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內 |
| 送交者: 梅朵 2009月11月16日05:51:30 於 [世界軍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 回 答: 梅朵MM,你上次說現在還鎮壓反革命是不對的,“反革命罪”早就取消了,否則還怎麼改革啊,哈哈哈 由 改革賊2 於 2009-11-16 05:3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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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革命罪 在我國是指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
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 為。反革命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是性質最嚴重、社 會危害性最大的一類犯罪。無產階級取得政權之後,要保 衛和發展革命勝利的成果,鞏固政權,發展社會生產力, 必須堅決鎮壓反革命活動。這是無產階級專政的一項重 要任務,也是這個專政最重要的一條歷史經驗。列寧指 出:“無論從革命這一概念的嚴格科學意義來講,或是從 實際政治意義來講,國家政權從一個階級手裡轉到另一 個階級手裡,都是革命首要的基本的標誌。”歷史充分證 明,失掉政權的階級決不會不進行任何反抗就自動退出 歷史舞台;而任何革命階級掌握政權,都必須堅決鎮壓反 革命勢力的反抗和破壞,才能鞏固革命成果,推動社會前 進。 為了有效地同反革命罪作鬥爭,準確地打擊反革命 分子,必須善於正確認定反革命罪。毛澤東曾指出:“這個 工作要注意講規格,沒有規格那是很危險的。要合乎標準 才叫反革命,就是要搞真反革命,不要搞出假反革命來。” 反革命罪的概念,就是認定反革命罪的“規格”和“標準”。 為了區分真假反革命罪的標準,劃清反革命罪與非反革 命罪的原則界限。我國刑法第90條規定反革命罪的構成 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反革命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 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這是由社會主義歷史時期 的階級鬥爭規律所決定的。列寧曾指出:“政權問題是一 切革命的根本問題。”(《列寧全集》第25卷,第173頁。)從 古至今,一切被統治階級反抗統治階級的政治鬥爭的鋒 芒,都是指向統治階級的政權和社會制度。而統治階級為 了維護其統治地位,又總是把侵犯其政權和根本社會制 度的行為作為最危險的、最嚴重的犯罪加以鎮壓。因此, 刑法針鋒相對地把上述行為規定為反革命罪予以嚴厲制 裁。②反革命罪的客觀方面,表現在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 和國的行為,也就是我國《刑法》第91—102條所規定的各 種危害國家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 社會主義國家,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因此,危害中華 人民共和國的行為不是一般違法行為和普通刑事犯罪, 而是陰謀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行 為,是針對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進行的,是以危害國 家安全的嚴重犯罪。行為人只有實施了刑法規定的上述 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才具備構成反革命罪的客 觀方面的要件。只有反革命思想或單純反革命思想的流 露,尚未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即沒有進行反 革命活動的,不構成反革命罪。③反革命罪的主體,是達 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公民(包括外國 人)。但有些反革命罪(如背叛祖國罪、投敵叛變罪等)的 主體只能是中國公民。所謂必須有責任能力的人,就是對 自己的行為的社會政治意義能夠理解並在理智上能控 制、支配自己行為的人。精神病患者不能成為反革命犯罪 的主休。④反革命罪的主觀方面,是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 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不具有這種目的的危害 社會行為,不構成反革命罪。反革命目的既是劃清反革命 罪與落後不滿言論、政治性錯誤等非犯罪行為的界限,又 是劃清反革命罪與其他刑事犯罪的重要依據。上述反革 命罪的概念和反革命罪的構成要件,是各種反革命罪的 共同特徵。中國刑法規定的反革命罪的種類,是根據反革 命罪各種表現形式的具體特徵和社會危害程度來劃分和 排列的。可分出17個罪名。但是這些反革命罪本質是相 同的,有些反革命罪在形式上也有相同或相似的特徵。為 了便於比較、分析各種具體反革命罪將其歸納為5個方 面:①陰謀危害祖國、顛覆政府的犯罪。其中包括背叛祖 國罪,陰謀顛覆政府罪,陰謀分裂國家罪。這方面反革命 罪的相同點是罪行都最嚴重,而且都以“陰謀”構成犯罪 的特徵。②叛變、叛亂的犯罪。其中包括策動叛變罪,策動 叛亂罪,投敵叛變罪,持械聚眾叛亂罪,聚眾劫獄罪。這方 面反革命罪的相同點是,多數帶一個“叛”字,即叛變革 命、背叛人民;而且多數具有聚眾犯罪的性質。③間諜、資 敵的犯罪。其中包括間諜罪,資敵罪。這方面犯罪規定在 同一個條文裡,從廣義說,間諜行為也是資敵行為。④集 團性、煽動性的反革命罪。其中包括組織、領導、積極參加 反革命集團罪,組織、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反革命 活動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這方面反革命罪的相同點 是:具有集團性、煽動性。就是說,組織、利用會道門進行 反革命活動罪,具有集團性,與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反革 命集團罪相同;這兩種罪都可以進行煽動性的反革命活 動,又與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相同。⑤反革命破壞、殺傷的 犯罪。其中包括反革命破壞罪,反革命殺人罪,反革命傷 人罪。這方面反革命罪的相同點是:刑法明確規定和強調 要以反革命為目的,以便與普通刑事犯罪中的故意破壞、 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劃清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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