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菲律賓坐灘軍艦 |
| 送交者: 2025年09月17日21:15:31 於 [世界軍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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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菲律賓坐灘軍艦,2025/09/17 關於菲律賓坐灘軍艦。 我是主張把那個船拖走的。我個人評估掀不起什麼大浪。但決策者的要求高,要求絕對平穩,一點浪都不能有。 反正我覺得這個事兒從道理上講不通。 做事都有做事的規矩。 你要麼用軍事手段,要麼用法律手段,要麼用行政手段。 比如開戰,屬於軍事手段。訴訟屬於法律手段。既然你認為這是你的管轄範圍,那麼把船拖走就屬於正常的行政行為。 但你現在什麼都不做,就是說你現在的行為邏輯不是一個正常的,人應該有的,做事邏輯。別人無法理解,也就無法預測你的行為邏輯。所以菲律賓在那裡不停的試探。 有人說那不是有黃岩島保護區嗎? 首先這個並不是專門針對菲律賓的。 其次,這個要起作用,後續措施必須跟上。就是說這是緩招。 我之前沒有提經濟手段。因為決策者既然不願意用激烈手段,那我建議不妨用經濟手段試一試。 菲律賓長期非法占用我們的灘頭土地。就算以前可以不論,那之後總該收費了吧。總不能讓你白在那兒占着地方。 有人說菲律賓肯定不交啊。 那他要不要補給?不交就不讓你補給,我看你交不交費? 而且如果你再不拖走,那我之前的費用也要跟你算。 一句話,只要你想收費,總有辦法。 比如, 可以授權其地方機構(例如海南省三沙市)依據其國內相關法律法規(比如《海島保護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對一艘在B海域“非法坐灘、構成航行障礙、破壞海洋環境”的船舶發出行政指令,要求其限期移走,並規定逾期將按日處以罰金。 如果這樣決策者也不肯,那還可以再繞一圈。 具體如下: 實施路徑: 1.規則制定 : ①由 中方相關機構授權其下屬的地方實體(例如,海南省三沙市),依據其享有的對轄區內海洋環境保護、漁業管理、航行安全等行政管轄權,發布一項正式的《關於加強管轄海域設施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的通告》。 ②該《通告》可以規定:任何在本管轄海域內長期停泊、擱淺且未獲批準的船舶設施,其所有者須向管理機關提交船舶狀態說明、防污染方案和最終處置計劃,並需為可能造成的海洋環境風險繳納“環境安全保障押金”或“設施滯留管理費”。 2.法律程序 : ①如果設施所有者( 菲方)無視該《通告》,管理機關可向有管轄權的國內法院(例如,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裁定對方限期履行義務(提交報告、繳納費用)。 ②法院的裁定書本身就是一種強有力的法律和政治聲明。 3.執行手段 : ①裁定後,如果對方仍不履行,中方 的執法力量(例如海警)在進行日常執法(如應對補給任務)時,就有了一個非常具體的國內法依據。 ②執法可以不再是簡單的“驅離”,而是可以升級為“為執行法院裁定,對相關物品進行查驗直至扣押以抵償費用”。這便將行動性質從“主權對抗”部分地轉向了“行政執法”和“司法執行”,在法律敘事上占據了不同維度的高點。 本方案要點: ①避免了直接的主權宣稱對抗:它不直接說“你占了我的地,要交錢”,而是說“你的船可能漏油,威脅珊瑚礁,為了公共安全,你要負責並交押金”。 ②化被動為主動:將對方的“永久占據”敘事,扭轉為我方的“長期環境風險與安全管理”敘事。 ③提供了成本遞增的槓桿:從催繳、到罰金、再到強制執行,形成了一個逐步加壓的非軍事成本鏈條。 至於負面影響,我估計也就是打打嘴炮。再有,對現場執法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的問題,要做好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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