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从有国旗起就有争议了,各州和联邦政府都曾通过过禁止污损国旗的法律,但最高法院1989年在Texas vs. Gregory Lee Johnson 的案子中判定,当时各州的禁止污辱国棋法律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
最高法院法官 Brennan 在判定中写道:
“If there is a bedrock principle underlying the First Amendment, it is that Government may not prohibit the expression of an idea simply because society finds the idea itself offensive or disagreeable.”
“宪法第一修正案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政府不能仅仅因为某种思想不能被主流社会接受而禁止这种思想的表达”
美国国会为了抗议最高法院的判定,马上通过了 Flag Protection Act, 使之成为联邦法律,当时美国各地数以千计的人烧国旗以示抗议,1990年,在United States v. Eichman (1990) 一案中,最高法院再次判定该部联邦法律违宪。
从那以后,国会几乎每年都试图通过一个禁止污损国旗的宪法修正案,至今都在参议院死掉。
如果你现在上街烧美国国旗,可能会被警察逮捕,但不会被以污损国旗起诉,因为所有该类法律已被最高法院判定违反第一修正案。
言论自由,如果是主流意见,根本用不着保护。最需要保护的,是那些不为主流社会所接受的,通常被主流社会迫害的思想。自由地表达思想,是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而不是政府的恩赐。
可惜的是,即使在美国这个有言论自由传统的地方,言论自由也经常受到以国家安全等等理由的干涉,这是违背宪法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