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司法體系中篩選陪審團之恥的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 |
| 送交者: 2025年12月21日05:20:29 於 [世界時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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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奇福德 訴 凱恩案》--- 研究美國司法制度的人,都知道精明的美國律師有一種所謂“狗咬人辯論三大法則”: 第一:我的狗沒有咬人;第二:我根本就沒有狗;第三:你聲稱我的狗咬你是惡意誹謗。 除了“狗咬人辯論三大法則”外,精明的辯論律師知道陪審團在訴訟中的重要性,《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公平保障原則是無法推翻的, 美國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保障任何人,都不能僅僅因為種族或膚色而被排除在陪審團之外。 在這種情況下,既然無法排除陪審團,那麼,就使用技術性的篩選招數,將對自己包括種族或膚色因素在內不利的陪審團候選人踢出去,增加了訴訟勝利的或然率,於是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peremptory strikes),因而誕生。 由於篩選陪審團必須在庭審法官監督下進行,因而這種勾當,必須在堂而皇之的所謂合情法理下為之。 中國人有句罵人的話,“說的是仁義道德,干的是狗屁倒灶。”如果用這句話來形容美國司法中的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倒是貼貼切切,四平八穩,恰到好處。 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不是美國律師的創造。這個勾當歷史悠久,源遠流長,美國的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源自英國的普通法。 英國在13世紀時,就允許刑事罪尤其是涉嫌到死刑的被告律師使用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為自己的代理人尋找活路。在19世紀美洲殖民地時期,已經在美國法庭上普遍流行。 在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美國司法制度里的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較之英國,已經青出於藍勝於藍,英國不允許在民事案件中使用這種司法勾當,但在美國,無論是刑事或是民事,一律肆無忌憚,照用不誤。 在20世紀初期到中期,已經泛濫的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達到歷史性的頂峰期。由于堅信律師是案件的審判策略核心,因而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和階級偏見,在陪審團選擇中,幾乎不受限制地被廣泛使用。 兩百多年以來,美國法官幾乎都不願意介入這個司法漩渦,也幾乎不審查這件勾當的不良動機。 美國司法公開承認這件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的合憲性,是造成這件勾當泛濫的禍源。 1965年美國最高法院的《斯溫 訴 阿拉巴馬州案(Swain v. Alabama)》中,以6票贊成3票反對的結果,裁定雖然在陪審團候選人名單中,有8%的候選人是非洲裔美國人,但阿拉巴馬州自1950年以來,就沒有一位非洲裔美國人出任過陪審團成員,並沒有違反任何美國的憲法與法典。 《斯溫 訴 阿拉巴馬州案》是美國最高法院的一起里程碑式案件,該案涉及陪審團遴選中的種族歧視問題,最終裁定被告無權要求陪審團成員的種族比例與自身種族比例相符。 美國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拜倫.懷特(Byron Raymond White),在裁決書裡為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的種族歧視裁決開脫罪行說: “陪審員人選構成中的種族差異以及長達十多年沒有黑人陪審員參與審判的事實,都不足以構成根據《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提出的歧視性歧視的初步證據”。 拜倫.懷特在裁決書又表揚那塊千瘡百孔破爛不堪的遮羞布說: “總體百分比差異很小,這表明並沒有經過精心策劃,故意納入或排除特定數量的黑人。檢察官或辯護律師必須決定的問題,不是某個特定種族或國籍的陪審員是否真的存在偏見,而是來自不同群體的陪審員是否存在偏見的可能性更小。 即使一個州在挑選陪審員時系統性地排除黑人的做法,可能構成違反《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初步證據,我們仍然認為,本案的記錄不足以證明塔拉迪加縣的陪審員遴選制度違反了該修正案。” 就算是個瞎子,都可以輕易地看出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拜倫.懷特,如果不是一名司法騙子,就是一位腦袋灌了水,滿嘴胡說八道的法棍。 明明是徹頭徹尾的種族歧視,卻顛倒黑白,拿出《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公平保護原則來做遮羞布說事。 羅伯特.斯溫(Robert Swain)是一名非洲裔美國人,因為犯了強姦白人婦女的刑事重罪,被阿拉巴馬州法院判處死刑。 在開庭前的篩選陪審團成員時,有八名非洲裔美國人出現在候選人名單裡,有兩名非洲裔美國人自動辭卻,有六名非洲裔美國人被阿拉巴馬州檢察官,使用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將之全部出局,結果由全白人組成的所謂陪審團,裁決羅伯特.斯溫死刑。 案件以非法組織的陪審團作出非法的裁決為法理,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案件在1964年12月8日開庭聽證,於1965年3月8日頒布6票贊成3票反對的壓倒性票數裁決,阿拉巴馬州法院沒有錯誤,也沒有種族歧視,維持羅伯特.斯溫的死刑不變。 拜倫.懷特不僅助紂為虐,還精心為《斯溫 訴 阿拉巴馬州案》厘定四大說明: 第一,在刑事案件中,被告無權要求陪審團或陪審員名單中包含與其種族比例相稱的人數; 第二,僅憑證明某個特定群體的人數比例低於應有比例達 10% 之多,不足以充分證明存在蓄意的種族歧視; 第三,本案中沒有證據表明陪審員遴選委員會在遴選陪審員時,對黑人和白人採用了不同的標準; 第四,不完善的陪審員遴選制度,並不等同於蓄意的種族歧視。 這個所謂的美國最高法院地標式判例,直到1986年的《巴特森 訴 肯塔基州案(Batson v. Kentucky)才被徹底的推翻,前後禍害美國民權長達二十一年之久。 2025年12月15日,美國最高法院書記處宣布,簽發了《皮奇福德 訴 凱恩案(Pitchford v. Cain)》調卷令,排期聽證。 一石激起千層浪。美國最高法院早就該過問美國司法體系中陪審團嚴重結構性缺陷,是否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公平保障原則? 《皮奇福德 訴 凱恩案》之引起美國法學家們的議論和關注,是因為此案在挑選陪審團成員時,涉及種族歧視和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排除四位非洲裔美國人出局的不公平現象。這四位非洲裔美國人陪審團候選人,就是在技術性的無理由迴避權花招下被出局的。 此案是有兩件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可以引用和借鑑的。1880年的《斯特勞德 訴 西弗吉尼亞州案(Strauder v. West Virginia)》判例,與1986年的《巴特森 訴 肯塔基州案(Batson v. Kentucky)》判例。 1872年4月18日清晨,在西弗吉尼亞州惠靈市(Wheeling),前奴隸泰勒.斯特勞德(Taylor Strauder)用斧柄猛擊妻子安娜.格林(Anna Green)的頭部左側兩下,將她毆打致死。 泰勒.斯特勞德的繼女范妮.格林據稱目睹了這起謀殺案,並聲稱泰勒.斯特勞德威脅她保持沉默,否則也會被殺害。 泰勒.斯特勞德隨後畏罪逃亡,並於1872年4月25日在賓夕法尼亞州匹茲堡被捕。1873年7月8日,在全是白人陪審團全票裁決罪名成立下,西維吉尼亞州法院裁決泰勒.斯特勞德環首死刑。 在西維吉尼亞最高法院上訴失敗後,纏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案件在1879年10月20和21日開庭聽證,1880年3月1日頒布7票同意2票反對壓倒性兩大法理裁決和挑戰 第一,美國憲法是否賦予美國公民享有由不因種族或膚色歧視而選出的陪審團進行審判的權利; 第二,如果存在這樣的權利,並且該權利被州政府剝奪,那麼根據國會根據《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享有的執法權,該案件是否可以移交至聯邦法院審理? 裁決書的結論是: 第一,州法律如果因種族或膚色原因將公民排除在陪審團之外,則構成剝奪公民獲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 第二,根據《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第5款》,美國國會有權將那些根據州法律提起檢控、但州法律剝奪了當事人平等權利保護的案件,移送至美國聯邦法院審理。 《巴特森 訴 肯塔基州案》就是在《斯特勞德 訴 西弗吉尼亞州案》判例局限下進入美國最高法院議事程序的。 非裔美國人詹姆斯.巴特森(James Kirkland Batson)在肯塔基州,因入室盜竊和接收贓物罪受審,在陪審團遴選過程中,檢察官使用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將所有四名黑人陪審員從候選名單中剔除,最終組成了一個全白人陪審團。 詹姆斯.巴特森的辯護律師辯稱,這種做法侵犯了他獲得公平審判和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 肯塔基州地區法院陪審團裁定詹姆斯.巴特森罪名成立,肯塔基州最高法院裁決維持原判不變,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後起了天翻地覆的變化。 《巴特森 訴 肯塔基州案》於1985年12月12日在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聽證,於1986年4月30日頒布7票贊成2票反對壓倒性裁決裁決: “肯塔基州檢察官的行為違憲。在挑選陪審團成員時採用種族歧視和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排除四位非洲裔美國人出局,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公平保障原則 --- 美國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保障任何人都不能僅僅因為種族而被排除在陪審團之外。” 這項裁決旨在防止陪審團遴選中的種族歧視,因為這種歧視會損害公眾對司法系統的 信任。 裁決書的法理極其簡單但清楚無誤地指出:《斯特勞德 訴 西弗吉尼亞州案》中確立的原則再次得到重申,美國檢察官不得以種族為由行使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被告只需根據自身案件的證據提出初步證據,即可對基於種族的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提出質疑。 美國最高法院裁定,雖然被告無權要求由與其同種族的人組成的陪審團進行審判,但州政府不能基於種族或假定特定種族成員不具備擔任陪審員的資格而排除陪審員。 《巴特森 訴 肯塔基州案》的判決促成了《巴特森挑戰程序(Batson Challenge Procedure)》的建立,這是一種針對基於種族使用無理由否決權的法律異議。 此案對刑事和民事案件的陪審團遴選實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並在後續判決中將《巴特森挑戰程序》擴展到性別和其他形式的歧視。 《巴特森 訴 肯塔基州案》是打擊司法系統中種族歧視的關鍵案例,它重申了所有被告享有平等保護和公平審判權利的重要性。 《皮奇福德 訴 凱恩案》是同一性質的涉嫌在挑選陪審團成員時種族歧視的案件。 2006年,非洲裔美國人特里.皮奇福德(Terry Pitchford)因參與一起武裝暴力搶劫案並導致店主死亡而被判犯有一級謀殺刑事重罪。 在陪審團遴選過程中,控方使用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剔除了四名黑人候選陪審員。 特里.皮奇福德的辯護律師提出異議,援引《巴特森 訴 肯塔基州案》確立的先例,指出控方的做法構成種族歧視,因為該先例禁止基於種族使用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 審理法院要求控方提供剔除這些陪審員的非種族原因,控方照辦,法院也接受了這些理由,特里.皮奇福德的律師對此沒有提出進一步異議,被默認為放棄了《巴特森挑戰程序》。 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裁定,詹姆斯.皮奇福德在庭審期間未能充分質疑州政府提出的理由,因此放棄了根據《巴特森挑戰程序》提出的權利主張。 由於案情涉及到敏感的種族歧視範疇,升格為聯邦案件。美國地區聯邦法院以密西西比州法院未能徹底檢閱《巴特森挑戰程序》,頒發了人身保護令,詹姆斯.巴特森的死刑暫時不得執行。 然而案件到了美國第五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時,起了戲劇性變化:推翻了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的判決,裁定初審法院在適用《巴特森挑戰程序》時,並沒有違規,也沒有錯誤。 美國第五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詹姆斯.皮奇福德的律師在庭審期間沒有提出虛假理由的論點,因此放棄了該項抗辯權。 美國第五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強調,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的判決並不違反《反恐和有效死刑法案(Anti-Terrorism and Effective Death Penalty Act)》規定的既定聯邦法律。 《皮奇福德 訴 凱恩案》是對美國司法系統中種族、陪審團遴選和法律標準之間相互關係的深入探討,尤其是在死刑案件中。此案在關於陪審團審判中種族平等和正義的討論中仍然具有重要意義。 在上世紀50年代,美國南方三K黨泛濫,數之不盡的種族謀殺和私刑處死案件,在全是白人組成的所謂陪審團裁決下,全部罪名不成立。 相對之下,凡是黑人男性強姦白人女性的案件,幾乎全以死刑告終。種族歧視與種族仇恨在這些案件里扮演了主導的角色。 美國司法史上第一位黑人大法官瑟古德.馬歇爾年青當律師時,在維吉尼亞州里斯堡(Leesburg)法院,為一名死刑黑人進行辯護,在強大的法理下,得到了終生監禁的裁決,事後大家設宴慶祝 --- 因為沒有被判死刑,就是一場了不起的法庭勝利。 時代前進了,文明升華了,種族糾結問題逐漸鬆綁了,但是在利用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手段,來排除黑人充當陪審團成員的案例,依然屢見不鮮,依然罪惡累累。 隨着美國人民民權意識的覺悟,法治體系的逐漸完善,尤其是大批的美國法學家們都指出:種族與性別歧視在陪審團篩選中被廣泛使用現象,與美國憲法平等保護原則有所衝突,在根基上無法共存,排除少數族裔導致陪審團不具備社區代表性,影響審判公信力。 筆者著有多篇關於論述與抨擊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制度文章,其中有兩篇值得向讀者推薦: 第一篇:2023年2月2日發布的《美國三K黨聯手美國納粹黨北卡羅來納州格林斯博羅種族仇恨大屠殺慘案 --- 美國 訴 格里芬案》。 此案亦稱之為《格林斯伯勒審判(Greensboro Trail)》,或《格林斯伯勒大屠殺(Greensboro Masacre)》。 1979年11月3日,北卡羅來納州格林斯博羅的美國納粹黨和美國三K黨聯手,開着九部車子,帶着殺傷力極強的武器,直接衝到合法示威遊行的黑人抗議隊伍前,一語不發,開槍就射,導致五位非洲裔美國人民權領袖被屠殺死亡。 在隨後的司法訴訟時,美國三K黨和美國納粹黨徒暴徒們的白人律師,就是採取了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手段,將非洲裔美國人候選陪審團成員,全部清除出局,最後在純白人陪審團的愛國情緒下,在“殺幾個美國共產黨不算是犯罪”的共識下,全部罪名不成立。 第二篇:2023年2月8日發表的《把亞裔當成黑人將絞索改為球棒的現代版私刑處死案例 --- 美國 訴 埃本斯案》。 這是在美華人熟悉的棒殺陳果仁種族歧視命案事件。陳果仁(Vincent Jen Chen)是一位孤兒,被一對在美華人夫婦收養,在密歇根州高地公園(Highland Park)區讀書成長。 陳果仁在勞倫斯科技大學(Lawrence Tech Co.)畢業後,平常任職高效工程公司(Efficient Engineering),周末在一家中國餐館當服務員。 1982年6月19日,距離他結婚僅一個星期,他按照美國傳統,約了幾位好友到一家脫衣舞夜總會慶祝婚前最後一次的單身派對,他沒有想到的是,這不是他婚前的最後一次單身派對,而是他人生最後一次的派對。 正值美國經濟不景氣,尤其是汽車行業受到嚴重衝擊,到處是失業的汽車工人。克萊斯勒工廠主管、四十二歲的白人羅納德.埃本斯(Ronald Ebens)和他被解僱的失業繼子、二十三歲的邁克爾.尼茨(Michael Nitz),兩人誤以為陳果仁是日本人,高調地給脫衣舞娘的大方小費行為,被羅納德.埃本斯認為是一種冒犯自己尊嚴的挑釁,更直接刺激了他的潛在種族歧視意識,從口角到動手,互相對罵。 陳果仁和朋友們不願惹事,溜到附近的麥當奴吃漢堡。羅納德.埃本斯和他養子邁克爾.尼茨,在麥當奴外面看到了陳果仁,從車上取了一根棒球棍,從後面追趕上了死命逃跑的陳果仁。 邁克爾.尼茨按住陳果仁,羅納德.埃本斯站在他正面,朝着陳果仁的頭顱揮棍猛烈擊打四次,陳果仁立即頭頂破裂,五孔流血,昏死現場,被抬到醫院急求,四天后返魂無術,黯然歸天,年僅二十七歲。 密歇根州韋恩郡(Wayne County)巡迴法院法官查爾斯.考夫曼(Charles Kaufman),是一名徹頭徹尾的白人至上主義者兼種族仇恨者,他認為宰了個中國佬並不是件什麼大事,於是仁慈地宣判這對兇殘暴徒父子三年緩刑,罰款三千,不需坐牢。 查爾斯.考夫曼為美國司法史寫下了最污齪最惡劣的裁決名言:“他們不是那種應該被送進監獄的人,你不應該讓懲罰與罪行相稱,而應該讓懲罰與罪犯相稱。而且是陳果仁先動手惹事,被告是在合法自衛。“ 沒有人能夠明白,既然羅納德.埃本斯拿着棒球棍,開着車子到處尋找和追殺陳果仁,這是哪門子的自衛?既然是自衛,為什麼自願向檢察官承認是過失殺人(manslaughter)換取較輕的刑期呢? 事情當然不會就此結束。在民權團體的支援下,一路纏訴,最後迫使美國司法部出面,公訴羅納德.埃本斯和邁克爾.尼茨侵犯了陳果仁的民權。 但是在被告律師的技術性的無理由迴避權操作下,將數位非洲裔美國人全數出局,既沒有日本人,也沒有中國人,連一個亞裔都沒有,在全是白人組成的所謂陪審團,居然宣布羅納德.埃本斯和邁克爾.尼茨的罪名不成立。 這種在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下的陪審團,就是美國現代司法之癌,也是美國司法之恥,如果允許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伎倆繼續存在,美國司法永遠沒有公平可言,這已經是美國法學家們的共識。 有兩本關於研究無良律師的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著作,極具參考價值: 第一本,1993年,三位美國資深法學院教授,合著了研究美國司法制度中大陪審團和陪審團案例的《種族和陪審團 : 種族權利剝奪和尋求正義(Race and the Jury, Racial Disenfranchisement and the Search for Justice)》: 第一位法學家是:加利福尼亞州聖克魯斯(Santa Cruz)的加利福尼亞大學教授福井弘教授(Hiroshi Fukurai); 第二位法學家是:加利福尼亞州河濱市的加利福尼亞大學教授埃德加.巴特勒教授(Edgar Butler); 第三位法學家是:加利福尼亞州伯克利(Berkeley)的加利福尼亞大學教授理查德.克魯斯教授(Richard Krooth)。 《種族和陪審團 : 種族權利剝奪和尋求正義》是一本關於美國大陪審團和陪審團制度缺陷的重量級巨著,首次提出種族主義在美國尤其是美國南方司法體系裡扮演的不光彩角色。 三位法學教授在書中引用的案例之一,就是冤死的優秀在美華人陳果仁的《美國 訴 埃本斯案》。 第二本是:2007年,塔夫茨大學(Tufts University)社會心理學教授塞繆爾.薩默斯(Samuel Ross Sommers),與哈佛大學商學院教授邁克爾.諾頓(Michael Iwrwin Norton)合著的《基於種族的判斷表面上中立的理由:對陪審員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使用和巴特森挑戰程序的實驗性研究(Race-Based Judgments, Race-Neutral Justifications: Experimental Examination of Peremptory Use and the Batson Challenge Procedure)》。 全書主要的指控,就是深植美國司法體系裡,歪曲美國憲法和美國法典的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 只有了解了美國司法體系裡的篩選陪審團制度的缺憾,才會意識到美國最高法院即將開庭的《皮奇福德 訴 凱恩案》的特殊意義性和重要性。 即將到來的《皮奇福德 訴 凱恩案》彰顯了陪審團遴選過程中種族歧視的持續存在以及在死刑案件中適用《巴特森挑戰程序》的複雜性。 這項裁決重申了在陪審團遴選過程中及時提出異議的重要性,以及被告在法庭上證明歧視行為所面臨的挑戰。 在《巴特森 訴 肯塔基州案》判例三十九年後,《皮奇福德 訴 凱恩案》又再進入美國最高法院的殿堂,意味着從新挑戰《斯特勞德 訴 西弗吉尼亞州案》判例和《巴特森 訴 肯塔基州案》判例?還是要重寫《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嶄新定義和原則?還是在為誰鳴鑼開道行方便? 《皮奇福德 訴 凱恩案》的主要辯論法理,將會是種族歧視在篩選陪審團程序上的是非功過,與及如何彌補這個美國司法制度上的嚴重缺憾。 尤其是在唐納德.川普總統假借無證移民在美國境內出生嬰兒不具有天然公民權資格的妖風挑戰下,與《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息息相關的《皮奇福德 訴 凱恩案》,額外的萬眾矚目。 2022年1月1日開始, 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通過規則修訂,徹底廢除了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嚴格禁止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再度使用。 《哥倫比亞法律評論(Columbia Law Review)》譽之為三十五年來最佳的司法改革。 自此以後,亞利桑那州的律師只允許採用基於理由的挑戰(for-cause challenges),來篩選或清除不及格的陪審團成員資格。 亞利桑那州是目前唯一徹底取消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的州。華盛頓州已經通過《司法審判程序第37條》,列出推定歧視性理由嶄新標準,大幅度地節制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的濫用。 2020年,加利福尼亞州議會通過了《AB3070條款》,嚴格審查種族主義者在篩選陪審團的各種花招和弊病,直指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 《AB3070條款》亦稱《反歧視陪審員選擇法(Anti-Discrimination Jury Selection Act)》,它被視為加利福尼亞州最重要的司法改革之一。 《反歧視陪審員選擇法》主要內容是:如果律師提出的理由屬於推定無效理由(presumptively invalid reasons),法院應視為歧視性動機,包括但不限於: 對執法部門的不信任、與被告同種族、生活在高犯罪率地區、負面與警察互動、語言口音、教育程度較低、年輕或年長與未婚或無子女。 在過去的兩百餘年來,要在加利福尼亞州法庭上去證明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就是種族歧視代名詞,幾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任務 --- 因為無法證明它是故意歧視。 《反歧視陪審員選擇法》改變了這種舉證標準:從故意歧視到客觀合理性。本法要求律師在祭出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時,必須提供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證據,同時硬性規定:不達標,法官不得批准。 《反歧視陪審員選擇法》摧毀了試圖繞開《巴特森挑戰程序》的隱性種族偏見,提高了加利福尼亞州陪審團的多元化,防止檢方系統性排除非白人陪審員,更重要的是,增加老百姓對司法的信任度。 加利福尼亞州的《反歧視陪審員選擇法》民事部分,於2020年1月1日開始生效,刑事部分,將於2026年1月1日開始生效。 加利福尼亞州雖然沒有廢除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但是由於《反歧視陪審員選擇法》的出台,成為全美國執行《巴特森挑戰程序》最認真最有效的州。 2013年,華盛頓州最高法院在《華盛頓州 訴 聖卡爾案(Washington State v. Saint Calle)》中,承認,《巴特森挑戰程序》無法解決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帶來的隱蔽性種族歧視和偏見,決定開始加以改良。 2017年,華盛頓州最高法院在《西雅圖 訴 埃里克森案(Seattle v. Erickson)》中宣示,《巴特森挑戰程序》出現嚴重紕漏,建議必須儘快修正。 2010年,《平等正義倡議協會(Equal Justice Initiative)》發表研究報告,直接揭示說:在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影響下,美國陪審團的選拔,具有系統性的種族歧視和偏見。 這幾個事件,直接催生了《反歧視陪審員選擇法》,使華盛頓州走在全國司法改革的最前線。影響所至,康涅狄格、新澤西與其他數州,紛紛跟進或計劃着隨後就跟進。 2018年,華盛頓州最高法院通過了《大眾規則37(General Rule 37)》,亦稱《反隱性偏見陪審員選擇規則》。 這是全國首先使用司法程序來消除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的開路先鋒,也是全國最早改革和加強《巴特森挑戰程序》的州。 《反隱性偏見陪審員選擇規則》推行推定無效理由(presumptively invalid reasons), 法官會提問律師:一個客觀觀察者是否可能認為種族或族裔是該無因挑戰的因素? 如果答案“可能”的話,律師的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會立即被拒絕。 《反隱性偏見陪審員選擇規則》與《巴特森挑戰程序》,不再需要證明律師是在故意歧視,即可加以拒絕,是為推定無效理由(presumptively invalid reasons)法理。 另外,不需等待被告律師提出異議,《反隱性偏見陪審員選擇規則》授權法官可以主動提出異議(sua sponte), 法官也可以主動質疑某個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是否帶有種族歧視傾向或懷有其他偏見和加以否決。 《反隱性偏見陪審員選擇規則》的面世,使華盛頓州成為最強的司法介入與監督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的州。 2022年,康涅狄格州通過立法,勒令該州司法體系,徹底與嚴格執行《巴特森挑戰程序》。 2023年,新澤西州司法委員會建議,嚴格限制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使用的標準。 另外還有十個州,正在討論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的選擇,這意味着這件勾當的好日子,不會太長了。 美國司法史上首位非洲裔美國人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瑟古德.馬歇爾,在《巴特森 訴 肯塔基州案》附帶同意意見書中說: “任意排除陪審員的權利本身就可能導致陪審團遴選過程受到扭曲,因為它允許基於種族原因排除陪審員。 理想情況下,法院應該徹底禁止在刑事司法系統中行使這種權利。今天的判決並不會消除任意排除陪審員的權利給陪審團遴選過程帶來的種族歧視。 只要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存在一天,美國的種族歧視就永遠無法根除。” 美國近代最偉大的司法英雄的高瞻遠矚,可謂晨鐘暮鼓的警世名言 --- 很顯然,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就是製造種族歧視的溫床。 如果美國最高法院能夠在《皮奇福德 訴 凱恩案》中,一舉廢除天怒人怨的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將會是一件功德無量的傳世功勳。 環顧今天美國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不是沒有這種智慧,不是不知道這種惡法,也不是不知道亞利桑那州已經將技術性無理由迴避權丟進了垃圾爐,而是還需要更大的魄力、道德和勇氣。 高勝寒 2025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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