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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評2018年2月1日施行的《宗教事務條例》:借法嚴控和家庭教會要面臨寒冬的試煉
送交者:  2021年05月18日11:05:17 於 [世界時事論壇] 發送悄悄話

舊文轉貼,謹供參考:

《簡評2018年2月1日要施行的《宗教事務條例》:借法嚴控和家庭教會要面臨寒冬的試煉》(蔡少琪,2017年9月8日)

【註:本文作者為香港建道神學院現任院長。】


A. 嚴厲的《宗教事務條例》正式頒布,並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李克強總理在2017年8月26日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6號,宣告了修訂後的《宗教事務條例》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簡稱為《2018宗教事務條例》】

修訂的《2018宗教事務條例》的基本內容和精神與2016年9月8日發出的送審稿【隨後稱為《2016送審稿》】基本一樣。 [1]

海內外許多對《2016送審稿》批判的聲音都沒有採納,《2018宗教事務條例》將比《2005宗教事務條例》更嚴厲地將宗教事務牢牢掌握在國家手中。就基督教而論,傳統的家庭教會的“灰色地帶”或“法律容許空間”基本上會完全被扼殺。家庭教會有組織和集體宗教活動、宗教教育、出境宗教活動空間都在條例的層面上被完全扼殺。從此以後,政府相關的各部門可以更容易以“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準”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理由,去禁止、取締或懲罰各種家庭教會集體宗教信仰活動,並其與各地交流的宗教活動。中國正式進入“依法嚴控”或“借法嚴控”宗教的時代。中國教會(特別是家庭教會)會面臨一個極為嚴峻的寒冬和試煉期,甚至取締期和衝突期。

B. 官方對《2018宗教事務條例》的說法

人民日報在2017年9月8日公布了新的《宗教事務條例》和相關評論,包括評論員文章,在當天的01、02和17版。其中包括評論員文章〈宗教工作法治化邁上新台階〉、〈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後的《宗教事務條例》〉、〈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宗教工作—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宗教事務條例》修訂答記者問〉和〈宗教事務條例〉(全文)的四篇報導。 [2]

在頭版的評論員文章〈宗教工作法治化邁上新台階〉里,評論員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宗教工作,將宗教工作擺上更加重要的議事日程。去年,黨中央、國務院在時隔15年之後,又一次召開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習近平總書記發表了重要講話…習近平總書記特別強調,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準,用法律規範政府管理宗教事務的行為,用法律調節涉及宗教的各種社會關係。”評論員進一步說:“對於宗教界來說,遵守《條例》,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開展宗教活動,是充分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前提和保障,是對他們最大的保護。”文章提出一個最近的新關注:“新修訂的《條例》更好體現了促進宗教關係和諧,切實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的原則。宗教不是法外之地,宗教活動也要受到法律約束。”並提出最近常宣告的幾個原則:“新修訂的《條例》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這一處理宗教問題的基本原則。”

在〈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宗教工作—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宗教事務條例》修訂答記者問〉一文中,人民日報報導了官方的分析。首先:《條例》修訂的著重點是什麼?官方的回答是:“《條例》修訂主要着眼六個方面,具體來說就是“兩維護”“兩明確”“兩規範”。兩維護,即維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兩明確,即明確宗教活動場所法人資格和宗教財產權屬、明確遏制宗教商業化傾向。兩規範,即規範宗教界財務管理、規範互聯網宗教資訊服務。”

就海內外關注的基督教信仰交流層面,特別是與家庭教會的交流層面,在所謂的“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方面”,文章指出有幾方面的新條例是特別值得我們關注:“第四十一條規定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第四十八條明確了互聯網宗教資訊服務的禁止內容。”特別在“規範互聯網宗教資訊服務”方面,文章強調: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近年來,互聯網逐漸成為宗教傳播的重要管道,網上涉及宗教的各種不規範現象和違法活動也呈增多態勢,尤其是宗教極端思想通過互聯網傳播,給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公民人身安全帶來嚴重威脅,互聯網宗教資訊服務必須納入依法管理。”

《2018宗教事務條例》更在《2016送審稿》的基礎上,增加了幾段關鍵的用語,包括“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準”、“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

評論員文章最後提出“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和“迎接黨的十九大”兩個當今中央最大的關注:“我們要把思想統一到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宗教工作形勢的重大判斷上來,把行動統一到中央關於宗教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上來,以貫徹落實新修訂的《條例》為契機,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宗教理論,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進一步提高新形勢下宗教工作水準,切實維護宗教領域和諧穩定,更好組織和凝聚廣大信教群眾同全國人民一道,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鬥,以優異的成績迎接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

C.對比《2016送審稿》的幾個較為重要的改動

《2018宗教事務條例》對很多海內外的批評建議都沒有採納,相反卻在細節里加強了黨國路線的掌控性。這裡,我們先列出幾個較為重要的增減。

首先,在第一章的總則里,《2018宗教事務條例》加了一句:“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準”。這很明顯是按照2016年4月22-23日習近平在全國宗教工作會議講話的重點,而加上的用語。

第二個重要的增添是在第四條一款加增了“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句語。這句話是江澤民在1993年全國統戰工作會議開始提出的,後來在不同場合被多番採用,這種以黨為中心的宗教思想的用語,第一次正式放在國家的宗教條例上。 [3]《2005宗教事務條例》沒有加上這句,《2016送審稿》也沒有提出的,但在《2018宗教事務條例》,這句正式成為國家宗教條例內容的一部分。

第三個重要的增添是在第四條二款,就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2012年11月,胡錦濤在中共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提出這方面的觀念。胡錦濤提出:“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是興國之魂,決定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方向。要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學習教育,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引領社會思潮、凝聚社會共識。…宣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宣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宣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和主導權,堅持正確導向,提高引導能力,壯大主流思想輿論。”[4]2013年12月23日,新華社報導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內容。 [5]文章特別提到:“富強、民主、文明、和諧是國家層面的價值目標,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會層面的價值取向,愛國、敬業、誠信、友善是公民個人層面的價值準則,這24個字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供了基本遵循。”習近平也常用這個表達,包括提醒內地的青年“要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6]在人民網更有一個〈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專頁。 [7]但讓習慣西方政教分離思想的宗教人士所關注的,就是,這次“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對像是“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邢福增就立刻表達出這類的憂慮:“更令人憂慮,會否成為對宗教自由的干預,甚至損害了宗教信仰的本質。”邢福增進一步指出2013年的《意見》將“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重點全面融入國民教育,建立起“學校、家庭、社會三結合的教育網絡”。現在,《2018宗教事務條例》也將宗教教育納入這個網絡內。 [8]這實在讓人擔心,在未來歲月,中共會否加強一個觀念:就是“愛教”的人,也必須要“愛黨”;正如一位中國馬克思主義教授曾說:“愛國就要愛黨,反共就是禍害中國;愛黨與否,是每個中國人是否真愛國的主要衡量標準。”[9]

其他細節方面,有兩個改變是特別值得留意的。首先在第四條的第四款,在《2016送審稿》提到“不得宣揚宗教極端主義”,但在《2018宗教事務條例》則擴大為“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這表示不單前線宣講員被官方看為是宣揚宗教極端主義時,是有罪責之外,這修改之後,就是背後資助的或有官方認為是某些支持的人也有罪責。這定義的牽連性十分籠統,且非常廣泛。

二,對官方看為是非宗教群體的關注的組織,從“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再擴大到“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在第四十一條更特別提到 “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從《2016送審稿》到《2018宗教事務條例》,當局對宗教教育培訓的高度關注是明顯的。這關注也在第四十四條表達出來。 《2016送審稿》針對是“國民教育學校”,但《2018宗教事務條例》將此擴展到“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就是無一例外地,除了政府批准和監控的宗教院校外,其他任何教育機構舉辦宗教教育培訓都不是合法的。以基督教為例,這代表着在政府批準的三自系統的宗教教育系統外,其他組織舉辦的都是要被禁止的。

D. 《2018宗教事務條例》對家庭教會和海內外信仰交流的衝擊

在2016年底評論《2016送審稿》的時候,不同的學者已經指出,若《2016送審稿》變成正式的政府條例,家庭教會的宗教活動和海內外的信仰交流,並中國的宗教自由空間將有極大的打擊和限制。所有《2016送審稿》對家庭教會可能產生打擊的條例,在《2018宗教事務條例》都完全保留。對常與中國家庭教會有交流的群體來說,《2018宗教事務條例》會帶來嚴峻的寒流。中國家庭教會經歷較長的相對寬鬆時代正式告終。若各地的執法部門和宗教部門用《2018宗教事務條例》對各地家庭教會和相關的宗教活動進行多方面積極的監控、干擾、取締和懲罰,則其發展會讓人非常掛心和憂心。這裡我們也重溫幾點曾對《2016送審稿》提出的重點擔憂的評論。

首先,《2018宗教事務條例》大大加強對“宗教院校”管理的關注和對非官方批準的組織的宗教教育培訓和境外交流作出明文的禁止。相對《2005宗教事務條例》,《2018宗教事務條例》大幅增加對“宗教院校”的監控條例,並在第三章為“宗教院校”設立一章共八條的條例,全條例中“宗教院校”的詞共出現55次之多。 《2018宗教事務條例》清楚禁止非官方宗教組織舉辦各種宗教活動、培訓和收取宗教捐贈(奉獻)。四十一條禁止非官方認可的宗教組織參與宗教活動、宗教教育培育和出境宗教活動等:“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贈。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

其二,《2018宗教事務條例》對宗教事務的財務、出版、網絡宣傳和出國受訓等都增加了不少禁令和監督的條文。草案賦予政府部門和宗教事務部門極大的監控和行政權力。

就中國基督教教會的層面來說,四十一條和其他條文基本上完全扼殺了中國家庭教會任何組織性的宗教活動、培訓,甚至出境的培訓、會議和活動的合法性。難怪在評論《2016送審稿》的時候,一群內地家庭教會領袖發表公開信指出:“國家宗教局試圖從法規上把家庭教會生存之路完全堵死;將信仰空間壓縮殆盡。無論是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各種信仰交流活動,如果沒有他們同意,全部視為非法!動輒高額罰款、協同公安部門嚴厲處罰,將國家憲法明文保護的公民信仰自由權利視為無物!將公安部門等其他國家職能機關作為實現其部門利益的工具!肆意踐踏由國家領導人莊嚴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第二十條,㈡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10]

隨着中國各地推動“五進五化”、“基督教中國化”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等方針時,中國教會(特別是家庭教會)近十多年較為寬鬆的時代正式宣告終止。若各地官員強硬地依照《2018宗教事務條例》去限制、取締或懲罰中國家庭教會各種相關的活動,政教的衝突個案會劇增。這發展實在讓人感到極為憂心。

最後以2016年自己一篇文章的一段作為總結:“環顧中共管理的歷史,要與行政部門訴訟,就如將雞蛋打到高牆一樣,自討苦吃。中國宗教條例的管理條文最大的缺點,就是賦予行政管理部門過大的權力,有如俗語說的生殺之權,並且不多加以制衡,並且從歷史的經歷看,國家的法院幾乎極少會就行政部門濫用權柄做出制裁。沒有制衡和自我約束的管理和法律條文,依法管理會變成依法監控,甚至會變成有法為憑的霸道封建管理,這是國家歷來宗教管理歷史中,被世人看為最大的詬病。新的《條例修訂草案》沒有減少這霸道的傾向,卻反而大大增加了行政霸權的所謂法律依據。若這草案順利通過,並有行政部門僵硬執行的話,中國未來的宗教衝突誘因會不斷加劇。世人對中國政府的印象,就宗教管理而論,會更加失望。”[11]願神憐憫我們的國家,願神保守祂的教會和眾僕人。讓信靠萬王之王和萬主之主的基督徒都能信靠主耶穌的應許:“我父把羊賜給我,他比萬有都大,誰也不能從我父手裡把他們奪去。”(約10:29)


【請同參蔡少琪另文:新《宗教事務條例》(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與2016年的《2016送審稿》的對比( http://www.chinesetheology.com/2018ChinaReligiousRegulations.htm )


註:

[1] 就《2016送審稿》的部分評論和分析,可參見http://www.chinesetheology.com/ChinaReligiousPolicy/ChinaReligionPolicy.htm。

[2]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7/0908/c1001-29522501.html;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7/0908/c1024-29522474.html;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7/0908/c1001-29522478.html;

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17/0908/c1003-29522471.html。 

[3] http://www.hprc.org.cn/gsyj/llzd/jzmls/200908/t20090806_18266.html。

[4] http://cpc.people.com.cn/n/2012/1118/c64094-19612151-6.html。

[5] http://cpc.people.com.cn/n/2013/1223/c64387-23924110.html。

[6]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5/05/c_1110528066.htm。

[7] http://theory.people.com.cn/BIG5/40557/120709/。

[8] 邢福增:〈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宗教信仰的核心價值嗎?〉《立場新聞》(2017/9/8);下載自https://www.thestandnews.com/china/%E8%B8%90%E8%A1%8C%E7%A4%BE%E6%9C%83%E4%B8%BB%E7%BE%A9%E6%A0%B8%E5%BF%83%E5%83%B9%E5%80%BC%E8%A7%80%E6%98%AF%E5%AE%97%E6%95%99%E4%BF%A1%E4%BB%B0%E7%9A%84%E6%A0%B8%E5%BF%83%E5%83%B9%E5%80%BC%E5%97%8E/。

[9] http://opinion.huanqiu.com/opinion_china/2014-09/5132838.html;參http://news.ifeng.com/a/20141021/42255163_2.shtml 。邢福增擔心:“宗教需要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反映出中國民族主義作為『類宗教』的主導,宗教只能淪為『愛國者』的附庸角色。”邢福增:〈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宗教信仰的核心價值嗎?〉。

[10] 〈國務院擬修宗教條例:有內地教牧信徒吁反對〉《時代論壇》(2016年9月20日);下載自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96067&Pid=5&Version=0&Cid=220&Charset=gb2312。

[11] 蔡少琪:〈讓政府行政部門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動權:《宗教事務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與2005年的《宗教事務條例》的不同〉;下載自http://www.chinesetheology.com/ChinaRelgioiusRegulationsDraf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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