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黑木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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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了,只改了几个敏感词 :)) ......
送交者: yudi 2009月05月20日11:26:41 于 [世界军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回  答: 我除了这里那里都不去,呵呵。你要贴,没问题,挨骂帮我扛着:) x-file 于 2009-05-20 10:56:06


转一篇我看到的逻辑比较清楚的议论:

【转载】送交者: x-file 2009月05月20日 于 [世界军事论坛] 

我很奇怪,一个很简单的案子,判案应该是很容易的。这样多议论,说明了一个问题:很多人对当前的司法系统没有信心。

我是有信心的,我相信政府能够公平合理的处理这个案子。

重贴我的判案过程:

1.是邓贵大首先去找玉娇,玉娇正在干自己的事情,没有勾引邓贵大

2. 是邓贵大首先要求性服务,这个是违法。

3.是邓贵大首先用侮辱性语言,这个也是违法。

4.是邓贵大首先用钱打玉娇的头脸,这个是侵犯人的身体,也是违法

5.玉娇子明确的告诉邓贵大她不同意之后,邓贵大继续纠缠,有推搡玉娇的动作,这个也是侵犯人体,还是违法。

6.玉娇拿起旁边的水果刀是为了保护自己不再受到侵犯,这个武器本身不是玉娇事先准备的,不是玉娇有预谋要用来杀人的。

7.玉娇在保护自己的过程中误伤邓贵大的动脉血管,这个是无意的,玉娇没有解刨学的知识,不可能知道哪里是人体要害,她的目的是保护自己不再受到侵犯。

8.邓贵大之死属于误伤造成,误伤的原因是他自己的违法行为引起的一个后果。责任在邓贵大自己。

9.玉娇的行为和她有没有精神病毫无关系,任何一个精神正常的人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完全可能采取和玉娇一样的方法保护自己。

10.结论:玉娇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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