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台呼吁封杀郭德纲事件还在升温,事情没有完,网上的舆论也仍然比较对立。不过,比较典型的观点是在各打五十大板的同时,对北京电视台的做法不以为然。直到现在,仍未见王晓东家人有任何言论。关于此问题,网络评论还有一个很有代表性的看法是,此事可走法律途径。原告方应为王晓东的家人(配偶及三代以内直系亲属)。
那么,我们试着从法律途径分析一下。北京电视台肯定不具备原告资格,中广协也不具备,无论他们多么霸道,无论今天的法律多么不健全,只要稍具常识,这都是不可能的。那么,只有王晓东家人站出来,与郭德纲对垒。
那么,以什么名义呢?大致能靠上边的似乎有两个名堂,一是侮辱,二是侵犯名誉权。假如从此入手,假如法律是公正的,那么郭德纲是否必然败诉呢?先看一下“侮辱”,据百度,侮辱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不过,有一个要害问题,即“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仅此足矣!尽管许多人认为郭德纲实在侮辱王晓东,但事实上侮辱只能是对活着的人,死者不能称为犯罪客体或侵权客体。那么,侵犯名誉权如何呢?《民通意见》对侵害名誉权做出相关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那么,我们现在看看郭德纲那首“惹祸”的诗是怎么写的: “一去残冬晓日红, 三杯泪酒奠苍穹。 鸡肠曲曲今何在?始信人间报应灵”。诗中既无宣扬其隐私,又未捏造事实。难不成“鸡肠曲曲”四个字就可以构成侵权,难不成认为“有报应”也不行。若如此,能有几个人不被起诉,能有几个人没有侵过权,法院无需干别的了,只需要每天去处理东家骂狗、西家骂鸡的事情就行了。综观此诗,既无法确认侵权事实,也也无法确认侵权后果。
若这样也算侵权的话,那么,当年鲁迅在文章里骂了那么多的人,又是西崽,又是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又是洋场恶少,骂人的词汇层出不穷-怎么没见有人向鲁迅提起诉讼追求其侵权呢?当时的法律比现在完备的多。鲁迅本人当年曾就自己被免职一事聘请律师与平政院(即现在的国务院)打过行政诉讼的官司,而且还赢了。试看今日哪个大学教授,能对国务院或者教育部提起诉讼,会不会被受理,能不能赢。以此看来,即使王晓东家人对郭德纲提起诉讼,也很可能是不予受理或败诉,不可胜诉。而王家不乏明白人,所以至今未发一言。
郭德纲的问题,从正面说,是快意恩仇,是个性;从负面说,是不厚道,不宽容。但扯不到道德层面,更扯不到法律层面。借用鲁迅的话,损着别人的牙眼,却反对报复的人,却主张宽容,反对报复的人,万勿和他接近。生活中这样的人多了去了,事不关己时高唱宽容的调子,一旦侵犯他丝毫利益,便跳起来,咬牙切齿,百般咒骂。比起这些人来,郭德纲已经可以算是高尚了。他不过是说某某鸡肠曲曲而已,不过是相信世间有报应而已。
为文至此,还想啰嗦几句,人死并不必然为大,批评死者未必不道德。人总是要死的,如果这样,世间便无是非标准了。反正人一死,就天然正确,就不能说了。如此,就无法解释秦桧和珅,几百年后还有人口诛笔伐。同时,有种传统观念“老的无过天无过”,意思是说父母天然正确,也是不对的。我一贯有个观点,孝敬父母,未必孝顺父母,一般情况下,可以顺,但该分清是非时必须分清。
只希望这个社会多一些独立思考的人,少一些无脑子的卫道士。还希望这个社会多一些真性情的人,少一些道貌岸然的伪君子。

北京电视台原台长王晓东肝癌逝世
郭德纲打油诗:“一去残冬晓日红, 三杯泪酒奠苍穹。 鸡肠曲曲今何在? 始信人间报应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