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二修正案的前世今生 |
送交者: 2017年10月09日11:29:34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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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斯韦加斯的冷血谋杀案,激起了人们对枪支管控问题的新一轮讨论,除了左右主流媒体,共和民主两党的激烈博辩,华裔群体以及国内的名嘴们如:白岩松老梁等也先后都纷纷参与进来,宪法第二修正案自然成了人们讨论的焦点。然而,梳理一下各方的观点,虽然在宣扬个人权利,蔑视专制体制上,人们达到了较大的共识,客观上带来了一定的积极效果。然而在其中,我们也看到了一些参与讨论的人,确实对宪法第二修正案及相关的历史背景缺少一定的了解,为了使我们的讨论更有针对性并尊重历史事实,现将自己有限的对宪法第二修正案的了解,写成此文,以飨读者。 一、宪法第二修正案产生的过程及引起的歧义 1、宪法第二修正案产生的过程 美国宪法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然后送达各州,经过一年的运作,联邦国会于1788年9月13日宣布新宪法正式生效,美利坚合众国在11个州正式成立。 新宪法虽然获得了通过,但批准新宪法的过程确是艰难,而又有条件的。费城制宪会议通过新宪法后,以帕特里克 亨利、R.H.李、塞缪尔 亚当斯为首的一些强调"州权"的人,以新宪法之下设立的政府实际上是一个国家政府,根本就不再是联邦政府为名,反对通过新宪法。 在马萨诸塞州的会议上,讨论的异常激烈,但人们最后还是找出了走出困境的方法,即——同意批准新宪法,不过,同时也要提出修正案。之后,弗吉尼亚州和纽约州也都提出了相同的要求。 1789年6月8号,詹姆斯麦迪逊代表弗吉尼亚州,率先提出了20条的宪法修正案,经过专业委员会的修改,国会众议院通过了17条的修正案,并于1789年8月24日批准后,交给联邦参议院,另一个很重要的决定就是:把修正案放到宪法的末尾,而不是对宪法直接进行修改。 参议院将修正案压缩到12条,送交到参众两院联席委员会。1789年9月25日,经过两院联合会议决议通过,并于9月28日送交到各州批准,到1791年12月15日,随着弗吉尼亚州的最终批准,时任国务卿托马斯杰弗逊,于1792年3月1日正式宣布了,12条的宪法修正案,有10条正式通过并生效,这就是我们统称的《权利法案》。 詹姆斯麦迪逊起初是反对权利法案的,但在批准宪法的辩论过程中,他逐渐地变成了一个权利法案的支持者。既便如此,在为权利法案演讲的大纲中,他依然写道:"权利法案很有用,但不是必不可少的。" 2、宪法第二修正案引起的歧义 詹姆斯麦迪逊提出的权利法案主要来自于各州已有的宪法,特别是基于反联邦党人乔治 梅森1776年起草的《弗吉尼亚州权利法案》。 就宪法修正案第二条让我们来对比一下: 弗吉尼亚州权利法案第13条: 由受过军事训练的人民组成并管理得当的民兵,乃自由州的妥善、自然而安全的保障;在和平时期,常备军会危及自由,应避免设置;在任何情况下,军队都应严格服从文职权力,并受其统率。 联邦宪法修正案第二条: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成员国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从以上的两段行文上,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弗吉尼亚州权利法案》第13条,所表达的是一个集体权利,是清晰无疑地。而《宪法修正案》第二条,所表达的是"集体权利";还是"集体权利"加"个人权利",就没有那么十分清晰了。 如果这两个分句是并列的,那么这就既包含了集体权力(前句),也包含了个人权利(后句),如果前句限制后句,那么,后句中的"人民"要在自由成员国安全的前提下来解释,整个宪法修正案第二条就只是授于成员国的集体权利。另外"人民"作为一个集约词,也是后来宪法学者关注的一点,到20世纪七十年代前,主流学者一般还是把宪法修正案第二条作为集体权利来表达。 二、宪法第二修正案演化的过程 1、宪法学者的演化过程 据《枪支控制的政治学》一书的统计,从1912年到1959年,只有12篇有关第二修正案的学术论文发表在法学期刊上,所有这些论文都持"集体权利说"。梅森大学宪法学教授奈尔森 兰德说:认为持有和携带枪支是一种个人权利,"是一种不引人注意的、遭人耻笑的看法,……。" 但随着20世纪七十年代风起云涌的民权运动席卷美国之后,宪法第二修正案的"个人权利说",确逐渐成为主流学术观点。从1980年到2000年的20年的时间里,有120十多篇关于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文章,其中有近80篇的文章持"个人权利说"。 自由派法学家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特拉伯,在1978年编著的颇具影响的宪法学论文集中,还持"集体权利说",但到了2000年的新版书中,便修正了自己的观点,而改持"个人权利说"。 2、司法实践上的演化过程 对于宪法第二修正案在司法实践上所引起的分歧,最早可以追溯到1822年肯塔基州的"布里斯诉共同体"案(个人权利说)和1842年阿肯色州"州诉巴萨德"案(集体权利说),但这两个案件都是在州司法层面上进行的。 最高法院介入的涉及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案例,主要有: 一、1876年的"合众国诉克鲁克尚克案"和1886年"普雷索诉伊利诺伊州案",在这两个案件中,最高法院明确表达出的观点是:1、宪法第二修正案只适用于联邦权利,不是用于州。2、州可以制订管制枪支的法律,宪法第二修正案对管制枪支不够成障碍。 1939年,"美国诉米勒案" 1939年,杰克 米勒被控违反1934年的《国家武器法》,运输未经注册的锯短枪身的鸟枪越过州界。米勒以《国家武器法》违反宪法第二修正案,而将案件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在没有证据表明拥有或使用锯断枪身的鸟枪……同一支训练有素的民兵的维护或效率有着合理的联系"为据,驳回上诉。 2008年,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 在华盛顿联邦法院办公楼站岗的武装警察迪克 赫勒,因申请在家持有手枪自卫,被特区政府以违反"特区枪支管制法"而拒绝,赫勒把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 2008年6月26号,最高法院由斯卡利亚大法官执笔,以五比四的比例作出历史性的裁决:1、宪法第二修正案保护的是个人持枪权,它与民兵服役无关,个人有权在家中持枪自卫。2、持枪权不是绝对的。3、哥伦比亚"特区枪支管制法"违反了宪法第二修正案。 2010年,麦克唐纳诉芝加哥案 黑人奥蒂斯麦克唐纳,以受黑帮威胁为名申请拥有枪支被拒,将芝加哥政府告上法庭,美国第七巡回上述法院以判例为据,支持芝加哥市的武器禁令。 2010年6月28号,最高法院再次以五比四作出裁决:1、根据宪法第二修正案,持有和携带武器是一项个人基本权利。2、根据宪法第14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此权利同样适用于各州。 以上两案的判决,完全颠覆了以往的判例,和宪法学者的演变趋同。 三、对宪法第二修正案一个臆测 在讨论枪支管控的过程中,有一种较为突出的说法就是:宪法第二修正案保证了人们持枪的权利,是为了:当人们感受到政府不好的时候,(她)他们可以用枪来推翻政府,持这种说法的人,又常常把独立宣言和宪法第二修正案混在一起来说。 1、独立宣言的推翻政府说 在《独立宣言》上确实有这样的表述:"如果政府为了某个目标无休止的滥用职权,横征暴敛,充分证明它要将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的话,人民便有权利,也有义务,去推翻这个政府,为自己将来的安宁建立新的保障。" 但是,这里的人民,是指的他们将要建立的新的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吗? 《独立宣言》是发表在"列克星敦的枪声"之后的,在宣言的首段就写到:"在人类世界中,如果一个民族不得不解除与另一个民族的政治联系,想要独立成为世界列国的一员,……他们必须宣布自己不得不独立的原因。" 这段话充分的证明了,《独立宣言》是美利坚13个成员国联盟,向它的宗主国-英国及其它世界列国的宣言,而不是向将要成为美利坚合众国的民众的一个承诺! 《独立宣言》是美国最重要的一个立国文件,其精神贯穿于美国整个的治理过程之中,但它作为一个政治宣言,不能像一个宪法法律条款那样,具体指导规划政府或人们的行为,它也无法向人民作出具体的承诺! 2、宪法第二修正案有包含民众持枪推翻政府的含义吗? 从宪法第二修正案的表述上,虽然有产生在持枪问题上的"集体权利说"和"个人权利说"的模糊空间,但要将此引申到:民众可以持枪推翻政府的含意上,那是需要展现非凡的想象力的。 宪法第二修正案,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产生受到了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的影响。但,即便是英国的《权利法案》,也只是有:"人民有佩戴武器以用以自卫的权利。" 而看不到任何有"持枪推翻政府的权力"的内容。 从司法实践上看,虽然"赫勒案"和"麦克唐纳诉芝加哥案",明确了民众持枪的权利,但这也只是"有限的"防守自卫的权利。而无从扯上"民众持枪推翻政府"的权利! 从以上的论述,我认为:"民众有持枪推翻政府的权利"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四、我的感想 行文至此,我只是想客观地把《宪法第二修正案》产生与演变的过程展现给读者,我既没有能力也不想,用我的观念来影响读者自我的判断。 但当下对宪法第二修正案所涉及的枪支管控等问题的政治化倾向,确实让我感到忧心忡忡。因为政治极端化的倾向,不但会蒙住我们辨别事物真假的眼睛,还会更进一步撕裂社会的融合。 "我怀着无比痛苦的心情看到了,发生在我那些宾夕法尼亚洲和纽约州朋友中间的残酷的分裂主义,这种分裂主义也可能发生在其它州,这两部分人中绝大多数都心怀善意,只是他们的良苦用心将会导致巨大的社会灾难。(摘自:杰弗逊写给乔治 洛根博士的信) 我真切的希望读者,能够摈弃偏见,依靠理智与情感自己去做出决定。并且将自己的眼界尽量放宽远一些,而不仅仅局限于眼前的党派的得失。 当你可能是无意间划破幼小橡树的身体,其伤口会随着橡树的生长而变大…… 李江 10-08-17。于西雅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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