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各项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需要征收
农村的土地。可是,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一些人为了多获得国家的赔偿就漫天要价,使得土地征收困难重重。而一些人,尽管国家的赔偿已经够高了,可是就是不腾地,或者不把房子拆走,致使工厂让位,公路绕道。不仅增加了国家征收土地的成本,也给
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为了遏制一些人趁国家征收土地大捞一把,不惜让工厂让位,公路绕道的恶劣行径,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2年12月2日发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于2023年3月1日施行,其中,第四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
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并实施补偿、安置后,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要求履行协议书面决定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中可以明确,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不论是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还是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只要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末履行的,都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里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指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土地的所有权人,承包土地的农户为土地的使用权人。在国家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不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承包土地的农户,都会被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就是说,在国家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土地的农户一视同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特权。
看一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再看一看那些在国家土地征收过程中的“钉子户”,觉得《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是多么的有力!此法规的出台,可以让那些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想趁机大捞一把的“钉子户”从此失去发横财的美梦,也给和谐社会弹起了保护的强劲音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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