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鼓吹香港按国际标准普选就是混淆视听 zt |
送交者: 2014年09月02日08:19:02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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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网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正在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决定草案,如获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于31日(星期日)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回答与这些法律和决定有关的问题。 凤凰卫视记者: 我想问一下李飞副秘书长关于香港普选的问题。因为这在香港目前争议还是很大,我们知道特区政府也花了很大的精力,所以想问一下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定,您认为可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2017年香港行政长官普选是否可以顺利进行?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 刚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全票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这个决定明确,“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同时,决定还对行政长官普选制度应当遵循的法律框架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是在香港民主制度发展的重要时刻,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宪制权力,作出的一个重大决定,是香港民主发展历程中的一项重大决定,是“一国两制”伟大实践历程中的一项重大决定,也是维护香港当前和未来大局稳定、维护广大香港居民和各国投资者根本利益的一项重大决定。它将为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推进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香港社会围绕普选问题已经进行了多年的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90年制定的基本法,确立了香港的民主制度,并设定了最终实现普选的目标。回归以来,中央一直在基本法的轨道上,积极推动这套民主制度循序渐进地向前发展,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行政长官选举方面,选举委员会的规模已经从推选委员会的400人,扩大三倍达到1200人;在立法会选举方面,立法会议席总数增加了,直选议席在十年前已经占到全部议席的一半,而且,几年前,全体选民在立法会选举中都平等地行使“一人两票”的投票权。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明确了在2017年实行行政长官普选的时间表。中央、特区政府和广大香港市民都希望如期实现这一目标。鉴于香港社会围绕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方案,在一些核心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个决定,旨在澄清偏离基本法有关规定的错误认识,在遵循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普选规定的基础上,确立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法律框架,为凝聚社会共识提供法律基础,推动香港社会把普选的愿望变成现实。 为了使大家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如何作出决定的,以及决定作出了哪些规定,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我想在此给大家介绍一些情况。 7 月15日,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正式启动了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法律程序。8月18日,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审议行政长官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8月21-22日,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深圳举办了三场座谈会听取意见,香港各界564人参加座谈会,座谈会上反映的意见,包括泛民主派人士的意见,都如实地向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做了汇报。常委会会议期间,安排了三次分组会议审议行政长官报告和决定(草案),出席会议的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都发表了意见。在认真审议、反复权衡、全面考量的基础上,常委会全体会议郑重地高票通过了这个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阐述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的观点和立场,第二个部分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核心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一)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二)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四)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上述规定是严格遵循基本法,按照香港的实际情况作出的: 第一,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根据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体现均衡参与,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循序渐进地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 第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也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必须坚持行政长官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的原则。这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基本要求,是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职责所决定的,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客观需要。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为此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基于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和决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宪制责任,本着对国家、对香港高度负责的精神,在香港民主制度发展的重要时刻作出的一项重大决定,是一个合法、合理、合情的决定,是一个庄严、审慎的决定,其法律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回归17年来,在全新的民主制度下,广大香港居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基本法的充分保障,民主制度的发展和进步是持续的、巨大的,民主发展的进程是稳妥的,有力地保障了香港的繁荣稳定,使香港继续保持了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稳定了人心,稳定了各国投资者,“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得到了落实,这充分说明基本法确立的民主制度是一套好的制度,是与香港实际情况相适应的。 目前,香港民主发展已经进入了关键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作出后,怎么落实决定的规定,仍需要香港社会深入讨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框架下,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还有需要香港社会进行讨论的地方,在新一轮社会公众咨询的基础上,特区政府将向立法会提出修改行政长官具体产生办法的法案,需要立法会三分之二通过,经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希望香港社会能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基础上,理性讨论,凝聚共识,为2017年顺利实现普选而共同努力,实现民主发展的夙愿!我用的时间稍微长一点,谢谢各位! 中央电视台记者: 近期我们也看到在香港有一些人用比较激进的言行要求公民提名行政长官的候选人,并且要求特区的普选必须符合国际标准,还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要对普选的办法做出这种“关闸性”的规定。所以,我想请问人大常委会怎么看待这个问题?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 提的还是普选的问题。确实像你所说的,香港社会这一段在关于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讨论中,少数人出于其政治目的,以所谓国际标准来取代基本法,对基本法做出另类的诠释来混淆视听,还提出公民提名等明显违反基本法的主张,企图误导社会。关于国际标准问题,我在其他场合已经反复讲过了,由于今天是直播,更多的广大香港市民可以看到,我想再耽误一点时间,再说一说所谓的国际标准。 香港社会一些人讲的所谓国际标准,主要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的规定。公约规定了多项普遍人权,但第25条规定的权利最为特殊,其所规定的选举权不是普遍人权,它是一项公民政治权利。首先,各国界定行使政治权利的主体,即公民的标准各不相同。其次,政治权利必须由法律赋予,不是天生的,有关法律需要对选举权的主体、选举权的内容、选举的程序、选举的方式等作出规定。由于选举权要通过各国的选举法律来实现,而各国法律规定的选举制度并不一样。联合国1994年的一本指引也指出了这一点,核心意思就是不要求世界各国采取相同的政治体制和选举规则,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各国的历史、人文、经济、社会、政治等各方面条件和情况不同,制定的选举规则当然就不同。所以讲,公约第25条确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一般原则,最终还是要通过各国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规定。香港基本法45条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长官由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 香港一些人不讲按照基本法搞普选,而是反复鼓吹要按照“国际标准”搞普选。实际上,这些人的“国际标准”,完全按照他们自己量身订做。这哪里是什么“国际标准”,明显是“个人标准”嘛! 正是因为这些人的言行,使得香港社会浪费大量时间讨论不切实际的主张,用世界上无确切定义的所谓“国际标准”去诱使人们陷入似是而非的混乱概念之中,使真正需要讨论的问题得不到充分的讨论。 此前,我听到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有一个形象的说法,那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剪布”,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让有关讨论回到正轨上来。这是香港社会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种声音。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就是为了使讨论严格遵循基本法,对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核心问题作了规定。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围绕香港政改方案,香港社会中某些政团、团体,与中央存在一些不同的认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份决定中,有哪些方面照顾到了香港的关切,香港2017年顺利实现行政长官普选的意义是什么,如果未能获得立法会通过,对香港会造成什么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香港2017年实现行政长官普选,意味着全香港500多万选民都能在行政长官选举中投下自己庄严的一票,行使直接选举特区最高行政领导人的权利。它标志着香港在回归20年的时间里,就完成了西方国家一两百年才能完成的民主进程。这是香港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历史变革,是香港同胞政治生活中一件大事,是历史性、跨越式的进步。不仅如此,实现了行政长官普选以后,立法会可以相继跟进,实行全部议员普选,因此,行政长官普选,同时可以为立法会实现普选创造条件。应当说,香港至今从未有过如此接近市民期待的行政长官普选,开启了香港民主发展的新历程。 对于被政治争议困扰的香港社会来说,在2017年实现行政长官普选,还意味着社会各界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经济发展问题上,可以集中精力去思考如何给年轻一代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如何促进香港继续保持领先发展的优势。你问我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哪些方面照顾到了香港社会的关切。我想说的是,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不断提高人民生活素质,这些就是香港社会最大的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作出决定,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核心问题做出规定,就是着眼于解决普选这个困扰香港社会多年的重大难题,保持香港政局稳定,从而为香港社会未来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大家都知道,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达至普选,要遵循“五步曲”的法定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只是走出了“五步曲”的第二步,香港到底能不能在2017年落实行政长官普选,取决于后三步能不能走得顺畅,而其中的关键是特区政府提出的普选法案,能不能在立法会获得通过。如果行政长官普选法案在立法会无法获得三分之二多数支持,那么,只能原地踏步,虽然在法律上不存在“真空”,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实行现行的选举办法,使人感到遗憾的是广大市民期盼的普选权利未能成为现实。 再有,从香港社会目前的气氛看,是不是存在普选法案通不过的可能呢?我看到香港社会不少人已经对此表示了担忧。因为2005年,反对派议员曾经集体捆绑否决获得香港社会广泛民意支持的2007/2008年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法案,使香港丧失了一次循序渐进发展民主的机会。在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上,如果这些人再以一己之私,重操旧法,捆绑否决法案,那么,这一次,香港错失的将不仅仅是一次民主发展的机会。更重要的是,香港可能继续面临更长时间的政治争拗,牵扯特区政府处理经济、民生问题的精力,更不用说,香港社会部分人挑起违法激进活动可能对香港良好营商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了。如果有人说,2017年不实现普选,2022年还可以重新来过,那么我想说的是,香港可能因此而错失的发展机遇是不可能重新来过的。 这里,我衷心地希望香港社会部分人放下成见和个人利益,拿出政治勇气和智慧,以国家和香港的整体利益为念,以最广大的香港居民的根本利益为念,以正确实施“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香港基本法为念,本着对历史负责、对香港市民负责的态度,与中央和特区政府一起,推动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顺利实现。 英国金融时报记者: 我的问题是关于香港的普选。李秘书长,您经常说香港领导人需要爱国,你的意思是不是他们也需要爱共产党吗?还是你认为香港人能不能分开国家和共产党这两个概念?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 刚才我也讲了,在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当中,明确地提出来,香港的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这是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是双首长、双负责,所谓双首长,就是行政长官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既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也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所以,这就决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必须拥护中央政府,必须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包括特别行政区在内,如果香港的行政长官与中央对抗,不爱国爱港,那么大家可以想像,在“一国”之下的“两制”就行不通,“一国两制”方针就要告吹。所以,你刚才说的爱国,这是在法律上必须履行的责任。 你们也都看到了,从1949年以来,新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60多年的艰苦奋斗,全体人民发挥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战胜了各个方面的艰难险阻,发展到今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导地位。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得到了全中国各族人民的衷心爱戴和拥护,所以,拥护这样的一个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首长来说,是不言而喻的。谢谢你! 英国广播公司记者: 很多香港市民希望他们自己去选举一个代表,而不是由一个政府去给他们提供一、两个候选人,您认为这个决定会不会让香港市民非常失望?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 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提名委员会、民主程序确定了一个大的法律框架,明确了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人数是两至三人,这些候选人需要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这是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功能和性质来确定的。 我在其他场合反复讲了,1990年制定基本法的时候,当时对于行政长官普选采取什么方式、怎么提名,有很多种方案,如公民提名、政党提名、议员提名,当时有好几十个方案。经过反复地咨询、讨论,最后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的时候,第45条第二款确定,行政长官的普选是要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来提名。提名委员会是一个专门提名的机构,在这个机构当中不是少数人联名就可以提出候选人的,它要体现这个机构的集体意志。这个集体意志大家可以想像,最普通的做法就是少数服从多数。 比如,我看各国议会,恐怕在表决法案、议案的时候,最低的条件就是要过半数才能形成决议。不可以想象一个议会当中,十个议员就可以通过一部法律,那么另外十个议员也可以通过一部和它相反的法律,再来十个议员再通过第三种方案的法律,那么这三个法律怎么实行?不可能实行。一定是要在立法会中过半数,才能形成集体的意志。现在人大常委会决定确定,在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时候要获得提名委员会的半数以上支持,就是这个道理。 为什么确定两至三名候选人,我想从几个方面可以讲。第一,从长期的实践来看,确定候选人数目是为了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制度的有效性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说。实际上各国的选举法对被选举人的提名也都是有各种限制的,比如像美国,对参议员的年龄提高限制,不是一般的选举年龄,对居住年限也有限制。还有一些国家,对担任特殊职务的资格也有特殊要求。比如新加坡,要担任国家比较高的职务,要求必须要在政府的职位上有过工作经历,必须有管治能力,才有资格参加选举。有的是通过选举保证金的办法,把很多没有财力的人排除在外了。这些无非都是服务一个目的,就是候选人不能过多、过滥,过多、过滥的话,这个制度就失去它的效能了,而且增加选举的复杂性和选举成本。这是我讲的一点,要考虑制度的有效性。 第二,多年来香港围绕行政长官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经过了多次的咨询。2007年那次也是一次大的咨询活动。前不久特区政府为期五个月的咨询当中,多数的意见都认为,行政长官的候选人二至四人比较合适。说明大家对候选人人数,也有大致的共识。二至四人就包括二至三人在内。 再有一点,香港的选举实践,到目前几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几乎都是二至三个候选人之间来进行选举,香港是中央直辖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它的选举不是国家选举,也不是独立政治实体的选举,它是一个地方行政首长的选举。在香港这样的范围内,过去几乎是二至三人选举,有一个客观的社会条件。所以,这也是实践,几任长官选举实践大家都看到了。 最后我想讲,为了能够使广大的选民更集中地了解候选人的政纲、他的政绩、他的治理能力,恐怕候选人也不能有过滥、过泛。从这些方面考虑,人大常委会作出这样的决定。按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将来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改,也就是将来特区政府要提出来的普选法案,还要按照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这次决定的要求,进行更具体的规定。在制定的这些选举规则面前,任何合资格的人都可以来参加选举。所以,在规则面前,个体都是公平的。当然,个体由于差异,由于提名委员会的选择,以及最终全体选民的选择,结果大家也能想到,只能选出一个人来,那么其他的人可能就选不上。在这个规则面前,对所有的参选人都是公平的。谢谢你!你给他翻译准确了没有?你翻译不准确不赖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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