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等于国家吗?
——章士钊就“陈独秀案”与程沧波的笔战
傅国涌
1933年4月,国民党治下的江苏高等法院公开审理陈独秀等“危害民国案”,起诉书列举的罪名为“以危害民国为目的,集会组织团体,并以文字为叛国宣传”。无论陈独秀的无罪自辩,还是章士钊律师义务做的无罪辩护都很精彩,经当时《申报》、《大公报》、《国闻周报》等各大报刊的报道而轰动一时,他们提出的“政府不等于国家”,“反对国民党及其政府,并非反对国家”等观点尤其有力,让国民党当局很是难堪。
4月14日上午在江宁地方法院刑二庭第一次开审,55岁的陈独秀踏上法庭时,记者发现他“两鬓已斑,须长寸许”,但“面色红润,已无病容”,而且“四周瞻顾,态度自若”。当审判长问他:“何以要打倒国民政府?”他回答:“这是事实,不否认。至于理由,可以分三点,简单说明之:(一)现在国民党政治是刺刀政治,人民即无发言权,即党员恐亦无发言权,不合民主政治原则。(二)中国人已穷至极点,军阀官僚只知集中金钱,存放于帝国主义银行,人民则困苦到无饭吃,此为高丽亡国时的现象。(三)全国人民主张抗日,政府则步步退让。十九路军在上海抵抗,政府不接济。至所谓长期抵抗,只是长期抵抗四个字,始终还是不抵抗。根据以上三点,人民即有反抗此违背民主主义与无民权实质政府之义务。”
4月20日上午第三次开庭,旁听者人满为患,有些是从上海、无锡、镇江各地赶来的,法庭无地可容,门外挤满了人。等检察官控告完毕已是下午一点四十五分,陈独秀当庭抗辩:“检察官论告,谓我危害民国,因为我要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但是我只承认反对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却不承认危害民国。因为政府并非国家,反对政府,并非危害国家。”他的书面辩诉状说得很清楚,国家乃是土地、人民、主权的总和,所谓亡国是指外族入据其土地、人民和主权。本国某一党派推翻某一党派的政权而代之,不能说是“亡国”,所以“危害民国”不成立。民国之所以叫民国,就是民主民主共和国,以别于专制君主国。所谓“叛国”,刑法上有具体说明,即平时外患罪、战时外患罪、泄露机密罪。如果把国家和政府混为一谈,那又何必屏弃法国路易十六的“朕即国家”说。如果说在野党反抗不忠于国家或侵害民权的政府党,而主张推翻其政权,就是“叛国”,则古今中外的革命政党无不曾经“叛国”,国民党也曾“叛国”矣。
他指斥——“国民党政府,以党部代替议会;以训政代理民权;以特别法(如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及出版法等)代替刑法;以军法逮捕、审判、枪杀普通人民;以刺刀削去了人民的自由权利,高居人民之上,视自己为诸葛亮与伊尹;斥人民为阿斗与太甲。日本帝国主义方挟‘武力征服’政策对待吾国,同时国民党政府亦挟同样态度以临吾民。”他表示自己力争的只是体现民主共和国实质的人民自由权利,力争的是实现普选的国民立宪会议,力争的是民主制扩大到历史的最高阶段。现在和将来,他本人都没有篡夺民国为“党国”的企图,“试问谁为‘危害民国’?”
他进一步反驳,如果说人民发言反对政府或政府中某个人,就是有罪,那么两千年前周厉王有监谤之巫,秦始皇有巷议之禁、偶语之刑,汉武帝更有腹诽之罚,那时当然没有言论自由。20世纪的民主共和国,似乎不应该有这样的怪现象。如果认为宣传共产主义就是“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就是“危害民国”,欧洲中世纪专横黑暗的宗教法庭迫害异教徒、科学家,以阻塞思想信仰自由的故事,岂不是重见于今日的民国,那不是正好证明日本人所谓的“中国非近代国家”之说不是污蔑吗?
接着,仗义而来的章士钊起立为陈独秀辩护,雄辩滔滔,长达53分钟。他指出,本案首先当区分言论与行为,“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即使是应付紧急状态的特别法规,也未见这样的规定,所以起诉书的指控,“无中无西,无通无别,一切无据”。反对或攻击政府,进一步推翻或颠覆之,这是行为。即便指控陈独秀主张暴动,“既未越言论或理想一步”,与紧急治罪法上的“行为”含义迥然不同,以行为而论,断无科罪之理。何况国家与主持国家的机关(即政府)或人物,属于截然不同的范畴,如果说以言论攻击机关和人物就是危及国家,“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民国的主权在民,复辟国体才是叛国,才是危害。否则,不论对于政府或政府中何人何党,有何抨击,都是正常的,只有半开化的国家才会以此“临之于刑”。
当章士钊辩护时说,陈独秀早已被共产党所开除,实际上是与“国民党最前线之敌人为敌”,说他“与国民党取犄角之势”也无不可。这当然是律师有意做的有利于他的辩护。但陈独秀当庭声明,章律师的意见是他从法理上说的,与他本人的政治观点不符。
陈独秀、章士钊的辩护,“政府不等于国家”等观点通过大江南北各新闻媒体广为流传,章士钊旁征博引、洋洋万言的辩词,文采斐然,受到读者的注目。各地报纸论坛上出现了与他唱和的声音。就在这个时候,英国伦敦大学政经学院留学归来、担任国民党《中央日报》社长不久的程沧波站了出来,在4月26日的《中央日报》发表署名文章《今日中国之国家与政府——答陈独秀及章士钊》,从“现行法律”出发反驳陈、章,俨然“法家”姿态。文章指出,“律师不能离现行法律条文而谈法理”,认为章不知“今日法律上国民党与国家之关系”,身为律师,“应知今日中国现行之根本大法为《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该约法第三十条规定:
“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行使中央统治权。
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执行委员会行使之。”
国家的组成要件是土地、人民、主权,统治权就是主权的“动的状态”,“今日中国之国民党,在法律上既为行使中央统治权之团体,则按之‘国家为行使统治权之团体’之原则,国民党至少在现行法律上,在现存制度下,即为国家。国民党此种资格,由法律所赋予,由事实所造成。训政时期约法未经合法废止以前,反对并图谋颠覆国民党者,即为反对并图谋颠覆国家,即为危害民国,亦即为叛国。”
他接着指出,今日为统一共和国,与苏维埃的国体根本不同,“陈独秀自认推翻国民党及其政府后将建立苏维埃制度。则与郑孝胥等迎立溥仪,同为变更国体,同称叛国。而决非更易政府一语所可轻轻文饰。”“中国人民皆可用合法之方法推翻今日之政府——行政院。而不许以非法之方法推翻政府。”何谓“合法之方法”?他的答案:“即院长副院长之产生,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之。(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中国现政府之推翻,必经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之选任。除此方法以外,希图推翻政府者,即为违法。”
程沧波文章发表的当天下午,陈独秀以所谓“以文字为叛国之宣传”判刑13年(经上诉,1934年6月30日最高法院终审改判为8年)。
5月4日,章士钊在上海影响最大的老报纸《申报》上发表《国民党与国家》一文,反驳程沧波。他发现程所引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三十条与原文不同,原文为:“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会议,行使中央统治权。”“代表国民会议”是本条的眉目,贸然将“国民会议”割去,“不知是何用意?”而且主权与统治权不能混为一谈,在英语中对应的也是不同的词。即便是“训政时期约法”第一章也标举主权属于全体国民,由国民会议行使,岂能在国民会议之外谈国家主权?既然承认国家的要件是土地、人民、主权,又怎么可能得出“党即国家”的结论,岂非矛盾?更令他吃惊的是,程明明说民主国家主权寄予全民,“则以主权论,全民者国家也,国民党不过全民中一小小分子,乌得谬居其名”。说白了,不过是国民党专政。国民党专政,与苏俄的无产阶级专政,正是它们的相同之处。当事人陈独秀倡言推翻国民党,并非危害民国,充其量只是布达未来的政治理想,无背于近世立宪国的通则。
章游学英国,曾受教于著名宪法学家戴雪,程更是英国教育背景。两人在笔战时都搬出西方法理,列举英、美等国的例证。只是程站在国民党的立场,为国民党政权的合法性辩护。
5月7日,程沧波又在《中央日报》发表《再论今日中国之国家与政府——答章士钊》,对章的反驳一一进行辩驳,没有说出多少新意,无非一再重申国民党就是国家,还声称这是“民意”所赋予的。章士钊没有再作回应。国民党当局因此大为得意,程沧波也因此在国民党内文名大盛,陈布雷在杭州连夜写信给他,说自己“为之喜而不寐”。连蒋介石身边的大红人、南昌行营秘书长杨永泰也专门自南昌给他发来贺电。
当年5月1日胡政之创办的《国闻周报》第10卷第17期发表了一篇详尽的《陈独秀案开审记》。陈独秀本人的辩诉状当时也有一种14页的单行本流传,后面还有“独秀”的签名。亚东图书馆当年出版的《陈案书状汇录》,共102页,收入了起诉书、判决书、陈独秀的自辩词、章士钊的辩护词、程沧波对他们辩词的反驳、章士钊回应程沧波的文章等。此书汪原放经手付排、付印,他记得印了一千册,有些大学的法学专业马上将此书作为参考书。这些都为历史留下了忠实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