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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b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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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在海外华人头上的一把利剑
送交者:  2022年11月05日09:33:05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范学德


《刑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但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含混不清,特别是对于言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缺乏确切的法律规定和解释,现在,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的时候了。
  
  这个问题不仅影响到在国内如何具体地保障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防止司法机关误用或者滥用手中的权利,同时也影响到一部分海外华人归国时对人身安全的担忧,我所说的归国,包括回国探亲和回国定居。
  
  问题的关键就在《刑法》第105条第二款的模糊性,不确定性。
  
  以笔者自己为例,在海外多年,对“忌讳”的感觉不那么敏感了,时尔也发表过批评中国社会制度和执政党政策的言论,这些东西,有的见诸于文字,有的见诸于讲演。读者和听众听过也就拉倒了,没有任何反应。我当然也知道,无论从动机还是社会后果上,自己从来没有犯什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因为我从来就没有鼓吹用暴力颠覆中国的社会制度,并且强烈的反对在中国再进行什么暴力革命。但是,当我读了国内一些因言而获罪的朋友的言论后,我就不能不担忧了,因为我的言论比他们“反动”多了,简直就是罪大恶极。如果在我回国的时候,地方的司法当局以我的言论(包括文章和讲演录音)为证据(这样的证据很容易找到),给我定个什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那简直是易如反掌。
  
  有这样担心的海外华人,绝对不是几个人而已。
  
  虽然出国十多年来回国数次,每次也都安全返回,但是,每次出发前,都有朋友问,你不会被逮捕吗?我自然无言以答,因为想抓我的辫子,容易得很。
  
  有的朋友不敢回国,原因也就在怕因言而获罪。
  
  只有当中国的法律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做出具体的明确的立法解释,才能从根本上解除海外华人的担忧。如此,不但国内的同胞有幸了,海外的游子也可以扬眉,可以自豪地告诉“老外”,我们伟大的祖国正一步步地走向自由和富强,法治与民主。
  
  2004.2.15

 

附注:今早找一篇老文章,怎么也没有找到,倒是发现了这篇文章,还有当年在关天茶舍发表后的评论


 

作者:timao 回复日期:2004-2-16 12:27:23

  本来不想治你的,有了这篇文章,治你没商量,呵呵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6 13:24:47

  怀念那些不相识的朋友

 

作者:绝品荷心 回复日期:2004-2-16 13:26:36

  老范,我真不想让你没有饭吃,可是。。。。你也太不自重了吧。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6 13:34:13

  绝品荷心:老范,我真不想让你没有饭吃,可是。。。。你也太不自重了吧。
  ——————————————
  绝品荷心兄:如果你置身海外,你就会理解绝大多数的海外华人是如何盼望自己的祖国一步步走向自由和富强,法治与民主。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6 13:51:02

  绝品荷心兄:想了一阵子,还不明白“你也太不自重了吧”是什么意思

 

作者:无聊才来 回复日期:2004-2-16 14:02:15

  你尽管放心,你只能煽动美国人反对中国政府,不能煽动中国人反对中国政府。

 

作者:绝品荷心 回复日期:2004-2-16 14:05:22

  范学德:虽然出国十多年来回国数次,每次也都安全返回,
  
  上次你怎么说的啊,说的是一直没有回来过的。。。你颠三倒四,还知道自重吗?????你看你天天说谎自己不记得,我都给你记得清楚啊。。。。。自重,别来这里传播你的基督了。不是中国的宗教啊!!!!!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6 14:11:31

  绝品荷心兄:上次你怎么说的啊,说的是一直没有回来过的。。。你颠三倒四,还知道自重吗?????你看你天天说谎自己不记得,我都给你记得清楚啊。。。。。
  ____________________
  请你找出一次我说我一直没有回来过的?那个帖子,附上就可以了

 

作者:19991919 回复日期:2004-2-16 14:17:22

  唉

 

作者:云南飞 回复日期:2004-2-16 14:35:50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6 13:34:13
    绝品荷心:老范,我真不想让你没有饭吃,可是。。。。你也太不自重了吧。
    ——————————————
    绝品荷心兄:如果你置身海外,你就会理解绝大多数的海外华人是如何盼望自己的祖国一步步走向自由和富强,法治与民主。
  
  
  范兄:我等从来未出过国门的,也极强烈“盼望自己的祖国走向自由和富强,法治与民主。”我想,除那一小撮非法既得利益者外的中国人,莫不如此,而且,我们能理解你们同样的愿望。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6 14:54:51

  云南飞兄:《刑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这个罪名的具体所指,的确应该明确确定了,这对于言论自由关系极大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6 15:00:28

  其实,一小撮非法既得利益者是害人者,但也往往成为被害者,如果社会是法治社会,一些人也许不会掉脑袋

 

作者:沉路 回复日期:2004-2-16 15:01:51

  哪怕范学德说过,又怎么样.言多总有失的时候.
  很讨厌有些人,专挑别人的一两句话来作文章.

 

作者:最佳传球 回复日期:2004-2-16 15:04:45

  这时候特别搬出海外华人的身份很无聊,法律就是法律,且不说它本身适当与否,法律对所有人都是适用的,难道海外华人有什么特殊吗,要求一个国家特别为这个群体更改法律条文?这是什么逻辑?
  
  补充一句:楼主的思维实在是幼稚得可以
  
  

 

作者:岭下 回复日期:2004-2-16 15:06:06

  《刑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别过也有叛国罪啊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6 15:12:15

  最佳传球先生:我希望的是对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确切内容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以便防止司法机关误用或者滥用手中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律所规定的基本人权

 

作者:最佳传球 回复日期:2004-2-16 15:41:57

  范学德先生:
  
  我明白你的本意,但你的表达方式欠妥,尤其特意强调海外华人,让人觉得很别扭。可能我的表达不够礼貌,但从现实出发,要一个空洞的司法解释有什么用呢?问题的关键不是苗,而是土壤,土壤不变,希求苗的做法不是幼稚又是什么。
  
  言语冒犯之处,请谅解!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6 15:52:56

  最佳传球先生:我只是希望国家和政府领导人明白,要求对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确切内容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这不仅是一部分国内知识分子的要求,也代表了一些海外华人的心愿。
  请你参看
  daobin2003@hotmail.com、 dudaobin64@hotmail.com、 duqianming@hotmail.com、 dudaobin2004@hotmail.com

 

作者:南山小竹 回复日期:2004-2-16 15:53:02

  小竹今天下午悠闲~~~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因某些具体事情的处理结果不满而发泄的包含有攻击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的不适当言论的界限。
  根据刑法10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可并出没收财产。
  
  小竹认为,严格按照刑法,难得有获罪的。怕就怕某些官员气急败坏,呵呵……

 

作者:grefl 回复日期:2004-2-16 16:05:54

  大家都为中国好!如果以一己、一党之私而坏我民族复兴大业,大家群而攻之。

 

作者:38毫克 回复日期:2004-2-16 16:15:48

  楼主身在海外,所以不“忌讳”的言论要多些,要回家,自然担心的也要多些,因此呢,“现在,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的时候了”这样的希望也要迫切些,倒并不是要求国家对海外华侨这样的群体特殊照顾而修改法律。也许我该好好研读相关法律,如果如楼主所说,我国在此方面的解释不够,那么看来是值得提提的。

 

作者:瑾儿瑾儿 回复日期:2004-2-16 16:42:46

  笑
  
  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

 

作者:忠义吾心 回复日期:2004-2-16 19:15:50

  环境乱了,谁都没有好处,包括搞乱环境的人,黑社会老大也大多死于黑社会!

 

作者:落魄书生IT 回复日期:2004-2-16 19:29:09

  楼上的是不是港片看多了?

 

作者:daofeng 回复日期:2004-2-16 19:36:10

  呵呵,出来跑,迟早要还

 

作者:6475123 回复日期:2004-2-16 19:39:37

  卖国是风险活,没风险还轮的到你,楼主傻

 

作者:ketlier 回复日期:2004-2-16 19:48:38

  绝品荷心就是那个一品荷心,脑子有病,范先生不必理会。
  绝大多数海外华人是热爱祖国的,党和政府是了解这一点的,范先生不必担心。只要不做有损于祖国和人民的事,党和政府是欢迎海外华人的。

 

作者:赤壁的风 回复日期:2004-2-16 22:49:24

  君子坦荡荡

 

作者:赤壁的风 回复日期:2004-2-16 22:50:08

  小人怎么样???

 

作者:摇身一变 回复日期:2004-2-16 23:02:32

  老范有些太过紧张了。
  现在已不是毛泽东时代了,不搞实际行动,说几句反动语言(法××相关内容不能提)是不会有什么麻烦的。
  -----
  另:我问楼主老范的一个问题还盼予以解答,即:“主”到底是谁啊,是Jehova还是Jesus?

 

作者: 回复日期:2004-2-16 23:15:16

  既然楼主认为这是悬在“海外华人”头上的利剑,那就先悬着吧。
  
  爱回来不爱回来,你们有自由。
  
  咱们国家政府机关这么忙,先解决悬在“海内华人”头上的要紧事情再说吧。
  
  顺便问一句关心海内华人的朋友……“双规”是合法的限制公民自由么?依据是什么?
  
  凭什么党组织就“双规”什么人?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6 23:27:54

  摇身一变:老范有些太过紧张了。
  ————————————
  谢谢老兄,我一点也不紧张,因为没有做什么亏心事,写这篇文章,是希望政府与执政党能了解海外华人的民意
  
  摇身一变:“主”到底是谁啊,是Jehova还是Jesus?
  ————————
  他们都是。

 

作者:牛角刀 回复日期:2004-2-16 23:48:08

  海外华人是指拿它国护照的吧.拿中国护照的叫华侨.
  楼主要是华人有什么可怕的?
  可怜的是俺们这些人,每当要回国前几个星期,屁都不敢放.

 

作者:摇身一变 回复日期:2004-2-16 23:56:49

  凭什么党组织就“双规”什么人?
  ----------
  党组织拥有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不但可以双规党员,同样可以双规人民群众那。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6 23:57:10

  瑾儿瑾儿:笑。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
  ————————————
  先生,这不是道德评价问题,君子或者小人。这里谈的是一个国家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的问题。也许先生是君子,并且坦荡荡,我佩服您。我辈子没有那么高尚,但我想知道的仅仅是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具体地来说是什么,换句话说,我想知道火坑是什么,我不想往里跳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6 23:59:18

  牛角刀 回复日期:2004-2-16 23:48:08
    海外华人是指拿它国护照的吧.拿中国护照的叫华侨.
    楼主要是华人有什么可怕的?
    可怜的是俺们这些人,每当要回国前几个星期,屁都不敢放.
  ——————————————
  我所说的华人就是认同自己是中国人的人。大家都一样
  

 

作者:摇身一变 回复日期:2004-2-17 0:00:45

  换句话说,我想知道火坑是什么,我不想往里跳
  -----
  火坑有多大是不确定的、难以预料的。
  这也正是这个火坑的可怕之处。

 

作者:瑾儿瑾儿 回复日期:2004-2-17 0:07:39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6 23:57:10
    瑾儿瑾儿:笑。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
    ————————————
    先生,这不是道德评价问题,君子或者小人。这里谈的是一个国家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的问题。也许先生是君子,并且坦荡荡,我佩服您。我辈子没有那么高尚,但我想知道的仅仅是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具体地来说是什么,换句话说,我想知道火坑是什么,我不想往里跳
  
  
  范女士
  这条恶法被取消,是迟早的事情。
  
  并不是只有基督徒才会忧国忧民。
  
  再笑,突然想起了老范是女士,断然是当不得君子的
  
  
  
  
  
  
  
  

 

作者:严行 回复日期:2004-2-17 0:18:56

  范兄此言,确实说出了海外学子们的心病。海外虽然有言论自由,但当你要回国时,那么,以前的“自由”,就可能成为回国后“不自由”的因素。我认识的一些文学圈里的人,依旧是小心弈弈。没办法!
  苏轼讲过一个故事,说是龙王要斩水族中有尾者,一只蛤蟆就哭泣,鱼问它,我们有尾,将被斩,是该哭的,你无尾,哭什么?蛤蟆说:我担心龙王追查我小时候!
  能不担心么?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7 0:26:57

  瑾儿瑾儿先生。我是男士
  

 

作者:瑾儿瑾儿 回复日期:2004-2-17 0:28:59

  知道啦~~~~```弟弟乖~~~~~~~~```来让姐姐摸摸头吧~~~~~~`以后要听话哦~~~~~~~~~``````
  
  

 

作者:酒精的味道 回复日期:2004-2-17 0:31:16

  老范六七十了还能找到姐姐疼,羡慕^-^

 

作者:lanslot 回复日期:2004-2-17 0:34:10

  羡慕,早知道我也信基督了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7 0:37:38

  摇身一变:火坑有多大是不确定的、难以预料的。这也正是这个火坑的可怕之处。
  ————————————
  有火坑是正常的,关键要用明确的法律语言告诉公民火坑的确切位置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7 0:43:29

  作者:酒精的味道 回复日期:2004-2-17 0:31:16
    老范六七十了还能找到姐姐疼,羡慕^-^
  
  
  作者:lanslot 回复日期:2004-2-17 0:34:10
    羡慕,早知道我也信基督了
  ————————————
  我现在要是产生受宠若惊的感觉就好了。
  
  瑾儿瑾儿:如果您知道我们的宗教信仰不同,但还能够保持彼此尊重,我就谢天谢地了。争取言论自由的人,首先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格,不论这个人的信仰,政治立场与你如何不同甚至彼此反对
  

 

作者:瑾儿瑾儿 回复日期:2004-2-17 0:44:45

  那个……
  
  偶做错了虾米吗……(咬手指)
  
  
  妈妈说,要尊老爱幼的~~~`````

 

作者:牛角刀 回复日期:2004-2-17 0:49:53

  看来楼主在国外呆的太长了,啥都喜欢叫真.
  你啥时候听说有华人因此入狱了?
  是他们不自重,有瓢鸡的,有出卖情报的,有给轮子喊冤的.
  罪有应得吗!

 

作者:lanslot 回复日期:2004-2-17 0:56:50

  更加羡慕了。。。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7 10:31:49

  牛角刀兄:不明白你的意思。
  

 

作者:ddtiger 回复日期:2004-2-17 11:03:52

  当婊子立牌坊。
  
  
  
  

 

作者:dahulu 回复日期:2004-2-17 11:48:06

  搬出“海外华人”“国际友人”的身份来压政府,前几年应该是管用的,现在政府的自信心增强了,可能不管用了。hoho
  
  要想别的办法。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7 12:07:10

  dahulu先生,您想得太复杂了。我只是希望执政党和政府能听到一部分海外华人的看法。压政府!开玩笑了

 

作者:watchbeside 回复日期:2004-2-17 12:18:17

  范先生不明白,模糊就是美啊。
  中国没有新闻法,官方称中国是世界上新闻最自由的国家,
  生活在这样国家,我还能不满足么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7 12:27:24

  watchbeside:明确也是美啊。
  真诚地盼望自己的祖国一天天走向法治。
  一个人在海外写了几篇文章(有多少人读啊?),就因言而获罪,弄得天下沸沸扬扬,实在羞辱我们伟大的祖国,这真是卖国!

 

作者:橐龠 回复日期:2004-2-17 12:30:38

  范学德要是在国外发表了什么文章,千万别拿稿费,否则:“得到境外组织提供的资金......“,就一定会出现在你喝茶去的新闻里面。

 

作者:翔汐 回复日期:2004-2-17 12:30:46

  下定义才危险
  
  好似香港而家担心咁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7 12:35:58

  橐龠老兄,谢谢你的关心。我都是发表在基督教刊物上。拿稿费。

 

作者:静娅 回复日期:2004-2-17 12:40:23

  范先生要求法律的明断我能理解,国家政治欲保持杀伐的权力我也能理解。中国已经不起动荡,当务之急是有个稳定的局面以加快经济建设,我更能理解。尽管我们的社会还有很多很多的问题,也还有很多很多不自由不民主的地方,但是动荡本身绝对不是解决问题之道,这就是这条法律条文的本意吧?范先生已在我们的国境线上钻了十几个来回,不是已经说明问题吗,还拿这个说事,有点不厚道了。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7 12:49:23

  相信你我都同意中国已经不起动荡,当务之急是有个稳定的局面以加快经济建设,也都同意最近这20年,中国的确在不断进步,如从反革命罪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问题是时代在不断发展,现在是对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做出更(!!!)确切的法律解释的时候了。拿这个说事,只是因为心中还有中国,希望自己的祖国一天比一天变得更好

 

作者:色心不二 回复日期:2004-2-17 12:52:04

  呵呵,最近经常听到或者看到“厚道”这句话,感觉有点不是滋味。范先生是在海外的,自然的,代表海外人士说点感慨,希望海外人士在法律上的疑惑得到明确解释也是无可厚非的。特别是这么一条条款的存在在实际操作中很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即使是国内的人士也经常有担忧的时候。而海外华人因在国外言论相对比较自由,踩地雷的可能性也更大,有这样的忧虑也理所当然。拿这个说事也不是为了什么目的,谈不上什么“不厚道”吧?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7 13:25:57

  色心不二兄,非常感谢你的同情和理解。
  平心而论,政府对海外的华人还是很有分寸的。海外华人害怕至少还可以躲开,不回国就是了。
  问题是现在是网络时代,最近弄起小小国际风波的主要都是出在国内的网络上,而根据的都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我想,无论在受害者或者执行法律的人都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含混而受害,而国家更是蒙羞,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宪法,落实宪法,是到了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做出更明确的法律解释的时候了。
  一个书生写了几篇文章发表在海外,若不是因言而获罪,没有几个人会注意到他的文章,但是,弄得天下沸沸扬扬,对于中国政府来讲,对于中国的国际形象来说,这个成本太大了!!!!
  最重要的是:切实保障中国公民所享有的言论自由的权利。

 

作者:一觉睡到十二点 回复日期:2004-2-17 13:31:26

  我国进一步审理杜导斌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新华网北京2月17日电 湖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17日指出,杜导斌自2001年以来,不断在互联网上攻击和煽动颠覆中国国家政权,并同境外一些机构、组织、个人相勾联,其行为已触犯中国《刑法》,涉嫌刑事犯罪。
  
    这位发言人介绍说,杜导斌真名杜道宾,男,现年39岁,被捕前系湖北省应城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工作人员。经湖北省孝感市公安机关侦查,杜自2001年以来,先后撰写28篇文章在互联网上张贴,采取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中国的国家政权、推翻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据当地公安机关侦查,杜导斌还与境外一些机构、组织、个人相勾联,接受其资助,并根据境外一些机构、组织、个人的要求,在境内网站为其张贴和炒作煽动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文章。2003年10月29日,湖北省孝感市公安机关依法对杜导斌执行刑事拘留,经检察机关批准,同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杜导斌执行逮捕。
  
    这位发言人指出,事实表明,杜导斌的行为并非履行公民的正当权利,善意地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而是恶意地采取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国的《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在案件办理中,杜导斌对其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7 14:07:58

  “先后撰写28篇文章在互联网上张贴,采取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中国的国家政权、推翻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
  “还与境外一些机构、组织、个人相勾联,接受其资助,并根据境外一些机构、组织、个人的要求,在境内网站为其张贴和炒作煽动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文章”

 

作者:色心不二 回复日期:2004-2-17 14:10:42

  呵呵,以后有空,咱们还是少写文章,多睡觉吧!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7 14:13:12

  善意地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而是恶意地采取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国的《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如何定义“善意地”与“恶意地”?什么是“采取造谣诽谤的方式”?真想了解这些词汇的确切含义

 

作者:酒精的味道 回复日期:2004-2-17 14:15:37

  确切含义就是本刑法最终解释权归共产党中国北京总部所有

 

作者:凝望北辰 回复日期:2004-2-17 14:25:09

  忠言逆耳!!

 

作者:色心不二 回复日期:2004-2-17 14:25:27

  作者:酒精的味道 回复日期:2004-2-17 14:15:37
    确切含义就是本刑法最终解释权归共产党中国北京总部所有
  
  就是这意思。
  言论自由,最怕这种模棱两可的“法律”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7 14:27:20

  我也曾经请国内的朋友在国内网站张贴我自己的帖子,会不会给朋友带来麻烦,因为我的文字中表达了基督教信仰,从意识形态的角度,也可以说他们“危害中国国家安全”。

 

作者:aliens 回复日期:2004-2-17 14:27:47

  善意地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而是恶意地采取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国的《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我们对党的政策一向很有“骟意”啊?

 

作者:色心不二 回复日期:2004-2-17 14:30:49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7 14:27:20
    我也曾经请国内的朋友在国内网站张贴我自己的帖子,会不会给朋友带来麻烦,因为我的文字中表达了基督教信仰,从意识形态的角度,也可以说他们“危害中国国家安全”。
  
  
  至少中国现在还是承认基督教信仰是合法的,不过对于不是出自“中共领导下”的教义,我是不太了解是否“危害国家安全”了。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7 14:30:51

  在境外发表的文章国内看不到啊!如何“煽动”?

 

作者:色心不二 回复日期:2004-2-17 14:33:41

  至于杜导斌的案子,模棱两可的地方就多了:他发表了什么文章,讲了什么内容,那些是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所托写的,所谓“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又是哪些机构、哪些组织、哪些个人,这样的说法本身就非常不明确嘛。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7 14:35:22

  基督教的某些教义与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的确是对立的。比如,在人间绝对建立不了天堂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7 14:39:48

  我在美国几乎天天看中文的电子刊物,包括某些被国内严厉禁止的,但在杜被抓起来之前,从来不知道这个人,也没看到他的文章,现在可倒好,到处都是!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7 14:46:52

  “与境外一些机构、组织、个人相勾联,接受其资助,并根据境外一些机构、组织、个人的要求。。。”
  这次连“反动”或者“反华分子”都没加在前面,更令人害怕了,所有的“机构、组织、个人”都可以一网打尽
  “接受其资助”是什么意思?我发表的文章刊物给了我稿费,算不算“接受其资助”?我在教会的讲演,教会也给钱,算不算“接受其资助”?

 

作者:色心不二 回复日期:2004-2-17 14:47:56

  呵呵,倒是起了反作用,帮人炒作了。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7 14:55:20

  一个杜导斌危害不了中国的国家安全,但一个“杜导斌事件”却令中国在国际上蒙羞,令许多海外华人心寒!!

 

作者:杨支柱 回复日期:2004-2-17 14:55:37

  所谓“还与境外一些机构、组织、个人相勾联,接受其资助”,不过是接受了一些海外网站的稿费而已。

 

作者:杨支柱 回复日期:2004-2-17 14:56:59

  所谓“还与境外一些机构、组织、个人相勾联,接受其资助”,其实就是接受了一些海外网站的稿费。

 

作者:汉尼拔教父 回复日期:2004-2-17 14:59:12

  楼主不是自称曾被gd洗脑,后来得到基督教洗礼的某人吗?
  gd拿利剑这样的东东来对付你?
  楼主大可放心,你犯了天大的事,gd最多也就是:把小天鹅洗衣机抬上来!
  

 

作者:色心不二 回复日期:2004-2-17 15:00:07

  有了互联网以后,恐怕往后对言论的控制还会更严格了,祸从口出,往后大家还是小心点。目前的情况,还是不要撞在枪口上的好。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7 15:02:01

  仅仅是稿费!!!
  并且我估计绝对不会给多少稿费!!!
  那不是资助,那是他的劳动所得。并且,海外给的稿费一般都不高,
  我们的执法部门应当控诉他“接受海外的剥削”!!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7 15:13:36

  汉尼拔教父:先生,您不必装糊涂,我说的这一切根本就不是为了我自己。为了我自己,我宁肯什么也不说。
  我是一个基督徒,同时还是一个传道人。多年来在世界许多地方传道,有的朋友在我讲演结束后,问我如何看某某功,我一直明确回答:我在信仰上不赞同某某功,但我坚决维护他们信仰某某功的权利,并且我从来不使用邪教来述说某某功。这一切都不是为了信仰,而是为了自由,为了信仰自由!!
  这就是我的立场:我渴望我的祖国是一个自由的国家,那里的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

 

作者:色心不二 回复日期:2004-2-17 15:15:32

  教父,理性点,还是就事论事的好。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7 15:18:37

  也许,明天早上醒来,这个帖子就不见了。但无论如何我要说:在这样的时刻如果我不说话,那就是犯罪!

 

作者:仁心布谷 回复日期:2004-2-17 15:21:02

  范学德先生你算什么中国人呀?你皈依的是异族的宗教,承认的祖宗也是位洋人。中国人在你们眼里不过是一群待征服的异教徒和无神论者罢了,不要表演了。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7 15:24:04

  色心不二:谢谢。看了一些帖子,心情无法平静。盼望最高人民法院早日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这对于中国的长治久安,保障中国公民的基本自由和中国的国际形象,都太十分必要了。
  
  言论自由与免于恐惧的自由是不可分割的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7 15:28:40

  仁心布谷先生,您不必关心我是什么人,哪怕我就是一个混蛋也好,你都可以不必操心,这实在没什么。你应当问我提出的问题对不对?即使中国人是异教徒和无神论者,也应当享受基本的言论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者:景祥 回复日期:2004-2-17 15:38:12

  仁心布谷:
  你算什么中国人呀?你学的是外国人的数理化、穿的是外国人的化纤织物、服式,吃的是外国人传入的农作物,乘的是外国人发明的汽车,用的是外国人研发的电脑,走的是外国人最先用的柏油马路!……。我靠,你有出息立马自杀,并写下以下遗嘱:让我遗臭万年,千万别用外国人发明的电来火化!
  

 

作者:城市废墟 回复日期:2004-2-17 15:42:43

  看过老范的很多文章,支持你!!!对某些人的泼妇骂街不必理会!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7 15:57:30

  景祥,城市废墟:谢谢两位。
  真不知道说什么好。有时候来自台湾的同胞问我,有这回事吗?有那么回事吗?问我你理解我们为什么不愿意统一吗?我无言以答。

 

作者:色心不二 回复日期:2004-2-17 15:59:23

  景祥兄驳的有力!

 

作者:三不知 回复日期:2004-2-17 16:01:30

  UP

 

作者:范学德 回复日期:2004-2-17 16:04:2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律解释直接关系到一国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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