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慶市江津:一杯漱口水,潑出去11萬元! |
| 送交者: 2023年05月21日14:52:13 於 [世界時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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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慶市江津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一杯水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潑水的當事人被判賠償11.26萬元。
因丈夫腦梗住院,58歲的李阿姨在江津區某醫院陪同照顧。一天清晨,她像往常一樣從病房前往洗碗區清洗早餐碗。不料,剛到走廊她就腳下一滑,摔倒在地。李阿姨頓時覺得疼痛難忍,躺在地上無法起身,幸好醫院工作人員及時發現並進行治療。 經檢查,李阿姨左腿骨折,構成十級傷殘。 事發後,醫院和李阿姨都覺得蹊蹺,怎麼會無緣無故平地摔跤。 醫院調取事發時的監控發現,當天清晨7點29分,醫院的保潔人員剛打掃完走廊,走廊地面乾淨整潔。一分鐘後,住院患者老張手持漱口杯出現在了鏡頭裡,隨後順手將漱口杯中的水潑在了走廊地板上。半分鐘後,李阿姨出門洗碗時正好踩上水漬,隨即摔倒受傷。 近日,李阿姨將老張和醫院訴至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要求雙方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老張在醫院走廊將水杯里的水灑到地面,導致李阿姨踩到水漬摔倒受傷,對李阿姨遭受損害,具有明顯的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現場情況,從灑水到李阿姨摔倒時間極短,且在事發前李阿姨摔倒的地面不存在異樣,因此,醫院並不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李阿姨在公共場所行走時,應謹慎注意,而在本案中,其行走時未充分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應減輕老張的賠償責任。 綜合案件事實和證據,法院判決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由老張賠償李阿姨各項損失加精神撫慰金共計11.26萬元。 【元網站(ywz1.com)已開放個人網站免費申請】來源:https://110.ywz1.com/t/143211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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