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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来信| 吐尔孙·艾拜:美国到底懂不懂什么叫“强迫劳动”?
送交者:  2026年08月13日07:49:19 于 [世界军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吐尔孙·艾拜】

近期,美国国土安全部以所谓“强迫劳动”为由,将我国43家企业列入“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实体清单。截至目前,我国20多个省份的187家企业受到美国政府的非法制裁,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阶段性的不利影响。

“强迫劳动”是西方殖民主义的产物

现代国际法意义上的强迫劳动概念,是从奴隶制和“类奴隶制”的强制剥削劳动形态演变而来的。奴隶制是强迫劳动的历史源头与极端形态,强迫劳动则是国际法在禁止奴隶制基础上发展出的更具普适性的规制概念。废奴运动促使国际社会将“禁止强迫劳动”纳入全球劳工治理核心目标,1919年以后国际法意义上的强迫劳动概念正式确立,并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禁止强迫劳动国际法律体系得以完善和补充。

16世纪中期以来,随着欧洲资本主义和殖民主义在美洲的扩张,奴隶制在大西洋世界快速兴起,持续了近三个世纪之久。从1441年到1880年,大约有1100万非洲人被运到美洲殖民地,其中约有95%(1050万奴隶)被运到拉丁美洲,其余50万被带到北美地区。18世纪末期,随着1791年海地革命的爆发,大西洋奴隶制的废除拉开了序幕。1804到1818年,丹麦、英国、美国、瑞典、法国相继废除奴隶贸易。拉丁美洲独立革命的接连爆发,智利、墨西哥等新独立的国家陆续废除了奴隶制。此后,英国、法国、美国相继废除奴隶制。1888年,巴西废除了奴隶制。

黑奴在美国南方种植园中采摘棉花

虽然,近代废奴运动的兴起推动了传统的公开奴隶制在全球逐步被废除。但是,欧洲列强的殖民统治、资本扩张导致殖民地强制征调原住民劳役、债务捆绑的债役工、契约劳工等“第二奴隶制”或“类奴隶制”的强制劳动形态的出现。这些形态不再以“人身所有”为名义,但本质上依然通过暴力、胁迫、债务等手段强制他人劳动。为了规制上述“第二奴隶制”或“类奴隶制”的强制剥削,国际社会逐步发展出“强迫劳动”的法律概念,它是禁止奴隶制的延伸与扩容,覆盖了更隐蔽、更广泛的劳动剥削形式。

“强迫劳动”是现代劳工权利体系中的核心概念,其法律定义与规制框架由国际劳工组织(ILO)主导建立。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成立后,“禁止强迫劳动”被纳入全球劳工治理核心目标,回应一战后的废奴运动浪潮与普遍劳工权利诉求,为正式法律概念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1930年6月,第14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这是人类历史上首个在国际法层面明确定义“强迫劳动”的法律文件,标志着该概念正式成为全球公认的标准法律概念。该公约的制定初衷是重点规制殖民统治下的国家强制劳役、宗主国对殖民地的劳动力掠夺,同时约束各国国内的非法强制劳动,是全球反强迫劳动体系的基石性文件。该公约将“强迫或强制劳动”定义为:“以惩罚相威胁,强使任何人从事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

1957年6月,第4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该公约对《强迫劳动公约》形成补充,将禁止范围从“行为规制”延伸到“目的规制”,明确禁止五类特定目的的强迫劳动,即将劳动作为政治胁迫,或对持有不同政治观点者的惩罚手段;作为经济发展目的,强制征调劳动力的手段;作为劳动纪律惩戒的手段;作为对参加罢工行为的惩罚;作为种族、社会、民族或宗教歧视的手段。这进一步强化了对滥用国家权力实施强迫劳动的约束。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8条明确将“禁止奴隶制、奴隶贸易、强迫劳动”纳入公民基本人权范畴,使禁止强迫劳动从劳工标准升级为普世人权准则,在联合国人权体系中确立了强制约束力。

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将“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列为四项核心劳工基本原则之一。该宣言规定,所有成员国无论是否批准相关公约,都有义务尊重、促进和实现消除强迫劳动的原则,使禁止强迫劳动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劳工底线标准。

2014年6月,第103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补充条约‌《《强迫劳动公约2014年议定书》和《2014年强迫劳动(补充措施)建议书》《2014年强迫劳动公约议定书》,明确将以获取劳动力为目的的人口贩运纳入强迫劳动范畴,同时强化了对受害者的救济、对私营部门的合规约束。

2000年11月,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在禁止奴役、“强迫劳动”以及人口贩运起到了推动作用。此外,在消除“强迫劳动”的实践过程中,国际劳工组织总结了11项强迫劳动识别指标,包括乘人之危、欺诈招工、限制行动自由、隔离看管、身体暴力、恐吓威胁、扣留身份证件、拖欠克扣工资、债务捆绑(债役)、恶劣工作生活条件、强制过度加班。

实际上,强迫劳动的概念和实践都来源于西方,是西方殖民主义的产物,中国人民曾也是西方殖民主义和强迫劳动的受害者。据联合国《国际移民》杂志统计,从18世纪到19世纪中叶,西方殖民主义者从中国贩运到世界各地的华工有600多万人。数千上万的华工在修建美国太平洋铁路、开发秘鲁鸟粪矿、种植古巴甘蔗等过程中付出了巨大牺牲。

“强迫劳动”成了西方反华势力随意粘贴的标签

中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创始成员国,共批准了28项国际劳工公约,包括7项核心公约,并严格履行国际义务并通过不断完善国内法律体系,确保劳动者的权利。我国10多部法律法规和新疆5部地方性法律法规都对劳动权利保障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强迫劳动在国际法上有明确定义和认定标准。

但是,西方反华势力出于地缘政治目的,刻意泛化、歪曲强迫劳动的国际法定义,将正常的产业帮扶、民族地区就业安置、合法劳动用工随意贴上“强迫劳动”标签,本质是将劳工标准政治化、工具化,完全违背了该概念保护劳工权益的设立初衷。

研究发现,西方反华势力炒作所谓“强迫劳动”谬论时,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教培中心”)结业学员的安置就业两个方面对我国进行抹黑,并将我国的上述就业帮扶政策污蔑为“强迫劳动”的两种形态。近年来,随着“三学一去”的教培学员已全部结业,他们将中国新疆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污蔑为“强迫劳动”,并以所谓“人权”和“强迫劳动”为由对涉疆企业进行制裁,导致部分企业的营业额和利润下降,这又导致企业用人数量的减少和劳动者失业。

2024年3月,我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有幸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单边强制措施对人权负面影响问题特别报告员杜晗主持的边会,会上多个国家和组织反复论证单边制裁的非法性,详细描述并谴责一些国家的单边制裁对其他国家的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和侵犯公民人权的行径,呼吁国际社会敦促上述国家取消对其他国家的非法单边制裁,维护国际法的尊严和国际政治经济秩序。

2024年5月,杜晗访问新疆并表示,美国对新疆的单边制裁违反国际法,损害了经济民生并呼吁取消制裁。可见,单边制裁的非法性和对人权践踏是不可否认的。

事实上,中国新疆的劳动力转移就业始终围绕顺利推进改革开放和促进新疆城市化、现代化水平,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进行,以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改善民生为根本驱动,旨在通过有序推动农村居民流入城市就业和安居乐业,保障新疆各族群众的就业权和发展权。通过增加农牧民收入和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谐。

2023年,阿拉伯国家联盟代表团一行在新疆喀什古城参观访问。新华社记者 高晗 摄

例如,2014年新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276.3万人次,2025年达335.9万人次,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14年的8724增至2025年的2.1万元。就业人数和收入的增加大力提升新疆各族劳动者的幸福指数,推动新疆经济稳定发展。

同时,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明确禁止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形式的就业歧视。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劳动者的就业意愿、劳动能力和企业的用人需求为依据。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是国家扶贫政策的组成部分。2021年全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总量达3072万人,其中新疆为317.4万人。随着稳定就业人数的增加,全疆各族群众的经济收入持续提高,地区人均生产总值(GDP)从2017年的45476元达到2025年的81574元。新疆各族劳动者都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职业和区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获取报酬,享受各项社会保险福利,不存在任何强迫行为。我国在法律、政策和实践层面充分保障各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行同工同酬,不存在对任何民族的歧视。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维吾尔族员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同等权利,企业无权也不会限制其自由。

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国家富民致富的重要政策,其蕴含的内涵随着改革开放和国家现代化进程的提速变得更加丰富,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变得更加突出。中国新疆以就业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实践,以及通过劳动力转移就业实现脱贫致富就是对全球人权保障事业的贡献,符合全疆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值得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借鉴。西方反华势力通过卑劣手段炒作“强迫劳动”谬论和抹黑中国新疆终将被世人所耻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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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不懂强迫劳动,只知道蓄奴  /无内容 - 思考 08/13/2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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