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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林“自然”无正义
送交者:  2018年09月05日08:39:28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正义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是人类生生不息的追求。据法律史家的研究,在古代文明中,只有希腊罗马社会达到了正义的境界。其他社会在丛林里不能自拔,不知正义为何物。


老子鼓吹“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唯有丛林里的“自然”才有正义!这“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的“自然”其实就是弱肉强食,“强者为王”。怎样使“强者为王”到永远,他鼓吹方案就是两点:1.愚民。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绝学无忧,不要文字、不要技术;庄子鼓吹不要计量工具,过糊里糊涂的“野鹿”生活。2.杀智。老子鼓吹杀戮标新立异的“为奇者”,庄子寓言鼓吹杀“害群之马”,这样,民就是温顺的“初婴”,就是可用可弃的“刍狗”,“天下”就万寿无疆了。

 

一,双重标准无“正义”


柏杨在《丑陋的中国人》以“恨铁不成钢”的态度,强烈批判中国人的“脏、乱、吵”“窝里斗”“不能团结”“死不认错”等劣根性。他说:中国同胞是把权势放在第一位,而把伦理放到第二位的。中国人不习惯认错,反而有一万个理由,掩盖自己的错误。有一句俗话:“闭门思过。”思谁的过?思对方的过!中国人最缺乏的,就是社会是非观念。中国人讲的“义”,是用来要求别人而设的,人人都觉得自己是例外,可以不必遵守。也就是说,中国人的“义”是双重标准。

 

在中国,正义犹如带有正反两面的硬币,对你是正,对他必然是反,反之亦然,任何人都可以因为自己所受到的不公正对待而对正义发出诘难。例如,在皇帝看来,老百姓只要有饭吃,就该满足了,至于其它权利如选举权、财产权、生命权等人权,那就大大的不正义了。

 

在没有确立和落实程序正义优先的前文明社会,所谓“正义”往往是强者“欲加其罪何患无辞”的代名词。古代社会的“人”没有达到普遍性,人只是一些具体的规定;例如:统治者、被统治者、君主、臣民、贵族等等。正义如果变成只对某身份的人是正义的,那对其它的人就是不正义的。由于没有达到超验维度的权利平等,所以,为当时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正义是不存在的。

 

特别是在宗法制下,所有的公道、利益均以家族利益为依归,而不是以每个人利益为依归。中国人强调集体利益实际上强调的是小团体即家族的利益。当个人利益以及家族外的利益与家族利益冲突时,后者就变得至高无上。这种以血缘为基础的社会有个显着的特征,就是判断是非的标准不以一个高踞于所有人之上的公平正义理念为基准,而是以家族利益为标准。当家族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由于没有统一性的正义标准,只好用武力来决定该保留谁的利益、以“拳头”来定是非——此所谓“成王败寇”。历代的皇帝只不过是“拳头”最硬的家族的“法定”代表人罢了。

 

儒学的核心是仁义,而不是正义。《中庸》里说:“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儒家讲“仁”不是讲人的平等,而是把亲情(孝道)摆在首位;义的内容是要尊重贤才,贤才的首要美德是忠君。当然“义”字本身就有“假”的含义,如“义子、义肢”。孔子是没有社会正义感的巧伪人,其倡导的“义”,乃服从三纲五常,“子为父隐”为义。“吾党之直躬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亲亲相隐,人之常情,情有可原,但这扭曲绝不是正直;可孔子竟颠倒黑白地说“直在其中矣”。你干坏事就干嘛,竟厚颜无耻地把干坏事说成是“正直[义]的”。此后,就开创了中国人一种很恶劣的传统,即:到底什么是正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将自己想要达到的目的解释成“正义”。

 

有人说:孔子主张亲亲相隐,不能因一时的公义毒害人的自然情感。难道亲亲相隐,就可以说谎、就可以盗窃、就可以任人唯亲搞腐败吗?

 

在孔子的眼中,君王与父母是一个道理,既然要求子为父隐,那臣就要为君隐;由此推广开去,就有了师徒相隐、同学相隐、同事相隐,那就成了毫无公平正义的黑社会。经过儒家的教化,形成了“打人不打脸,骂人不揭短”的文化。不仅“家丑不可外扬”,而且国丑更是碰不得。不管什么事,只要是自家或本国的,就绝对不能到外面说,这是对自己心灵的背叛,纯粹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

是至亲第一?还是正义第一?是野蛮与文明的分界线。中国搞至亲第一,怪不得是一个野蛮的社会。

华人对理性、正义、法治一无所知。依照孔教制订的法律,全部建立在孔子的服从威权的基础上。中国古代的法就是刑法,而没有保护私有财产和人权的民法。孟子曰:“义者,宜也”。法律一点也不神圣,人可以便宜行事。在处理财产纠纷和侵犯人权方面,掌权者说了算。因此,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官司双方比拼势力,成为司法常态。谁势力大谁打得赢官司。这样岂有社会公正与正义可言?

 

儒家之一大伦理缺陷就在于没有善恶等价交换之“正义”,没有亚里士多德的“交换正义”与“分配正义”之justice。脑子里没这个概念。为善不赏,为恶不罚,赏罚失范,皆因缺乏正义观念、缺乏科学的法律观和法律规定。中国社会无正义观,人无从判别是非,民无所措手足。凡事都要讲关系、走后门。与我有关系的,就全力帮忙,没有关系,简直寸步难行。中国的德治传统已失去了确定性的根基,中国政治社会的那套伦理之辩、道德之教、仁义之心在基督教神权政治的视野之下显得苍白无力,它们不可能解决人类社会所面临的永恒性问题,更无法提供一种永恒的正义。

儒家是从统治者的角度来看待社会,不能产生真正的正义。儒家文化是黑社会孳生的温床。关羽张飞拜刘备为兄长并决意佐刘备后,到自己家里。了全家几十口人(妻子也被杀),以杜绝自己的“回心”。这种滥杀无辜的流氓作风是典型丛林做派。

正义的斗争是有理有节的,有坚持也有妥协;而非正义的斗争除了追逐权力外,不会对任何原则感兴趣。因此,斗争绝不妥协,不是鱼死就是网破。中国改朝换代时期的极度破坏就是因为斗争的双方都是非正义的,没有妥协精神,结果血流成河,胜者更黑。

在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正义感强的民族如日本人秩序井然,而正义感差的民族则偷窃抢劫成风,不得不出动军队来维持秩序。正如19世纪的一位著名的西方传教士亚瑟.史密斯所指出的,中国人最缺乏的不是智慧,而是勇气和正直的纯正品性。事实上,中国人的正义感是越来越差了。有组织有集团地做假药卖假酒坑骗害人就不用说了,整村的人成群结伙扒火车偷工厂也已经习以为常。有把国家救济贫困县灾民的钱用来买高级轿车的县太爷,有病人交不出钱就见死不救的高级医师,还有收到贿赂就为犯人减免刑罚的大法官。

二, 无正义之原因


1.缺乏多元力量的均衡导致无正义。古希腊的历史学之父修昔底德斯说:正义存在于强者之间。这并不是说强者和弱者之间不存在规则,而是不可能存在正义的规则。因为在强者和弱者之间,规则就是我将你打倒,让你服从于我。因此,准确地说:正义的规则是多元力量均衡的产物,是平等协商的产物。就象公正的奥运会本身就是勇敢者的游戏。可见,惟有消除奴性,让勇敢者越来越多,正义的民主制度才有希望。中国从来没有多元力量均衡局面的出现,有的是一股独大,一边倒。黄帝吃战俘蚩尤,大禹吃掉了防风氏,就说明中国没有过多元均衡。春秋战国和民国时期出现了短暂的均衡局面,但各派都想吃掉对手,从来无人把“均衡”当做终极价值来追求。

 

2.缺乏正确的信仰导致无正义。仅有多元力量均衡也不能产生正义!关键在于人们的价值观即信仰。只有主张博爱、平等的基督教,才为正义奠定了精神基础!原始人“道法自然”,由于缺乏博爱、平等之意识,不可能有正义,只会陷入人吃人的深渊。基督教、希腊神话都反对吃人,中国文化如中医却提倡吃人,连玉皇大帝都要靠人肉(女儿的手和眼睛做药)来保命。黄巢、岳飞、李自成、张献忠的部队都曾吃过战俘甚至大规模地吞噬百姓的肉体。吃人习俗流传几千年,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基督教来保证正确的信仰。

3.无自由必然无正义。正义是人们在自由研究争鸣的过程中达成的社会共识,是以言论自由为基础的。有人说,“苏格拉底之死说明了雅典没有言论自由。”这个论断不成立。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阿里斯多芬在他的戏剧中时常谈论这场战争,雅典的英雄统帅常被描绘为小丑。美国国父汉密尔顿以此为例说明:欧美社会也赶不上希腊的思想言论自由。希腊虽有杀苏格拉底之悲剧,但与东方滥杀无辜相比,公民的人权有保障得多。

被中国视为学术争鸣顶峰时期的春秋战国时代,也没有言论自由。子产杀了“律师”邓析(545-501),孔子杀了标新立异的少正卯(?~496),都是以言治罪的。这两大文字狱发生的间隔只相差5年!诸子百家都反对言论自由。儒家讨伐异端;墨子要求上同于天子;道家提倡“不争”。诺奖得主森说:“沉默是社会公正即正义的一个强大敌人”(《不平等、不稳定与不平之鸣》)。正义是以言论自由为先决条件的,在一个万马齐喑的国度是不可能产生正义的,所以,中国无正义。

4,国人的理性未上升逻辑层面无法确立社会的正义标准。如果人的理性停滞在本能阶段,就无法认识正义。孔子老子聚焦于人的本能层面:鸡鸭猪狗都有自然的血缘亲情,孔子却当做最伟大的发现,捧为国人生存最高纲领!生育乃动物的自然本能,孟轲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紧箍咒一再提醒!老子庄子要人伪装求生像乌龟一样地生存!中国人拜物,说明国人的世界,物质重于精神,私利强奸了正义,因此,就否定正义标准。老子云:“唯之与阿,相去几何?善之与恶,相去若何”(赞成与反对,相差能有多远?善于恶,相差又有多远)?“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为天下公认的美,已不是美而是恶了;为天下公认的善,已不是善了)。庄周说:“方生方死,方死方生;方可方不可,方不可方可”(生的同时就是死,死的同时就生;正确的同时就是错,错的同时就是正确)。

 

人有理性,理性必须上升逻辑的高度,才能确立客观的正义的逻辑规则标准。斯多噶派将理性置于亲情之上。理与情孰大?理大。埃皮克提特说:“上帝的善比一切恩义都可取,不论是怎样密切的恩义。我并不是同我父亲发生关系,而是同善发生关系。如果把善不解释为优美和公正的话,那么父亲、兄弟、国家和一切全都走开吧。”可见,西方人拜(正义)神,说明他们的世界,精神重于物质,正义高于私利,亲情可为之而放弃。希腊人尤狄弗伦(Eutyphron)要控告他父亲杀人,苏格拉底问他被杀者是不是他的亲戚。他回答说:“可笑,苏格拉底,你也以为被杀者有亲戚与非亲戚之别吗?却不想唯一需要注意的是杀人是否正当;正当便听之,不正当,虽一家人也要告发。明知某人犯罪而与之共处,不去告发以涤除自己和那人的罪愆,那便是同罪。……”这同儒家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有天壤之别。

 

近代以来,西方人在犹太希腊罗马文化的基础上,确立了天赋人权的正义标准。

中国人从来不知道有客观正义的逻辑标准,所以一切是非以帝王的意志为标准(墨家)。孝道的核心就是“只论尊卑,不论是非”;尊长就是“正义”的标准。“天下无不是的父母,无不是的皇帝,无不是的领导。”儒家由近及远的仁爱,从爱自己的亲人扩展到其他人,其结果必然是亲情压倒了正义,父子相互隐瞒罪恶,必然导致仇恨蔓延,社会溃败不已。

5,缺乏司法独立以保障第三方揭示正义。正义是多元力量的博弈并由超越性的第三方协调裁定的结果。在古代以色列,社会存在着王、祭司和众族长等多元力量,作为第三方的祭司及其司法独立于王权之外,从而保证了公平正义。在古代希腊罗马,也类似于古以色列,并发展出民主制度和陪审团制度保证了公平正义。之后的欧洲中世纪,教会及其司法审判独立于王权之外,从而保证了某种程度的公平正义。苏联解体的时候,叶利钦专门请出第三方东正教大牧首出来协调。可见,司法独立才能保证第三方的理性接近正义。中国古代没有司法独立,因此,达不到真正正义的标准。

6,在西方,私有制观念根深蒂固。梭伦当执政官时,强调:一切损害私有财产的行为,都是不道德和不公正。罗马法更是以保护私有制为天职。法国大革命及其它欧洲国家的革命,虽然有没收逃亡贵族财产的事件,但私有产权受到了法律的严格保护。中国从夏商起,就实行了土地国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平均地产的“均田制”是中国历史上的主流。美国哲学家罗蒂断言,公私分离是社会正义的底线。东方社会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这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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