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方的孤獨
經常會讀到人們關於美國西方的民主選舉制度和中國的專制制度的比較,爭論的雙方喜歡比較各自的優勢和不足,爭吵是異常激烈的,甚至是比爛的。我的研讀和思考讓我感到主流的辯論內容並沒有擊中要點,我想談談我的看法。
民主選舉制度為了什麼目的呢?或者說民主選舉是手段還是目的呢?我想人類的訴求是自由,有尊嚴,足夠的生活資源,感到幸福。以國家為集合體,如果大多數人的訴求都能獲得滿足,政治制度的方式就不是最重要的了。那麼相比專制制度,民主選舉制度到底好在哪兒呢?人們認為民主選舉制度的優點是其糾錯的機制,任期制可以讓選民們選出另一個他們更喜歡的領導人。如果在某一個時期的一位領導人沒有犯什麼錯,大多數選民的訴求也是得到滿足的,那麼還要這個任期制幹什麼呢?這讓我想起兩個例子。
我住在硅谷,有幸去過硅谷的casino賭場,發現賭場裡有一種賭法:每個玩家player可以要求做莊,輪流做莊,條件是要付給賭場的老闆一個小的費用才能做莊,而且不能一直做,有一個連續做多久的規矩。我問那些玩過這種做莊當老闆的人,結果如何,幾乎沒有人真的連續贏錢的。有時我在想美國西方現在的民主選舉跟這種賭場裡的玩法差不多,人人似乎都有做莊的機會,但是贏錢的還是很少,還是casino的老闆贏錢。這裡我就不再展開指出美國西方社會和政治運作中的who's who了。
再看中共專制的例子。我記得中共改革開放的一個最關鍵的口號就是:黨的錯誤只能由黨來糾正。這聽上去跟民主選舉一樣的目的,糾錯。我想中共也許很清楚,輪流做莊後的玩家們也不見得贏錢,總是一個大老闆贏錢。我一看,銀行,保險,電信,鐵路等等行業,哇塞,怎麼的,還是那個有license的大老闆贏錢。
好了,做了這個比較後,我就想,民主選舉50.000000000001%的多數勝出的機制怎麼能確保制度的糾錯功能呢?中共的黨的自我修復機制怎麼能確保糾錯呢?我認為這兩種制度最關鍵的一點是一樣的,就是怎麼保證糾錯?最近看到香港的原特首梁振英發表的國家殺人是無罪的豪言。他的意思:國家是人民的利益的大集成,所以為了這個大利益殺人是無罪的。他沒有描述國家犯了錯,如果不糾正,而是選擇殺人,那怎麼也是無罪的呢?我想就憑這一點,美國西方民主選舉制度要優越的多。我一直認為政治是骯髒的,對政治運作中政治學理論,甚至是哲學支撐做了非常深入的研究。我認為糾錯機制不是人們想象的那麼簡單容易,包括美國西方民主選舉制度,就像硅谷的賭場,自己做莊要付出代價,也不見得就贏錢。我以一個標準來衡量:是不是允許反對者公開說話和反擊?是不是能做到不殺人,不殺反對者?儘管有梁振英之流的國家殺人無罪說,我還是希望能看到中共進一步唾棄原來的殺人習慣,那是白蓮教太平天國模式,很低級。如果能夠容忍反對者,不再迫害反對者的話,那才是展現和滿足黨的自我糾錯功能的必要條件。
人最難的是自我糾錯,我認為某個黨也是。美國西方啟蒙後的試驗也還沒有保證民主選舉自動能有糾錯功能,因為實施的還是人。是人,制度糾錯就不是確定的。但是不殺人是最基本的,這是我對西方民主選舉和中共專制的最明確的指標看點,其他,就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吧。對了,不殺人是單因邏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是辯證法和矛盾論的多因邏輯,這兩者是不能混的。我認為很多關於民主選舉和專制的爭論是把單因邏輯和多因邏輯混在一起,爭吵就沒有了意義。這也是我崇尚的order of values的展現。最起碼不殺人是value的最高order和baseline,其他那些value的order,在我看來,當今世界還沒有排好隊,在我這個不喜歡理想化的人看來,it is what it is,so be it。