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峡大坝讨论中“举证责任”问题的澄清
近来各媒体上关于三峡大坝对环境影响的讨论中兴起一股极端荒谬荒唐的、令人哭笑不得的妖风。那就是:要求反对三峡大坝方提供三峡大坝对环境有危害影响的确切证据。比如:《环球时报》的社论“唾沫洗礼,三峡大坝逃不掉的课”http://energy.people.com.cn/GB/14719612.html,又比如猫眼的帖子“反对三峡大坝的人都是科盲!我鄙视你们”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7502381&page=1&uid=&usernames=&userids=&action= 等等,都是其中的典型例子。
对于这种颠倒是非黑白,无知者无畏的舆论妖风。接受过美帝博士生学术训练的蚩尤血不得不做出以下澄清:
1.根据科学决策过程中的“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原则, 应该是修建三峡大坝方有绝对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大坝的修建对环境没有影响或者有好的影响。而不是相反地要由反对修建大坝方提供证据来证明大坝的修建对环境有不良影响。这是因为:是修建三峡大坝方改变了历史自然状态(三峡上本没有大坝),所以“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毫无疑问是主张修建三峡大坝方必须承担的。
2.从历史上看,在三峡大坝是否应该修建的论证阶段,当法定论证专家组中(注意哦:不是法定专家组成员以外的其他科学家哦!)有9名专家拒绝在论证报告上签字时(“三峡工程论证 9专家拒绝签字”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page=1&boardid=1&id=7500937),如此重大的工程就应当停建,缓建。因为其潜在影响巨大,决策过程必须把风险降至极低,绝对不能允许忽视反对意见,尤其是来自法定论证专家组中的意见(注意哦:不是法定专家组成员以外的其他科学家哦!)。如果不能明确证明这9名专家的反对意见是错误的,三峡就不应该修建。请再次注意:必须明确证明这9名专家的反对意见是错误的。就算到今天,有人敢说这9名专家的反对意见被明确证明是错误的吗?
3.主张修建三峡大坝方提供证据的义务应该包括:允许反对方有平等的权利组织起来对三峡大坝的环境影响进行公开的、全面的调查,不受一切(政治上的、法律上的、组织上的、经费上的、人手上的、媒体上的、......)限制,不受一切骚扰,不受一切压制。在数据、事实、信息方面反对方应该享有修建三峡大坝方的无条件支持(凡主张修建三峡大坝方能获得的信息数据,反对方必须可以同样完全地获得)。在经费方面反对方应该享有主张修建三峡大坝方一定的支持,比如,反对方可以要求做一定的实地考察(field study)、数据收集(data collection)、物理实验(experiment) 和 模拟计算(simulation),经费应由主张修建三峡大坝方承担,理由同“举证责任”)。而不是用各种非法手段压制、封锁反对方的调查取证、公开讨论和意见发表。就算今天,有人敢说黄万里先生和张光斗当年享有同样的调查论证、讨论发表权吗?直至今天,有人敢说今天的反对三峡大坝方和今天的支持三峡大坝方享有同等的调查论证、讨论发表权吗?有人(如《环球时报》)高叫三峡大坝“已经修成”,是“即成事实”,暗示“不可改变”。即使假设这种说法不错(其实是错的),难道对待反对三峡大坝方的态度(允许反对方今天有平等的权利组织起来对三峡大坝的环境影响进行公开的、全面的调查,不受一切限制,不受一切受骚扰,不受一切压制)也是“即成事实”,“不可改变”吗?
4.反对修建大坝方在重重阻扰下搜集的证据(只是其中一例)见猫眼超过70万人浏览的热帖“用良心和科学看住三峡”。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6424706&page=1&uid=&usernames=&userids=&action=,蚩尤血要向“江鸟又现”、“挑剔者”、“liuyi0100”等网友致以最高敬意。对于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的“公共空间”理论(Public Sphere)而言,我实在想不出有比他们的这个帖子更好的实例。黄万里先生肉身虽死,黄万里精神不死,中国脊梁仍在,这个帖子就是明证。
5.根据那些要求“反对者提供三峡大坝有害的证据”的人对科学决策过程中“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的无知无畏和混淆黑白,美国博士生蚩尤血做出以下严格证明:他们这些货色(《环球时报》社论的主笔,吴吴发AD,tp4920 网友等等)根本不懂得什么是“科学”。他们应该回去老老实实接受基本的科普训练,而不该在媒体上发文指导别人“讲科学”,来网上叫骂别人是“科盲”。
结论:
历史上三峡工程修建的论证过程,乃至今天关于三峡工程“功过是非、何去何从”的讨论,不光是有“科盲”的问题,甚至还有“法盲”的问题。
备注:
感谢ccaacc网友在本帖103楼中提供的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第三款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