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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國有西方那樣的“奴隸經濟”嗎?
送交者:  2026年02月15日06:39:30 於 [世界時事論壇] 發送悄悄話

陳家梁子

馬列的歷史唯物主義觀認為人類社會發展具有共同的規律,都會經歷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最終進入社會主義進而進入共產主義社會。這被稱為“五階段論”,被納入中共的意識形態之中,至今,仍然是中共的正統意識。但在改革開放後出現了一些偏離和反覆。1996年,國家教委頒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歷史教學大綱》中仍然稱“人類社會的發展經歷了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社會”;但2003年後,一些義務教育課程改革的地區,教科書中已不再出現這種觀點表述。關於人類社會階段的劃分,則使用諸如“史前時代”、“農耕文明時代”、“工業文明時代”等短語;而2018年,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中歷史課程標準(2017年版)》中又明確寫道,

馬克思主義根據人類社會生產力與生產關係基本矛盾的不同性質,把人類歷史發展分為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幾種社會形態。它們構成了一個從低級到高級發展的序列。不是所有民族、國家的歷史都完整地經歷了這五個階段,但是這個發展總趨勢具有普遍性、規律性的意義。

按“五階段論”,中共將奴隸社會從公元前2070年夏朝建立算起,到公元前475年春秋時代結束,共經歷了1595年。

但越來越多的意見認為,中國的社會制度和歷史發展並不符合“五階段論”,而且馬列的“五階段論”也不符合西方國家社會制度的演變。

比如說對於古代中國是否存在古希臘或古羅馬曾經存在的奴隸社會或奴隸經濟,就存在很大分歧。我認為中國並不存在西方那樣的奴隸經濟。我更願意採用“奴隸經濟”或“奴隸生產方式”這種提法。馬克思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觀點並不正確,不能用生產方式來界定一個國家或社會的整個制度。比如說,古希臘雅典的政治制度是城邦民主制,但經濟制度是奴隸經濟制度。奴隸是奴隸主的財產,沒有人身自由。主要由奴隸從事生產,奴隸勞動不取得報酬,僅能獲取維持生活和勞動能力的基本生活資料。按馬克思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觀點,奴隸經濟制度應當是專制的政治制度,說不通嘛。

原因何在?原因在於古代中國所有的人都是皇帝的奴隸,只是分等級而已。“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臣民只能短暫地占有和使用土地,並不擁有土地的所有權。皇帝可以隨意收回臣民對土地的占用和使用。“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其它的任何人法理上就不能將另外的人作為奴隸。奴隸是沒有人身自由和財產自由的。其它的人,本身就沒有人身自由和財產自由,就不能將另外的人作為財產。

實際上,也沒人願意嘗試。因為風險太大了,八成是虧本生意。因為皇帝有徵用天下臣民的權力。如果土豪地主蓄養奴隸,很大機率會被皇帝無償徵用去服勞役或服兵役。蓄養奴隸要投入很大成本,比僱傭長工或短工成本大得多。所以,法理上或經濟風險上都不支持用奴隸來從事生產。但從事家庭服務的奴僕可以有。從事生產勞動的奴隸是青壯勞動力,奴僕一般是女子或體質比較差的男子,被皇帝徵用的風險小很多。

因為天下屬於皇帝一人,不像雅典公民或古羅馬的貴族和平民也擁有獨立完整的私人財產權,就產生不了由眾多分散的奴隸莊園從事生產活動的生產方式。或者說,整個古代中國就是一個大的奴隸莊園,只有一個皇帝這個唯一的奴隸主。因為莊園無比大,奴隸能夠活動遷移的範圍就很大,人身自由就比西方奴隸大得多。但皇帝也可以強制遷移臣民。歷史上多次發生皇帝將一個地方的臣民遷移到另一個地方的事例。因為只有一個奴隸主,當然也不存在西方的奴隸市場和奴隸交易。只存在奴僕買賣。

古代中國的生產方式其實是皇帝擁有終極土地所有權,因控制力不足和管理幅度過大,將占有權和使用權劃撥給臣民,從而形成以家庭為基礎的大量分散的小農經濟生產方式。臣民因占有和使用皇帝劃撥的土地,必須向皇帝交納貢賦,剩下的才歸自己。臣民或自耕或僱傭長工短工,或出租給他人耕種。土地占有權則可以在臣民之間相互轉讓。西方主流經濟學理論和馬克思主義經濟理論中都沒有與之完全契合的生產方式和經濟制度。以名實相符的原則,我以為應該稱之為“皇權小農生產方式”或“皇權小農經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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