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私有财产, 中国才能富强 |
送交者: 2020年11月05日11:34:56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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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谢盛友 谢家的泰诚丰银行一样,被迫并入中国银行。1957年1月11日,我曾祖父1912年创建的泰诚丰银行被强行并入中国银行。毛泽东当时得意洋洋地说:“三面架机枪,只准走一方。”对于私人企业家,开始实行的策略是“步步为营”。 那天,德国医生朋友到我快餐店用餐,他是外科医生,同时也是无疆界医生组织的成员,他那一句“共产思想教育,你的就是我的;基督思想教育,我的也是你的”使我恍然大悟。德国朋友走后,我脑海里立刻浮现国内年青时看到陈裕德演的电影的画面:“开什么会?开分别人财产的会,我就去!” 中国人不保障私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国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一直处于缺位的状态,对个人所能拥有和支配的财产有严格的限制,从而使得建国初的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得以完成。改革开放后,对个人的私有财产的承认与保护开始建立并逐步进展,普遍认为初具体系。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文字写入宪法,在宪法地位上首次确认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障与价值确认;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在草案经过多次重大争议后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通过,这被认为是建立民法典的重要一步。 房产所有权也被部分学者质疑,如王怡认为公民买来的房屋所有权证并非有所有权,“支付的只是70年的房屋租金”,“基于目前的地权制度,我们无法‘买断’任何一间房屋。”认为它和《宪法》修改所确立的“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原则就已构成显著的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在前资本主义时代,东亚社会尽管也实际存在私人财产所有权,但主张私人拥有财产的思想历来都被传统文化斥责为“恶”的观念。无论是处于“儒家文化圈核心”的中国还是受中国文化熏陶的日本,长期以来信奉圣人所言,即“昔先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平矣……阴阳之和不长一类,甘露时雨不私一物,万民之主不阿一人”。这原本是指作为当政者,执政须出于公心,不应以权谋私。但经过辗转解释和理解,却由此逐渐形成了一些传统观念,如“君子言义不言利”,以公为善,以私为恶等。这些传统观念长期以来在东亚封建社会相当流行,成为全社会必须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从这种准则出发,在法律规定和社会现实中,私有财产权利皆处于一种不确定、难以受到法律切实保障的状态。日本幕府统治者可以名正言顺地从制度上压制人民对个人利益的追逐和积累私人财产的正当愿望。 日本传播私有财产权观念 直到明治初期,传统“以私为恶”的观念在日本不可能很快消失。如果让它继续严重束缚人们的思想,使人们不敢大胆积累私人财产,便会阻碍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在日本的正常发展。为此必须打破传统“义利”观念,鲜明地提出获取私人利益和私有财产权为正当的新观念。明治时期日本的一批思想家率先在东亚公开系统地传播近代化的私有财产权观念。而日本的此类新思想,继承了近世町人思想家提出的经商盈利正当的观念,更重要的,是吸纳了当时更加先进的欧美资本主义社会思想后才开始出现并被系统传播的。 明治时期日本思想家吸收了西方这种近代化观念,从理论上主张人民拥有私人财产的正当性,大力提倡人民通过合法手段积累私人财富。首先,有关财产所有权的“公”与“私”的关系问题,思想家给予了全新的阐释。近代日本最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主张,国家的富强就在于一个社会首先应当有人民的私人财产权利,然后才可能有国家的公共权利:“其殖产事无一人专为国家者,彻头彻尾以自私自利为目的。若一国之公乃国民之私集合构成,集私利而为公利,积家财而为国财,以致今日各国之富强者也。”根据福泽的论点,我们可以理解为,假若没有个人财产的积累便不会有国家的富强,当今富强的国家皆为普遍承认私人积累财产为合法者。 日本明治时期的思想界对私有财产权的正当性包括土地私有的合法性作了充分阐释,并提出了政府应当保护这种私有产权的主张。这种私人财产权利观念在日本的广泛传播,很大程度上否定了以私利为“恶”的传统观念,无疑表现出一种近代意识的觉醒。从宏观角度考察,这种新思想为明治政府的“殖产兴业”国策作了理论诠释,并对亚洲第一部具有近代性内容的明治宪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如该宪法对保护私有财产权列出了明确规定:“日本臣民其所有权不受侵犯。若为公益而必须处置也须依据法律所规定”;“日本臣民除按法律规定,未经其同意,住所不受侵入和搜查”等,均可表现出私有财产权观念传播的影响。从微观视角分析,这种思想宣传导致对私有财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在近代日本各种法律中已逐渐充实。除通常可见的财产外,甚至如著作权和由著作权带来的私人财产权利,也有相关法律规定。如1899年颁布的《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范围:“属于文书、演述图画、雕刻模型、写真及其他文学艺术范围之著作物,著作者专有复制该著作物之权利”。同时也颁布了相关保护条款,如果侵犯了著作权,将受到法律惩罚:“为伪作者及知情而发卖或颁布伪作物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之罚金”;“附加非著作者之姓名、称号而发行著作物者,处以三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之罚金”。可见私有财产权观念的传播已十分深入而广泛。 宪法上的私有财产权 宪法上的私有财产权,最早确立17、18世纪英、 美、法等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宪法中。 深受近代自然法思想影响的资产阶级革命者在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后, 纷纷在宪法中确认私有财产权的神圣性和绝对性。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 第17条宣称私有财产权是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成为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规定的滥觞。 近代成文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打破了封建主义的经济桎梏,奠定了近代自由国家、市民社会以及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的基础,从而大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对人类文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进步作用。然而,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毫无限制的自由竞争经济不可避免地衍生了资本运行过程中的垄断以及贫富两极分化等问题。 尤其是20 世纪初周期性经济危机的爆发,促使各国纷纷调整经济政策, 由原来崇尚个人主义的自由国家向追求社会正义的现代福利国家、 法治国家转变。 相应地, 现代宪法也摈弃了古典的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法思想话语, 强调公共福利,承认私有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性,肯定对私有财产权的公共制约。1919 年魏玛宪法首开先河, 规定所有权的“内容以及界限, 由法律规定”, “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众福祉”。当然,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与制约,不得违背保障私有财产权这一核心本质, 不能使私有财产权徒具形式。 立法者在制定有关私有财产权内容及界限的法律时, 要受到宪法有关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比例原则等其他规定的拘束;此外,现代宪法中还设置征收补偿条款 ,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进行制衡 。从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的演进历史来看,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实际上构成了近代以来世界各国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私有财产权保障制度是保障人权、 建设法治的基石,又是促进经济繁荣的不可或缺的工具 。 神圣的私有财产 好的政制,就是恺撒无法得势的政制,民众财产有安全保障的政制,这样的政制才是顺天应道的政制。没有财产权,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就不能存在。有了私有财产权,才有这些保障。 德国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 《德国基本法》第1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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