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中重稀土、超硬材料、鋰電池…中方密集出手! zt |
| 送交者: 2025年10月09日20:45:27 於 [世界軍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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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中重稀土、超硬材料、鋰電池…中方密集出手!2025-10-09 17:15:27來源:觀察者網閱讀 178551 最後更新: 2025-10-09 17:42:33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10月9日,商務部、海關總署連續發布四則公告,宣布對超硬材料相關物項、部分稀土設備和原輔料相關物項、部分中重稀土相關物項、鋰電池和人造石墨負極材料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此前,商務部公布對稀土相關技術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公布對境外相關稀土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就對超硬材料等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應詢答記者問 問:10月9日,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公告,對超硬材料、稀土設備和原輔料、鈥等5種中重稀土、鋰電池和人造石墨負極材料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請問中方此次出台出口管制政策,有什麼考慮?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等有關法律法規,10月9日,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發布關於對超硬材料、稀土設備和原輔料、鈥等5種中重稀土、鋰電池和人造石墨負極材料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將於11月8日正式實施。此前,我們已經向有關國家和地區作了通報。 此次列管的相關物項具有明顯的軍民兩用屬性,中國依法依規實施出口管制措施,符合國際通行做法,更好地維護了國家安全和利益,更好地履行了防擴散等國際義務。中國政府願與各國一道維護全球產供鏈穩定暢通,相關措施不針對任何國家和地區,對於合法合規的出口申請,中方將在審查後予以許可。同時,中方願通過雙邊出口管制對話交流機制,與相關方就出口管制政策和實踐開展溝通對話,共同促進、便利合規貿易。 相關公告全文如下: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對超硬材料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55號 公布對超硬材料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下列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一、2C902.a.平均粒徑小於等於50 μm的人造金剛石微粉(參考稅則號列:71051020) 二、2C902.b.平均粒徑大於50 μm且小於等於500 μm的人造金剛石單晶(參考稅則號列:71051020) 說明:2C902.b項不管制用於裝飾、首飾的培育鑽石。 三、2C902.c.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人造金剛石線鋸: 1. 線徑小於等於45 μm; 2. 所含金剛石平均粒徑小於等於8 μm; 3. 破斷拉力小於等於16 N。 四、2C902.d.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人造金剛石砂輪(參考稅則號列:68042110): 1. 金剛石齒硬度小於等於30 HRB; 2. 所含金剛石平均粒徑小於等於5 μm; 3. 最高工作速度大於等於40 m/s。 五、2B005.b.直流電弧等離子體噴射化學氣相沉積(DCPCVD)設備(參考稅則號列:84798999) 六、2E902 直流電弧等離子體噴射化學氣相沉積(DCPCVD)工藝技術 出口經營者出口上述物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的相關規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出口經營者應當對報關商品的真實性負責,加強出口物項識別,屬於管制物項的,必須在報關單備註欄中註明“屬於兩用物項”並列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編碼;不屬於管制物項但參數、指標、性能等接近的,必須在報關單備註欄中註明“不屬於管制物項”並填寫具體參數、指標。對上述填報信息完整、準確、真實性存疑的,海關將依法質疑,質疑期間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同步予以更新。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25年10月9日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對部分稀土設備和原輔料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56號 公布對部分稀土設備和原輔料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下列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一、2B902 稀土生產加工設備 (一)2B902.a.用於稀土生產加工的離心萃取設備。 (二)2B902.b.日處理浸出液量大於等於5000 m³的離子型稀土礦智能連續除雜沉澱設備。 (三)2B902.c.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用焙燒窯: 1. 尺寸範圍Φ1.8×20 m~Φ4.6×80 m; 2. 窯筒體內砌築襯裡材料,包括石墨磚、高鋁磚、莫來石磚等耐濃硫酸、氫氟酸腐蝕及耐溫材料; 3. 反應溫度小於等於850 ℃。 (四)2B902.d.用於稀土分離提純的混合室體積0.5~14.2m³的萃取槽。 (五)2B902.e.用於稀土分離提純的離子吸附設備。 (六)2B902.f.反應罐容積10~50 m³的稀土用沉澱結晶反應罐。 (七)2B902.g.用於2B902.f項所管制物項的零部件: 1. 沉澱結晶攪拌器(參考稅則號列:84798999); 2. 攪拌槳(參考稅則號列:84799090); 3. 輸出功率5.5~37 kW的電機。 (八)2B902.h.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用電阻爐(參考稅則號列:85141990): 1. 反應溫度320~650 ℃; 2. 零部件為錳鋼、鎳鉻合金鋼等耐腐蝕材料。 (九)2B902.i.用於稀土金屬電解的以下任一設備: 1. 電解整流設備; 2. 加料設備; 3. 稀土金屬虹吸出爐系統; 4. 尾氣處理設備。 (十)2B902.j.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電解槽(參考稅則號列:85433000): 1. 槽型為耐火磚砌築槽; 2. 陽極為石墨材料; 3. 陰極為鎢材料; 4. 電流範圍6000~30000 A; 5. 陽極電流密度範圍5~7 A/cm2; 6. 陰極電流密度範圍1~2 A/cm2。 (十一)2B902.k.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真空感應還原爐: 1. 中頻電源頻率1~8 kHz; 2. 加熱溫度0~1700 ℃; 3. 真空度大於等於1×10-3 Pa; 4. 熔煉量10~300 kg。 (十二)2B902.l.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真空碳管爐: 1. 加熱溫度0~1700 ℃; 2. 真空度大於等於1×10-3 Pa; 3. 熔煉量10~300 kg。 (十三)2B902.m.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提拉法稀土晶體生長爐(參考稅則號列:85142000): 1. 加熱方式為感應加熱; 2. 最高加熱溫度大於等於2300 ℃; 3. 具備自動等徑控制長晶功能。 (十四)2B902.n.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坩堝下降法稀土晶體生長爐(參考稅則號列:85141990): 1. 加熱方式為電阻加熱; 2. 最高加熱溫度大於等於1400℃; 3. 具備多溫區加熱功能。 (十五)2B902.o.稀土永磁真空感應鑄片爐: 1. 周期式真空感應鑄片爐(參考稅則號列:85142000); 2. 誘導加熱式真空熔煉爐。 (十六)2B902.p.用於2B902.o項所管制物項的零部件: 1. 水冷電纜; 2. 銅輥; 3. 坩堝; 4. 傾角控制器; 5. 冷卻系統。 (十七)2B902.q.稀土永磁氫碎爐: 1. 連續式氣氛熱處理爐; 2. 旋轉氫碎爐; 3. 防爆連續氫碎爐。 (十八)2B902.r.用於2B902.q項所管制物項的零部件: 1. 閥門; 2. 氫氣匯流排。 (十九)2B902.s.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永磁用氣流磨: 1. 粒度小於等於5μm; 2. 粉末總收率大於等於99%; 3. 系統內部氧含量小於等於80ppm。 (二十)2B902.t.磁感應強度大於等於1.5T的含充磁場的稀土永磁成型壓機。 (二十一)2B902.u.稀土永磁用自動熱壓設備。 (二十二)2B902.v.非2B104項所管制的稀土永磁用冷等靜壓壓力機(參考稅則號列:84798310)。 (二十三)2B902.w.冷卻時間小於等於20 min,加熱溫度500~1200 ℃,1000 ℃時溫度均勻性在±3 ℃以內的以下任一稀土永磁真空燒結爐: 1. 單體臥式燒結爐; 2. 連續真空燒結爐; 3. 立式燒結爐。 (二十四)2B902.x.用於稀土磁材加工的設備: 1. 多線切割機; 2. 激光切割設備; 3. 自動粘料機; 4. 垂直磨; 5. 雙面磨; 6. 端面磨; 7. 通過式磨床。 (二十五)2B902.y.晶界擴散設備: 1. 物理氣相沉積磁控濺射鍍膜設備(參考稅則號列:84798999); 2. 稀土永磁真空擴散爐; 3. 稀土永磁用絲網印刷裝置。 (二十六)2B902.z.用於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的尺寸範圍大於等於Φ19×21 m的立窯。 二、1C914稀土原輔料相關物項 (一)1C914.a.稀土礦(參考稅則號列:25309020): 1. 氟碳鈰礦; 2. 獨居石; 3. 離子吸附型稀土礦。 (二)1C914.b.含有羥肟酸類或磷酸酯類捕收劑的稀土礦浮選藥劑。 (三)1C914.c.用於稀土生產的萃取劑: 1. P507:2-乙基己基膦酸單2-乙基己基酯(CAS 14802-03-0)(參考稅則號列:29319000); 2. P204:二(2-乙基己基)磷酸酯(CAS 298-07-7)(參考稅則號列:29199000); 3. 環烷酸(CAS 1338-24-5)(參考稅則號列:38249999); 4. N235:三辛癸烷基叔胺(CAS 68814-95-9)(參考稅則號列:38249999); 5. C272:雙(2,4,4-三甲基戊基)膦酸(CAS 83411-71-6)。 出口經營者出口上述物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的相關規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出口經營者應當對報關商品的真實性負責,加強出口物項識別,屬於管制物項的,必須在報關單備註欄中註明“屬於兩用物項”並列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編碼;不屬於管制物項但參數、指標、性能等接近的,必須在報關單備註欄中註明“不屬於管制物項”並填寫具體參數、指標。對上述填報信息完整、準確、真實性存疑的,海關將依法質疑,質疑期間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同步予以更新。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25年10月9日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對部分中重稀土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57號 公布對部分中重稀土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下列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一、1C909 鈥相關物項 (一)1C909.a.金屬鈥、含鈥的合金及相關製品: 1. 金屬鈥(參考稅則號列:28053019)。 2. 含鈥的合金: a. 鈥銅合金; b. 鎂鈥合金; c. 鈥鐵合金。 3. 含鈥的靶材: a. 鈥靶; b. 鈥銅合金靶。 4. 含鈥的永磁材料。 5. 含鈥的晶體材料。 6. 含鈥的磁製冷材料。 7. 含鈥的磁致伸縮材料。 (二)1C909.b.氧化鈥及其混合物。 (三)1C909.c.含鈥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二、1C910 鉺相關物項 (一)1C910.a.金屬鉺、含鉺的合金及相關製品: 1. 金屬鉺(參考稅則號列:28053019)。 2. 含鉺的合金: a. 鉺鋁合金; b. 【保留】。 3. 含鉺的靶材: a. 鉺靶; b. 【保留】。 4. 含鉺的晶體材料。 5. 含鉺的光纖材料。 6. 含鉺的儲氫材料。 7. 含鉺的陶瓷材料。 (二)1C910.b.氧化鉺及其混合物。 (三)1C910.c.含鉺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三、1C911 銩相關物項 (一)1C911.a.金屬銩、含銩的合金及相關製品: 1. 金屬銩(參考稅則號列:28053019)。 2. 含銩的靶材: a. 銩靶; b. 【保留】。 3. 含銩的晶體材料。 4. 含銩的發光材料。 (二)1C911.b.氧化銩及其混合物。 (三)1C911.c.含銩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四、1C912 銪相關物項 (一)1C912.a.金屬銪、含銪的合金及相關製品: 1. 金屬銪(參考稅則號列:28053019)。 2. 含銪的合金: a. 鎂銪合金; b. 【保留】。 3. 含銪的靶材: a. 銪靶; b. 【保留】。 4. 含銪的發光材料: a. 熒光粉; b. 【保留】。 5. 含銪的晶體材料。 6. 含銪的吸氫材料。 (二)1C912.b.氧化銪及其混合物。 (三)1C912.c.含銪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五、1C913 鐿相關物項 (一)1C913.a.金屬鐿、含鐿的合金及相關製品: 1. 金屬鐿(參考稅則號列:28053019)。 2. 含鐿的靶材: a. 鐿靶; b. 【保留】。 3. 含鐿的晶體材料。 4. 含鐿的光纖材料。 5. 含鐿的熱屏蔽塗層材料。 (二)1C913.b.氧化鐿及其混合物。 (三)1C913.c.含鐿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說明: 1. 1C909.a.2、1C910.a.2、1C912.a.2項所管制的合金包括錠、塊、條、絲、片、棒、板、管、顆粒、粉末等形態。 2. 1C909.a.3、1C910.a.3、1C911.a.2、1C912.a.3、1C913.a.2項所管制的靶材包括片、管等形態。 3. 1C909.a.4項所管制的永磁材料包括磁體或磁粉。 4. 1C909、1C910、1C911、1C912、1C913項所管制的氧化物、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但不限於粉末等形態。 出口經營者出口上述物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的相關規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出口經營者應當對報關商品的真實性負責,加強出口物項識別,屬於管制物項的,必須在報關單備註欄中註明“屬於兩用物項”並列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編碼;不屬於管制物項但參數、指標、性能等接近的,必須在報關單備註欄中註明“不屬於管制物項”並填寫具體參數、指標。對上述填報信息完整、準確、真實性存疑的,海關將依法質疑,質疑期間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同步予以更新。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25年10月9日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對鋰電池和人造石墨負極材料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58號 公布對鋰電池和人造石墨負極材料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下列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一、鋰電池相關物項 (一)3A001 重量能量密度大於等於300 Wh/kg的可充放電鋰離子電池(包含電芯和電池組)(參考稅則號列:85076000)。 (二)3B901.a.用於製造可充放電鋰離子電池的設備: 1. 卷繞機(參考稅則號列:84798999); 2. 疊片機(參考稅則號列:84798999); 3. 注液機(參考稅則號列:84798999); 4. 熱壓機; 5. 化成分容系統; 6. 分容櫃。 (三)3E901.a.用於生產3A001項所管制物項的技術。 二、正極材料相關物項 (一)3C901.a.1.壓實密度大於等於2.5 g/cm3且克容量大於等於156 mAh/g的磷酸鐵鋰正極材料(參考稅則號列:28429040)。 (二)3C901.a.2.三元正極材料的前驅體相關物項: a. 鎳鈷錳氫氧化物(參考稅則號列:28539030); b. 鎳鈷鋁氫氧化物(參考稅則號列:28539050)。 (三)3C901.a.3.富鋰錳基正極材料。 (四)3B901.b.用於製造可充放電鋰離子電池正極材料的設備: 1.輥道窯; 2.高速混料機; 3.砂磨機; 4.氣流粉碎機。 三、石墨負極材料相關物項 (一)3C901.b.1.人造石墨負極材料。 (二)3C902.b.2.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負極材料。 (三)3B901.c.1.用於生產石墨負極材料的造粒工藝設備: a. 造粒容積大於等於5 m3的立式造粒釜; b. 造粒容積大於等於5 m3的連續造粒釜。 (四)3B901.c.2.用於生產石墨負極材料的石墨化設備: a. 箱體爐; b. 艾奇遜爐; c. 內串爐; d. 連續石墨化爐。 (五)3B901.c.3.用於生產石墨負極材料的包覆改性設備: a. 容積大於300 L的融合包覆設備; b. 容積大於60 m3的噴霧乾燥設備; c. 桶體直徑大於0.5 m的化學氣相沉積(CVD)迴轉窯。 (六)3E901.b.用於生產石墨負極材料的工藝及技術: 1. 造粒工藝; 2. 連續石墨化技術; 3. 液相包覆技術。 出口經營者出口上述物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的相關規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出口經營者應當對報關商品的真實性負責,加強出口物項識別,屬於管制物項的,必須在報關單備註欄中註明“屬於兩用物項”並列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編碼;不屬於管制物項但參數、指標、性能等接近的,必須在報關單備註欄中註明“不屬於管制物項”並填寫具體參數、指標。對上述填報信息完整、準確、真實性存疑的,海關將依法質疑,質疑期間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同步予以更新。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25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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