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微博)
此案的关键在于认定被告人董志民和“铁链女”是否属于合法夫妻关系,只有在确认他们属于合法夫妻关系后,被告人董志民才可以构成虐待罪,因为虐待罪的首要要件是犯罪对象必须是自己的家人,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受害人“铁链女”的律师根本就没有就此疑点进行争辩,就自然认定被告人董志民和“铁链女”是合法夫妻。 认定合法夫妻其实就两点:自愿结婚,或自愿领取合法结婚证。 自愿结婚,这在中国广泛存在,虽然没有领取合法结婚证,但是双方是心甘情愿地结合在一起。另一种,并不自愿但是由于某中原因自愿一起领了合法结婚证。这两种情况都属于合法夫妻。 然而,“铁链女”和被告董志民并不存在上述两种关系,尽管他们已经生了8个孩子,依然不能认定为合法夫妻,所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此案的起点就是错误的,而“铁链女”的律师没有就此点进行辩护是失职的。 所以: 第一,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被告人董志民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是错误的。 理由一,法院认定被告人董志民和“铁链女”系夫妻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很显然被告人董志民和“铁链女”不存在自愿的合法夫妻关系,所以法院判被告人董志民犯虐待罪是错误的。 理由二,虐待罪构成的第一要件必须是家庭成员,而受害人“铁链女”从法律上并非被告人董志民的合法妻子和家人,所以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董志民显然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0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法院判董志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明显量刑过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此条规定,判处被告人董志民3年有期徒刑明显然量刑过轻,因为被告董志民有明显的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三,徐州公检法明显遗漏被告人董志民的故意伤害罪。 理由一,被告人董志民和“铁链女”不存在合法夫妻关系,那他就不具备构成虐待罪的要件,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按照此条规定,被告人董志民明显存在从重处罚的情节,至少应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徐州公检法明显遗漏被告人董志民的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被告人董志民不仅与“铁链女”不存在合法夫妻关系,而且长期以非人道行为残害“铁链女”,致其在不自愿情况下连续生子,依此条款应判至少10年徒刑。徐州公检法不仅非法认定被告人董志民和“铁链女”是合法夫妻,而且明显遗漏被告人董志民的强奸罪到底是法律知识不够还是司法道德智障? 第五,徐州公检法明显误用了追诉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铁链女”被拐卖后,其家人无法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但是只要向当地公安局报过案,就已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不存在过了追诉期的问题。这里特意提醒所有和“铁链女”案类似的拐卖案的受害者,只要家人在你被拐卖后向警方报过案,就不存在追诉期过期的问题,因为只要家人报过案,就已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不存在过了追诉期的问题,公检法以已过追诉时效是违反中国法律的。 所以徐州公检法用过了追诉期,拒不追究人贩子罪行是错误的。 第六,徐州公检法明显遗漏“铁链女”一案中真正的凶手。 “铁链女”一案的残忍和非人道已经震惊了世界人权组织和国际妇女组织,真正的凶手不仅是董志民和人贩子而是与案有关的当地村,镇,县,徐州市的负责人,妇女保护组织和当地派出所和公安局以及宣传部门,他们已经构成严重渎职罪和包庇犯罪,徐州公检法不追究,无法向世人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