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陪審團歐洲也有, |
| 送交者: bubble 2010月03月10日10:42:01 於 [世界股票論壇] 發送悄悄話 |
| 回 答: 我對法律了解不多,有什麼不同?是不是陪審團制? 由 憋不住了 於 2010-03-10 10: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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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同的是美國律師勢力極大,立法對他們十分有利。
他們拿賠款的1/3,受害者拿的還不到1/3。 在GM一案中,車被人超速(當時時速90多英里)撞擊起火。 律師明白去告違規者無利可圖,所以告GM。按當時政府的規定, 時速在30幾(記不清了)英里下撞擊時不應起火。所以並無法 告車有故障。所以控方律師要求法官不許讓陪審團知道事故細節, 只能說汽車起火了。然後開始調查相關卷宗,發現多年前一段內部記錄。 當時曾有人提出加強防火功能,但上面不願花錢,說若被告再賠花不了多少錢。 所以陪審團要求巨額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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