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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省区城市化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分析
送交者: qazwsxedcrfv 2009月03月22日00:22:52 于 [世界军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回  答: 上海教授演讲:小沈阳走红是因为北方人文化低(图) aihua 于 2009-03-21 23:10:58

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5/8/10/9554.html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伴随着工业的发展,产业结构的演变而产生和发展的。《中国大百科全书·地理志》中对城市化所下的定义为:“人口向城市地区集中和农村地区转变为城市地区的过程。”历史上不少经济学家曾对城市化进行定义,如库兹涅茨曾将城市化定义为“城市和乡村之间的人口分布方式的变化,即城市化的进程。”虽然各种对城市化的定义表述不一,但其基本涵义无外乎包含三个方面:一是产业结构的演进,即由传统的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变,二是人口的迁移,即从农业人口转变为非农业人口,三是人的观念及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转变。因此可以说城市化是一个系统性的长期发展的过程。

 

城市化涉及到了人口迁移、经济发展、空间扩张、观念转变等等诸多方面,几乎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状态都要随之而改变。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一个省区的土地面积和人口规模就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的水平。再加上我国省区之间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资源状况的不同,省区经济发展所赖以建立的基础就各不相同。各个省区之间的人口密度及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均存在很大差异,特别是决定城市化发展的基本动力——产业发展及产业结构处在不同的发展层次上,因而城市化的发展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也会大相径庭。因此,我国的城市化发展不可能有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的发展模式和发展过程,必须依据各省区城市化发展、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差异性,分析、比较城市化的区域差异及其形成原因,才能更好地剖析各省区城市化的影响因素和动力机制以及不同的发展过程、发展方向,并进而对各省区的城市化发展分别进行指导。

关于对城市化发展水平的测量,国内不少学者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测算方法和公式。有学者认为城市化水平的测算方法可分为五种:人口比重指标法,城镇土地利用指标法、调整系数法、农村城镇化指标体系和现代城市化指标体系(姜爱林,2002)。也有学者对城市化水平测定研究进行了综述,深入分析了人口指标法的研究历史和存在的缺陷,并总结了关于其他主要指标法的研究(张同升、梁进柱、宋金平,2002)。

 

由于其他指标法的定义和其相关指标的范围界定存在一定的困难,因而现有文献中对城市化水平的测定大多采用人口比重指标,人口城市化水平就被界定为城市化人口与总人口的比值。总人口的统计数据是显而易见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统计和获得城市化人口。按照引文中笔者对城市化所下的定义,城市化人口应该是非农业人口,以从事第二、三产业为主,而且这些城市人口居住在城市或城镇,接受城市文明的熏陶,其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已经或是正在向城市生活方式靠拢。以此来定义城市化人口,则其应该包括居住在城市或城镇的城市人口、在城市郊区主要为城市服务的一部分人口以及在城乡结合部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在我国的乡村人口中,确实有一部分农业人口是从事非农产业,比如乡村中从事建筑业和运输业的农业人口,但是这部分人长期生活在农村,从事建筑业的农业人口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村居民,农村中的运输业主也主要是为农村服务。因此虽然这部分人从事非农产业,可其生活地点和生活方式还深深地刻着农村的烙印,所以不将其视为城市化人口。

 

我国的户籍制度对户籍的划分有两种口径,一种是根据常住地的类型将人口分为农村户籍人口和城镇户籍人口,另一种是根据口粮供应将人口分为农业户籍人口和非农业户籍人口。这种划分方法造成了户籍统计之间的相互交叉,市镇人口中既有非农业人口又有农业人口,而农村户籍人口中也有一部分是非农业户籍人口。这种户籍分类的交叉使人口概念复杂化,也增大了城镇人口统计的难度。在这种户籍制度下,非农业户籍人口并非以职业来划分,户籍非农业并不等于职业非农业,非农户籍人口与农业户籍人口的概念并不能准确反映人口的经济结构(陈甬军,2001)。因而要直接从我国的统计年鉴中获得城市化人口是有困难的,必须对户籍制度下的各种人口统计数据进行调整以求得更接近我国当前现实情况的人口城市化率。这就涉及到了对统计数据的取舍和对人口城市化率计算公式的修正。

 

根据笔者上述对城市化人口所做出的定义,在我国的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人口统计年鉴》中,与笔者所定义的城市化人口较为接近的是市镇人口(City/Town Population),但若以此数据来计算则有高估城市化率的可能,因为市镇人口中包含着一部分农业人口,这部分人并不能全部作为城市化人口。在市镇人口项下,有一个统计项目是市镇人口中的非农业人口,似乎这一统计项目符合笔者的要求。但是正如上面所提到的,在城市的边缘包括城市郊区以及城乡结合部,有一部分农业人口其实从事的是非农产业,其所从事的活动主要是为城市服务的,其个人和家庭本身也和城市紧紧联系在一起,从生活空间和生活方式上看可以将其视为是城市人口。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在选取市镇人口中的非农业人口这一数据的基础上,加上市镇人口中的一部分从事非农产业的农业人口,以两者之和作为城市化人口。根据这一构想,笔者对城市化的测算采用如下公式:

 

城市化率=城市化人口/总人口

 

城市化人口=户籍制度下的市镇非农业人口+市镇中从事非农产业的农业人口

 

=户籍制度下的市镇非农业人口+(市镇人口-市镇非农业人口)×从事非农产业人口比例

 

=户籍制度下的市镇非农业人口+(市镇人口-市镇非农业人口)×[(全社会就业人员数-乡村就业人员数)/全社会就业人员数][1]

 

1990年我国第四次人口普查对人口统计口径再次进行了修改,规定市总人口是指设区市所辖的区人口和不设区市所辖街道的人口,镇总人口是指不设区的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因此,从1990年开始,各个年份对人口的统计口径是一致的,而且有别于1990年以前的年份。所以为了能在口径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比较,根据上述公式,笔者测算了2003年和1990年我国30个省区(除重庆市)的人口城市化率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其结果如表1所示。

 

1

 

省区

 

人口城市化率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03年

 

(%)

 

90年

 

(%)

 

年增长率

 

(%)

 

03年

 

(元/人)

 

90年

 

(元/人)

 

年增长率(%)

 

北京

 

93.25

 

64.97

 

2.82

 

15817

 

4611

 

9.95

 

上海

 

92.54

 

62.86

 

3.02

 

23048

 

5570

 

11.54

 

天津

 

82.02

 

62.54

 

2.11

 

13089

 

3397

 

10.93

 

辽宁

 

67.03

 

51.43

 

2.06

 

7034

 

2432

 

8.51

 

广东

 

63.98

 

38.93

 

3.89

 

8492

 

2319

 

10.5

 

黑龙江

 

62.10

 

48.61

 

1.90

 

5730

 

1792

 

9.35

 

吉林

 

61.46

 

47.78

 

1.95

 

4607

 

1586

 

8.55

 

江苏

 

54.29

 

25.68

 

5.93

 

8293

 

1942

 

11.81

 

内蒙古

 

48.80

 

34.36

 

2.73

 

4428

 

1325

 

9.72

 

海南

 

47.97

 

30.83

 

3.46

 

4103

 

1433

 

8.43

 

新疆

 

47.22

 

33.27

 

2.73

 

4785

 

1647

 

8.55

 

湖北

 

47.06

 

31.94

 

3.03

 

4445

 

1457

 

8.96

 

山东

 

45.06

 

24.23

 

4.89

 

6740

 

1569

 

11.87

 

福建

 

44.79

 

23.40

 

5.12

 

6896

 

1534

 

12.26

 

宁夏

 

44.15

 

25.87

 

4.19

 

3301

 

1299

 

7.44

 

山西

 

43.68

 

29.68

 

3.02

 

3668

 

1374

 

7.85

 

浙江

 

41.78

 

25.02

 

4.02

 

9939

 

2008

 

13.09

 

陕西

 

40.21

 

22.61

 

4.53

 

3197

 

1130

 

8.33

 

青海

 

38.95

 

33.75

 

1.11

 

3590

 

1961

 

4.76

 

河北

 

35.20

 

17.64

 

5.46

 

5186

 

1331

 

11.03

 

江西

 

34.91

 

18.71

 

4.92

 

3295

 

1095

 

8.84

 

湖南

 

30.63

 

17.49

 

4.41

 

3727

 

1147

 

9.49

 

安徽

 

29.81

 

15.70

 

5.06

 

3185

 

1069

 

8.76

 

甘肃

 

29.40

 

18.82

 

3.49

 

2478

 

1040

 

6.91

 

四川

 

29.29

 

15.12

 

5.22

 

3166

 

1061

 

8.77

 

广西

 

27.44

 

15.11

 

4.70

 

2945

 

922

 

9.34

 

河南

 

26.62

 

14.07

 

5.03

 

3735

 

1036

 

10.37

 

云南

 

22.74

 

13.75

 

3.95

 

2793

 

1061

 

7.73

 

贵州

 

21.80

 

12.69

 

4.26

 

1778

 

779

 

6.55

 

西藏

 

17.26

 

9.77

 

4.48

 

3390

 

1101

 

9.03

 

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按照1990年价格水平计算,1990年的统计年鉴尚无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因而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代替之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人口统计年鉴》相关年份计算得出

 

1大致反映了两个年份各个省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化水平。为了分析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笔者运用SPSS11.0软件对其进行相关性分析,发现在03年和90年人口城市化率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8400.847(显著性水平为1%),这证明两者的相关性较高。同时运用此软件对03年和90年的 人口城市化率(因变量Y)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自变量X)进行线性回归,得出以下两个方程:

 

Y=204.45+29.4525lnX  03年)

 

   R20.753   F=85.45  SIG=0.000

 

Y=198.37+31.0607lnX  90年)

 

   R20.804   F=114.5  SIG=0.000

 

两个方程都可以通过检验,人口城市化率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确实存在对数关系。而且90年的系数大于03年的系数,这说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对人口城市化率的拉动作用在减弱。城市化发展呈现S曲线规律,在城市化发展的中期阶段,随着工业化的推动和经济发展,城市化会出现一个快速发展的态势。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我国进入了城市化加速发展的阶段。在经济发展到一个较高水平时,城市化的速度会减慢,甚至会出现逆城市化即城市化水平下降的情况。这时城市化的动力机制就会发生转变,更多地受到非经济发展因素的影响。两个方程系数的大小情况也符合了这一发展规律。

 

从各个省区不同的人口城市化率来看,三个直辖市的比重最高,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当。虽然作为省级单位,但三个直辖市主要以城市作为基本主体,第一产业所占的份额很小,因而其城市化水平明显高出其他省份一个档次。经济发展较快的沿海省份中,广东、江苏两省的人口城市化率较高,表明其经济发展是推动城市化进程的主要动力。但是山东、福建和浙江的城市化水平却只处于全国的中间位置,稍落后于这些省份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所处的位置。显然城市化发展还受到了除经济发展水平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省份民营经济发达,乡镇企业发展迅速,在80年代我国政府所提出的发展小城镇的政策的引导下,小城镇建设遍地开花。例如福建省的晋江市,每个建制镇都有自己擅长的工业项目,民营企业的发展使小城镇建设的欲望膨胀,破坏了城镇与城镇之间的资源整合,城镇的规模效应无法体现,结果变成“村村像城镇,镇镇像农村”。1999年福建、浙江两省的小城市比重高达69.57%71.43%,而同处于沿海地区的广东、江苏两省其小城市比重却只有37.04%43.18%1。由此可以看出,正是城市规模的大小不同及城市发展路径的差异导致了处在同一经济发展水平上的省份之间城市化水平的差异。另外,沿海省份的外来人口数量大,有些外来人口已经长期居住在这些省份,但由于户籍管理制度上的缺陷,使得这部分人口不能体现在沿海省份的城市化人口上,因此沿海省份的人口城市化率存在被低估的可能。

 

不管是1990年还是2003年,东北三省的人口城市化率都处于全国前列,而且在1990年时,这三个省份的人口城市化率就仅仅次于三个直辖市。与其他省份相比,其人口城市化率明显高于其经济发展水平。这与国家的政策是息息相关的。东北三省作为老工业基地,建国以来一直是国家建设投资的重点地区,大批的工业项目和能源基地建设促使人口的聚集,促进了大城市的形成和发展,这与其第二产业的高比重相符合。张宏霖(2001)也指出,东北三省的高城市化率主要是由三省工业化发展的历史所决定,早在30年代日本殖民统治时期,东北三省的工业化发展就已相对领先,这个优势又因50年代中苏友好而进一步得到发挥。

 

中西部地区的城市化水平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是基本同步的,都处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而且与发达地区差距不小。例如2003年广东省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口城市化率分别是贵州省的4.8倍和2.9倍。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但是其中有几个省份比较特殊,内蒙古、新疆、宁夏在两个年份上的人口城市化率都处于全国中上游水平,甚至高于沿海部分省份。青海省虽然03年的人口城市化率并不高,但在90年却异乎寻常的高。这显然与其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表明这些省份的城市化发展更多地受到了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省份特殊的自然地理状况对城市化有着显著影响,沙漠、干地以及水源缺乏提高了居住在偏远地区的生活成本(张宏霖,2001)。在这种情况下,人口更倾向于聚集而居以克服恶劣的自然条件,人口就会自然而然地向城市集中。此外,由于这些省份地广人稀,人口规模不大,虽然农业比重大,但游牧所占比例高,这样与其他省份相比,从事农业的人口并不多,客观上也提高了人口城市化率。

 

综述所述,城市化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是高度相关的,各个省份的两个指标值——人口城市化率和人口国内生产总值在全国所处的位置基本一致。但是通过对某些两个指标值所处位置相差较大的省份的分析来看,城市化发展还受到了如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历史发展状况、国家政策及发展路径等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人为因素。所以说,城市化发展是一种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复杂的系统运动,在有相互差异的每个自然空间上,在每个时间段,系统的特征不同,系统中各影响因素的强弱也会不同并会互相交叉变换,系统运动的方式和过程就会有差异。特别是我国幅员辽阔,各省区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有目共睹,城市化发展必须因地制宜,根据各省区的不同状况采取不同的发展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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