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神圣不可侵犯? |
送交者: 2017年11月15日12:16:38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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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关敏
“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是对的。我私有的房屋,你必须经过我同意,你才能进入我屋内。这就是私有制不可侵犯。可是,吴思张献忠偏偏说:“我有杀杀杀的暴力元规则,我可以杀人无数当大王,你的那点私有制我可随便没收,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不成立”。是的,一个野蛮的丛林社会,没有私有制,只有弱肉强食。日本的自行车从来不锁,无人偷;中国的自行车从来都锁,还是被偷。因为日本是私有制的文明社会,而我们却是公有制的社会啊。
一“公有制神圣不可侵犯”,现实中行不通
丛林社会推行的“公有制神圣不可侵犯”是行不通的。公有制现在是国有制的,不许私人侵犯是不可能的。不谈侵吞公款、公款吃喝,就说领导办公室里面有大床,他在里面日以继夜地玩女人,就是在侵犯公有制。在德国,总统夫人或总理家属坐公车就是侵犯了公有制,属于贪污,必须交出相关费用。德国之所以这么严,是因为德国是以私有制为基础。国家所有的份额在GDP中是少数,好监督。中国是与德国相反的国家,公有制占大头,人民比德国人愚昧,怎么监督得了。即使加大监管力度,只会增加国家的管理成本和人民的税收负担;有人会贿赂监管者,从而造成贪污的扩散化。
没有个人财产权,自然使个人对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不负责任,随意破坏公产。中国的大学生在课桌上乱刻乱画,在教室的墙上蹬踏脚印。如果财产是无主的,谁都有动机去蚕食它,但却没人有动机去关心它。“公地悲剧”表达的意思就是,在公有制下,人们对于财产会不负责任地超负荷地使用,最终造成财产的毁灭和普遍的贫困。“公地悲剧”原指这样的情形:某村庄有一公共牧场,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放牧、免费使用。结果,这个牧场放牧的牛羊严重超载,牧场被彻底毁坏。“公家的东西坏的最快”、“短期行为”就是指此。可见,没有私有财产制度,人类就会为争夺各种资源而造成公地悲剧。
只有私有制,才能遏制人们相互争夺财产的无限欲望。私有制划清各自利益的范围,这既可让财物得到更细心的经营,又可避免财产纠纷。如果所有权不牢靠,通过交换得益还不如巧取豪夺。谁还愿意劳动?在财产权受到保障的制度下,人们为干得又多又好而竞争;在否定财产权的制度下,人们为干得又少又坏而竞争。一个社会没有财产权,就好比饿狼抢食,适用的只能是“丛林法则”:牙齿与利爪代表一切。这时,代替人类经济活动的将是普遍的“丛林”状态,即人们以破坏性的方式抢占有限资源的状态。譬如:抢瓷器店,除了抢走一些外,定有更多的瓷器在抢夺的过程中被打烂。生态恶化根源就在于公有制。美国西北海岸生产牡蛎的条件不如香港,美国西北天气较冷,蚝会受伤;夏天不够热,蚝的成长速度减慢。为什么美国西北海岸是生产牡蛎的胜地,是因为这个州不单准许私人拥有海滩,就连被海水浸着的地也可界定为私产。香港海滩是公有的,污染严重牡蛎死绝。
二,“公有制神圣不可侵犯”,逻辑上不成立
“公有制神圣不可侵犯”就是集体主义的“大河无水小河干”,这在逻辑上不成立。塔里木河无水干涸了,但在塔里木河远离出,有冰山的水流,只是这些水未流到塔里木河就被劫走蒸发了。
同样,公有制的源头就是私有制,没有私有制的涓涓细流汇入公有制的大河,国有制的塔里木河就会干涸。公有制的源头活水就是国家的税收,税是建立在充分承认私有财产权基础之上的。
不承认私有产权,就没有税的概念。否则,怎能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交给政府呢?在没有私有财产权的地方,是不存在稅的。文革期间就没人缴税,因为那个时候没有私有财产。财富首先都是以公民劳动成果的形式存在,然后才有国家作为公共机构加以提取。不承认私有产权就谈不上国家向公民提取财富,就谈不上为公民服务,而根本就是国家直接占有,这违背了国家保护私有财产的本质。
国家财产权在本质上不是财产权,而是对财产权的剥夺。这种剥夺必须经过被剥夺者的同意和法定的正当程序,剥夺的方式就是赋税。几乎国家的每一分钱都从税收中来,来自于对私有财产的索取。因此,把公有(国有)财产看得比私有财产神圣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荒唐观点,背后的逻辑只可能出自对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的否定。
否定了私有制,就否定了国家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国家失去了正当性,就成了盗匪集团,这必然导致对人的全面奴役。如果认为政府“天生”就有权自定税收章程,那就等于承认政府对纳税人的财产拥有支配权,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私有财产权。没有私有财产权,政府对人们财产的处分就不需要人们的同意而恣意妄为,人民只能忍受政府压迫剥削并成为政府的奴隶。没有有效的议会对政府财政权的约束,政府就会变成追求收入最大化的巨无霸怪兽。
若政府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在公民同意的情形下从公民的私有财产中拿走一部分,这才叫“税”。国家征税,就意味着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换言之:凡是以税收的形式取得财政收入的国家,就在逻辑上承认了私有财产先于国家而存在。所以,国家税收的前提也就是民主制度的必然前提,即财产的私人所有制。
税的概念反映的是个体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与政府之间的一种交易关系。纳税人支付出去的是税,买回来的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如国防、外交和秩序等。既然纳税人与政府之间是一种交易关系,那么双方就有“议价”即讨价还价的必要;国会正是源自这个“议价”的需要。财产权因素在民主的起源过程中充当了关键媒介物。无论是私有产权还是国家财政权,其共同指向都是公民的个人财产。在一定时空下,公民与国家所握有的财产往往此消彼长。较普通公民而言,国家处于强势的地位,如果不赋予公民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就难以对国家权力形成制衡。因此在文明国家,公民同意是国家财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国家财政权必须以保护财产权为目的。
现代文明社会的核心理念的是:国家不能侵犯私人财产,必须获得个人的同意才能征税,即“无代表(的同意),不纳税”。私有财产的神圣性→无代议士不纳税→国家财产的正当性。一切非个人的财产都从个人财产中来的,所以,私有财产权才是国家财政权的源头。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是绝对正确的,“公有制”必以私有制为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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