气,温和有礼,虽然是共和党,但在约翰逊案后,双方律师均高度评价他的公平和公正。法官任期后,再度为执业律师,以参与格雷(Edward Gray)无辜大案而蜚声美国司法界。

按照德克萨斯州司法程序,约翰逊这类案件属于轻罪范畴,只需要六位陪审团成员。六位陪审团中,一男五女,除了两位是五十二岁外,其余的平均年龄是三十五岁,五位女性全是基督徒,两位是办公室秘书,一位在家工作,一位是会记员,一位是教育顾问,一位是IBM电脑工程师。

负责起诉约翰逊的检察官,是达拉斯郡刑事轻罪部主管吉勒特(Michael Gillett),副手是德鲁(Kathi Drew)。吉勒特的部门拥有五十位司法人员,每年操作着五万件大小案件,吉勒特号称自己部门的业绩,是“已经超过了一百名终生监禁罪犯”。他毕业自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因为约翰逊案件涉及到宪法范畴,他决定亲自处理。

吉勒特坚决地否认焚烧国旗不是言论而是行为,即使是言论范畴,也得有个节制,“就像在半途乌黑的电影院里,突然大喊着火啦一样,能够说这也是言论自由吗?”无论是否亲自点火,只要直接参与,就是犯罪。对于焚烧国旗的行为,“就像一群白蚁在慢慢吞吃建筑物一样,不制止就会发生灾难性后果。”。

在一次接受新闻采访时,吉勒特说:“不光是美国不允许这种行为,也没有任何国家可以接受这种行为,因为在公众场合焚烧国旗,就是在破坏公众安宁。利用焚烧国旗来发泄仇恨美国情绪,没有任何意义,大多数美国人和我一样,认为不喜欢美国?没有问题,可以自行打包离开嘛!没有人会拦住你的。”

免费代表约翰逊的两位美国自由民权联盟律师,是五十五岁的温伯格(Stanley Weinberg),和三十四岁的斯肯普(Doug Skemp)。记者出身的温伯格,毕业于达拉斯南方卫理公会大学法学院(Southern Methodist University),斯肯普毕业于德克萨斯州瓦克(Waco)贝勒大学法学院(Baylor University Law School),后出任美国自由民权联盟达拉斯分部主任。

 

不喜欢美国可以搬去俄罗斯

 

四天的达拉斯庭审,围绕着两大司法主题进行:约翰逊有没有亲手焚烧国旗?美国宪法的《权利条款》在此案中扮演了什么立场?

温伯格在开场白中,第一句话就是:“女士与君子们,本案的被告有两位,约翰逊先生与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单刀直入,直奔主题。

美国律师都知道一个“狗咬人辩论法则”:第一,我的狗没有咬人,第二,我根本就没有狗。约翰逊的两位辩护律师温伯格和斯肯普,就是采取这种策略:要求控方提供约翰逊焚烧国旗的证据。

吉勒特提出两名主要目击证人:斯都华(Terry Stover)和塔克(Ronald Tucker) —- 两名化妆成示威者,混进现场去摄取证据的秘密警探。但仅能作证说看见约翰逊不停地叫骂与鼓动,但不敢说亲眼看见约翰逊焚烧国旗。

约翰逊的致命伤,是检察官吉勒特取得亨德里克法官的同意后,在法庭上多次播放现场录影记录,约翰逊满嘴脏话,“操你美国!” “操所有人!” “打倒美国!” “打倒资本主义!” “打倒帝国主义!”等口号,使六位陪审团的眉头打了结。

1990年,六位陪审团中,唯一愿意接受采访的斯凯尔顿(Rex Skelton),告诉记者说,那些录影带,是使陪审团作出约翰逊有罪的主要原因。

在盘问约翰逊时,更是充满了火爆场面。

检察官吉勒特挑衅地问:“你喜欢美国国旗吗?”

坚持穿着印有美国共青团标号衬衫出庭的约翰逊答道:“不,我不喜欢。我挑战任何向那面旗帜以爱国主义名义效忠的人,它骑在了世界人民的头上。”

吉勒特:“你认为美国国旗就没有代表任何一点的好的地方吗?”

约翰逊:“我们已经讨论过这个问题了。如果你需要为了留下记录而要我重复的话,那就是 不!。我觉得如果与1953年的伊朗比较的话,那是我的荣誉。美国把一个满手鲜血的独裁暴政者保送上位,为什么伊朗人民应该带着美国国旗来接受垃圾呢?如果有人在你的国家安置了一个独裁暴政者,那么你会如何对待那面国旗呢?尤其是像本案的历史性的时刻,我没有兴趣坐在这里,听取你鼓吹的美国第一理论,那是你最喜欢听到的东西,但也是我最倒胃口的一句话。美国政府要大家盲目地向国旗效忠,那是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原则,大可这样子来说,只要你在国旗目前低头弯腰,你什么话都能够说。”

吉勒特:“约翰逊先生,如果你不喜欢这个国家,也不喜欢这面国旗,为什么不搬到俄罗斯去呢?”

约翰逊:“我不认为未来的俄罗斯人民,为了没有压迫的生活而渴望得到指引。如果说美国与俄罗斯有共同点的话,那么就是共同拥有五万件核子武器。我不知道你是否关心此事。我相信如果你生活在俄罗斯的话,你也会盲目地向那面国旗效忠的。”

吉勒特:“所以你就留在这里,伺机焚烧美国国旗,是吗?”

约翰逊:“这很难用普通的常识来回答,事实上我并没有那么干。”

吉勒特:“你刚才是否说,只要看见燃烧的美国国旗,你就会很得意?”

约翰逊:“是的!一直看到燃烧成灰烬为止。”

吉勒特转变了话题:“你衬衫上那支指向上面的长枪,代表着什么意思?”

约翰逊:“它代表着革命。”

吉勒特:“为什么要用枪来代表呢?”

约翰逊:“因为那需要暴力来完成。”

吉勒特:“所以你就鼓吹暴力了?”

约翰逊:“不是个人的暴力。”

吉勒特:“哦!那是集体暴力吗?”

在结案陈词时,吉勒特说,约翰逊是这批无政府主义者的领袖,他的行为和言论,已经对社会造成了麻烦与危险,无可否认,约翰逊的罪名是成立的,应该给于他最重的刑期和罚款。

温伯格在结案陈词时说:

“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我的代理人就是那位焚烧国旗者。录影带里出现的约翰逊,是站在人群的最外圈。本案主要的控方证据是那些录影带,但是连法官和检察官都同意,那些质量奇差的录影带,没有一个是约翰逊焚烧国旗的镜头。

即使约翰逊焚烧了国旗,即使他的行为声音比说话大声了一点,但这是他《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而这种权利,不得被任何法律所剥夺,陪审团必须裁决约翰逊无罪,立即释放。”

1984年12月13日,德克萨斯州达拉斯郡刑事法庭陪审团的决议是:约翰逊玷污国旗罪名成立,罚款两千元,坐牢一年,不得假释。

六年后,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斯肯普郑重声明说:“我之介入约翰逊案件,是因为我认为即使他焚烧了国旗,那也是他拥有绝对的宪法权利那样去做。我爱国旗,焚烧国旗会伤害我感情,但仅因焚烧国旗就将之送进监狱,则会更伤害我的感情。”

约翰逊在德克萨斯州达拉斯郡刑事法庭初审中,惨遭失败的原因有六,态度傲慢、敌视美国、仇恨民主、崇拜独裁、美化暴政与出庭时身上那几件每天不同的共产党标语衬衫。

 

焚烧国旗是二等困难案件

 

1985年5月8日,德克萨斯州第五区巡回上诉法院接受约翰逊律师的动议,受理上诉。1985年7月8日,达拉斯郡司法部副部长迺辛斯(John Nations),提出反对动议。

迺辛斯在1979年才从休士顿大学法学院毕业,主修美国宪法。任职于达拉斯郡司法部,负责监管二十位检察官,他们每人每年操作五百至七百件刑事上诉案件。他干了三年,就辞掉司法部副部长,重为执业律师。

七年后,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迺辛斯直接承认德克萨斯州的《玷污国旗法》是有问题的。在没有政治、工作背景和压力下,他说出来一番使人需要再三思考的观点:

“很明显,我们无法拒绝焚烧国旗是受宪法保护的权利,那是属于政治动机式的言论自由。约翰逊之被起诉,其思想和行为原因,远远多于焚烧国旗和违反德克萨斯州法律的因素。没有人相信,约翰逊烧掉几面国旗,就能逼使德克萨斯州政府向他屈膝。

在法律层面上,约翰逊的焚烧国旗行为,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在实际上,会有大问题的,因为继续允许任意焚烧象征民族团结的国旗,将为民族团结和国家忠诚带来直接的破坏,尤其是当国家面临危急状况时,危机就会暴露出来。

如果我们认为这个国家,是值得我们和后代继续居住下去的话,那么,有些事情就必须不能逞强,必须加以制止。如果这些就是我们的态度,美国今天不可能能够成为世界强权。如果连我们如此努力才建立起来的优良制度,约翰逊都要侵略与颠覆的话,那么,我们干脆就全部放弃好了。”

约翰逊案件是一件相当困难的案件,在德克萨斯州司法史上,属于第二等困难案件,因为一来牵涉到公众利益,二来牵涉到宪法原则。

所有的德克萨斯州法官,全是来自选举,权力受到绝对的约束和制衡,因而法官在裁决这类极具争议性的案件时, 必须要格外留神,因为弄不好,就别想再连任。

德克萨斯州拥有四百个地区,分成九个选区,法官候选人的基本条件是:美国公民、德克萨斯州居民、具有德克萨斯州律师执照、二十五岁至七十五岁之间年龄段、最少要有四年执业律师或法官经验、居留在当地选区两年以上,即符合资格鉴定。

在保守的德克萨斯州,任何裁决焚烧国旗没有违反宪法的法官,都可能会因触犯众怒而面临连任的挑战麻烦。

 

全都一言不发的上诉法官们

 

1985年9月26日,约翰逊上诉案件,由三位法官组成、拥有十三位法官的德克萨斯州上诉法院开庭听证。主审法官是温斯(John Vance)。

虔诚基督徒温斯,于1933年5月21日,在只有七千人口的德克萨斯州小镇潘帕(Pampa)出生,于2008年4月1日,因糖尿病导致心脏衰竭谢世,享年七十四岁。

温斯的父亲杰克是一位安分守己的保险经纪人。温斯在德克萨斯州艾比兰尼(Abilene)读书成长,大城市对他来说,就像外国那么遥远。

从努孔纳中学(Nocona High School)毕业后,加入海军陆战队服役,参与韩战,并派驻韩国,使他大开眼界,世界观为之改变。

1954年从韩战光荣退伍归来后,在密西西比州定居,现任妻子摩里斯(Beverly Morris)认识,结婚后,想到联邦调查局工作,碍于必须要有大学毕业的基本条件,摩里斯与母亲在没有预先知会他的情况下,就为他注册了密西西比大学,主修主修公众行政学。

温斯是他家族中唯一踏进大学校门的成员。1960年,在达拉斯南方卫理公会大学法学院取得博士学位后,就职于达拉斯司法部,开始了毕其余生的公众司法服务生涯。

1986年至1998年,温斯当选为四年任期的达拉斯郡总检察官,他需要在每年处理两万余件刑事案件。他的司法哲学是:所有的犯罪受害人,都会被视为他付款的客户,必须全力以赴,保护客户的权益。温斯新官上任三把火,先来两大改革,扫黄与护妻。

首先是扫黄,在“彻底清理达拉斯“口号下,第一年就起诉了二十五件色情刑事案,导致全郡的色情录影书店,由原来的三十九家,萎缩至十七家,另外五家正在处理关门业务中。

温斯对于色情行为持着零容忍原则,有一次,当他发现自己的一位助理,是在出租色情电影客户名单上后,立即将之开除。

温斯素有”最怕老婆的检察官“雅号,人人皆知。初上任,就为结婚三十六年的老伴摩里斯准备了一间”比大部分检察官的还要大“的办公室,帮助自己处理案子,因为她是无薪义工,虽有怨言,但无违法。

温斯与摩里斯恩爱异常,连在法院走廊上走路,都要牵着手,他的助理都以“法院夫人”来称呼或讽刺她,甚至还有“没有摩里斯就没有温斯“的说法。

开庭时,三位法官像木偶一样坐在那里,在整整一个小时的两造法理辩论中,只听不问,没有提出任何一句话的质疑,也没有一句话的意见,这种极其不正常的现象,只能说明一件事:三位法官在开庭前,就已经达成没有兴趣的共识,所谓的听证,只是过场戏而已,对于约翰逊的两位著名民权律师,采用咆吼式的正义辩论,一律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1986年1月23日,德克萨斯州上诉法院的全票裁决出炉。由温斯撰写的裁决书,简单地说:约翰逊上诉败诉,维持地区法院的裁决不变,“国旗是美国民族团结的特别象征“ “约翰逊像独角演员一样的罪名成立”。

温伯格当然不服,立即再向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提出动议,顺便挑战两级法院的违宪裁决。

 

刑事上诉法庭推翻两院原判

 

1986年3月26日,温伯格与斯肯普顿联名向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提出动议,要求就两级法院的不恰当裁决,与无视《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的权利,提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解释。

1987年3月1日,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宣布,接受温伯格与斯肯普顿的动议,排期听证,并按照司法惯例,将案件正名为《约翰逊 诉 德克萨斯州案》。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接受上诉,是为接受立案(preliminary design review),简称PDR。

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的规则,必须在九位大法官中,得到四位以上的认可,才可立案。每年平均有一万四千余件动议,涌进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但只有不到百分之十的案件被接纳。

1987年9月6日,《约翰逊 诉 德克萨斯州案》在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开庭,听取两造律师法理辩论。代表达拉斯司法部的,是刚接替辞职的迺辛斯而出任副部长的德鲁,不像她的前任迺辛斯是宪法学专家,这是她平生第一次处理有关《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权利案件,完全是新手。

德鲁依旧用国旗是民族团结象征,焚烧国旗会引起社会动乱,德克萨斯州法律明文规定,德克萨斯州与达拉斯有着特殊的利益,焚烧国旗是行为而不是言论,因而与《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权利无关,不应该因此而逃避责任,更不应该得到《权利法案》的保护等陈旧法理,还引用几件陈旧判例,来支持她的说法。

话刚说完,坐在上面九张黑皮高椅的大法官都在摇头,克林顿大法官(Sam Clinton)用眼睛看着她一会,又再回头看了看同僚们说:“我真诚的希望应该比那些来得进步点了。”

对于了解克林顿大法官背景的人来说,不会有任何的惊讶之处,因为他出身自美国自由民权联盟。德鲁虽然一连三年,获得全国青年共和党的风云人物奖,但对此却一无所知。

温伯格不需要提出任何新的法理,依旧采用上诉巡回法院的同样说辞,只是再三强调焚烧国旗,是言论自由表达的不同方式,必须受到《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权利保护。

1988年4月20日,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颁布《约翰逊 诉 德克萨斯州案》五比四裁决结果:推翻两级法院的裁决,约翰逊的焚烧国旗行为,受到《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权利保护,检控撤销,无罪释放。

由坎贝尔大法官(Robert Campbell)撰写的裁决书颁布后,引起了德克萨斯全州保守派的沸腾恼怒。

实际上,坎贝尔本人亦是属于保守派阵营的人马。他于1935年3月1日,在德克萨斯州科里尔郡(Coryell County)的一间农场里出生,德克萨斯州卫斯理大学(Wesleyan College)毕业,参加陆军,服役十年,后再继续在德克萨斯州国民军服役。贝勒大学法学院(Baylor University)法学博士,在德克萨斯州瓦口为执业律师十四年,精于石油与房地产领域的法律。1978年,当选为刑事上诉法院法官,六年后又当选连任,共十二年。

除了为执业律师外,坎贝尔最大的爱好是烹饪,经常亲自动手,准备好菜,招待朋友。

九位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大法官中,没有人怀疑焚烧国旗是《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宪法权利的范畴,但是他们全部面临着连任选票的压力和挑战,投票裁决支持约翰逊的《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权利,已经是一种大家都心知肚明的共识,同时这个决定,肯定会在全州范围之内伤害到自己的选票,也是大家的另外一个共识。

因而在九位大法官来说,约翰逊案不仅是一场司法决定,也是一场政治决定,或许说是一场良知的决定。在事后的新闻采访中,坎贝尔调侃说,当他把自己写好的意见书分给其他的大法官看时,大家的反应几乎是一样:“投票赞同前,最好先把新工作找好!“

坎贝尔大法官在五票同意四票反对的裁决书里,简洁地说明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的立场:

“承认公民拥有持不同意见的权利,是我们第一条修正案的核心价值所在。一个政府不得向其公民指令国旗为团结的象征。既然政府无权规范团结象征,因此,同一个政府,亦不得用制造出来的一系列既定的言论意愿,就雕塑出一个团结的象征。

如果政府认为制造团结象征是有恰当利益的话,那么国旗并非唯一可为使用的选择。德克萨斯州凌驾约翰逊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之上的法理,是他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对公众安全的威胁,但是证据显示,我们不相信约翰逊先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

德克萨斯州指控焚烧国旗,会导致民族团结和爱国主义的破环,果真如此,国旗就是一块没有价值的破布。因此本法院宣布德克萨斯州的《玷污国旗法》违宪,约翰逊先生无罪。“

正如九位大法官所预料的一样,裁决颁布后,大量的来自全州各地的电话与信件,涌进了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大楼,甚至类似带有威胁性的 “你们就是共产党!“ 等信息,坎贝尔感叹说,“我就没有看见有一封是支持裁决的!“

 

为支持政府政策而焚烧国旗

 

微弱的败诉票数,加上全德州人民一面倒舆论的政治压力,迫使达拉斯郡司法部,决定向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动议。

1988年5月3日在向美国最高法院递状之前,达拉斯郡副司法部长德鲁,向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提出动议,要求重新考虑约翰逊案的裁决,但在1988年6月8日,又以五票反对四票同意否决了。

自此,约翰逊案在德克萨斯州已经走完了司法途径,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是翻盘约翰逊案的唯一的也是最后的手段。

1988年7月26日,德鲁就约翰逊案,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诉状移送令,要求或下令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重审约翰逊案,或纠正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对约翰逊案的错误裁决。

美国最高法院批准诉状移送令的基本要求,是要在九位大法官中,有四位以上的大法官同意审理,才可立案。

1989年至1990年间,共有五千件申请动议,涌进了美国最高法院,但只被接受了一百二十二件。而这个数据,已经是极高的了,大约百分之六十的动议是免交立案费的贫民请愿(pauper’s petitions),平均来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这类的案件,不到百分之一。

1988年9月8日,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向达拉斯郡刑事法庭法官亨德里克颁发通告,命令他执行这个最终裁决。

1988年10月11日,美国最高法院仑奎斯特院长,下令德克萨斯州所有法院,临时不得执行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的命令,以待最高法院的裁决。

这意味着约翰逊案件,极有被接纳的可能,果然在一个星期后的10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宣布,批准了约翰逊案的诉状移送令,是为美国近代司法史上著名的《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

随着美国最高法院的接纳约翰逊案,立即使全国的舆论与正反意见,全聚焦在焚烧国旗是否合法的争议上。自1969年至1974年,美国最高法院已经否决了三件国旗受《权利法案》保护的案件,在平静了十五年后,有关《权利法案》的第四度冲击,无法不吸引全国甚至是全球司法界的重视。

美国最高法院接纳约翰逊案后,约翰逊做出了一个战略性的决定,他去信温伯格,除了感谢他的卓越服务外,还解释说,由于案件的天然性,他决定聘请纽约著名律师康斯特勒,为他操盘。

1989年3月21日,《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在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听证。德鲁代表达拉斯郡司法部出庭,这是她第一次在美国最高法院办案,完全陌生而没有经验。她主要的法理有二,第一是星条旗代表美国人的团结,国家利益应该高于约翰逊的《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宪法权利,第二是破坏国家象征的焚烧国旗,显然不是言论而是行动。这两个软弱的法理,不仅没有得到她期待的共鸣,还引起保守派大法官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的质疑:

德鲁:“我们相信,维护国旗为国家与民族团结的象征,是远比其他更为重要的国家利益。“

斯卡利亚:“既然如此的话,那么为什么被告的行为是在摧毁那个象征?他的行为,恰好是选择了国旗作为自己藐视的目标。这种行为已经说明国旗,最少也是个象征。”

德鲁:“大法官阁下,我们相信,如果长时间的无视或允许任意虐待国旗的行为,那么将会失去那种国家与民族象征的意义了。”

斯卡利亚:“我想并非完全如此。我想当有人那样对待国旗的话,那面国旗更加能彰显是国家的象征。你要的不光只是象征,你要的是一个备受尊敬的象征,你并没有做出这点的辩论,因为你是想得到一些满足。但我就看不出来有什么不同,因为约翰逊从来就是那个样子。”

德鲁:“大法官阁下,我现在只有被逼得不能同意你的看法了。德克萨斯州没有坚持我们必须向国旗尊重。我们提议我们有权保存实际上的象征,使之在被一些恶名昭彰之徒,在公开场合玷污国旗之后,依然使之像个国家与民族的象征。”

肯尼迪(Anthony Kennedy)问道:“你来到这里,要求我们对这些言论进行惩罚,你的法理根据是什么?《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宪法权利中,有说不包括这些言论在内的吗?”

德鲁回答说:“在某些延申下,我们是那样辩论的。”

斯卡利亚:“德克萨斯州是否有权也禁止焚烧宪法印刷品,或不论哪是州级的还是国级的?”

德鲁:“大法官阁下,在我的所知中,并没有那种法律。”

斯卡利亚:“啊!那你如何去做选择呢?是选择宪法,还是选择国旗?如果是我的话,我会选择宪法。“

德鲁:“在这种情况下,德克萨斯州会依据特殊情况,来做出哪个更需要保护的决定。”

斯卡利亚:“至今为止,我们从未允许任何一件物体,可以作为代表国家与民族的象征。但在你的辩论里,只有一条单程路是允许作为国家象征的。你有权可以尊敬任何物品的权利,但是你不能对那些不尊敬国家的物品有所不敬。”

德鲁:“不是那样的。我们从来对于那些不尊敬国旗的人不加以辩论,我们要辩的,是姑且不论你行为的动机是什么,你不能在公众场合去玷污国旗。“

斯卡利亚:“困难点在于,你不能命令人民去尊敬一些物品,我的意思是,你只能对那些你认为应该尊敬的物品,而别人认为应该玷污的物品表示你的不满,不是吗?所以,你的法理,还是国家与民族象征的一条单行路。”

德鲁:“那不见得就是如此。“

斯卡利亚的一句话,引起了整个法庭包括旁听席上听众的哄堂大笑:“既然如此,那你能否给我举个例子,是否有人,我指的是任何人,会为了支持政府的某个政策而去焚烧国旗呢?”

德鲁居然没有听出讽刺,正色回答说:“那是有可能的。有些个别的人,会为了纪念在越战中死亡的个别人士,而去焚烧国旗。“

斯卡利亚:“你的法规,是也包括这种情况在内吗?”

德鲁:“是的,大法官阁下,因为这不在行动者的动机之内。我想国旗是国家珍贵的财产,你要保护国旗,因为它象征着国家与民族的团结。”

斯卡利亚又讽刺德鲁说:“我从来没有想到,我拥有的那面旗,原来也是你的那面旗。“

 

我们之间是无法对上眼的了

 

在美国近代司法史上,敢在最高法院公开冲撞坐在高皮黑椅子大法官的律师,没有几个人,但约翰逊的一头乱发律师康斯特勒,却是个异数。

刚刚在2019年7月17日谢世,享年九十九岁的前大法官史蒂文斯(John Stevens),一直对康斯特勒没有好感,当他慷概激扬而谈说,德克萨斯州的《玷污国旗法》,是彻头彻尾的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宪法权利时,史蒂文斯打断了他的话:“难道你认为联邦或州政府,就没有权力制定有关如何树立,如何保护国旗的法律吗?”

康斯特勒大声回答说:”我认为是没有的!因为无论怎么看,那对国家利益来说,都是毫无益处的。”

二战军人出身的史蒂文斯,顿时被气的脸色通红,明显的是被激怒了,但他的优雅修养,压下了他的情绪。

这是个明显的错误回答,康斯特勒不是不知道,而是故意刺激史蒂文斯而已,因为在后面,他肯定了美国政府拥有制定国旗安置法的绝对权力。

美国最高法院院长仑奎斯特,是一位著名的保守派,他曾任尼克松总统的白宫法律总顾问,在五角大楼文件泄密事件中,扮演了一个不太光彩的角色,是尼克松通过政治关系,把他送上美国最高法院院长的宝座。

在法庭上,仑奎斯特与康斯特勒一直是针锋相对的。在1990年的一次新闻采访中,康斯特勒用 “一个极其恶劣的家伙” 来形容仑奎斯特。

康斯特勒告诉法院说:“1943年的《西维吉尼亚州教委会 诉 巴尼特案》判例,已经为国旗事件达成了裁决,因此国旗的问题,不应再存在。我不知道我是否已经说服了你!“

仑奎斯特正色驳斥说:“在学校向国旗敬礼与在公众场合焚烧国旗,那是两码子的事。但是你的法理,不是已经说服了一些人了吗?看来我们之间是无法对上眼的了。”

康斯特勒毫不客气地回应说:“我已经感受到了这种情绪了。这件案子最为重要的,是直接击中《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宪法权利的核心问题,我们之不喜欢用听到的,或看到的事物去探试《权利法案》,远比用我们之喜欢听到的,或看到的事物去探试《权利法案》来的困难,《权利法案》本来就不是为我们喜欢的事物而设计的,果真如此,我们根本就不需要《权利法案》了。”

在最高法院辩论后三天,大法官们的意见分为两派,仑奎斯特院长领头反对,资深大法官布伦南则强烈支持。仑奎斯特起草的反对意见书,只有一位大法官签字同意。

布伦南请他的法理助理海茵泽林(Lisa Heinzerling),为他起草一份裁决书。1989年6月3日,草稿一出来,肯尼迪和马歇尔就立即签了字,表示同意。

1989年6月19日,斯卡利亚与布莱克门(Harry Blackmun)两位大法官又在草稿上签了字,于是五票同意多数票使大局已定,两天后,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了约翰逊胜诉的最终结果。

 

强制的神圣不是真正的神圣

 

近代的世界政治史告诉世人,所有的独裁暴政们对于国旗,均有着异乎寻常的偏爱,甚至迷信,常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国旗是神圣不可侵犯”,但是侵犯神圣,恰恰正是独裁暴政们的家常便饭,拘捕神父,打压牧师,强拆教堂,焚烧十字架,庙宇设党委,法殿唱红歌,那样不是对神圣的亵渎?那件不是对宗教的玷污?独裁暴政们并没有理解到:强制的神圣,不是真正的神圣,真正的神圣,是无法侵犯的。

自1907年至1964年间的五十七年间,美国共发生了六十件重大的焚烧国旗案件,从这个数字可以看出来,高压政策与严峻恶法,并非解决民怨的良方,唯独包容和公平,才是促进民族和谐,携手共进普世价值的大道。

在美国,且不论宪法权利如何保障公民焚烧国旗的行为,焚烧国旗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撕裂民族感情的行为,而焚烧国旗也不是唯一抗议政府的选择,至今为止,尚没有利用焚烧国旗的行为,而可以达到政治目的案例。焚烧国旗的行为只能增加矛盾、分裂和仇恨,而这些行为,恰恰就是普世价值最大的敌人。

美国国旗的历史告诉世人,尊敬国旗与不尊敬国旗,是人民的自由选择,文明社会的政府,无权强加政府意愿予人民,更无权强制性的要人民效忠。

效忠国家是一种高贵的情操,也是一种高贵的美德,但这种情操和美德,必须出于内心,而不是来自刺刀。来自刺刀的效忠,绝对是伪装的效忠,是虚假的效忠,是廉价的效忠。

刺刀下的效忠,是独裁的最爱,是暴政的珍品,但也是将之送上断头台的糖衣毒药。

 

高胜寒 2019年9月2日

0%(0)
0%(0)
标 题 (必选项):
内 容 (选填项):
实用资讯
北美最大最全的折扣机票网站
美国名厂保健品一级代理,花旗参,维他命,鱼油,卵磷脂,30天退货保证.买百免邮.
一周点击热帖 更多>>
一周回复热帖
历史上的今天:回复热帖
2018: 也谈习近平为什么要撒币非洲?
2018: 请不要污辱中华民族的抗日战争英雄
2017: 不一样的我
2017: 有人发现,王岐山在火葬场送别的刘新扬
2016: 美国豪送17亿现钞给伊朗
2016: 中国前大使华黎明警告北京:“中国太强
2015: 大阅兵后新加坡部长︰幸好不是中国人 z
2015: 一样岁月 两样人生
2014: 丹麦:一个疑似共产主义的国家
2014: 餿水油 學者竟稱 「1天1滴無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