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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汉奸的糊涂账,再翻开还是糊涂账
送交者:  2019年06月11日10:47:15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中外矛盾一激化,“汉奸”“投降派”“卖国贼”之类帽子势必漫天横飞。最近多家西方媒体都注意到:中国官媒揭批美国霸权之余,矛头也指向“投降论者”“汉奸哲学”,民间更火力全开。他们却没料到,习近平在俄国竟称川普为“我的朋友”!


  老高按:凡中外矛盾激化的时候,必是“汉奸”(以及基本是同义词的“投降派”“卖国贼”)帽子大为畅销、漫天横飞的时候。最近多家西方媒体都注意到:中国官媒揭批美国霸权之余,矛头也指向“投降论者”,猛批对美温和派。
  揭批美国霸权,不用说,火力已经逼近和平时期的最高热度。虽然习近平前天还在俄罗斯十分诚恳地称川普是“朋友”,但中共的中央党媒,最近这近一个月,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9论美国“可以休矣”、9论美国“必将失败”、5篇“解构美式霸凌”系列、10篇“很不”系列、以及至少15篇“国际锐评”。
  这且按下不提。且说批投降派。
  矛头指向“汉奸”“投降派”,以《光明日报》6月6日刊登复旦大学副教授沈逸的文章《明辨崇美媚美恐美的奇谈怪论》为标志。沈逸表示,“对于中美贸易战以及中美在其他问题上的角力,绝大多数国人表现得坚定理性自信,团结一致,众志成城。毋庸讳言,也有少数人还抱守着崇美媚美恐美思想,时而兴风作浪,混淆视听、扰乱舆情、涣散人心,起到了美方起不到的作用。”他写道,“对此,我们必须明晰洞察、坚决抵制。”他在文中还称,“媚美者,接过了中国近现代史的糟粕,将西方设定为先进,将中国默认为野蛮,并以‘清醒认识’‘理性认识’‘客观认识’‘国际视野’ ‘开放心态’等辞藻,包装其本质上是阿谀奉承的谄媚之举。”沈逸对其攻击的对象,还多次采用了诸如“奴颜婢膝之举”等贬义词汇。
  值得一提的是,他还不点名地将矛头指向“某个首席经济学家的悲观论调”,并称“可能影响投资行为体的投资策略,进而引发金融和经济市场的波动,影响国家金融和经济的稳定,在无意中配合了美方的施压攻势”。
  文章一出,不少网民为之叫好:“投降论是汉奸哲学的翻版,是公知、精英、大V和第五纵队在耗子洞里的哀嚎”。
  新华社次日跟进了一篇评论员文章《让投降论成为过街老鼠》。文章抨击“投降论调,混淆视听、扰乱舆情、涣散人心”。“正告那些崇美媚美恐美者,别再做美国政府霸凌的帮凶,别再试图用‘投降论’瓦解中国人的抵抗精神,执迷不悟、一意孤行的前方是万丈深渊。也希望国人擦亮眼睛,认清‘投降论’者的真面目和险恶用心,人人喊打,让他们再也不敢出来招摇撞骗,蛊惑人心”!
  到底什么是汉奸,什么是投降派和投降论,本来就没有搞清楚过,在这种时候,更搅成一笔糊涂账。不妨对比一下美国舆论:在当下,力主美国不应与中国打贸易战、甚至尖锐批评川普增加关税的文章,连篇累牍!尽管也遭到对立观点的人口诛笔伐,吵成一团,但可曾有人将之定为“美奸”“投降派”“卖国贼”?!
  令我欣慰的是,尽管中共一个劲地煽动非理性,致使中国大陆的政治舆论环境日益定于一尊、趋于恶化,还是有不少学者独立思考得出学术成果,发出自己的声音。例如,学者们对过去被判定为汉奸而且是大汉奸的汪精卫、周作人、胡兰成等人,竟集中在这个时候,就发表了若干研究文章。这里刊出两篇,彼此观点不一致,探其本意,也并非或顺或逆地针对当下的政治潮流,但是都让我看到了学者尊重史实的独立思考。


  周作人的“原罪”

  杨念群,《读书》2019年6期

  周作人的“附逆”,一直是学界喧闹争议的话题,在舆论漩涡中,周作人最终被塑造成两个极端对立的刻板形象,一端贬之为“文界汉奸”,另一端却奉之为“文化的种子”,后来还有人添了个注脚,大意说,周作人是中国传统培养出来的“利己主义者”。第一个是扣帽子,第二个是摘帽子,第三个是重新换上一顶小号帽子再扣将上去,这些帽子无论尺寸还是重量都非同一般,它的名字可以叫“反国家”,也可以叫“反民族”,或者干脆骂成文人“自私自利”的样板,帽子箍得紧,摘帽的难度自然就大。周作人总努力想把这些帽子摘掉,陈述的理由也不无道理,自己在日据时期明明扮演的是坚贞的苏武却被错当成叛徒李陵,何其冤枉哉,这位书呆子心想,尽管本人“牧羊”的时间远没苏武他老人家那么长,八年可也不算短呀。这自我辩护的结果当然只能是自取其辱,因为要不要给他戴帽子可是代表国家的民国政府才说了算的。
  “国家”意识这个紧箍咒一旦套在头上往往自己摘不下来,外人也无能为力,不是如来佛的魔法使然,而是它纯属中国近代历史锻造出来的神器,它被打造得尺寸统一,谁戴上都会变得思虑集中,行动起来与政府步调一致。周作人是晚清变革和“五四”的产儿,民国初建,乱象频现,即有人开始对“国家”到底是不是个好东西表示怀疑,陈独秀干脆说要想进步就必须打碎“国家”这个偶像,那时“爱国”“不爱国”大致还是个人自选题,不是必答题。任公厌倦了党派互掐,也一度犯了“革命”恐惧症,说大家别再吵吵闹闹了,咱们还是一点点从基层做起干点正经事吧。
  经“五四”洗礼过的文人还有那么点自我期许的狂傲,经常摆出一副舍我其谁的架势,几个人商量一下就跑到山上弄一个“公社”,周作人想“山寨”日本人武者小路实笃搞“新村”,在当时绝非异想天开,也不是什么“汉奸”行为,“国家”在他们的眼里实在是个模糊不清的东西,甚至是有害的,那时候最时髦的词是“无政府”,是改造“社会”。
  “五四”虽然以反对巴黎和会开启出新阶段,但绝不要以为简单贴上“爱国”这种政治标签就能把它的意思概括完了,好像“五四”青年都明明白白属于“国家主义者”这一类人群,“五四”的思想成分多元而复杂,“士绅”阶层虽然近于消失,当个“隐士”弄点私人事务的空间倒还残留着,那时候尚允许周作人在“苦雨斋”里悠然遐想,做个读线装书的活古人。当然,“五四”孕育出一代革命激进青年是个不争的事实,却同样给想当“文化流氓”的周作人足够的机会。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后,“左”“右”两个阵营开始撕破脸皮,变得水火不容。非左即右的站队心理导致知识人之间互撕成风。周氏兄弟反目成仇,酿成“东有启明,西有长庚”,两星永不相见的失和痛局。艺术公民周作人毫不掩饰对“晚明小品”闲适风格的欣赏,公然成为左翼作家联盟和鲁迅的敌人。
  “革命”与“书斋”生活势不两立,“五四”以后的知识人必须在国家、民族、集体、政府、单位这些大词中慎选一个依傍上去,作为安身立命的归宿,这是道人人必须回复的必答题而不是自选题。如果你把“国家”错选成了“个人”,那就与那些“自私”“自利”者,“个人主义者”变成了同党,结局轻则被边缘化,重则被孤立批判得没有朋友。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电影《青春之歌》里的余永泽,一心只想当好胡适的弟子,靠在书斋里读书成就自我,对世事的恐惧变成了骨子里的孤独和排外,活脱脱一个翻版的周作人,与“革命”女神林道静相比是国家意识塑造出的标准负面形象,黑白善恶对比如此分明,辨识度实在太高,尽管余永泽被大艺术家于是之生生演绎成了一个猥琐不堪的渣男,格局气象难以和周作人的儒雅从容相提并论。
  周作人在汉奸审判后保持沉默不做任何自辩,引起了种种猜测和解读。有人以为他的态度是执拗的抵抗,有人则以为是继续堕落而拒不认错。其实周作人的“失语”,是无奈之下难觅解人,不如干脆不言。试想,全世界的人都拿他当叛徒李陵,只有他一人独自幻想着化身苏武,身陷敌营还保持贞洁。在众人语言暴力的群殴之下,这微弱到忽略不计的辩诘,即使声音能够发出来也是近于零。这一点倒显示出其“士绅”之外“流氓”性格的坚硬一面。
  这个自称流落出国家视界的化外“绅士鬼”加“流氓鬼”主张的是“大美无界”,向往的是“文化大同”。在他的眼里,生活中的日本俳句、浮世绘与中国古籍俚语里的“冷语”“舛辞”,欣赏起来哪里可以用国界来划分呢?那是一个纯由诗人支配的美丽新世界,没有一家一乡一国一民族对个人的约束,只有“审美”一种维度可以独占身心,在周作人的字典里,既没有文学家关心的“个体的人”,也没有社会学家观察的“群体与社会”,即使他短时间迷恋过“新村主义”,最后还是要回归到大同和“天界”意义上的人类纯粹审美境地,这种完全无视现实情境的“文化世界主义”,在“国家主义者”看来根本是活在一片荒唐的梦境中,“虚幻”成瘾纯粹有病。对这种大逆不道的文明叛徒,只差有人冲上去扇他几个巴掌,让这位梦游者清醒清醒,或者径直把他送进精神病院拉倒完事。
  “五四”之后知识阶层严重分化,与国共两党探索革命道路的选择出现重大分歧有关,一部分人从书斋走向大众,融入左翼思想改造的湍急漩流,一部分人继续簇拥在国民政府领袖的旗帜下,甘做“国家主义”的信徒,另一部分人奉行“社会”改造路线,留守在几个残存的零星地点艰难实践着他们的“无政府”之梦。最少数的人则枯坐书斋当了学术宅男。但在家国恩仇的情绪挟带着各种创伤疾患蜂拥而来的时代,当宅男不问世事同样是一种罪过,即使你再有学问,也没有选择闲暇逃避现实的自由。更别提周作人在战火烧遍了中国大地之时还不识时务地坚持浪漫的审美教育,结果不但冒犯了左翼知识分子和被他们教化的群众,也冒犯了官方不遗余力支持的那些民族主义者。加上周作人还长着一张东洋味道的脸孔,“细加察看,那表情是江户的,是歌麿的,是明末大城的,是左祖右社的旧北平的”。这就更增加了他身上的“原罪”气质,他的闲适清淡与平民趣味混搭的软学问,与激荡煽情的国家主义、民族主义的政治化学问相比,岂止是格格不入,简直落伍到像一个活死人的地步,周作人作为一代文豪,其命运真可谓是活不逢时而非生不逢时。


  不将袍子换袈裟:如何裁定“汉奸”周作人

  高远东,《鲁迅研究月刊》

  周作人出任伪职是抗战时期文教界的一件大事,舆论界的口诛笔伐广泛见诸报刊杂志,战后的汉奸审判更作出了正义的裁决。然而翻查各种文献、研究与传记著作,关于周作人初任伪职的时间却存在许多混乱甚至错误。笔者以为,弄清这一问题至为重要,不仅因为关系到周作人仕伪的事实,而且关系到国人裁判此一事实的依据,关系到国人对此一事实做道德与法律裁判的正当性问题。由于周作人日记(1937-1945)部分仍未公开出版,研究者的探究不能不受到牵掣,因此笔者的有关考订和思考只能是初步的,仅以提出问题为目的。

  一

  周作人仕伪似乎只是一个单纯的事实问题,其实不然。伪职之“伪”不仅关涉价值,而且关涉民族文化价值中最夹缠不清的部分。因此弄清“伪职”一词的含义便十分必要。众所周知,伪职问题与政权的合法性有关,对于一个具备充分合法性的政权,伪职问题是不存在的。在中国古代,虽然走马灯一样替换的王朝都在自奉正统,但政权的更替与人民的选择无关,无非依靠暴力,“成者王,败者寇”而已。依现代政治理论,一个政权的合法性——其所以不“伪”的依据,惟有靠国民的主权行使来获得。若未经国民的认可,其为合法的理由总是有限的。像近代以来中国的北洋政权、国民党政权,就都是这样。不过,具体到周作人,其出任伪职的事实却是板上钉钉。这是因为,一方面,尽管国民党政权的合法性存在着问题,但随着日本侵华的步步深入,共产党——国民党政权合法性的最大质疑者——已与国民党第二次合作,抗战时期的国民政府已成为近代以来最具民意基础的中央政权,具备了合法性;另一方面,周作人所出仕的华北傀儡政权乃由日本侵略者一手扶植建立,既未经国民政府的认可,更未经即使是沦陷区人民的委托,因此其性质只能是彻头彻“伪”的。我以为明了这一点很重要,也是公正认识此问题的前提。
  周作人出任伪职之“伪”或许并不难判断,但处理其所任之“职”却须小心。这是因为,伪职之“职”既有大小,其仕伪之罪过也就宜分轻重。到底任何职才称得上“仕伪”,才宜于接受汉奸审判的裁判和惩罚,很多人对此并不见得清楚。记得上海沦陷后,郑振铎在《三记刘张二先生的被刺》中对“虹口方面的公共汽车恢复”后“女卖票员”的应征者加以挞伐,把养家户口的稻粮谋视同“仕伪”,这就过分了。夏衍《懒寻旧梦录》中也记叙上海解放后遇到了该依何种原则甄别、处理“华影”工作人员的问题。如果套用旧称,伪职之中是分“官”和“吏”的。“官”者,政府机关或军队中经过任命、具有一定等级的公职人员之谓也,而“吏”则是没有品级或品级低微的小公务员。这两种伪职的区别是一清二楚的,周作人因此在晚年的回忆录中一再称其“老而为吏”。虽然古人做大官亦可自谦“为吏”,但周作人要表达的并非此义,而是含有减轻罪责的主观命意在的。抗战惨胜之后,国民政府于1945年11月23日发布《处理汉奸案件条例》,对出任伪职者的立案范围作出了规定。只有出任下列十种伪职,才为宜受汉奸案惩治者,为:
  一、曾任伪组织简任[3]职以上之公务员,或荐任职之机关首长者。
  二、曾任伪组织特任工作者。
  三、曾任前两款以外之伪组织文武职公务员,凭借敌伪势力侵害他人、经告诉或告发者。
  四、曾在敌人之军事、政治、特务或其他机关工作者。
  五、曾任伪组织所属专科以上学校之校长或重要职务者。
  六、曾任伪组织所属金融或实行机关首长或重要职务者。
  七、曾在伪组织管辖范围内,任报馆、通讯社、杂志社、书局、出版社社长、编辑、主笔或经理,为敌伪宣传者。
  八、曾在伪组织管辖范围内,主持电影、制片厂、广播台、文化团体,为敌伪宣传者。
  九、曾在伪党部、新民会、协和会、伪参议会及类似机关,参与重要工作者。
  十、敌伪管辖范围内之文化、金融、事业、自由职业、自治或社会团体人员,凭借敌伪势力、侵害他人,经告诉或告发者。

  这只是战后汉奸审判针对“人”的立案范围,除了看其是否出任伪职,还得看其所作所为如何,所以国民政府随后又有针对“事”的《惩治汉奸条例》(1945年12月6日)的正式出台。

  二
  
  周作人初任伪职的时间,一些传记和研究著作如张菊香、张铁荣《周作人年谱》、姚锡佩《周作人出任伪职考》、舒芜《历史本来是清楚的》、钱理群《周作人传》等均定为1939年1月12日,据说在这一天,周作人决定接受伪北京大学图书馆馆长一职。
  《周作人年谱》(1985年9月,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天津人民出版社)如此记叙此事:

  一月十二日
  收伪北京大学任命为北京大学图书馆馆长的聘书,即复函接受这一任命,并在当日日记中记:“下午收北大聘书,仍是关于图书馆事,而事实上不能不当。”这是周作人接任伪职的起始。

  《周作人出任伪职考》(1987年1月)这样叙述:
  七日,他回访钱稻孙,表示接受伪北大图书馆馆长职……十二日,心虚地在《日记》中记:“下午收北大聘书,仍是关于图书馆事,事实上不能不当”。此后,又接受了北大文学院院长这一伪职。

  《历史本来是清楚的》(1987年1月)如此叙述:
  周作人在抗日战争期间,在沦陷了的北平,一步步走上叛国附敌的道路。1938年2月9日,出席日本《大阪每日新闻》社召开的“更生中国文化建设座谈会”。1939年1月12日,受聘担任伪“北京大学”图书馆馆长,后来又担任文学院长。1941年1月6日,出任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常务委员兼教育总署督办”,1943年2月8日,督办伪职被解除。从1943年3月起,任汪伪“国民政府委员”“华北综合调查研究所副理事长”等职。

  《周作人传》之《走向深渊》一章的相关叙述,也与上述类似。
  然而,通观以上记叙,确定1939年1月12日为周作人“接任伪职的起始”的证据始终只有日记,而这并不足为据。原因很简单,首先,日记为私人文件,不足以充当其任伪职的直接证据——充其量也只是旁证而已。而直接证据——如伪北大的聘书、伪北大官方文件等等至今未及检视。其次,《周作人年谱》虽提到周收到伪北大图书馆馆长聘书后,“即复函接受这一任命”,但这封表示接受伪职的信其实并不存在,因为它只是年谱作者对周作人日记误读之后的推论。周作人日记一般无句逗,行书潦草,《知堂回想录》中尝戏称其手札为北大“恶札第二”,因此对于读者,无论断句还是辨识文字都存在一定困难。而上引周作人日记的本文恰恰就是误认。周氏1939年1月12日日记原文为:
  下午收北大聘书仍是关于图书馆事而事实上不能去当函复之
  针对学界不同的流行文本,笔者尝就此写信请教周作人日记的权利所有者、周作人之子周丰一先生,丰一先生的回信上郑重地加盖了印章,肯定是日周作人日记文字确为:
  下午收北大聘书,仍是关于图书馆事,而事实上不能去,当函复之。
  这不仅不能证明这一天为其“接任伪职的起始”,反而正好否定了它。

  国内学界关于此条日记的引误最早见之于《周作人年谱》(1985年),其后《周作人出任伪职考》(1987年)、《周作人传》等著作均有所沿袭,其时著作权法尚未颁布,研究者因得以接触、使用日记本文,却未曾及时纠正。国家著作权法颁布后,周作人家属依法收回了日记的所有权利。由于北平沦陷期间记录的敏感性,这一部分日记迟迟得不到出版,这就间接使研究者的查证更加困难了,或许这就是学界长期沿袭此错误而不得更正的原因吧。
  周作人出任伪北大图书馆馆长究竟在何时?我以为,在未检视有关聘书、伪北大官方文件前依凭孤证定为1939年1月12日在方法上是不妥的,何况对日记还作了错误的辨识。姚锡佩《周作人出任伪职考》谓1939年1月7日他“回访钱稻孙”时,就“表示接受伪北大图书馆馆长职”。如果这属实,那么到12日下午他收到馆长聘书时,却又犹豫了,并决定回函拒绝,“事实上不能去”。但我们也知道,周作人最终还是接受了伪北大图书馆馆长一职,只是时间并非1939年1月12日这一天。那么究竟在哪一天呢?笔者尝查阅北京大学有关伪校档案,无法得知,因而根据现有材料只能确定一个范围。
  周作人因汉奸案被捕后,沈兼士、董洗凡、张怀、俞平伯、邓以蛰等人曾联名向首都高等法院上书陈情,所附《周作人服务伪组织之经过》(1946年6月18日)一文可采信之处甚多,但关于周作人出任伪北大图书馆馆长的时间,却并无明确说明。1992年7月,南京市档案馆编辑出版了《审讯汪伪汉奸笔录》,其中第二十二是关于周作人的审讯记录,审讯官尝问及北平伪政府成立后所任职务,周作人的回答与1946年7月15日所作《辩诉状》如出一辙,均以“二十八年一月”为其出长伪北大图书馆的时间。
  看来,目前能确认的周作人出任伪北大图书馆馆长的时间,恐怕只能是1939年1月12日以后至1月31日以前这段时间了。

  三

  然而,周作人出长伪北大图书馆未必就是其初任伪职的时间,也未必就是可确定其为“汉奸”的时间。当时首都高等法院检察官起诉书、首都高等法院特种刑事判决以及最高法院特种刑事判决所采纳的“仕伪”事实,均以其“民国二十八年八月出任伪北京大学教授兼文学院长”为起始。这是因为,伪北大图书馆馆长之职尚属低微,不够《处理汉奸案件条例》所规定的立案级别,因而也就在《惩治汉奸条例》的惩罚之外了。当今学者责周氏之“仕伪”,往往把其出长伪北大图书馆看得比他作伪北大教授和伪文学院长更重,更喜欢花费笔墨,其实是不妥的,那或是看问题不够历史、想当然地以现在教授的行情衡量换算的结果。
  当然,1939年1月周作人在遇刺之后出长伪北大图书馆,在其“仕伪”的心灵拔河史上是重要的一刻。他虽以处“被俘虏”[9]的状态自况其不得已,但若未迈出这一步,相信也就不一定有1939年8月出任伪北大教授兼文学院长的第二步;没有第二步,也就不会有1941年1月任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常务委员兼教育总署督办的第三步。俗话说可一而再,不可再而三,到这仕伪的“三部曲”一走完,任谁都会陷于万劫不覆,难以翻身了。

  那么,周作人先后究竟出任过哪些伪职呢?笔者粗略地统计了一下,计有如下十四个:
  1,伪教育部教科书编审委员、学制研究会委员(1938年3月~1940年12月30日)
  2,伪北京大学图书馆馆长(1939年1月)
  3,伪北京大学教授兼文学院长(1939年8月)
  4,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常务委员兼教育总署督办(1941年1月4日)
  5,伪东亚文化协议会会长(1941年10月)
  6,新民总会委员(?)
  7,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咨询委员(1941年10月)
  8,伪北平图书馆馆长(1942年4月14日)[12]
  9,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1943年2月)
  10,伪国民政府委员(1943年3月)
  11,伪华北综合研究所副所长(1943年6月)
  12,伪《华北新报》理事及报导协会理事(1944年5月)
  13,伪中日文化协会华北分会理事长(1944年12月)
  14,安清道义总会顾问(?)

  这大大小小的“伪职”,依周作人《辩诉状》关于任职性质的说明,“以伪北大文学院长六年、伪教育总署督办二年为本职,此他悉属附带之兼职”。在兼职中又分两种情况,“其一,为当然的兼职,如因任督办而兼剿共委员会委员,因任学院长而兼东亚文化协议会理事皆是。其二,为名义的兼职,如《华北新报》股份有限公司理事、报道协会理事、安清道义总会顾问等,忽然送来聘书,不能不为收下;或并不知其事务所在于何处,在事实上可谓毫无关系。”这种陈述是可信的。而其所任职之机关,除了伪政府,多为伪方所设之大学、图书馆、报纸、文化团体等机构,但也有实为敌方所设置或控制的华北综合调查研究所[13]这样的情报机构,笔者在周氏所任诸伪职之中,对其任此职觉得最不可原谅。

  四

  1945年12月6日周作人为军统局所诱捕,所依据的当然是《处理汉奸案例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五款,即其为“曾任伪组织简任职以上之公务员,或荐任职之机关首长者”和“曾任伪组织所属专科以上学校之校长或重要职务者”,此乃确凿的事实。1946年6月17日检察官以所犯《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之罪——“图谋反抗本国”、依照《特种刑事诉讼条例》第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项而对其正式起诉,7月到9月三次公审后,11月16日,首都高等法院“三十五年度特字第一O四号”判决文下达,主要内容为:

  主文
  周作人共同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褫夺公权十年,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生活费外没收。

  事实
  周作人在战前曾任北京大学、师范大学等校教授多年。“七•七事变”发生,北平沦陷,伪临时政府成立,受伪教育部长汤尔和再三怂恿,于民国二十八年出任伪北京大学教授兼该伪校文学院院长,秉承敌寇意旨,间有聘用敌国人为教授。三十年一月,升任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常务委员兼伪教育总署督办,推行伪府政令。同年十月,兼任伪东亚协议会会长,促进中日两国文化交流。至三十二年二月,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改组,周作人被排挤,卸去伪常务委员及伪教育总署督办之职,改任普通委员。同年六月,兼任伪华北综合调查研究所副理事长,协助敌人调查研究华北资源。三十三年五月,兼任伪《华北新报》理事及伪报导协会理事,发行有利敌伪之宣传报纸。同年十二月,兼任伪中日文化协会华北分会理事长,实施沟通中日文化,至日寇投降、伪组织解体为止。又在伪教育总署督办任内,曾兼任伪北平图书馆馆长,及伪华北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经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捕获,转解本院,检察官侦查起诉。

  理由
  本件被告周作人对于历任上开本兼各伪职,迭据在侦查及审判中供认不讳,核与自白书及军事调查委员会统计局附卷之罪行调查表所载亦属相符。该项伪职或隶属于伪华北临时政府、或隶属于伪国民政府之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是该被告既已继续参加伪组织之机构、且担任重要之职务,对于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之事实显有预见与决心,自不能不负共同正犯之责任。据被告辩称:当初华北沦陷时,奉前北京大学校长蒋校长之命,与昔存今故之孟森、冯祖荀、马裕藻共同留平,保管校产。
  原判决撤消。
  周作人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处有期徒刑十年,褫夺公权十年。
  周作人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须生活费外没收。


  对判决书中“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的判词,周作人始终是不接受的。与他后来一再声称的“不辩解”“一说就俗”不同,在受审时周作人一再摆事实讲道理,说他如何在伪北大、在伪华北教育督办任职期间尽消极抵抗之力,保护北京大学校产,维护沦陷区的教育,并无“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他在致周恩来总理信及《知堂回想录》中也不懈地表达此意思。表面上看,周作人所言句句属实,但极而言之,其作为也只是努力维护了伪方的立场和利益而已。敌伪双方按理是应该有所区别的,其立场和利益有时也不尽一致。若在亡国的情况下,这种不一致也许确可发展为未来民族和国家复生的火种。但问题是那时中国并未亡国,大后方的军民正在浴血抵抗,抗日的政府空前地代表着民族和民众的意志。即使在沦陷区,也始终存在着积极的抵抗。此时建立的伪政权,虽不无维持沦陷区秩序之效能,但也确有配合敌方的行为,而且就是以配合敌方的侵略战争为主业的——这就是所谓“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伪政权的属性就是如此!判周作人犯汉奸罪有什么冤枉的呢?为什么说伪政权不能代表沦陷区人民的立场和利益呢?因为国土虽然沦陷,国权却必须统一,在战时只能有一个政府代表民族和国家。不能说国土分裂为二了,政权也必须分裂为二。所以伪政权虽可尽维持沦陷区秩序之责,却不能代表沦陷区的国民主权,无论政治上法理上都是这样。所以只要周作人出任了伪职,无论实际作为如何,主观动机如何,客观上就是入了“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的局,就该以此治罪。我相信周作人其实完全明白此理,否则也不会在《汪精卫先生庚戌蒙难实录序》赞美他“投身饲饿虎”了。如果真的以为汪成立伪政权或自己出任伪职是对的,何必把它表述为“饲饿虎”呢?

  周作人出任伪职之过,比较有迷惑性的辩解是他所谓“得罪了名教,未得罪民族”之说。我们思想中的民族大义,可能确系从名教的忠君臣节演变而来,在抗战时期甚至是直接移用的。忠孝节烈的观念积淀着旧道德的诸多糟粕,症结在它不把人作为目的,它的背后隐藏着一个牢固的主从结构,这是新文化运动极力要破除和革新的内容。周作人在1939年新年遇刺,在生命遇到威胁的情况下以“遭胁迫”的心态出仕,(但后来有时又表述为“既非胁迫,亦非自愿”),从旧道德而言,其作为国民是失忠,作为士人是失节。从新道德而言,其作为国民同样是失忠,作为知识分子同样是失节。遭胁迫而做错事,事出有因,把人当作目的的新道德主张从宽,可不追究其责,并非说你做的事就是对的。周作人的“名教罪人而非民族罪人”的辩解混淆二者的界限,其实是一种诡辩——判他十年汉奸罪也只是要他承担起“入地狱”的责任而已,并未剥夺他的生命。
  总之,周作人出任伪职,是我们中国文化的耻和痛,也揭示和牵扯着新旧文化、新旧道德、现代和传统社会转型、国民和个人伦理建设等诸多内容。汉奸如何裁判的问题,从法律层面看有其严格的规定,在政治层面也有其严峻的考虑,在道德层面更是一个涉及伦理和实践的极境判断。理想的情况当然应首先基于事实,应基于“把人当作目的”的最高原则去做,但实际上这点要通贯法律、政治、道德、战争领域又很难。战后一般舆论惯用泛道德化的观点随意指责,而有辩解能力的周作人,又刻意利用新文化新道德的人权精神为自己脱罪。这都加大了汉奸裁判的难度和复杂性。在周作人出任伪职事件中,我们最大的教训之一,是那些锄奸组织,在周作人不是汉奸的时候把他当汉奸刺杀,而到他真正出任伪职时却不闻不问,反倒是争着利用了。这真是令人感叹!汉奸裁判似乎可作为一面镜子,既照周作人,也照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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