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同窗给王岐山访美的法律专业忠告 zt |
送交者: 2015年03月24日08:34:30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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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进进,出身中国公安世家,改革开放后北大法律系高才生,和李克强同学,也是极受中共高层器重的年轻接班人候选人之一。李进进1988年在北大参与自由竞选,当选为北京大学研究生会主席。1989年参加天安门运动,创建工自联,担任顾问,为其起草章程。被捕进秦城坐牢两年。出狱后受邀到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做访问学者,然后去威斯康辛法学院攻读并获得博士学位,现在纽约开业,具有美国最高法院律师资格。在美国期间,李进进还先后参与创办中国自由运动、宪政协进会和中国司法观察等。 李进进:美中反贪合作法律上不成立 時間:2015-03-21 纽约的执业律师李进进 郑裕文, 方冰 中国加强反腐讯号频传。反腐“沙皇”王岐山被传即将访美。与此同时,中国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强调,决不让国外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中国最高法院还首次对所谓的落马大老虎提出“非组织政治活动”的指称,进一步强调中国司法系统的党性原则,即法律必须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工具的原则。 在北京当局强调法治,并表示希望加强与西方国家的法律和执法合作打击贪污腐败之际,纽约的执业律师李进进接受美国之音采访,表示当今中国最高法院对法治和基本法律原则的理解过于粗糙和落伍,甚至是按照中共标准来看也是落伍的,因此,西方国家难以提供北京所期望的合作。最高法有罪推论、自我嘲讽 问:中国的最高法院首次对前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和前政治局委员薄熙来提出他们搞“非组织政治活动”的指称,这一新提法传递了什么讯息? 李进进:中国的最高法院对嫌犯和已定罪犯提出这种指称是不合适的。首先,周永康还在司法程序过程中,在对其审理未完成之前,对嫌疑犯作出政治上的评论,有有罪推论之嫌;换句话说这个嫌犯还未进行审判,但他在政治上已经被判死刑了。第二点,最高法院的这种提法意味着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嘲讽。因为最高法院是中国司法制度中的最高审级,任何一个案子,包括薄熙来案,最终都有可能上诉到最高法院。如果最高法院对未完成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那就等于把自己的上诉审级视为形同虚设。从这两点看,最高法院的这种提法都是不合适的,是违反最基本的法治原则的。 问:从法律角度应如何理解这种提法? 李进进:这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系统内政治组织路线的概念。这表明中国的的法院系统只不过是共产党的一个分支机构而已。这样的说法和提法是党政不分,是共产党在上个世纪四十年代批评国民党政府时用过的“党国”概念。 “非组织政治活动”是一个政治概念,本来是个中性词, 不应当是个罪名。可是,最高法院把它当作一个贬义词来否定周永康以前在司法领域里推行的组织路线和政治路线。从共产党的组织观念来看,共产党将政治活动分为有组织与非组织两种。实际上听领导的话就是组织的,不听就是非组织的。如果是这样,那么党员的政治权利、言论自由到哪去了呢?你讲“非组织”,那么谁是组织呢?这个概念非常不清楚。任何一个政治活动都包含有组织的与非组织的。所有会议之外的活动,所谓院外活动、游说活动,其实某种程度上都是它系统以外的非组织政治活动。 毛邓均搞非组织政治活动 毛泽东在遵义会议之前躺在担架上到处游说,最后在遵义会议上夺得了最高军事领导权,这就是他非组织政治活动的结果;邓小平把总书记胡耀邦搞下去,是通过把 “八老”叫来开会,他们都是非政治局成员,聚在一起来不仅批评而且采取行动把党的总书记搞下去,这难道不是地地道道的“非组织政治活动”?邓小平把赵紫阳赶下台也是非组织活动的结果。那么,这些非组织活动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是党的章程许可的还是不许可的?搞司法的人,先要将一些最基本的概念搞清楚了再说话。 问:美中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中国要加大在海外的追捕行动,面临哪些障碍? 李进进:最大的障碍是中国与美国等西方国家之间缺乏基于相同价值观的信任感。因此,从理论上讲,这种司法合作是不可能成立的。首先,双方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其次,美中司法制度完全不同,一个是独立的司法制度,另一个是在政党领导下的不独立不透明的司法制度。第三,美国是三权分立国家。即便总统或某个行政部门愿意跟中国进行合作,其范围也是很有限的。换句话说,即使总统或行政部门做出了决定,任何一位低级法院的法官都有权加以否定。所以,美中之间的司法合作在理论上和法律上讲是做不到的。 你给我刘晓波,我给你令完成? 问:但实际上美中之间在反贪上仍有合作,不是吗? 是的。实际上这种合作只能通过个案来完成。也就是说在政治上,美国总统或行政部门可以利用另外的手段,比方说在执行移民法中与中国合作。但这种合作完全是以美国方面的意愿、道义准则来行事的。美国在移民法上一直强调其道义性。第一,不能进行欺诈,第二,凡是迫害他人的包括帮助做人流的医生和护士终身都不能移民;第三,如果是投资移民,其资金必须合法,美国法律不允许通过投资移民来洗钱。 当然,政府之间的交换行为实际上是长期存在的,这种政治交换本身有时是不公平的,我们在道义上是反对的,但是在政治上有时也是可以接受的。它是作为两国之间的政治筹码来进行交换的。打个比方,你给我刘晓波,我给你令完成,类似的交换是可行的。 关于和中国政府反腐上进行合作,美国政府如果要做这种交换,在司法程序上只能通过移民法律程序来完成。美国政府将某个贪官送上移民法庭,快速审理,然后递解出境,这是完全可能的。不过,真正执行时可能还有障碍。如果这个人很聪明,请到很好的律师,美国政府就是想交换也很难达到目的。 问:在中国打老虎苍蝇的反贪运动中落马的官员,被认为并非都是因为经济问题,有些是因为政治问题。以此看来,你认为美中在反贪上的合作空间到底有多大? 利用西方空间有限 李进进:中国经常利用经济犯罪的名义惩治异议分子。如果被追捕嫌犯能证明自己受政治迫害,美国的司法制度会保护他。举个例子,张宏堡,他在夏威夷得到了政治庇护,但是这个过程非常艰难。美国政府就是不想给他,因为美国政府起初相信了或认为他过去是有性骚扰和强奸方面的问题。因此,不管你是不是精神领袖,有这方面的问题,按照美国的道义原则就是不能给你庇护。但为什么后来又给他了呢?因为从移民法角度在证据上很难来支持中国政府的指控。因为中国政府是在他逃出中国后、2000年镇压中功以后才起诉他有强奸犯罪行为的,而那是1996年以前的事情。隔了4年后因为政治上需要才进行指控,当然不被采信。如果中国政府能拿出证据,证明在94年就开始起诉他、追捕他,不管你是什么精神领袖,美国政府肯定不会给他庇护。 中国政府还有像滥用死刑的问题。所以,中国政府想得到西方国家的合作,就得改进自己的司法制度。这方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政府是否真的推行依法治国,是否在司法制度上向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法治靠拢,是否把自己融入国际大家庭。可是中国现在还在反对西方价值观,反对西方的司法独立,只是想利用西方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样行事美中间反腐合作能取得空间是极为有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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