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這種人權有一點是與其他一切所謂人權不同的。當後者實際上只限于統治階級即資產階級﹐而對于被壓迫階級即無產階級則直接或間接地被削減了的時候﹐歷史的諷刺又經受了考驗。統治階級仍然為眾所周知的經濟影響所支配﹐因此在他們中間﹐真正自由締結的婚姻只是例外﹐而在被統治階級中間﹐像我們所已看到的﹐這種婚姻卻是通例。
因此﹐結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滅了資本主義生產和它所造成的財產關系﹐從而把今日對選擇配偶還有巨大影響的一切附加的經濟考慮消除以後﹐才能普遍實現。到那時﹐除了相互的愛慕以外﹐就再也不會有別的動機了。
既然性愛按其本性來說就是排他的﹐──雖然這種排他性今日只是在婦女身上無例外地得到實現﹐──那麼﹐以性愛為基礎的婚姻﹐按其本性來說就是個體婚姻。我們已經看到﹐巴霍芬認為由群婚向個體婚的過渡這一進步主要應歸功于婦女﹐是多麼的正確﹔只有由對偶婚制向專偶制的進步才是男子的功勞﹔在歷史上﹐後一進步實質上是使婦女地位惡化﹐而便利了男子的不忠實。因此﹐只要那種迫使婦女容忍男子的這些通常的不忠實行為的經濟考慮──例如對自己的生活﹐特別是對自己子女的未來的擔心──一旦消失﹐那麼由此而達到的婦女的平等地位﹐根據以往的全部經驗來判斷﹐與其說會促進婦女的多夫制﹐倒不如說會在無比大的程度上促進男子的真正的專偶制。
但是﹐專偶制完全肯定地將要失掉的東西就是﹐它因起源于財產關系而被烙上的全部特徵﹐這些特徵就是﹕第一﹐男子的統治﹐第二﹐婚姻的不可解除性。男子在婚姻上的統治是他的經濟統治的簡單的後果﹐它將自然地隨著後者的消失而消失。婚姻的不可解除性﹐部分地是專偶制所賴以產生的經濟狀況的結果﹐部分地是這種經濟狀況和專偶制之間的聯系還沒有被正確地理解並且被宗教加以誇大的那個時代留下的傳統。這種不可解除性現在就已經遭到千萬次的破壞了。如果說只有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麼也只有繼續保持愛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不過﹐個人性愛的持久性在各個不同的個人中間﹐尤其在男子中間﹐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確實已經消失或者已經被新的熱烈的愛情所排擠﹐那就會使離婚無論對于雙方或對于社會都成為幸事。只是要使人們免于陷入離婚訴訟的無益的泥潭才好。
這樣﹐我們現在關于資本主義生產行將消滅以後的兩性關系的秩序所能推想的﹐主要是否定性質的﹐大都限于將要消失的東西。但是﹐取而代之的將是什麼呢﹖這要在新的一代成長起來的時候才能確定﹕這一代男子一生中將永遠不會用金錢或其他社會權力手段去買得婦女的獻身﹔而這一代婦女除了真正的愛情以外﹐也永遠不會再出于其他某種考慮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擔心經濟後果而拒絕委身于她所愛的男子。這樣的人們一經出現﹐對于今日人們認為他們應該做的一切﹐他們都將不去理會﹐他們自己將做出他們自己的實踐﹐並且造成他們的據此來衡量的關于各人實踐的社會輿論──如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