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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的惡法亦法觀更蠢更犯傻
送交者:  2025年08月28日05:00:54 於 [世界時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劉清平隨筆|道德元理 44. 哈特的惡法亦法觀更蠢更犯傻

 

再回到39篇的話頭,或許就能更清晰地看出,哈特之流怎麼會蠢到,非要割裂法律與道德的深度原因了:作為不爭氣的後生小輩,他們木有學到,師爺洞見的精髓,反倒全盤接受了,奧斯丁的低級失誤,為了彰顯法律實證主義,與自然法理論的不共戴天,只願肯定惡法亦法的一面,不肯承認惡法非法的一面,於是乎鋌而走險,堅持讓法律與道德,斷絕一切必然的來往,結果把價值上的“德—法”關係,弄得比歷史上的“德—法”關係,還要糾結難纏,以致咱們有理由斷言:和經濟學界、哲學界的情形差不多,西方法學界的某些班子,也是相當的草台,嗯哼。

 

前面說了,奧斯丁雖然是,法律實證主義的思想先驅,但由於文化基因的潤物無聲,他並沒有與自然法理論,公然撕破臉,相反還自覺不自覺地肯定了,自然法的應然正義內涵;否則的話,他也不會反覆求助於,神性法的庇護,來為自己認同的效益原則,做個終極性的背書了。

 

可進入20世紀,哈特就不一樣啦,仿佛渾身上下,充滿了八個自信,於是乎乾脆將,法律實證主義主張的惡法亦法”,與自然法理論主張的“惡法非法”,明確對立起來,甚至為了駁倒後者,不惜扭曲前輩的見解,將實然法與應然法的區分,也歸結於法律與道德的斷裂,直接訴諸那陣子,蠻時髦的“道德無涉”口吻,一刀切地聲稱:實然法不講道德,應然法才重道德,不是?

 

在《實證主義及法律與道德的分離》,這篇長文里,哈特指出:邊沁和奧斯丁“一貫主張,要堅定地、最大程度上清晰地,區分實然法與應然法,……並譴責自然法思想家,混淆了這種看起來簡單,卻又至關緊要的區分”,接着又引了,他倆的某些論述,包括前一篇引過的,奧斯丁指出“惡法亦法”的話頭,來為自己站台。

 

然而哈,他卻似乎不經意地,一方面略過了,邊沁代表作的大標題,《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好像裡面的“道德”與“立法”,只是對碰巧在一塊,湊合過日子的露水夫妻,另一方面又略過了,奧斯丁主張,實證法和實證道德,都包含實然與應然,兩個維度的洞見,而把注意力全都聚焦在,怎樣論證法律與道德之間,只有偶然的交疊處,木有必然的關聯性,這個絕頂荒誕的見解上咧。

 

這個意思上講,哈特等追隨者,雖然其他方面,不能說木有貢獻,但在這個對法律實證主義而言,幾乎屬於生死攸關的問題上,明顯將倒車開出了一大截,甭說回溯到,兩類不同的需要那裡了,連兩位前輩做出的清晰區分,也給忘掉了,單單囫圇吞棗地套用,他們的某些語句,卻整個拎不清,他們揭示的要害在哪,嗯哼。

 

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哈特將實然法與應然法的差別,歸結為法律與道德的分離時,還專門指出,法律實證主義看重的這種差別,不依賴於“主觀主義”“現實主義”“非認知主義”,這些討論價值本質和道德評判問題,但效益主義不贊成的理論,所以也不要與,下面的主張搞混嘍:有關“是”的事實命題,與有關“應當”的價值命題,截然不同,因為價值命題中,包含了情緒態度、主觀偏好等,非認知的因素,既沒法從能確證的事實命題推出來,也沒法通過理性的途徑去認知。

 

考慮到他老兄,好歹也算哲學出身,據說語言哲學和分析法學的功底,還是相當的深,卻竟然對奧斯丁親自創造的字詞,這樣子熟視無睹,將實然法與應然法的區分,一方面和是與應當的區分,強行割裂開,另一方面只和法律與道德的隔斷,捆綁在一起,簡直讓人不知道,說些神馬才好咧,只剩了個盲猜:師爺的師爺休謨,會不會因此氣得,重新活過來,棺材板兒都壓不住呀?存疑。

 

無需存疑的是,一旦哈特沿着這路子,駁斥惡法非法的命題,就會走到比邊沁和奧斯丁,更荒謬的極端,讓法律實證主義,原本該有的強大生命力,被一根致命的軟肋巴骨,折磨得死去活來,充分暴露出了,自身不可救藥的理論漏洞,不是?

 

事實上,二十多年後寫下的,《法理學與哲學論文集》的導言裡,為了表白自己,在否定法律與道德,有必然關聯這一點上,一以貫之的吾道立場,哈特專門指出,他誓死捍衛邊沁和奧斯丁,有關“實然法(law as it is)與道德上的應然法(law as morally it ought to be)之分”的見解,藉此一方面不自覺地暗示:自己其實至少在字面上知道,問題與“is—ought”直接相關,另一方面自覺地明示:要是不在“應然法”前面,加它個“道德上”的修飾詞,就不足以顯擺,這種區分的要害在於,法律與道德的隔斷……

 

可是哈,一旦將這樣子的決絕,放回到奧斯丁的語境中,立馬會讓哈特遇到,兩個撓頭的問題,繞不過去的那種:第一哦,要是照奧斯丁所說,實證道德與實證法一個樣,都包含實然與應然兩個維度,它倆豈不是只有訴諸,同樣或類似的途徑,才能讓自己變成純實然的,而把自己原本包含的,應然維度給消解掉?為什麼實證法,非得採取與實證道德離婚的高招,才能做到這一點呢?實證道德招它惹它了?

 

第二哦,要是照奧斯丁所說,實證道德與實證法一個樣,都有個可以“忽略其好壞”的實然維度,我們豈不是如同,會遇到“惡法亦法還是非法”的問題那樣子,也會遇到“惡德亦德還是非德”的問題麼?這樣子的話,又該從哪找到,這個類似問題的答案呢?是不是也應當求助於,與實證法分手的高招,才能如願呀?僅此兩點,就能看出,哈特通過分離法律與道德,回答惡法亦法還是非法的問題,會陷入比奧斯丁,混淆了實然與應然,更糟更悲慘的困境,幾乎可以說無解咧,嗯哼。

 

不錯喔,如同哈特所講,邊沁和奧斯丁都主張:“不能單憑某條規則,違反道德標準的事實,就說它不是法律規則;也不能單憑某條規則,道德上值得意欲的理由,就說它是法律規則。”然而呢,稍加分析會發現,兩位前輩的這個見解,遠不像哈特望文生義,想當然理解的那樣子,意思是想強調:法律只有完全擺脫道德的束縛,與道德徹底拜拜了,才算實然的法律。

 

毋寧說,尤其在奧斯丁那裡,如同前面所講,它的原意是指:某條規則是不是法律規則,僅僅取決於它在實然層面,是不是政治強勢者,訴諸國家機器實施的制裁命令,而不取決於它在應然層面,是不是符合,我們認同的某些道德標準;所以哈,我們也不可用應然置換實然,拿應然的道德標準作尺度,指認它是不是法律規則。

 

換個方式曰吧:這個見解只是主張:儘管法律在應然層面,總是由於與道德必然相關的緣故,具有好壞對錯的規範性價值,我們在實然層面,指認某條規則是不是法律規則的時候,卻必須將這些規範性的價值懸置起來,亦即“忽略其好壞優劣”,單純考察它是不是統治階層,訴諸國家機器實施的制裁命令。

 

可是喲,哈特不僅沒看到,關鍵在於兩種不同的認知態度,不僅搞忘了,奧斯丁主張,實證法和實證道德,都有實然與應然維度的洞見,反倒還將兩個維度的分水嶺,歸結為法律是不是與道德分離,於是乎嚴重扭曲了,兩位前輩的精闢洞見,大大削弱了,法律實證主義,原本該有的生命力,最終讓它在惡法是不是法的問題上,陷進了自相矛盾的泥潭,想拔都很難拔出來,不是?

 

舉個例:引用了邊沁的幾段語錄後,哈特指出:這些話表明,邊沁既反對那種,不許批評法律的見解,又反對那種,主張可以隨意違反法律的見解,從而圍繞實然與應然的區別,提了個“最困難的問題”:如果法律不是它應當是的,公然與效益原則衝突,我們是應當遵守它呢,還是違反它,或是在發布邪惡命令的法律,與禁止這種邪惡的道德之間,保持中立?

 

然而哦,哈特既沒看到,邊沁在此說的只是,違反效益原則的惡法,與效益主義道德的具體衝突,而不是他自己鼓吹的,法律與道德的抽象隔斷,又忽視了邊沁面對這類衝突,找不到答案的理論窘境,反倒把邊沁,在英國當時的法制語境下,倡導的“嚴格服從,自由批評”,當成了應對所有惡法的固定立場,卻木有瞅見邊沁的,另一句精闢論述:“惡法就是禁止無害行為方式的法律。因此哈,惡法禁止的行為方式,不能說是犯法。”

 

很顯然,這段話一方面承認了,惡法也是“法律”,另一方面又主張,從事惡法禁止的行為,不等於“犯法”,結果既展示了邊沁,無法將兩個方面,統一起來的兩難困惑,同時也體現出他的應然立場,與由於強調惡法亦法,便要求人們服從惡法的哈特,之間的微妙差異。

 

再比如,哈特似乎更欣賞奧斯丁,斷言反抗惡法,就屬於無政府主義的糊塗見解,卻既沒看到,他還在應然層面主張,實證法應當符合神性法,否則人們就不必服從,從而落入了,與邊沁差不多的兩難窘境,也沒看到,他要求人們服從惡法的約束力,扭曲了正義感,不是像哈特自己那樣子,基於法律與道德的隔絕,而主要是因為,他把實然與應然弄混了,才走向“實然即應然”的另一個極端。

 

相比之下,哈特是在奧斯丁犯下的,低級失誤基礎上,更上一層黃鶴樓,將後者精闢指出的,“忽略其好壞優劣”的“價值中立”,曲解成了“法律與道德分離”的“道德無涉”,結果既否定了法律與道德,在實然層面的不可分割(任何實證法都是立法者,基於道德上的正義理念制定的),也否定了它們,在應然層面的不可分割(任何人都能基於道德上的正義理念,對任何實證法做出,好壞對錯的評判訴求),以致不僅得出了:只有與道德分離的實證法,才是實然法的錯謬命題,而且得出了:惡法既然是實證法,就對人們具有有效的約束力,應當服從的荒唐結論,以致無可挽回地葬送了,法律實證主義的前途。草台就是草台,木有法子,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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