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德孤
我刚刚发表文字《漫谈爱情,婚姻,出轨与偷情》,我想起来有一位大大了不起的政治老人李锐戴过绿帽,给他戴绿帽的是中共理论左王邓立群。那是在延安时期,发生抢救运动,李锐是被当成特务被抢救的对象,他的老婆 - 范元甑,延安四大美女之一,也被抢救。而抢救她的就是邓立群。邓立群抢救抢救就把范给抢救到床上去了,两人好了,睡在了一起。后来李锐出来,范告诉他了。李为此大病一场,后来两人离婚。党组织出面干涉,把范下放,后来邓跑去和范同居(当时邓立群是有老婆的)。当年共产党组织为了她和邓立群的外遇专门开过会批判,组织上处理,当时负责处理的是杨尚昆,在延安当年可是很有名的风流事件。我在后文转载一段历史的记载。李锐从此就和邓立群结仇了。而李锐和她老婆范元甑后来在组织的安排下又复婚,并生下女儿,后来还是过不到一起,再离婚。他们生下的女儿叫李南央,专门写书,把这段往事写出来。书名《我有这样一个母亲》,从时代,人性,道德,等方面骂自己的母亲。
我们撇开李锐和邓立群的政治立场不说,我们不得不承认,李锐这个人不懂女人,不懂爱情,他根本没有反省自己,遇到这样的事情自己处理不了,想要依靠组织,爱情这玩意儿,组织处理得了吗?所以我说他这个绿帽戴得一点也不冤枉。
相反,邓立群虽然很坏,但很会利用机会,很会讨女人的欢心。而且用李南央的话说,邓和范是有真爱的,范是很崇拜邓立群的。李和范则是过不到一起去的。后来他们复婚后又离婚。我们可以想象,当年即使没有邓立群的抢救,李锐和范元甑也不会过到老。两个人的性格差得太远,根本就不是同一个世界里的人。
李锐遇到这样的事,直骂邓的人品不好。其实真爱和人品没有什么关系。人品差的人未必就没有真爱。范的人品也许也不怎么好(按照她自己的女儿写的)。但我觉得不能把他们的人品以及他们的政治立场和这种出轨偷情混为一谈。
我比较认可李锐的政治立场,比较讨厌邓立群的顽固保守和极左。但一码归一码。为此,李锐在后来对邓立群进行过报复。赵紫阳时代,李锐曾经写过一封信,把延安时期的旧事翻出来,以证明邓立群的人品恶劣。邓小平看了之后,同意免去邓立群主管意识形态事务。当然,邓小平也未必就是因为那封信,也许他老早就不喜欢邓立群。但我觉得李锐把他戴的绿帽拿出来整他的情敌,是非常不地道的,我是非常的不认同他的做法,在我看来,这叫自取其辱。当然,共产党内部斗争历来不地道。
前不久范元甑女士死了,我想到现在李锐都九十多快一百岁了,大概还是不会想明白他跟范元甑之间的事情的。同样,他的女儿李南央和他父亲一样,同样理解不了范元甑。
爱情是什么,我说爱是无理数,是不能用人品,用道德,用道理来讲清楚的。那些整天拿道德道理人品来指责那些爱情(包括偷情出轨等)的人,往往是最不懂爱情的。这样的人是最容易被戴绿帽的。
杨尚昆同志1945年在处理一起通奸事件时的大会总结(历史资料)
中直学委会对大会讨论的总结
杨尚昆
这件事情发生以后,党一直采取的干涉态度。为什么要干涉这问题?因为这不是一个私人生活的恋爱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是在审干过程中为了贯彻党的政策方针而干涉违反政策方针的问题。
在党的集体中,有纯粹的私人生活问题。但如超过一定限度,在一定条件下,就不简单是私生活问题,而是政治问题。这次事情,表面上看来似是男女恋爱,实质上是政治错误。党内每个同志都应有决心,勿在群众中因自己私生活不好而发生坏影响,因为群众决不会说是某人的问题,而是认为是共产党内的问题。
五天会议中,两人的发言对于问题的政治性都强调不够,与我们对问题的认识有差别。对于私生活应该严肃地处理。尤其是男女问题,这是在中国社会中特别重要的问题。我们要有决心,凡是处理这类问题时,要顾及群众的影响。当然,中国还在过渡时期,难免在男女关系上有不正常的现象。但是,共常党员作为一个自觉的战士时,应该尽量减少这些现象。既然要决心改变社会,难道古今中外这些坏现象就不能在自己身上消灭吗?
如果说党内有过这类事,把这拿来与现在这件事相提??论,这在客观上是散布不好的影响,夸大党内这些缺点。因为那些事与这次事情性质不同。
特别是在中国社会,男女关系处理不好,是得不到同情的。党的一切政策要适合国情,在这个问题上也要照顾。党内正确的夫妇关系应该建立于下述基础:(一)为大众的事业共同奋斗。有人说,夫妇关系等于同志关系加上性的关系,这是荒唐的说法。应该是在大前提之下有一定的感情。苟合,杯水思想是不对的。未结婚的对选择对象、进行恋爱要严肃对待。我们不提倡缠绵悱恻,但必须相互间有一定认识。决定关系时应有很好考虑,一经结合之后,就盼望能常期维持关系。如果实在继续不下去,可以离婚,但要照顾到不在群众中发生坏影响。一般的,党是不干涉离婚的。如果离婚在群众中发生坏影响就不行。冲破了封建伦理束缚,还要建设新的道德。一根扁担挑两头是不经常的现象。作为一个政治战士,如果不能改变这一点,就是造就落后,迎合落后
在审干中发生了这件事,就加上了一层政治性质。在这过程中,不管男女,所有一切挖墙脚的事都不能做。在审干过程中发生这种挖墙脚就会影响到对党底政策的怀疑。甚至刺激起对党感情的决裂。这件事正发生在复杂的政治关系中:一个被党审查而捕走了,一个负责审查他的老婆。这点要特别强调指出。
事情发生以后,应试采取干涉态度。如果当时不知道学委会的态度,作为一个党员应该向学委会询问,要求干涉。有同志犯了自由主义,就里由于对事情的严重性估计不够,这是一个责任心问题。过去曾反对小广播的乱说,但是正确的还是要说。
关于这件事情的错误、错误的性质、以及其中暴露的品质问题。
(一)政治的错误。自己是学委会的负责人,对方是被审查的。自己负责去审查的时候,利用这个机会进行个人的活动,包含着杂念去做工作,这就破坏了政治研究室的党所给予的责任。而且,未经过学委会决定之前,就把问题的性质非正式的告诉对方──这从工作纪律上说,是泄露秘密,在政治上,以党的秘密去讨好于自己所追求的目的。同时,这事又进而涉及到李,党的政策应该是要求她去帮助他,安慰他。而这件事的发生就破坏了这个政策,而且给李造成极大的反感。自己违背了政策,给党造成坏影响,沾污了党的审干运动。
(二)组织上的错误。目无组织,破坏纪律。各级党的组织找谈话,却不当作党的组织看待。这种目无组织,非常严重。目无组织发展到最后就是与党对立。最后竟要求党批准两人的关系,造成事实,要党承认。这表现了狂妄的破坏纪律,把自己完全放在组织以外。这种组织破坏党的行动,是绝不能允许的,这实际上是瓦解党的组织。
(三)思想上的错误。暴露了若干坏思想,发展到最后,是离开了党的立场的严重政治错误。自己向党作的无数次保证,都可以不执行。客观上是欺骗党。
第一,思想上最尖锐的是狂妄的个人主义。个人主义发展到狂妄的程度,结果已是公然与党对立。这个狂妄的个人主义有他几个组成的因素:一个是自恃有八年的党龄。其实,八年中在党内没有得到什么锻炼,小资产阶级劣根性保持至今没有动。没有经过群众的锻炼,在延安的工作与生活是脱离群众的。再加上中了相当深的教条主义的毒,这就是给那个狂妄的个人主义以一身漂亮的外衣。掩盖住了劣根性,并且增加了狂妄性。能够说出一套,听起很好听,但是言行不符。再加上在党内受器重,有了地位,领导别人,就发展了“不平凡”特殊化的思想。整风过程中领导人家整风,自己的反省很不够。反而以为能够帮助人家整风,更增加了自己包袱,以为自己不错。
因为思想里有这一套,就自己特殊化起来,可以不管一切舆论,背着错误走。像这样下去,一定会向党闹独立性。
第二,由于这种狂妄的个人主义,表现这件事上就是明知故犯。明明知道,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这种事是不正确的。而且自己领导过反对这类事情。既然发生以后,经过了党的若干次干涉,还是坚持作下去。这种明知故犯,还表现在自己内心也有过斗争。但是,斗争的结果所消灭的却都是党的意识,消灭了自己的党的意识,还帮助对方消灭党的意识,扑灭对方的党的意识,用泼冷水的办法,讽刺党性。这种明知故犯还表现在党的组织间钻空子。首先钻枣园与中直学委间的空子,钻空子中还提出一条原则来吓唬人:“难道这些人就没有原则?”
第三,有所恃而无恐。对党的的态度是:我有点本事,你总不能不要我这点本事。靠本事吃饭的思想,如果脱离了一定的立场与人生观是很危险的。觉得自己有点本事,将来做若干件“平凡而惊人的事”来向党兑换自己的错误。在自己与党的关系上,有一种入股的思想。是一种个人功利主义,并不是把自己全部交给党。这里就接触到个人利益与党的关系问题──不可能能允许违反党的个人利益。觉得自己在党内有股子,就要向党换得一个老婆。“你总不能不要我这份股。”再就是觉得党内也有人犯过这错误。
两人之间,一个觉得党的信任经过另一个体现出来。另一个以为党的帮助全系于此一人。
还讲一讲能力的问题。他究竟有没有能力?什么性质的能力?
能力是有,是搬弄教条,概念的能力,是与群??运动脱离的。表现于整理材料,在概念上兜圈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没见过。不踏实,脱离群众,浮在上面,说空话的时候多,经常有些教条在内。
能力又是不能脱离党的基本立场与原则的。即使有点能力,在党的路线指导下,可以有成绩,如果脱离了党,能力的发展就很危险。脱离党的立场,违背党的能力,在党内是不值钱的。
还有这么一套吓唬人的理论:什么“坐着与走起来”,犯了错误就坐在那里,这是不对。但是要把错误的包袱丢掉往前走,而不是背着包袱走。什么“情况变了”,实际上是什么也没有变,最中心的,党的干涉没有变。要说变化,只是情况变得更严重,以致最后走到自己个人与党遥遥相对。说自己这样干是儿子在父母面前调皮,其实首先连儿子的资格都没有了,就不应该调皮,首先就脱离了党的立场。这种想法是依恃着党对自己的宠爱。还把鲁迅反对封建的一套东西都搬来反对党。
关于所谓爱情与工作,互相帮助,等等,也要分析一下。即使有些具体帮助,却是以这些东西换得你向错误走,脱离党,这种帮助越多,越没有好处。对于一个党员的帮助,主要应该依靠于工作中的上级、同级、下级与群众。以为只有某个人才能给予帮助,这是一种堕落思想。现在应该自己站起来,走自己的路。否则,咿咿唔唔,会使坏思想发展起来。
从这次事情的责任说来,双方是一样的。之所以特别着重责备了一方,是因为他在这件事上犯了政治上、思想上的错误。事情的责任是共同的,两人思想上的共同点是:个人主义。所曾有过的极微弱的党性,也不是自觉的,否则,不致轻易被人扑灭掉。
李锐介绍的历史背景:
我过去没有同邓力群同志共过事。在延安抢救运动时,有过一件与我有关的私人“恶性事故”。当年我也不想计较,说,“让他们好去算了”,还受到富春同志的批评。现在由于他的两面派作风,“左”的一套,四十多年来一以贯之,且愈来愈严重;由于他身居高位,便于上下其手,假公济私,以致不得不翻出这件旧案向你们报告,俾能察微知著。
一九四三年四月,审干时我因诬告被捕后,我的爱人范元甄(一九六一年我们离了婚)也被怀疑,她在中央政治研究室工作。邓力群是机关学委负责人,受命审查范。他乘人之危,向范讨好泄密,花言巧语,勾引通奸。(他的爱人同在一个机关,有两个孩子。)事发后,不仅不听党的多次劝阻,且顽固坚持错误。由于恩来同志亲自过问,我于一九四四年六月释放,他还是狂妄地继续进行破坏。直到四五年一月,党不得不召开大会批判,指出他在这件事上显露出来的恶劣品质:“严重的政治错误,玷污审干”,“目无组织,破坏纪律,有恃无恐”,还钻党的空子;若干很坏的思想,“最尖锐的是狂妄的个人主义,导致明知故犯”。在会议上还充分暴露了他为人的言行不一,满口仁义,一肚盗娼(范后来同我谈过很多)。这五天大会的结论是杨尚昆同志做的,时间是一九四五年一月卅一日。范元甄随即下放到延安乡下,当乡文书。不料,在如此严肃的会议和结论之后,他仍偷偷跑到乡下,以丈夫名义同范同居一周(这是范与我复婚后告知的)。一九四七年范在哈尔滨时(我在热河,我们已有了孩子),邓仍到范处纠缠,被范拒绝。现在我将尚昆同志做的结论送上,以证明邓力群目无组织的政治品质,以及阴一套、阳一套的思想作风,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今天因权位高升,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我现在只摘引《结论》关于“思想上的错误”两段话,以为今日的对照:“在延安的生活与工作是脱离群众的,再加上中了相当深的教条主义的毒,这就给那个狂妄的个人主义以一身漂亮的外衣,掩盖住了劣根性,并且增加了狂妄性。能够说出一套,听起来很好听,但是言行不符。再加上在党内受器重,有了地位,领导别人,就发展了‘不平凡’特殊化的思想。”“能力是有,是搬弄教条、概念的能力,是与群众运动脱离的。表现在整理材料,在概念上兜圈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没有见过。不踏实,脱离群众,浮在上面,说空话的时候多,经常有些教条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