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记者王晓璐上央视认罪,认的什么罪? z |
送交者: 2015年09月01日11:46:45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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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嘴罗敏 今日上午,《财经》杂志记者王晓璐在央视认罪的视频果然如约而至,满足了大家的期待。 昨天,中国最权威的媒体之一新华社发文称财经杂志记者王晓璐因涉嫌伙同他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后,关于王晓璐命运的猜测开始在微信朋友圈流传,不少人纷纷猜测王晓璐会上央视认罪。这个概率蛮大,至少可以赌半块面包。 据央视新闻频道朝闻天下报道,7月20日,《财经》杂志社及财经网发布记者王晓璐撰写的报道《证监会研究维稳资金退出方案》。受该报道影响,股市出现异常波动。当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该报道不实,并强调有关媒体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报道不与监管部门核实是不负责任的。 在当期的央视新闻中,王晓璐果然出现在镜头前。新闻报道称王晓璐在接受调查时说,他根据私下听说的有关股市信息,结合个人主观判断撰写了上述报道。央视新闻说,王晓璐表示,自己作为经过培训、从业多年的专业财经记者,对私下听说的有关股市信息没有进行核实,并且明知该信息会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为了一味追求轰动效应,不负责任地编造传播不实报道,造成了市场混乱和恐慌,严重影响了市场信心,给国家和广大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为此,王晓璐表示深刻的悔意和歉意,希望公安机关给自己一个机会,愿意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有关情况,并请求对自己从轻处罚。 细看央视给出的镜头,王晓璐一直低着头。他的原话是:通过私下打听这种不正常的渠道,获得了新闻素材,然后加上自己的判断、主观判断然后撰写了这篇新闻报道,我不应该在这种敏感的时候发表对市场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报道…… 记者是个什么职业?相当于流水线上的一个工人,记者只负责一线新闻的采访。记者新闻报道采集回来,能不能刊发通常不由记者作主。稿件会通过层层把关,再上编委会、审委会,最后呈现在读者面前。没有哪个记者可以决定自己所采写的稿件的命运。 所以,王晓璐这个事情出了以后,著名媒体人罗昌平迅速撰文称,王晓璐采写报道只是职务行为,如果其自身采访没有太大问题,则这样的调查应该针对《财经》杂志社而非记者个人。 王晓璐说他通过私下打听这种不正常的渠道获得了新闻素材,这话要怎么理解?中国的记者们,由其是都市类、财经类、法制类的媒体记者,通常在相关领域有一些线人,或者朋友。对于敏感题材,记者要通过所谓的正常渠道采访,是非常困难、希望渺茫的,甚至是根本不可能的。 比如上次罗大嘴去湖南采访一个聋哑人被拐受虐待的案子,如果走正常程序采访湖南警方一个最基层的办案单位,就要通过两个省级宣传部门公对公协调,要是湖南省委宣传部同意采访了,再由湖南省委宣传部协调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公安厅也同意可以接受采访了,就可以指令市上公安局再安排办案单位接受采访。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不愿意,都不可能采访到。 在中国,一个小小的记者,何德何能调得动省委宣传部?又有什么本事可以让省级公安机关接受采访? 但是,如果记者在警方内部有线人,或者朋友,通常就能打听到案件的相关情况。这对记者来说,是一条捷径。这种方式的缺点是,记者获取的信息源可能不是来自具体经办人,线人对部分信息的撑握就可能存在不全面、有出入等问题。根据这样的素材做出来的报道,难免会被人抓住漏洞。 王晓璐说他通过不正常的渠道,但没有说清楚这个不正常的渠道指的是什么?如果他的信息源,来自中国证监会相关技术人员或官员,那么作为记者他有理由相信这个信息的确定性,只要他忠实于信息源提供的素材作出报道,那他这个报道虽然有瑕疵,却并不能说这个报道虚假。 当然,这个前提的成立,通常需要王晓璐拿得出由证监会人员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录音材料。如果两样都没有,王晓璐自称的信息源又矢口否认提供过材料的话,那么王晓璐这次就死硬了。 我们希望通过王晓璐在央视认罪的难得的机会,探寻他涉嫌犯罪的具体情况,遗憾的是不论是王晓璐本人,还是央视新闻报道,均语焉不详。无从知晓王晓璐嘴里的不正常渠道指的是什么渠道。而同期新闻中提到的证监会工作人员刘书帆,是因涉内幕交易非法获利被抓,看不出两者之间有何关联。 检视连日来的新闻报道,媒体多有提及此次涉案的中信证券董事长王东明与《财经》杂志总编辑王波明的关系,称两人是亲兄弟。如果王晓璐所撰写的报道本身确有不实、事涉敏感或事关重大,通常会被层层审批时毙掉。但如果二王本身有意放只魔鬼出来,那么王晓璐这个跑在一线的普通记者,完全可能被玩得是怎么死的都不知道。 在央视认罪,都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反正有人喜欢看别人在央视认罪并乐此不疲,作为普通人我们也改变不了。从薛馒头到陈永洲,再到某某某,媒体界讨论了很多,法律界也批评了很多,如此大张旗鼓以游街示众的方式丑化、罪化一个人,相信领导们也是明察秋毫的。 领导们无语,小民们就无法。犯了事的人就跟案板上的鱼一个卵样,只是让你去央视亮个相,这是算客气的了。凡是犯了事的记者、大微、律师,要不去央视认个罪,出门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曾经犯过事。 在电视上认罪,现在看来是很不光彩的事情。但是非曲折,自有历史公论,假以时日一定会有更加客观的评价落到身上。念斌不是判了四次死刑都无罪释放了么?呼格吉勒图不是也翻案了么…… 最后扯句闲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之所以说法条是闲条,是因为从央视认罪模式的基本确立以来,这条在全世界通行无罪推定原则,就成为了没卵用的摆设,不是闲条又是什么? 法律昭昭,但有人视同儿戏,你有何法?有球法!有卵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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