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比较,前者比后者的范围要窄些。主要区别有: (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无此限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①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②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⑧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这种例外的规定。 (2)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而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不受此种限制。如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时,依当地司法机关裁判,可予以逮捕或拘押。为了执行有效的司法裁决,可施以监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拘束。如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员须出庭应诉。对外交人员的犯罪行为,接受国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与外交人员比较,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的义务。但领馆人员得被请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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