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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 》
送交者:  2019年08月17日09:31:41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缔造美国梦系列  之十 》


美国的政治体系是三权分立,三权分立的原意是通过权力制衡,来避免独裁专制的发生。国会两院通过的立法动议,必须经过总统签署才能够成为法律,如果总统不签署,国会有两种选择:可以采用三分之二的大多数票来反否决,使之立即成为法律。对于国会已经通过的立法动议,总统有十天的时间来决定否决或签批,超过十天没有反应,而国会不在休假期的话,该动议自动成为法律。

即使国会通过,总统签批而成为法律,联邦法院有权将之裁决违宪而不得实施。被最高法院裁决后的违宪法律,立即成为废纸,总统没有任何插手的余地,但国会有权将之重新立法,使之从违宪变为合宪。

美国国旗的演变,就是这种情况的实例。在美国司法史上,1989年最高法院的《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Texas V Johnson)》,与1990年的《美国 诉 艾希曼案(United States V Eichman)》,两场与玷污国旗有关的宪法大战,就是这种恶性循环的典型案例。

《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之重要性,不仅是为《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赋予的言论自由,提供了扎实的法理基础,还为一百余年来的国旗与权利争议,用法槌谱下了精彩的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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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共产革命党(Revolutionary Communist Party, USA)成立于1975年。总部设在芝加哥市,主席是阿瓦基案(Bob Avakian),是国际共产党的附属,其诉求是使用共产主义与毛泽东思想,推翻资本主义的美国,建立美利坚社会主义共和国,然后朝着国际共产过渡。

美国共产革命党不是一群疯子,为了革命,连《美利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都已经设计好了。为了长期斗争大计,美国共产革命党组织了共产主义青年革命共青团(Revolutionary Communist Youth Brigade)。1974年,发行机关报《革命(Revolution)》,由于被外界认为太露骨招摇,对革命事业不利,于1979年改名为《革命工人报(Revolutionary Worker)》,并在全国各城市,开设革命书店,推销毛泽东思想和革命翻译著作。

虽然美国共产革命党至今已经名存实亡,但死而不僵,只要有机会,还是想碰碰运气,看看能否发生奇迹。为了推翻川普政府,这帮子共产党徒,于2017年11月4日,召集一棒子同志,霸占洛杉矶四条主要交通大道,造成严重塞车。在联邦调查局的强力搜捕下,暴徒们鸡飞蛋打,四处流窜,主要的公诉官司大戏,陆续上演。

美国共产革命党因为没有市场而寂寞难耐,这些年来,为了减缓被自然淘汰的速度,又将革命的矛头,对准了新兴的五性权利运动去了,然而狐狸修鸡窝式的热情,并没有引起多少回应,毕竟,中国的毛泽东思想与美国的五性权利,八棍子也打不出一个关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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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产主义青年革命队中,有一个叫做约翰逊(Gregory Johnson)的毛泽东思想狂徒,因为仇恨美国而在公共场所焚烧美国国旗,被德州治安当局依法起诉,案件一直缠诉到最高法院,是为著名的《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

约翰逊于1956年,生于印第安纳州里士满(Richmond),他有着一个不幸的童年,有一半的时光,他父亲是在监狱中度过。她母亲改嫁给一位陆军上士,经常调动,约翰逊因而有机会在德国生活过,1971年返回美国后,加入国家商船队,经常到巴拿马与墨西哥出差,接触到皮毛式的共产主义,惊叹为解放美国的不二之法。

1984年,共和党在德州达拉斯市召开大会,主题是再度提名里根为总统候选人,对抗民主党提名的蒙代尔 (Walter Mondale),连任白宫宝座。美国共产革命党反的,不仅是民主党,不仅是共和党,而是整个资本主义美国。约翰逊是极端的仇恨美国者,为了抗议里根政府,特地自掏腰包,从乔治亚州亚特兰大市到德州达拉斯市。

1984年8月22日,大约有一百人的美国共产革命党成员,在德州达拉斯市打着 “反核子武器”“反战争”“反资本主义”等口号招摇过市。问题不是单指游行示威,而是借机打砸抢,到处破坏,将路边花盘、烟灰缸恣意破坏,并用红黑喷漆,到处喷出反美口号,嚣张跋扈,使用污言秽语咒骂路人。

约翰逊并没有参与任何的破坏行动,但是游行到了达拉斯市政府大楼前,他将另外一位“同志”在别的大楼前扯下来的国旗,浇以煤油,加以焚烧。在焚烧国旗的同时,高叫口号:“无论是里根还是蒙代尔,全意味着就是第三次世界大战!”“里根,每小时都在杀人,典型的美国霸权!”“红白蓝,我们唾弃你!你代表着抢夺!”

达拉斯市治安当局将约翰逊拘捕,控以“亵渎圣洁物体罪(desecration of a venerated object)”,实际上就是玷污焚烧国旗罪。与约翰逊同时被拘捕的数十位同志,均被控以破坏轻罪,罚款或短暂监禁了事。约翰逊拒不认罪,但德州达拉斯市裁决他罪名成立,罚款两千元,坐牢一年。

约翰逊不服,向德州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提起翻盘动议,但被裁决败诉,维持裁决不变。约翰逊再向德州刑事上诉法院提出翻盘动议,得到了平反。德州刑事上诉法院的裁决书说,德州司法部不能因为约翰逊的焚烧国旗行为而将之提起公诉,因为焚烧国旗的行为,乃属象征着言论自由,而言论自由,是《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赋予不可剥夺的权利。

德州司法部不服,要求美国最高法院审阅此案,被接受并颁发诉讼文件移送令,是为著名的《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为约翰逊在美国最高法院辩论法理的,有两位律师:科德(David  Code)和康斯特勒(William Kunstler)。科德与康斯特勒都是美国当代拔尖的司法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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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德是已经有了九十九年历史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的全国法律总监,他领导着位于纽约市总部的一百位全职律师,两百位全国各州律师,与一千七百名义工律师,操作着一千四百件州级与联邦法院的民权案件。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年度预算高达两亿余美元,并有一百五十万名会员,1920年成立以来,几乎每一件重大的美国民权案件,都看到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影子。即使没有直接参与的民权案件,必有其以法庭之友名义递交的专家法律意见。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无论是在促进社会文明,或是维护公民权利方面,无人或其它机构,可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相提并论。

科德曾任宪法权利中心(Center for Constitution Rights)律师,华盛顿乔治城法学院教授,出版了十本法学专著。他的文章,普见于各大杂志与报纸,他坚定地鼓吹和支持政教分离。其中最为世人所熟悉的,就是关于诋毁国旗与《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宪法权利的《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与《美国 诉 艾希曼案》。

两件最高法院的胜利,彻底颠覆了美国法律和美国人民对于国旗的传统与落伍观念。两度普利兹奖得主、《不得立法(Make No Law)》作者、《纽约时报》专栏作家路易斯(Anthony Lewis)赞美他说:“科德是这个国家在民权方面,伟大的声音之一。”

1984年,科德在耶鲁法学院取得法学博士后,开始大量介入民权诉讼方面的案件。他的妻子皮拉德(Nina Pillard),曾是乔治城法学院教授,目前是华盛顿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法官。

科德是当前美国的司法精英和巨人。这位德高望重的耶鲁法学院法学博士,是备受美国人民的敬仰与肯定的民族脊梁。科德是典型的美国知识分子,他的正义感不仅是来自他丰厚的司法修养,更是来自他半生鼓吹的普世价值。他不畏权势,敢言敢行,堪称当代的律师典范。

彻头彻尾种族主义者川普上任后,就迫不急待地签署了9645号行政命令,禁止中东五个穆斯林国家的人民来美,彰显他的宗教仇恨与种族歧视。该行政命令被夏威夷联邦法官裁决为违宪后,白宫将之缠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是为著名的《川普 诉 夏威夷案》。

2018年6月26日,最高法院以五票同意四票反对的微弱票,裁决川普胜利。当天,科德就在《华盛顿邮报》撰文批评道:

“最高法院批准了川普总统的五个穆斯林国家,总数多达一千五百万人口的人民不得进入美国的裁决,看来有可能被历史法院定为是一场失败的裁决 —- 就像帮助引爆南北战争《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dford)》,与战时拘留日裔美人的《是松 诉 美国案(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一样。

或许罗伯茨院长已经意识到了平衡的失误,因而尽量避开这些争议,‘那两件判例与本案无关’,但事实上,《川普 诉 夏威夷案》与该两件判例处处有关。法律要求坚定地站起来抗拒权力偏见,但是失败了。在五比四的裁决中,最高法院的保守法官们,采取双重标准来解释宪法,认为所有川普总统的反穆斯林理论全为合宪。最高法院把眼睛合了起来,盖上橡皮图章,在边界上树起‘不欢迎穆斯林’的牌子。

在《川普 诉 夏威夷案》,非常明显的证据说明,川普是有计划有预谋地去禁止穆斯林入境的。在竞选时,川普就大声呼吁‘完全而彻底地不准穆斯林进入美国’,他宣称因为是‘穆斯林恨我们’的原因。他就任一个星期,就如此开干了。当他的命令两度被法院阻拦时,他签署了第三道命令,这包括北韩与部分的委内瑞拉官员在内,实际上这两个国家本来就不会有人能够来美国,于是剩下的就只有穆斯林了。

甘地相信并曾说,‘如何对待其弱势群体是衡量文明的标准’。川普的旅游禁令,无论是在本地或国外,都是在拆散家庭和诋毁宗教。在最终的司法正义之前,《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与《是松 诉 美国案》都没有通过检验,最高法院非但没尽责去保护弱势群体,还对持有偏见的权力鞠躬哈腰。现在的最高法院又再重犯过去最糟糕的错误。罗伯茨院长宣布说,历史的法庭已经将《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和《是松 诉 美国案》驳回了,在我看来,《川普 诉 夏威夷案》也就是如此。”

科德为什么被誉为美国民族的精神脊梁,这篇短评,已经提供了正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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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逊的另外一位律师康斯特勒,亦是非等闲之辈。康斯特勒于1919年7月7日在纽约市出生,1995年8月4日在纽约市去世,享年七十六岁。

康斯特勒是美国当代最具有英雄气概的犹太大律师,典型的美国知识分子,高瞻远瞩,敢做敢为,被誉为美国近代民权运动的护法神。他故意留着一头乱发,就是在抗议美国的司法不公。誉满天下,谤亦随之,因为他接的案件,多是不受欢迎的人物,因而有些新闻媒体称他为“美国最讨厌的律师”或“激进派律师”。

1941年,康斯特勒自耶鲁大学毕业后,即加入美国陆军通讯部队,第二次世界大战时,被派到菲律宾服役,官拜陆军少校。回到美国后,在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取得学位,并在纽约与自己的兄弟合开律师楼维生。这个期间,他参加了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开始介入民权案件的诉讼。

1960年,著名非洲裔美国人里德(Paul Reed),被白人住宅区拒绝迁入,代表他起诉的,就是康斯特勒。司法诉讼的结果,导致了纽约州议会通过了反住家种族歧视的《里德住家法(The Reed Bill of 1962)》,是为纽约州民权法案的辉煌成果之一。

1961年,在金博士的精神号召下,全国民权运动风起云涌,到处挑战白人至上主义,其中的自由乘客运动(Freedom Riders)就是佼佼者。当这批黑白混合团年轻人到达密西西比州之前,三K党已经公开宣布要使用暴力来收拾参与自由乘客运动者。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委派康斯特勒提前到达密西西比州,为即将出事的学生们提供法律协助。当他亲眼看见几位年轻的黑人静坐在挂有“白人专用”的餐厅,还未说话就被白人警察暴力拒捕的情景时,激怒的康斯特勒说道:“在这个世界上,说话是毫无用处的,必须要实干,要行动,才会有效力!” 他所指的效力,就是法律行动。

康斯特勒选择了追随金博士,为他辩护,也为他落难的同志辩护,在六十年代的民权司法斗争中,他扮演了一个举足轻重的角色,他参与金博士在纽约、乔治亚、佛吉尼亚、阿拉巴马、密西西比、佛罗里达等州的民权抗议活动,被美国治安当局认为是与金博士同样的麻烦人物。

没有任何一位美国律师的客户,会像康斯特勒的客户那么具有争议性:他的客户布朗(Hubert Brown)就是其中之一,时年已经七十五岁,现在依然在监狱中服役、终身监禁不得保释的所谓民权运动领袖,是一位彻头彻尾的暴力分子。

1967年,布朗周游全国,到处鼓吹美国黑人采用都市游击战,“我们可以叫越共看起来像教堂里周日查经班的老师”,布朗要推翻美国政府,建立纯黑人的“第四帝国”。他重复地说:“在美国,唯一与黑人有关的政治,就是革命,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路线。”

布朗在首都华盛顿的一次集会上,公开鼓吹暴力,“如果美国不下来,我们就把它烧下来!”然后宣布:“我告诉美国,草尼马!不是自由,就是死亡!”

布朗用手枪击伤了一位,击毙了一位前来拘捕他的副警长,导致他被乔治亚州法庭判处终身监禁,康斯特勒与其他四位大律师联手,也救不了布朗的劫数,因为两位前来执行拘捕行动的警察,持有法官签发的拘捕令,而且全是黑人。

1993年,纽约世贸大楼被炸,主犯也是盲人酋长阿德拉曼(Omar Abdei-Rahman)的辩护律师,就是康斯特勒。康斯特勒的专长,全与游行示威有关。1971年,纽约州阿提卡重型监狱(Attica Correctional Facility)发生囚犯暴动,主犯们是康斯特勒的客户。1973年,印第安土著霸占南达科塔州伤膝者,是康斯特勒的客户。当然,他最著名与最成功的案件,就是焚烧国旗的《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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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7年6月4日,美国国会批准了星条旗为美国国旗的设计。国旗诞生之初,主要是用于公海上保护船只,在国内,一直到南北战争后,才开始普遍起来。十八世纪晚期,民族主义逐渐兴起,立法保护国旗的呼声,此起彼伏,不绝于耳。由于宪法问题,美国国会一直无法通过《国旗侮辱法》,南达科塔、伊利诺伊与宾夕法尼亚三州,率先通过州级的《国旗侮辱法》,到1932年时,几乎美国所有的州,全立有了州级的《国旗侮辱法》。

1907年,在美国司法史上,发生了最高法院第一次的国旗官司。1903年4月8日,尼布拉斯加州通过了《国旗侮辱法》。该州的啤酒商人赫尔特(William Halter),把美国国旗印在啤酒罐上,作为商业宣传之用,引来一场宪法官司:辩论的主题有二, 第一,这种行为是否受到《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出版与言论自由的保护?第二,美国国旗可否用之于私人的商业行为?是为著名的《赫尔特 诉 尼布拉斯加州案(Halter V Nebraska)》。

案件于1907年1月23日开庭听证,于1907年3月4日颁布裁决。除了佩卡姆(Rufus Peckham)认为可以外,其余的哈兰(John Harlan)、布瓦尔(David Brewer)、怀特(Edward White)、麦肯纳(Joseph McKenna)、福尔摩斯(Oliver Holmes)、戴尔(William Day)和穆迪(William Moody)八位大法官,以压倒性的八比一票数,裁决尼布拉斯加州胜诉。哈兰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多数人意见,撰写的裁决书说:

“长久以来,为了稳定,我们必须支持和遵守无论是联邦或州级,通过政府以共和程序立法的法律。除非被基本法律或国家最高法典所禁止。这些法典,不仅是为了公民的健康、安全和道德,而且还包括大众的安宁、和平、幸福与繁荣。

国会立法后,行政部门即可推广全国,如果国会没有该立法,州议会和政府可以依照自己的法律来推动利于人民的项目。国旗是国家的主权象征,联邦法律可以取代州法律而付诸执行。在联邦法未曾完善前,州法在其管辖权内,有权禁止使用国旗作为广告宣传之用。

或有人辩论说,国旗是代表国家主权的,但只能够对国会来说是如此的。我们无法屈从这种观点。国旗与广告之间是有其合理性存在的。如果将之使用在书籍、期刊、报纸或杂志上的话,应该不至于引起对国旗敬畏者的愤概或侵犯。

在任何情况下,州政府禁止将国旗用于广告,不能视为不合情理或专制,或视为没有得到公平的司法权利保障。对于宪法而言,我们认为不允许将国旗用于广告行为,并不是使人厌恶,因而确认尼布拉斯加州法院的裁决为合宪。”

在司法体系里,不同的时代,因为有着不同的背景而有着不同的观点。《赫尔特 诉 尼布拉斯加州案》发生在二十世纪初期,因而最高法院的裁决书,就显得没有底气,与其说是大法官的司法观点,倒不如说有点像牧师的讲道词:道德观远远偏重于司法观。最为重要的,整件诉讼,只提到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公正性,而完全没有涉及另一重要的《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言论自由表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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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民权律师的前赴后继挑战下,与国旗有关的最高法院诉讼,可谓此起彼伏,从未间断。1931年的《史特龙伯格 诉 加尼福尼亚案(Stromberg V California)》,最高法院裁决加州的不允许悬挂红旗法律是违宪。这是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引用《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法理,废除地方法典。

1929年时,史特龙伯格(Yelta Stromberg)是一位十九岁的南加州大学的学生,是青年共产党联盟(Young Communist League)的成员,也是当年先锋夏令营(Pioneer Summer Camp)的负责人。青年共产党联盟是国际共产党的美国分支,整个目的就是在制造意识形态,吸收未来的共产党党员。

1919年时,在恐共症的潮流下,在国际共产党要赤化美国的威胁下,加州通过了一条称为《禁止红旗法》:任何公众场合,不得悬挂红色旗帜。

1929年,在宇采帕(Yucaipa)的夏令营时,每天早上,史特龙伯格命令参与的年轻人,聚集一起,向升起的红旗致敬,宣誓效忠。事情被专门监督共产党的更好美国联盟(Better America Federation)检举,治安当局在搜查夏令营时,搜到了红旗与共产党宣传刊物,于是将史特龙伯格与其余的工作人员拘捕,提起公诉,加州法院将她定罪,案件缠诉至最高法院,是为《史特龙伯格 诉 加利福尼亚州案》。

《史特龙伯格 诉 加利福尼亚州案》在1931年4月15日开庭听证,于1931年5月18日颁布七票同意两票反对的压倒性裁决:《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不允许州级政府侵犯人民表达意见的言论自由。一举废除了加州的《禁止红旗法》。

1942年6月22日,罗斯福总统签批《国旗法典(The Federal Flag Code)》,详细规定升旗与降旗的标准步骤和礼仪,自此美国国旗的地位飙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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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开国先贤们,极力鼓吹政教分离与宗教自由,并不是单单一句口号,而是他们发现了一个普遍的真理:扩张的宗教势力加上披着法律的权力,就是人民的祸害。这在1940年美国最高法院的《温纳斯维尔校区 诉 戈毕提斯案(Minersville School District V Gobitis)》里,彻底体现出来。

耶和华见证人(Jehovah’s Witnesses)是基督教的一个流派,全球拥有八百余万信徒。相信世界末日到来的那天,就是善恶决战的时候,上帝是唯一的神,拒绝服兵役,不承认三位一体基督教理论。其三大预言,更是充满了不可思议的奇谈怪论:天国出现、耶稣再来和世界末日,当然,信徒们更不会对包括国旗在内的敬礼。

美国是一个战争之国,开国至今,仅有十六年是没有战争的太平盛世,因而导致宗教事业特别的兴旺。经过了美国西班牙战争与第一次世界大战,美利坚民族意识到全民团结的重要性,连教育领域亦成为鼓吹效忠的地盘。

1935年6月3日,耶和华见证人组织瞭望台协会(Watch Tower Society)总裁卢瑟福(Joseph Rutherford),在宾夕法尼亚州年度大会上说:“我们的孩子,在学校上课,要向国旗敬礼,要向国家朗诵效忠词,那就是对神的极度不忠诚,我绝对不会那样做!”由于他的宗教地位,导致许多的信徒,纷纷效法。

当年九月开学时,马萨诸塞州林恩区(Lynn)三年级学生尼克尔斯(Carleton Nichols),因拒绝向国旗敬礼,和朗诵效忠词而被学校开除。事件通过新闻传播,散发到全国各地,形成两级式分化。卢瑟福在广播电台中,大力支持尼克尔斯的所谓义举,总部位于纽约市的耶和华见证人,决定聘请律师,进行司法较量。全国各地的公立学校,立即纷纷跟进,视耶和华见证人信徒为罪犯,将耶和华见证人信徒学生和老师,踢出学校。

耶和华见证人全力抵抗,采取三大措施,第一,出版《忠诚(Loyalty)》为信徒加油打气,第二,创建天国学校(Kingdom School),临时解决学生就学与教师工作问题,第三,采取法律行动,保障宗教自由的宪法权利。

戈毕提斯(Walter Gobitis)是刚入教的耶和华见证人信徒,为了响应号召,决定不让自己的孩子,在学校向国旗敬礼,当然也不朗诵国家效忠词。在向国旗敬礼时,教师粗暴地将戈毕提斯插在裤袋里的双手,暴力的硬拉出来。

宾夕法尼亚州温纳斯维尔市是罗马天主教徒聚集的地方,而罗马天主教徒最仇恨的,就是耶和华见证人信徒。在两派宗教分子的仇恨和挑拨下,两派的孩子冲突,日见增加,最后终于暴力报复。当地的罗马天主教堂神职人员,公开鼓吹教徒,全力抵制耶和华见证人信徒生意,导致耶和华见证人信徒生活极端的困难。

在矛盾初期,宾夕法尼亚州温纳斯维尔学校教委尽量置身事外,但在政治压力下,开始允许学校因为国旗敬礼与国家效忠问题,而处罚甚至于开除学生,还不接受投诉和上诉。在这样的环境下,司法解决已经是唯一的选择。

1938年2月15日,宾夕法尼亚州温纳斯维尔市法院,开庭听证。四个月后,联邦地区法官马里斯(Albert Maris)裁决:宾夕法尼亚州温纳斯维尔市教委败诉,在《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宗教自由权利保护下,他们无权强迫学生向国旗敬礼,向国家朗诵效忠词。

两个星期后,宾夕法尼亚州温纳斯维尔市教委全体一致议决:向美国第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翻盘动议。1938年11月9日,上诉案开庭听证。一年后,三位联邦巡回法院法官一致裁决:马里斯法官的裁决,完全无误,维持原判不变。

连输两庭的宾夕法尼亚州温纳斯维尔市教委,决定要将案件的动议,递向首都华盛顿的最高法院。由于案情牵涉到宪法原则,最高法院在1940年3月4日,批准了诉讼文件移送令,是为著名的《温纳斯维尔校区 诉 戈毕提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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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纳斯维尔校区 诉 戈毕提斯案》于1940年4月25日开庭听证,1940年6月3日颁布八票同意一票反对的压倒性裁决:戈毕提斯败诉,温纳斯维尔市教委有权强逼学生向国旗敬礼,向美国朗诵效忠词。这个裁决,可能是在最高法院历史上,最为糟糕的裁决之一。

八位投同意票的大法官是院长休斯(Charles Hughes)、麦克雷诺兹(James McReynolds)、萝卜茨(Owen Roberts)、布莱克(Hugo Black)、里德(Stanley Reed)、法兰克福特( Felix Frankfurter)、墨菲(Frank Murphy),唯一的反对票是斯东(Harlan Stone)。

法兰克福特撰写的意见书强调说:“《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并没有允许公立学生不向国旗敬礼,与不向美国朗诵效忠词的权利。世俗的传统必须尊敬。温纳斯维尔校区的努力,是为了国家的凝聚力,而不是下级对统治集团的效忠。国家的利益来自民族的团结。

在本案中,遵从社会的规律,远比耶和华见证人所称的个人自由来的重要。在宗教容忍的斗争里,良知的顾及不是主要的因素。为了伟大的法律尊严而放弃个人的服从,并不是在鼓吹禁止宗教信仰自由。朗诵效忠国家誓词更是爱国主义的具体表现。

本庭认为,国旗是国家团结的重要象征,立法者将之法律化的原意,是教导孩子们正确认识国家的体系。既然向国旗敬礼能够达到这种合乎情理之目的,那就没有必要拿着国家的命运做赌注。”

这篇裁决书,是法兰克福特一生中的最大败笔。他是奥地利人,十二岁移民美国,哈佛法学院博士,是美国自由民权联盟创办人之一,他的司法克制论(judicial restraint)法理,至今依然影响着美国司法界。

唯一持反对意见的斯东大法官,在附加的反对意见书上,直指问题的症结说:“对民权自由的保障,就是保障其人类的思想和精神上的自由,以及有机会去表达出来。个人的自由基本要素,就是没有强制的行为,更没有强制人民该如何去想和如何去说。

如果在我们的宪法群星中有修理星的话,那就是没有大小高低东正教式的,对于政治、宗教或其它特殊的官方意见。”这几句话,已经成为美国司法界的自由法理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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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所有的美国法学家,包括八位投赞成票的大法官在内,都公开承认《温纳斯维尔校区 诉 戈毕提斯案》的裁决是绝对错误的。1942年, 墨菲大法官在最高法院的《琼斯 诉 奥佩莱卡市案(Jones V City of Opelika)》裁决书里说:“虽然当时我们大多数都投了赞成票,但是现在无一不认为那是一场错误。”

《琼斯 诉 奥佩莱卡市案》是一场卖书需不需要营业执照的官司,因为当事人是耶和华见证人信徒,就变成了一件闹到最高法院的大案了。

最高法院的裁决一旦颁布,因为是司法途径的最后结论。犹如泼出去的水,无法善后。墨菲大法官在后悔之余,命令他的法律助理,全力以赴地物色类似的新案件,重新裁决,作为补救之道。这就是《西维吉尼亚州教委会 诉 巴尼特案》的主要背景。

错误是要付出代价的,巨大的错误就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温纳斯维尔校区 诉 戈毕提斯案》的错误裁决,为整个美国社会带来严重的灾难后果。仅仅在1940年,就发生多起恶意攻击事件:

6月9日,在缅因州肯尼班克港(Kennebunkport),两千五百名暴徒,一哄而上,将耶和华见证人教堂砸得稀巴烂。

6月16日,在伊利诺伊州利奇菲尔德(Litchfield),治安当局在没有任何的证据下,以“保护邻居”的莫须有罪名,将六十名耶和华见证人信徒,全数拘捕,关进监狱。

6月18日,在怀俄明州罗林斯(Rawlins),一帮子暴徒,围堵住五名耶和华见证人信徒,将之暴打至严重伤残。

6月22日,在怀俄明州帕口(Parco),一帮子暴徒,抓住一位耶和华见证人信徒,模仿波斯顿茶叶事件手法,用滚烫的柏油加鸡毛,几乎生生害死。

霎时间,在全国三百个社区中,共有一千五百位耶和华见证人信徒,受到暴力攻击。暴徒们的统一口号是:“他们全是不值得信任的叛徒!这是最高法院说的!你们没有听到吗?”

更为严重的,是有数件私刑处死耶和华见证人信徒的暴行发生,这已经触及这个国家的底线。

1940年6月16日,美国司法部长比德尔(Francis Biddle),在全国广播电台宣布:“耶和华见证人信徒不断地被暴力攻击,他们没有犯罪,但暴徒们却认为他们已经犯罪,应该给以惩罚。我不会容忍这些暴行,这些模仿纳粹魔鬼手法的行为,必须铲除。”

美国三个政府的任何领导人是种族分子的话,都会是美国的灾难。川普总统就是一位彻头彻尾的白人至上种族主义分子,在他的倒行逆施政策下,就任仅仅两年多,美国境内的白人至上种族仇恨组织,就在飞快发展。

根据南方穷人法律中心(The Southern Poverty Law Center)发布的资料显示,仅仅在2017年至2018年,就由一百个,暴增至一百四十八个。目前在美国境内的大小种族仇恨组织,一年间暴增百分之七,已达到一千零二十个的历史性高度,这就是川普总统两年来领头祸害美国民权的“政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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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维吉尼亚州教委会 诉 巴尼特案》是《温纳斯维尔校区 诉 戈毕提斯案》的后遗症案例。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希特勒的纳粹党在德国,就是因为耶和华见证人信徒不肯向德国纳粹旗敬礼,而采取了惩罚手段 —- 不是在法庭上辩论,而是直接送进集中营处死。

《温纳斯维尔校区 诉 戈毕提斯案》裁决后,西维吉尼亚州议会如获至宝,对于耶和华见证人信徒不肯俯首,不肯遵守最高法院裁决,向国旗敬礼,与朗诵效忠誓词的行为,实行报复:1942年1月9日开始,除了严格执行最高法院的裁决外,还将所谓的爱国理论,加到全州的教科书上。

问题不全是在敬礼或效忠上,西维吉尼亚州教委会所规定的敬礼,不是美国式的手沾头部的军礼,而是单手前伸的纳粹军礼。故意违反者,学生与家长连坐,视为刑事犯罪,处以五十元罚款与入狱三十天。

玛丽(Marie)和盖特尔(Gathie)巴尼特是两姐妹,全家都是耶和华见证人信徒,就读于西维吉尼亚查尔斯顿市滑坡学校(Slip Hill Grade School)。奉她们父亲巴尼特(Walter Barnette)的命令,不得向国旗行纳粹礼,也不得朗诵效忠誓词,被学校当局驱赶回家。

巴尼特聘请律师梅尔达尔(Horace Meldahl),入状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控诉西维吉尼亚州教委会,违反与侵犯她们的宪法权利。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引用《温纳斯维尔校区 诉 戈毕提斯案》判例,裁决巴尼特败诉。

巴尼特再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三位联邦法官裁决巴尼特胜诉,并颁布裁决意见书说:“一般来说,且不理我们是否同意,如果不遵从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是使人不舒服的。但是对于戈毕提斯案件来说,我们有义务不遵从这种不合情理的裁决。”

在美国司法史上,下级否决上级,尤其是否决最高法院裁决的案例,实属罕见。西维吉尼亚州教委会决定将案件,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是为开创历史的《西维吉尼亚州教委会 诉 巴尼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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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3月11日,《西维吉尼亚州教委会 诉 巴尼特案》在最高法院开庭听证。新院长斯东、大法官萝卜茨、布莱克、里德、法兰克福特、墨菲、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s)、杰克逊(Robert Jackson)与拉特利奇(Willey Rutledge)列席。

案件在全国律师协会和新闻舆论的庞大压力下草草开场。主要的法理,围绕着《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赋予的言论、宗教等自由权利,是否适合本案。美国律师协会与美国民权自由联盟,以法庭之友身份,同时向最高法院呈递意见动议,表明《温纳斯维尔校区 诉 戈毕提斯案》的裁决是绝对的错误,应该撤销。

《温纳斯维尔校区 诉 戈毕提斯案》后,最高法院发生许多人事部变化,斯东大法官荣升为院长,又有两位新上任的大法官,风气为之一新。

道格拉斯、布莱克与墨菲痛定思痛,悍然自我否定,改投赞成票。1943年6月14日,最高法院颁布六票同意三票反对的裁决:公立学校不得强逼耶和华见证人信徒师生向国旗敬礼,和朗诵效忠誓词。最高法院选择6月14日这天来颁布裁决令,是有其特殊意义的:那天是美国法定的国旗日。

裁决书由杰克逊大法官执笔,通篇的意见,除了简短的论述《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涵盖范围,与西维吉尼亚州教委会或任何州级政府,绝对无权强逼师生敬礼国旗与朗诵效忠誓词外,其余的大部分文字,全是就兰克福特的《温纳斯维尔校区 诉 戈毕提斯案》裁决法理,像教授训斥小学生一样,逐条逐句的将之驳斥得体无完肤。

兰克福特不服,在附属意见书里与杰克逊大打笔战,也算是最高法院的趣闻一件也。由于个人观点而内讧,导致两位大法官因而自此结下心病。短命的《温纳斯维尔校区 诉 戈毕提斯案》裁决案例,自此废除。

《权利法案》最原始的目标,就是要把这些矛盾从盛衰的政治争议中摆脱出来,使大众与官员无法加以干涉,只得由法院来决定其法理原则。一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自由与聚会自由权利,不得剥夺,也不得交由选票来决定,或寄望于不再有选举。

杰克逊大法官在裁决书里说:

“本案之困难处是模糊不清,因为牵涉到的那面国旗,是我们自己的国旗。无论如何,我们必须无惧地执行宪法权利,即使那些自由是理智的和精神的,或许一些社会机构组织。自发的与自愿的爱国主义不会凋萎,在我们自由思想体系里,强制的爱国主义是无法吸引人的。有异见的自由并非无所谓,可能造成自由的阴影。有异见的自由往往会是触及既有次序的核心议题。

向国旗敬礼,是一种原始的但有效的沟通观念,但也是一种强制性的团结思想,命中注定的与《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障自由完全背道而驰。关于向国旗敬礼,一个人的畅快,或许是另外一个人轻蔑的玩笑。

国旗不能够视为凝聚团结的象征。罗马帝国驱逐基督徒,西班牙宗教法庭审查犹太人,西伯利亚人放逐俄罗斯后裔等历史,都说明这个理论之不能成立。那些发动使用强制手段消灭异己者,无不一致同意,最后发现自己的结局就是坟场。”

在《温纳斯维尔校区 诉 戈毕提斯案》案中投支持票的布莱克,改变主意,连同道格拉斯,共同在附加赞同书里说:“用高压的手段达成的忠诚事实,只是自证是在保护自己利益的行为。爱护国家行为,必须来自自由心灵与自愿心态。”

在《温纳斯维尔校区 诉 戈毕提斯案》后的八十年,曾有超过五件类似的诉讼进入最高法院,但全以此案判例为法理,裁决为败诉。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寿命,平均是四十年左右,熬过了八十年,也算是“老当益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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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国内爆发大规模的反战示威游行,而示威者多以焚烧国旗,作为发泄情绪的渠道,这导致国旗侮辱法的再度抬头。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国旗侮辱法》,自此,美国包括联邦在内的四十八个州拥有《联邦国旗侮辱法》,又重新开启了侮辱国旗是否违宪的争议时代。

自1968年7月5日开始生效的《美国法典第十八章第七百款》规定,“凡故意在公众毁坏、污损、焚烧或践踏美利坚合众国国旗者,罚款不超过一千元,或入狱不超过一年,严重者,两者并罚。”

二十世纪七十与八十年代,鉴于《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震慑力,有二十几个州修改其过时的侮辱国旗法。1989年,借着《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的旋风,侮辱国旗与宪法权利终于在最高法院摊牌。是为改变美国人对国旗观念的《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与《美国 诉 艾希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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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于1989年3月21日,在最高法院开庭听证。整案的辩论主题是:用法律规范不准侮辱国旗是否违宪?院长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与布伦南(William Brennan)、怀特(Byron White)、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布莱克曼(Harry Blackmun)、史蒂文斯(John Stevens)、奥康诺(Sandra O’Connor)、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肯尼迪(Anthony Kennedy)八位大法官列席。

整件案子的辩论焦点:《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保障言论自由范围,是否涵盖包括焚烧国旗在内?结论是:所有各联邦与州级关于亵渎国旗为刑事犯罪的法律,全违反《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精神,立即废除。

最高法院于1989年6月21日颁布裁决结果:布伦南、肯尼迪、马歇尔、布莱克曼与斯卡利亚五位大法官投赞成票。布伦南大法官在裁决书里说:“约翰逊为了介入一种意味深长的表达行为而被定刑,各州为防止破坏和平不能支持这个定刑,因为约翰逊并没有威胁与扰乱任何的和平。或者说维护国旗是国家形象与介入政治行为就是触犯法规。”

布伦南大法官强调说,“完全可以理解,一部分人因为政治抗议而去焚烧或践踏国旗的行为,虽然这种表达言论自由的一种行为方法,可能伤害到一部分人的感情,但是在宪法权利保障下,政府不得因此而将之定罪。”

肯尼迪大法官在赞同附属意见书里简洁的补充说:“我们面对的是使用简单而清楚的解释宪法。除了我们之外,没有人能够指出实际的结果。冷酷的现实是我们必须为一些不喜欢的事情做出决定。因为那是对的事情,所以我们要那么做。在我们看来,他们在情理、法律与宪法上是对的,才得以推翻结论。

我们特高兴介入此案,除了罕见的案例外,对那些毫无品味的案件,我们从不犹豫不决的表态,或许惧怕因影响决定而带来的削弱有价值的原则。本案就是一件罕见的案例。尽管象征是我们制造出来的,但国旗经常标志美国人分享人类精神所需的和平与自由,保证我们权利的国旗被藐视,是一件悲伤的事情。”

2015年11月,斯卡利亚大法官在费城,做出他人生最后一场的公开讲演,在被问及为什么他会在《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中,投下赞成票时,他的回答与肯尼迪大法官的观点,完全一致:解释宪法必须以法律条文,而不是个人爱恶为原则。

斯卡利亚大法官很幽默的说:“如果什么都是我说了就算的话,那么我会把那些穿凉鞋的,留着邋遢胡子的,讲话古怪的家伙与焚烧国旗的人等,全部关进监狱里,但我不是皇帝。”

伦奎斯特、史蒂文斯、奥康诺与怀特四位大法官投反对票。伦奎斯特发表反对意见说:

“美国国旗,已经超过两百年的历史了,一直被认为是看得到我们的具体国家象征,而不是一个什么观点,不是代表任何一个政治党派的观点,也不代表任何的政治哲学。在繁杂的市场声音里,国旗不只是一个‘观念’,或一个‘看法’。

数以百万的美国人会关心,他们所信仰的,到底是什么神秘的社会、政治与哲学。我无法同意《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会废除了国会与五十州中的四十八州所通过焚烧国旗为刑事犯罪的法律。”

史蒂文斯发表公开反对意见说:“与表达言论象征相比,国旗因独特的代表与象征着国家的团结,政府有权通过立法来禁止焚烧国旗。”

在一个文明而自由的社会里,国旗争议的议题,永远不会得到折中,得出令各方面都满意的结论。《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裁决后,一位北卡的愤怒居民,在自己的住家前院,竖起了一名巨大的铁皮国旗,自己拿着棍子,站在旁边拍照留念。铁皮国旗下面,写照几个大字:“来烧烧这面国旗看看!”当然,没有人有权也没有人胆敢到他私人财产的住家里去焚烧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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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美国第一百零一届国会,情绪化地通过了所谓的《玷污国旗惩罚法(Flag Desecration Penalties Act)》,祭出两千元罚款与坐牢一年的酷刑条款,来严惩任何诋毁美国国旗者。

1989年10月20号,参众两院将通过的国旗修正案送到白宫,小布什总统的政治麻烦已经够多了,不想介入这个极度争议的国旗修正案,于是以“应该付诸于宪法修正案处理”为理由,将之搁置,不闻不问。按照美国法律,十天之内,总统如果不否决不理睬的话,该法案自动生效。

果然,在1989年10月30日午夜十二点法律生效后。立即爆发两处挑战新法律的抗议事件。

第一件发生在华盛顿州西雅图市,由“美国越南退伍军人反战争反帝国主义联盟”发动示威,四位反战示威者哈哥提(Mark Haggerty)、坎贝尔(Jennifer Campbell)、史壮(Darius Strong)与戈萨(Carlos Garza),在州议会外面,当着新闻媒体,点燃了美国国旗抗议。

四位被拘捕的背景使人担忧,在焚烧国旗前,他们互相并不认识,也不是美国共产党或外围分子,纯是政治意见相同的同志,更重要的是,这说明了年青人站出来抗议,凭的是直觉、热情和良知。

四人被拘捕后,依据《美国法典第十八条第七零零款》,在联邦法院提起公诉。但被法官以《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判例为法理,拒绝受理。检察官直接将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被立案,是为《美国 诉 哈哥提案(United States V Haggerty)》。

《美国 诉 哈哥提案》被撤销后,四人的法律麻烦并没有了结。焚烧国旗本身没有问题了,但是由于焚烧的国旗,是从西雅图议会大楼邮政局偷出来的,因而必须面临盗窃政府财产的刑事指控,由于证据确凿,无法抵赖,低头认罪,被罚微款结案,戈萨与史壮两人则被判入狱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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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件发生在首都华盛顿国会山庄,约翰逊伙同斯科特(Dread Scott)、艾希曼(Shawn Eichman)与布莱洛克(David Blalock)三位同志,在众多记者眼皮底下,公开焚烧国旗,抗议美国政府。

斯科特是艺术家,他的厌恶美国国旗,是有其习惯性的前科,他曾在芝加哥艺术学院展出他脚踏国旗的所谓艺术作品。莱洛克是“美国越南退伍军人反战争反帝国主义联盟”成员。艾希曼“反艺术监管联盟(Coalition Opposed to Censorship in the Arts)”成员,而约翰逊是美国共产党外围在组织共青团成员。四人的共同点,全是国际共产党与美国共产党的热情支持者。

首都治安当局并没有立即采取行动,在新闻报道的相片中确认是他们四人后,再将之提起公诉,但结果像西雅图的情况一样,被首都联邦法院拒绝受理。美国司法部直接将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被立案,最高法院将此案与《美国 诉 哈哥提案》合并处理,是为《美国 诉 艾希曼案》。

这是关于美国国旗矛盾的最后一案,美国司法部与美国国会,全在最高法院碰了一鼻子的灰。

1990年5月14日,《美国 诉 艾希曼案》在首都华盛顿最高法院开庭听证,大法官是《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原班人马。毫无任何新鲜的法理,与出乎意料之外的雄辩。在《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判例墨水未干之际,也不会有奇迹出现。

1990年6月11日,最高法院颁布了五比四的裁决:《玷污国旗惩罚法》无效作废。最高法院为此案定下来一个更清楚的衡量标准:“政府不得仅仅为了保护国旗的形象而贬损藐视个人使用形象行为表达意见的自由”。

约翰逊是一个典型的共产主义狂热者,每次左派游行示威,都会见到他的身影。他在多次游行时,都备有一头鲜血淋淋的猪头,一边用绳子拉着,一边大叫“打倒美国”“打倒帝国主义”“打倒资本主义”等口号,然后嬉皮笑脸地嘲笑:“当然,美国就是猪头!”

2011年10月14日,沉积而无聊的约翰逊,又再度成为新闻人物。他伙同两位同志,把自己用铁链子,绑在加州萨克拉门托监狱大门上,支援囚犯们的抗议活动,因而被拘捕。

约翰逊以焚烧美国国旗驰名于世,也因此而捞到一些经济利益。2019年6月,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政府,忍疼赔偿了他二十五万美元,作为他的精神损失赔偿金,因为在2016年抗议焚烧国旗时,克利夫兰市治安当局拘捕了他,违反了他的宪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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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在最高法院里连输《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与《美国 诉 艾希曼案》两案后,知道除了修宪外,已经没有任何途径恢复《国旗侮辱法》,于是启动修宪程序:“美国国会与各州有权禁止侮辱美国国旗的立法”,但是反应并没有想像中的受欢迎。

美国宪法规定,修宪动议,必须得到大多数票决,才可以发到全国五十个州的议会认可,当达到三分之二州议会认可时,由美国国务卿签成宪法。禁止侮辱国旗入宪案,在众议院需要两百九十票才过关,仅得两百五十四票支持,有一百七十七票反对。在参议院需要六十七票过关,仅得五十八支持票,有四十二票反对。

宪法是国家基本至高大法,是所有法律的标杆,是所有法官裁决纠纷的标准。美国开国立宪的两百四十三年间,共有修宪动议一万余次,但仅有二十七条动议被通过执行。从数字上就可以看出,在美国修宪的路程,是如何的艰难。这种因护旗而修宪的动议,几乎是没有成功的可能,最多也就是摆摆政治高姿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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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国家有其独特的文化,也有其独特的国旗态度,每个国家的国旗态度,都应该得到尊重。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来观察各国有关国旗的态度,可以得出一个讽刺的结论:越是独裁专制的国家,越是重视国旗的尊严和威权,越是文明的国家,越是容忍诋毁国旗的行为。

纳粹、法西斯与共产党,全是些彻头彻尾的独裁专制政权,由于没有自信而必须使用暴力来维护他们的权威,而党旗或国旗,正是代表权威的标志。希特勒下令屠杀不肯向纳粹旗敬礼的耶和华见证人信徒的案例,恰恰就是最佳的说明。

在法西斯与共产党的统治下,任何玷污他们党旗或国旗的行为,都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叛国行为,因为在独裁专制的暴政眼里,党就是国,国就是党,党国不分,公私莫辨,能骗就骗。

《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赋予人民有申诉委屈与要求赔偿的权利,而示威抗议,正是展示委屈的最佳途径,因而在美国的司法史上,极少有法官对被起诉的示威者,包括焚烧国旗者在内,处以严厉的惩罚,通常来说,都是警告,不留案底,或罚以微小金钱为结案,文明社会意识到:包容远比惩罚更重要,更有效。

1935年7月26日,一批纽约反纳粹的示威者,涌上德国邮轮布莱梅号 (SS Bremen) ,撤下挂在船头的纳粹旗,丢到哈德逊河里,引发了一场外交纠纷,纳粹驻美大使紧急向美国国务院提出严重抗议,但被美国政府强硬拒绝,因为丢到河里的,是纳粹党旗,而不是德国国旗。

但在德国纳粹眼里,纳粹就是德国,德国就是纳粹,在文明社会看来是荒唐可笑,但在暴政看来,却是天经地义。

美国法院认定党旗与国旗是有案例可查的。1941年1月1日,德国驻三藩市领事馆,悬挂纳粹党旗,庆祝第三帝国成立七周年,被美国海军水手斯特迪温特(Harold Sturtevant)和赖克利(Erick Lackey)冲进去,扯了下来,用脚践踏。两人被拘捕,交由军事法庭审判,斯特迪温特被开除军籍。

德国外交部长向美国国务院提出官方抗议,因为事件发生在德国领事馆里面,美国政府道歉了事。同一年,德国向美国宣战,斯特迪温特因而得到特赦,恢复军籍,重回海军服役,成为一段党旗与国旗的佳话。

焚烧国旗的行为,并不是每个国家都认为是非法的。美国的联邦法典与五十个州中的四十八个州,全立有《国旗侮辱法》,但全被美国最高法院撤销掉,因而在美国焚烧国旗,并非违法。大前提是在焚烧国旗时,必须以不伤害他人,不破环环境,不扰乱治安为先决条件,违反者,依然会被控以纵火、偷盗、故意破坏公物、破坏社会安宁等罪。

文明国家恰恰相反,并不把玷污国旗事件看的那么严重,美国允许焚烧国旗,比利时的法律并不禁止玷污国旗,加拿大根本就没有玷污国旗的法律,丹麦干脆白纸黑字的用法律注明可以焚烧国旗,瑞典法律规定不得使用刑事条款起诉焚烧国旗者,刚摆脱共产主义的罗马尼亚骄傲地宣布,焚烧国旗不算违法,联合国的国旗,经常在世界各地被公开焚烧,作为抗议的出气筒,未闻联合国起诉了哪个抗议者,哪个烧旗者。

 

高胜寒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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