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fb愈演愈烈,除了古已有之的“卖官鬻爵”、“一人当官鸡犬升天”等官场丑习外,带有时代印记的“裸官”等恶名又屡屡登场。人民群众中要求领导干部公布个人财产及婚姻状况、报告配偶子女等亲属的就业、任职、出国等事项的呼声不绝于耳,但是一直未见官方有实质性反应。这个规定出台,总算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呼声的一个交代,这个进步先表扬一下。但如何贯彻,如何监督,对问题干部又如何处置,实施中会遇到什么问题,甚至这个规定还有什么漏洞,大家很关注。
粗粗阅读后,发现一个重大问题:该报告的事项,是向“组织(人事)”部门的报告,根据该规定第十二条,纪检公检法部门还要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才能查看,对老百姓而言还是“盲”公布,根本无法知情,当然也谈不上监督。这个规定为“官官相护”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因为老百姓看不到,也无法知道该官员对于该报告的事项报告了没有,当然也没法检举。如果“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包庇、本人不报告组织部门又没查到……漏洞大了去了。
当然,有比没有好;解决了有无,紧接着填补“漏洞”——一定职级的干部应该在本级或者本单位范围内,公开报告事项,接受群众监督。当然涉及到关官员隐私,不过想当领导就要接受“裸体”,美国法律号称“最”保护个人隐私的,但总统和各级官员的隐私权确是逐级弱化的,共产党人应该比资产阶级政客更坦荡,不敢坦荡的,就回家卖红薯,别在官位上混。
有比没有好,这不是安慰,有了规矩,就有了内在的和外界的压力。如何落实,我认为“走群众路线”是反腐倡廉取得成功的决定性因素。没有群众介入,仅仅靠官方自我的权力监督,反是没门的。这个规定还是秉承了这一届班子一贯的作风——脱离群众。
“格斗”了多少年才出台,恐怕五年有了,所以说不易也是事实。当然另一方面说明,党内还有fb力量的保护伞,否则也不会“不易”。支持出台该规定的,总是站在fb对立面的,虽然革命不彻底,但比之反革命,还是革命的进步力量。
呵呵,你太过悲观了。对反fb的进步力量没有信心啊,既然这个规定出台表明进步力量的胜利,也应该对下一步革命力量从胜利走向胜利充满信心。fb分子的丧钟已经敲响,虽然他们会反抗、斗争也会有波折,剿灭他们终局不可避免。如果斗争有序,那么社会相对稳定;如果他们反抗激烈,那么以“肃反形式”爆发灭他们九族的运动,都未可知。历史规律不可抗拒,人民力量不可战胜,贪官污吏们永远不会相信这一点,所以历史会每每重演,只是希望不要太血腥,在太平日子下前行,对任何人都有好处,包括贪官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